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了解的印度
在经历了各种多巴胺刺激下的爱国主义电影熏陶,并对中印大战发表完各种亢奋的观点后,或许你该静下来,更新一下头脑中仅有的那点中学历史知识了。特别想说的是,本公号每年关于房地产文章的阅读量大概是严肃历史文章阅读量的数十倍,我只能说,印度人民大概是"穷,并自由着”,而本国人民大概是“不怎么穷,且活着”。
1926年之前的印度
慕峰 节译自 Tragedy and Hope, 1966, by Carrol Quig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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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10-1920年这十年间,建立英联邦(Commonwealth of Nations)所面临的两个最大问题是印度和爱尔兰。毫无疑问的是,印度问题更为迷惑而复杂,因为它比爱尔兰更加遥远,更难加以清晰的想象。当英国东印度公司(British East India Company)大约在18世纪中叶成为印度的主导力量时,莫卧儿帝国(Mogul Empire)正处于崩溃瓦解的最后阶段。各邦的统治者只有名义的头衔,虽然足以通过税款和租金带给他们巨大的财富,但他们既无意愿也没能力去维持秩序。越是雄心勃勃的扩展统治疆域,越是导致更加虚弱,在压迫热爱和平的农民之时,所有法律的权威都遭受着徘徊的暴富群体和部落掠夺的挑战。这些恣意妄为的部落中,以马拉塔人(Marathas)最为甚。在18世纪后半期,上述对中南部印度的系统性破坏,迫使每个村落购买临时性豁免(immunity)以免被摧毁,但这种系统性破坏也持续的降低了乡村满足部落掠夺的能力,因为这导致乡村死亡的蔓延和经济的解体。到1800年,在一些地区只有五分之一的土地进行了耕种。
尽管东印度公司是商业企业,主要目的是追求利润,这让它在混乱无序的乡村中担当政治角色很是勉强,但它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地通过主动介入来恢复当地秩序,接连不断的替换名义统治者,甚至在那些急迫关切的地区,对政府径行接管。此外,贪婪的雇员们为了让流淌手边的巨额财富能够漫入自己的腰包,也促使东印度公司像一方政治势力那样主动干预。基于上述两个原因,公司治下的地域范围,尽管并非连贯的,但确实是持续的扩张着,到1858年时,已覆盖整个国家的3/5。在英属区之外,是超过500个的土著王公领地(princely domain,即土邦),有些只有一个村庄大小,有些则像欧洲国家那样广阔。在1857-1858年突然暴发了一场土著暴乱,即印度民族大起义(Great Mutiny),导致了莫卧儿帝国(MogulEmpire)和东印度公司的终结,它们的政治活动由英国政府予以接管。自此导致了一系列重要后果。王公领地的合并停止了,在英属印度(British India)之外遗留下562个土邦,但都在英国保护之下,并以英国为宗主国,以确保有良好治理;在英属印度内部,政府的良好治理逐渐占据主流,而商业利润也因之在1858-1947年期间逐渐减少;自1858-1890年,英国的政治声望达到新高,然后开始减弱,在1919-1922年又陡然下降。
