No.322 陈新宇 |经济学家视野下的中国法律史
陈新宇,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012年8月17日下午,耶鲁大学陈志武教授在天则经济研究所做题为《对清朝中国的量化评估:从命案发生率看社会变迁》讲座,观者如堵。笔者有幸忝列为评论人,先听为快,得窥经济学家视野下的中国法律史这一研究之新趋势。
史学家陈寅恪说:“一时代之学术,必有其新材料与新问题。取用此材料,以研求问题,则为此时代学术之新潮流。治学之士,得预于此潮流者,谓之预流(借用佛教初果之名)。”陈志武教授领导下迄今八年的研究团队,所用之材料,乃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刑科题本。所谓题本,是“清朝高级官员向皇帝报告政务的文书之一。凡属国家庶政,如举劾官员、兵马钱粮、命盗刑名等例行公务,官员都可具题,经由内阁进呈皇帝阅览”,刑事重案的题本,在皇帝阅览给出裁决意见后,由刑科给事中转发相关部门处理,所以称为刑科题本。作为囊括案件由地方至中央不同审级案情报告与审判意见的一手珍贵资料,第一历史档案馆的刑科题本,被分为七类,即秋审朝审类、命案类、盗案类、贪污案类、监狱类、缉捕类和其他类,陈教授团队选取的是“命案类”中的“土地债务”和“婚姻奸情”两种类型案件,前者数量为168481件、后者为33961件,总数达20余万件。因为清代司法体制采用逐级覆审制,刑科题本每个案件的卷宗规模相当可观,据对此有过专门研究的郑秦教授介绍,其“非常之长,厚厚一本,往往洋洋数千字至于万字”,该项研究阅读量之巨,得见一斑。
《过失杀人、市场与道德经济——18世纪中国财产权的暴力纠纷》
【美】步德茂
从学术史上看,20世纪70、80年代,已经有学者利用刑科题本中土地债务的部分案件,研究清代地租剥削形态和人民抗租等问题;20世纪90年代,郑秦教授利用刑科题本527个服制命案的“贴黄”(即摘要),研究十八世纪亲属法的基本概念;进入21世纪,2000年,美国学者步德茂出版《过失杀人、市场与道德经济——18世纪中国财产权的暴力纠纷》,利用土地债务中与产权相关的数百个命案,借助诺贝尔奖得主诺斯的理论,探讨18世纪中国社会冲突与经济变迁的关系;2002年,台湾学者赖惠敏、陈惠馨、刘仲冬利用中研院近代史所图书馆向第一历史档案馆购得的73936件婚姻奸情类档案,组织“性别、历史、医疗与法律学术沙龙”,整合不同专业背景学者,进行共同研读,已召开多次的会议;2008年,杜家骥教授主持选辑出版了《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收入档案1600余件。可以说,随着档案的进一步开放,围绕刑科题本的研究,将日趋成为一种显学,其研究范式与目的,也从最初在革命史观指导下寻找阶级压迫之证据与样态、到通过实证资料来深入理解法律的关键概念,转向通过多元化的研究,诚如步德茂与陈志武,便以“法律-经济-社会”之视角与进路,寻求对中国客观全面的解读。
从目前的研究状况来看,就利用资料之多,跨越时间之长而言,陈志武教授的研究团队,可谓首屈一指;就问题的新颖性而言,其通过量化研究,发现所谓康乾盛世时期(1681-1796),也是命案率迅速上升的时期,而在传统认为走下坡路的19世纪,命案率却由升转降,认为有必要重新认识清代中国的发展状况,可谓挑战成见;就结论的解释力而言,其以人口密度、经济市场、土地分配、自耕农比例、收入分配、降雨量、官缺等级各种参数指标与命案率建立因果关联,试图发现其间之规律,具有相当的理论张力。因此,或许我们可以用陈寅恪先生的所谓“预流”来期许与期待其尚未刊行的最终研究成果。
当然,我们也需要保持相当的审慎。首先,作为一个黄仁宇所谓“缺乏数字化管理”的传统王朝,对刑科题本的整理、分类、统计更多需要依赖后来的档案管理者和研究者,在这一再加工过程中,抛开档案可能遗失等因素不讲,今人与古人的逻辑是否能够保持一致,进而如何才能得到合理的数据,是一个应该认真考虑的问题。比如,第一历史档案馆的分类中的“秋审朝审类”,作为以“斩监候”与“绞监候”量刑之案件,应该包括有大量的命案,那么其与第二种“命案类”的档案有多少重合之处,是否已经有过合理的甄别?其次,从清代常规的司法体制上看,死刑案件除极个别类型的恶性案件,地方官员可以“恭请王命”先斩后奏外,都需要上报皇帝核准,乾纲独断,方能执行,但咸丰三年(1853)起因为镇压全国性的战乱之便,不得不颁旨将死刑核准权下放而有“就地正法”制度之产生。战后,食髓知味的地方督抚不愿放弃此权而与皇权博弈扯皮,乃至张爱玲的祖父、时为清流御史的张佩纶还留下“长大吏草菅人命之风,其患犹浅,启疆臣藐视朝廷之渐,其患实深”的批判名句,就地正法这一破坏中央与地方“宪法秩序”的制度之长时间存在,也会给命案率的统计带来相当大影响。一言以蔽之,洞悉时代因素,合理选择样本,谨慎得出结论,是一个问题。
霍姆斯
霍姆斯在《法律的道路》一文中曾预言:“关于法律的合理研究,当前的主宰或许还是‘白纸黑字’的研究者,但未来属于统计学和经济学的研究者。”对霍姆斯的这番名言,笔者认同其在法学研究中引入社会科学的方法,但不赞同其“主宰”之判断。就中国法律史的而言,古典训诂考据、律学解释技艺、社科理论工具,皆是达到对历史客观认识与合理解释的有效途径,彼此间应为取长补短,而非厚此薄彼。视野放宽,就中国法学而言,其未来趋势,可能是合理融合解释法学、社科法学与政治哲学三种进路的“法律的道路”。
文章原载《检察日报》,发表于201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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