要在印度实现良好治理绝非易事。这片广袤的次大陆,拥有差不多1/5的人类种族,以及难以想象的多样文化、宗教、语言和习惯。甚至到了1950年代,装载着先进工业品连结各大城市的现代机车,也得穿行在居住着老虎、大象和原始异教部落的丛林中。人口数量则从1901年2.84亿增长到1941年的3.89亿,并在1961年达到了5.3亿。那里有12种主要语言,又可细分为数百种方言,同时有相互对立的数十种宗教。在1941年,那里有2.55亿印度教徒(Hindus),9,200万穆斯林,630万基督徒,570万锡克教徒(Sikhs),150万耆那教徒(Jains),以及260万各式各样的异教万物有灵论者(pagananimists)。此外,印度教徒和部分非印度教徒被划分为四个具有世代相传性的种姓(castes),又可细分为数千个次级种姓(subcastes),外加一个无种姓的最低级群体(贱民(untouchables)),在1900年,贱民人数至少有3,000万,到1950年人数则又翻倍。上述群体只能是同种姓缔结婚姻(endogamous),从事世代相传的经济活动,通常都有可进行区分的标志和服饰,不种同姓的人之间被禁止通婚、吃喝甚至来往。贱民被禁止与其他种姓人群联系,哪怕是间接联系,因此也被禁止进入寺庙或许多其他公共场所,不能从公共井池中取水,甚至他们的倒影也不能与其他种姓人群的影子重合,还要受到其他各种限制。所有这一切,旨在避免个体污染(personal pollution),一旦发生,只能通过不同程度尽心竭力的宗教仪式才能驱除。大多数次级种姓都是职业群体,覆盖了所有门类,因此有世代相传的腐肉收集者(carrion collectors)、小偷、路匪或杀人犯(暴徒),也有农民、渔人、保管员、药剂师或融炼工。对印度的大多数人而言,种姓是生活中最重要的方面,他们将自身浸没到一个无从逃离的群体,并终身遵循其行为规则。因此,甚至到了1900年,印度仍然是一个身份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每个个体都是群体的一员,并因此在社会中占据一定位置。这一位置被众人知晓且接受,它根据与其他群体所建立的关系,按照既定的规则运转,所以尽管社会有多样性,只要不同群体之间的规矩被认可和接受,那么群体之间摩擦就会最小化,而一定程度的和平容忍也可实现。
社会群体和信仰的多样性,自然的反应在非常广泛的社会行为中,从基于粗糙迷信的堕落和野蛮行径,到高尚得令人震惊的自我牺牲和合作精神,都可以得见。尽管英国避免对宗教行为进行干预,但在19世纪,还是废除或大规模减少了暴行(thuggism)(在这些行径中,一个神秘种姓为向迦梨女神(goddess Kali)表示敬意而勒死陌生人)、殉夫(suttee)(一个已故印度教徒的寡妻,被指望在其亡夫的火葬堆前殉夫自焚)、杀婴(infanticide)、寺院卖淫以及童婚。在另一个极端,大多数印度教徒避免所有暴力行径;很多人对生命加以尊重,因而不会食肉类甚至蛋类,而一些人的信仰更加深入,他们不会干扰一个正在咬人的毒蛇,或正在叮人的蚊子,甚至走夜路时也会避免踩到蚂蚁或爬虫。印度教徒,认为牛是神圣的,因此导致一头牛死亡(哪怕是意外)是十分糟糕的事,他们允许数以百万计的牛自由生存和奔袭,哪怕这导致人们没有皮鞋穿、没有牛肉吃,进而使个人的洁净程度和生活质量都遭受极大损害。印度教徒食猪肉,却能与食牛肉而视猪为污物的穆斯林相处。总之,大多数印度人的生活贫乏可怜;在1858年时只有1/100能够阅读,懂得英语的更是极少数。当时占绝大多数的农民,受迫于繁重的捐税,隔绝于不通公路的乡村,亡于时而的饥荒或疫病。
英国在1858-1947年的政策,是以铁路、公路和电报线路连结印度。通过建立统一的货币体系,经由苏伊士运河(Suez Canal)开拓与欧洲的航线,实现遍及全球的电缆连接,以及使用英语作为官方语言,将印度与西方世界,尤其是全球市场联系起来了。最重要的,是英国在印度建立了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公平审判的传统替代了不公正和专制暴力的旧习。一定程度的效率,加上一定程度的进取心,如果还不令人满意,再加上直接求变的精神,取代了对命运顺从的传统心理。
现代邮政、电报和铁路系统都始于1854年。1939年战争爆发带来了大规模发展,使得每年可以处理10亿封邮件和4,000万卢比(rupees)的订单。铁路里程从1855年的200英里增加到1880年的9,000英里,1901年的25,000英里以及1939年的43,000英里。这是全球第三大铁路系统,每年运载6亿人次的乘客和9,000万吨的货物。与此同时,1858年的煤渣路(dirty tracks)部分的被30万英里的高速公路所替代,但只有大约1/4算得上是一级公路。从1925年起,这些高速公路越来越多的被客运车辆所使用,尽管拥挤而晃荡,但却打破了乡村之间的隔绝局面。
改良的通讯和公共秩序有助于统一相互隔离的乡村市场,弥合此前的短缺和过剩周期,以及随之而来的丰年浪费、间隔而饥的现象。所有这些都导致了向更遥远的地区扩展开垦,农作物的种类也大幅增加。森林和山地上的贫瘠定居区,尤其是阿萨姆省(Assam,-译注:殖民时期英属印度有15个省)和西北诸省(Northwest Provinces),虽被占用,但由于高度发达的林业保护服务机构,这些地区并未被破坏或滥伐(就像在中国和非印属尼泊尔(non-Indian Nepal)那样)。永久性或季节性的移居,成为了印度人生活的一大特色,这些移民将收入寄回仍在乡村的家人手中。一个主要用于灌溉的宏伟运河系统也建成了,它穿越荒芜之地,尤其是这个国家的西北部,鼓励着那些先前作为田园盗匪的部落人群定居下来,成为耕种者。到1939年,差不多6,000万英亩的土地得到灌溉,在大约40年时间里(1900-1939年),印度的播种区域从1.95亿英亩增加到2.28亿英亩。由于不愿改变,缺乏知识或资本,以及组织方面的问题,投资收益的增长仍不尽如人意。
土地税传统上就是印度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直到1900年仍占50%。在莫卧儿王朝,这些土地收入由税款包收人(taxfarmers)承收。在许多地方,尤其是孟加拉(Bengal),英国人倾向于将这些土地收入视为租金而非税款,因此将这些承收人(revenue collectors)视为土地的所有权人。一旦这种规则确立,这些新兴地主就会利用其权力提高租金,把在这些土地劳作多年甚至多世代的耕种者驱逐出去,由此产生了一个不稳定的佃户或工人无产阶级群体,而这些人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去改进他们的劳作方法。为改变上述局面,大量立法被颁布,但没什么效果。这些努力被若干因素所抵消,包括:人口增长;土地价值大幅提升;工商业无法将过剩人口及时的抽离出土地;政府通过关税、其他征税和公共支出来抑农重工商;饥荒(由于干旱)、疟疾(由于灌溉工程)和瘟疫(由于与远东的贸易往来)频发,导致多年的收益毁于一旦;农民所背负的债务及其利率不断增长;以及,由于低价工业产品的发展,通过手工业补贴耕种收入不足的可能性逐渐降低。尽管奴隶制已在1843年被废除,大量穷人由于合同债务的不平等条款陷入债奴的境地,甚至他们的继承人都要为债主工作,直到偿清。但在很多情况下,这些债务无法偿清,因为利率的削减完全是债权人的权利,几乎不能被目不识丁的债务人所挑战。
所有这些不幸在1895-1901年累积起来,达到顶点。1873-1896年已经历了长时期的价格下跌,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并使经济停滞。1897年,由于季风雨未至,遭受了1,800万吨粮食作物的损失和100万人的饥荒。这种灾难在1899-1900年间反复上演。黑死病(bubonic plague)于1895年从中国传入孟买(Bombay),在接下来6年里导致大约200万人死亡。
从1901年的低点开始,经济状况获得了稳步提升,当然其间也经历了低潮,包括1919-1922年的短暂时期,以及1929-1934年全球大萧条带来的长期负担。1900-1914年的价格提升使印度获益超过他国,因为这使它的出口增长迅猛。1914-1918年战争给了印度一个巨大的经济机会,尤其是对其纺织品需求大幅增加。1916年后,印度的关税持续提升,为其工业,尤其是金属、纺织、水泥和造纸提供了保护。关税开始成为最大的单一财政收入来源,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对种植业的税务负担。但土地问题仍然尖锐,前已述及的各种因素仍然存在。据估计,英属印度联合省(United Provinces,-译注:即目前的北方邦(Uttar Pradesh)),有30%的耕种者甚至在好年景都无法养活自己,同时有52%的耕种者无法在差年景养活自己。
在1900年后,矿业、工业、商业和金融业方面有巨大的经济进步。1900-1924年,煤产量从600万吨增加到2,100万吨,石油产量(主要产自孟买)从3,700万加仑增加到2.94亿加仑。受保护产业的产量在同期也得到提升,到1932年之前,印度可以生产其所需的2/3的棉衣、3/4的钢铁,以及大多数的水泥、火柴和糖。印度还成为全球黄麻(jute)的主要供给国,这也是1925年后其主要的出口产品。
印度1900年后制造业发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印度资本(Hindu capital)被英国资本大规模的替代,这主要是基于政治方面的原因。尽管贫穷,但印度拥有大量的储蓄,主要是由于收入不公平的分配给了地主阶层和放贷者(如果这两个群体可以这么区分的话)。自然的,这些群体倾向于将收入投回他们出身的领域,但在1919年后,由于民族主义风潮,尤其是甘地(Gandhi)的影响,大量印度人(Hindus)为了增强国家的实力,投资于工业领域。
工业的发展不应被夸大,它的影响远小于最初的惊鸿一瞥。城市工人阶级或永久的工厂工人阶级只获得很少的发展,尽管确实有那么一些。产量的增加主要是依靠生产功率的提升而非劳动力的增加。在心理和社会取向方面,这些劳动力仍然是属于农村的,他们通常会在乡村之间短暂移居,在城市工业环境下生活若干年,内心认定最终还是会回到乡村,因而通常会将积蓄寄回家中,并且每年回家探望数周或数月(主要是在农忙收获季)。这些工业劳动者阶层不会采纳城市阶级或无产阶级的立场,他们差不多都是未受教育者,不愿成立工会组织(因为拒绝支付费用),也几乎不会取得工业劳动技能。1915年后,工会组织开始出现,但工会成员数量仍然很少,并且主要由非劳动者,通常是中产知识分子来组织和控制。此外,工业仍是广为分散的,仅在若干城市存在,在其他地区则没有。尽管印度在1921年就有35座超过10万人的城市,其中大多数仍然只是商业中心或行政中心而非制造业中心。农业活动仍是主要受重视的方面,这从以下事实可以看出:在1921年,35个人口中心有820万居民,而其他地区则有3.107亿居民。事实上,只有3,000万人生活在人口超过5000人的1,623个中心,而有2.89亿人生活在人口少于5,000人的居住区。
西方文明的影响力抵达印度的主要途径之一是教育。常有控诉说英国忽视了印度的教育,或说英国在印度教育方面犯了错误,重视了对印度上层的英语教育,而忽视了对普罗大众的方言教育。但历史并不支持这种观点。在英格兰本土,直到1902年之前,政府对教育只担负很少的责任。进入20世纪后,英国对印度在教育政策方面的优先性,要超过英国本土。直到1835年,英国人都在尝试支持印度教育的本土传统,但这些方言学校(vernacular schools)无法获得捐助;而印度人自己也反对被排除在英语教育之外。因此,从1835年开始,英国在印度上层提供英语教育,以期西方的科学、技术和政治态度在不受宗教或社会生活干扰的情况下引入印度,而这些创新将向下“渗入”大众。由于经费有限,政府赞助的教育只能局限于较高阶层,尽管在较低阶层对方言学校的支持(并没有很多财政支持)也于1854年开始了。“向下渗入”(infiltration downward)理论是非常错误的,因为那些取得英语知识的人,就像获得了一份政府职位或专业职位提升的通行证,这使他们叛离而不是忠实于印度社会的较低阶层。某种意义上,在大学教育层面使用英语并没有使英语扩散到印度社会,却将那些使用英语的人移出了原有社会,让他们处于既非印度又非西方但又悬于这二者之间的空白不适状态。拥有英语知识和大学文凭,就打开了通向公共服务或专业职位的大门,可以使人不用再经受印度艰苦的生活,这就使人们有真正的激情去获得开门的钥匙(但仅限于少数人)。
在将印度官方语言和高等教育语言确定为英语这件事上,英国几乎没有选择余地。在印度,上述这两个领域的语言在长达数个世纪时间里都是外来语言。在1837年之前,政府和法院的官方语言是波斯语(Persian)。先进教育和中等教育所使用的语言也总是外语,对印度教徒(Hindus)来说是梵文(Sanskrit),对穆斯林来说是阿拉伯语(Arabic)。梵文是一种“已死去”的语言,是印度教文献所使用的语言,而阿拉伯语是《可兰经》(Koran)使用的语言,该文献是普通穆斯林愿意阅读的唯一著作。事实上,穆斯林对《可兰经》和阿拉伯语的忠诚度相当高,因此他们拒绝加入新式的英语教育体系,进而从1900年起,他们就被排除在这个国家的政府、专业职位和许多经济生活之外。
没有一种方言能够用于教授真正有价值的西方成就,例如科学、技术、经济学、农业科学或政治科学,因为在这些方言里,缺乏对应的词汇。当海德拉巴土邦(nativestate of Hyderabad)的大学,在1920年后,尝试将西方著作翻译成乌尔都语(Urdu)用于教学时,要创造大概4万个新单词。而且,大量方言的存在,使得基于更高级教育的目的而选择其中任何一种,变得容易招人反感。最终,至少在19世纪,土著没有意愿阅读自己的方言;他们愿意学习英语,因为这可以获得知识和政府职位,提高社会地位,而这是方言不能提供的。但必须记住的是,只有少部分印度人而非普通人,愿意进行这样的学习。普通的土著满足于目不识丁的状态,至少在深入到20世纪时仍是如此。只有在受到民族主义发展、政治觉醒和政教紧张关系的刺激后,对阅读的期盼才扩散开。这培育了对阅读的渴望,主要是为了阅读报纸,但却有负面作用:每个政治或宗教团体都有自己的媒体,对世界事件,都只在自己的媒体上表达有偏见的观点,因此,在1940年之前,这些不同的团体对同一事实往往有着完全不同的理解。
此外,对方言的新热情,以及极端印度民族主义者(Hindu nationalists)如B.G.蒂拉克(B.G.Tilak,1859-1920年)或反西方人士如M.K.甘地(M.K.Gandhi,1869-1948年)的影响,导致了对英国或欧洲文化中优良事物的全面反对。与此同时,那些寻求权力、提升或知识的人,继续把学习英语作为达成目标的途径。不幸的是,这种半西方化的印度,忽视了欧洲生活方式很多实际的方面,易于成为理智论者(intellectualist)和教条主义者(doctrinaire),进而轻视实践学习和体力劳动者。如前所述,他们生活在一个既非印度又非西方的中间世界,对印度的生活方式失去兴趣,但又经常不能在印度社会中找到一个位置,使他们能以自己版本的西方模式进行生活。在大学里,他们学习文学、法律和政治科学,所有学科都强调口头表达方面的技艺。但由于印度无法给这些技艺提供足够多的工作岗位,就产生了大量的“学术失业者”,进而导致了不满和日益增长的极端主义。甘地(Gandhi)的事业,就是以一己之力,通过将西方成就的某些要素与纯粹的印度教相结合,在精神基础上创造出一种印度民族主义的生活方式。
明显的是,英国教育政策的主要影响之一,是增加了印度内部的社会紧张,并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政治方向。这一改变通常被称为“印度民族主义的兴起”,但其实质远比上述称谓复杂得多。它大约从1890年开始兴起,可能处于19世纪末灾难的影响下,稳步发展,直到在1917年后达到危机阶段,最终呈现为1930-1947年的长期危机。
印度的世界观是以宗教为基础的,就像英国的世界观是以政治为基础的一样。普通的印度人从其宗教观中得出深刻的信念,即物质世界和身体舒适与精神层面(例如为肉体死亡后随之而来的生活所做的适当准备)相比都是不相关且不重要的。普通印度学生,从英语教育中得出的信念是,自由与自治(self-government)是生命的至善所在,必须通过抵制权威去寻求,就像在《大宪章》(MagnaCarta),反对查理一世(CharlesI),1689年光荣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约翰•洛克(John Locke)和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的著述,以及19世纪普遍抵制公权力的自由主义和放任主义(laissez-faire)中所体现的那样。这两个观点,趋于在印度知识分子思考中融合为一个观点,即英式的政治理念,好似应当通过印度热情、自我牺牲及对物质福利和身体舒适的蔑视的方式去实现。其结果是,英国人与印度人之间、西化主义者与民族主义者之间、印度教徒与穆斯林之间、婆罗门(Brahmins)与低种姓族群之间,以及种姓人群与贱民之间的政治和社会紧张程度,都尖锐起来。
在19世纪早期,印度曾有兴趣复兴其语言和文学。上述复兴很快显现出,最初的证据并没有对许多印度教的观念和实践提供真正的支持。由于此后的创新包括了印度教生活中最被人反对的特征,例如殉夫、童婚、贬低女性、偶像崇拜以及极端的多神论,一项力图将印度教从上述外来因素解放出来的运动开始了,旨在通过强调道德、一神论以及神的抽象观念来恢复印度教早期的“纯洁性”。这一趋势被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影响所增强了,因此复兴的印度教其实是三个宗教的综合体。由于上述影响,传统而基础的印度教因果循环理念(idea of Karma)减少了。因果报应观念主张,每个个体的灵魂,以不同的肉身及不同的社会地位一次次的反复出现,直到永恒,每次不同都是对同一灵魂前世行为的奖惩。逃离这个轮回是毫无希望的,除非通过最终与梵天(Brahma)灵魂的融合,经由涅槃(Nirvana)来实现。只有压抑所有欲望、个性和所有求生意志才能从轮回中获得解脱(moksha)。
因果循环理念是理解印度教意识形态和社会的关键,它不但解释了对命运的重视和顺从,人与猛兽皆兄弟均为自然之一部分的观念,以及个性的泯灭和抱负的缺乏,还能够解释为何会有诸如种姓甚至殉夫这样的特殊社会制度。如果人的等级差异是根据前世的行为由神所降赐的奖惩,那种姓制度怎可能终止?如果一位妻子在来世也应为妻,因而必须随其夫的逝去而转世,那殉夫制度又怎可能终止?
基督教、伊斯兰教、西方观念以及英式教育在改变印度社会(Hindu society)方面的影响,主要在于它们能够减少普通印度教徒对因果循环(Karma)的信念。印度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发展融合的最早代表人物之一,是1828年梵社(Braham Samaj Society)的创始人,拉姆•莫汉•罗伊(Ram Mohan Roy,1772-1833年)。另一个代表是凯沙布•钱德拉•森(Keshab Chandra Sen,1841-1884年),他希望在融合三大宗教共同因素的基础上,将亚洲和欧洲联合在一个共同文化之下。还有许多此类改革者。他们最明显的特征,在于他们是普世论者而非民族主义者,并且在基本倾向上属于西方化人士。大约在1870年,变化开始显现,可能是因为受到了罗摩•克利须那(Rama Krishna,1834-1886年)及其门徒,吠檀多(Vedanta)的推动者,斯瓦米•维韦卡南达(Swami Vivekanada,1862-1902年,-译注:法号辩喜)的影响。这个新的趋势强调印度的精神力量比西方的物质力量具有更高的价值。它倡导朴素、禁欲、自我牺牲、合作,还主张印度有使命将这些美德扩散至全世界。印度社会公仆(Servants of India Society,1905年创立)的创始人,戈帕尔•克利须那•戈卡莱(Gopal Krishna Gokhale,1866-1915年),是这项运动的追随者之一。这只是献身于上述事业的一小份名单,他们立誓保持贫穷和遵从,将所有印度人视为自己的兄弟,无论其种姓和信仰,并且不介入个人争执。这些成员,分散在最为多样化的群体中,将印度教化结合为一个精神统一体,并由此寻求社会改革。
最后,这些运动愈发变得民族主义和反西方,倾向于维护正统的印度教而非将其净化,反对西方而非加以复制。这个趋势在巴尔•甘加达尔•蒂拉克(Bal Gangadhar Tilak,1859-1920年)那里达到了顶峰,他是一名来自浦那(Poona)的马拉地人(Marathi)记者,一开始从事数学和法律行业,后来逐渐对印度教表现出热爱,甚至对那些令人不耻的宗教细节也是如此,他坚持必须保护印度教免受外来冲击,甚至可以使用暴力。他不反对那些表现为印度思潮自发发展的改革,但激烈反对任何自上而下的立法改革尝试,以及任何从欧洲或基督教引入外国影响的尝试。他第一次成为政治人物是在1891年,当时他强烈反对一项政府法案,即通过将女性婚龄确定为12周岁来消除童婚。到1897年,他利用他的报纸煽动谋杀政府官员及暴乱。
一名英国官员,早在1878年就预见到上述运动会朝着暴力民族主义发展,因此他在1885年创建了印度国民大会党(Indian National Congress),寻求将运动导向更为合法和建设性的渠道。这名官员,艾伦•屋大维•休谟(Allan Octavian Hume,1829-1912年),获得了来自总督达弗林勋爵(Lord Dufferin)的秘密支持。他们希望每年组织一次印度领导人的非正式会议去讨论政治问题,期待这种经验能够训练代议机构和议会政府的运作。国大党(the Congress)在20年时间里,争取了印度人在参政方面的拓展,以及在英国体系中代议制、最终是议会政府方面的拓展。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运动宣布放弃采用暴力形式,没有寻求与英国分裂,而是追求以英国模式为基础组成政府。
对上述运动的支持一开始发展得非常缓慢,甚至在印度教教徒之间也是如此,并且在穆斯林之间,赛义德•艾哈迈德•汗(Saiyid Ahmad Khan)领导的团体,表示公开反对。随着运动的发展,1890年后,许多英国官员也开始反对。与此同时,在蒂拉克(Tilak)的压力下,国大党自身也提出了需求,进而开始施加经济压力去予以满足。因此,1900年后,加入国大党的穆斯林更少了:1890年,702名代表中有156人是穆斯林,但到1905年,756名代表中只有17人是穆斯林。所有这些力量在1904-1907年间聚集起来,使得国大党第一次在帝国内提出了印度自治的诉求,并赞成使用经济压力(联合抵制)与英国相对抗。
问题的暴发存在多个原因:日本1905年对俄国的胜利,这被视为亚洲人对欧洲的胜利;俄国1905年革命;国大党中蒂拉克(Tilak)的势力逐渐强过戈卡莱(Gokhale);以及,公众对柯曾勋爵(Lord Curzon)努力推行孟加拉(7,800万人口)这个大省的行政区划所产生的不安情绪。当时发生了公开的骚乱,印度教极端分子用英国人的鲜血取悦破女坏神迦梨(Kali)。在1907年的国大党会议上,蒂拉克(Tilak)的支持者在台上咆哮,中断了会议。俄国反对沙皇以及爱尔兰反对英国的暴力革命让人印象深刻,蒂拉克(Tilak)的团体在印度鼓吹采取恐怖主义而非和平请愿。总督哈丁勋爵(Lord Hardinge)在1912年被炸弹所伤。多年以来,居住在印度的英国人,对印度人的种族不宽容持续发展,显现为有计划的侮辱甚至人身攻击。1906年,一个反对印度教极端主义的穆斯林联盟(Muslim League)成立了,英国对此持支持立场,但在1913年,他们也提出了自治的诉求。蒂拉克(Tilak)团体抵制了国大党9年时间(1907-1916年),蒂拉克自己也因煽动暴乱被判入狱6年(1908-1914年)。
在此喧嚣中,印度的宪政发展并没有止步。1861年,在两个层面都已建立了具有建议权的任命制谘议会(appointive councils),以对总督和各省事务进行协助。谘议会(council)既有非官方成员也有官方成员,各省的谘议会有一定的立法权,但所有这些活动都在严格的行政控制和否决权的限制之下。1892年,谘议会的权力扩展至被允许讨论行政问题,各类非政府团体(即“社区”(communities))被允许推荐个人担任谘议会中的非官方职位。
1909年,以约翰•莫利(John Morley,即莫利勋爵(Lord Morley))为印度事务大臣,明托勋爵(Lord Minto)为总督的自由党政府,通过了法案,扩大了谘议会,在省谘议会层面使非官方成员为大多数,允许谘议会对所有事项投票,按照固定比例给予各类团体,包括印度教徒、穆斯林、锡克教徒(Sikhs)选举非官方成员的权利。但最后一条是带来了灾难。为不同宗教团体设立独立的选民名单(electorallists),其实是鼓励了所有团体中的宗教极端主义,使得好像越是极端的候选人越有可能获得成功,并使宗教差异成为政治生活中基础的且不可调和的事实。给予宗教少数派比其按照选民数量确定的实际比例(即所谓的“比例”(weightage)原则)更多的席位,使得少数派更有政治优势。由于强调少数派权利(他们信任的)重于多数派权利(他们不信任的)这一原则,英国使宗教成为政治生活中一个永久性的破坏力量,并由此怂恿了所产生的粗鄙极端主义,通过宪政框架和合法行为之外的骚乱暴动,去算计其对手。并且,当英国在1909年给予了穆斯林特殊的宪法地位后,他们立马在1911-1919年间失去了穆斯林社区的支持。失去穆斯林的支持有若干原因。柯曾(Curzon)对孟加拉(Bengal)的划分曾得到穆斯林的拥护(因为这使东孟加拉成为以穆斯林为多数的独立区域),但在未以任何形式告知穆斯林的情况下,上述划分在1911年被撤销了。1911年后,英国的外交政策变得更加反土耳其,也因此反对哈里发(caliph,穆斯林的宗教领袖)。因此,穆斯林联盟(Muslim League)在1913年首次提出了印度自治的诉求,并在4年后与印度国大党组成了联盟直到1924年。
1909年,当菲利普•科尔(Philip Kerr,即洛锡安(Lothian)),莱昂纳尔•柯蒂斯(Lionel Curtis)和威廉•马里斯(William Marris,也即威廉爵士)正在加拿大为圆桌组织(Round Table organization)奠定基础时,马里斯向柯蒂斯劝说,“自治……无论多么遥远,都是英国的印度政策唯一明智的目标……印度所存在的政治动荡,非但不是悲观的理由,反而是最可靠的征兆,尽管有诸多明显的过失,英国却没有逃避它的主要责任,即,向印度扩展西方教育及由此准备使印度人实现自治。”四年后,伦敦的圆桌团体决定研究如何加以实现。它组建了以柯蒂斯(Curtis)为首的8人研究团队,印度办公室的三名官员也被增加为圆桌团体成员。圆桌团体决定,在1915年发布公开声明,欢迎“在印度逐步实现责任政府”。上述内容的声明由米尔纳勋爵(Lord Milner)起草,印度事务大臣(Secretary of State for India)埃德温•S•蒙塔古(Edwin S. Montagu)在1917年8月20日予以签发。声明表示:“国王陛下政府的此项政策,印度政府与之完全一致,即,以在大英帝国不可分割之一部分的印度逐步实现责任政府为目的,增进行政部门中的每个印度人与自治机构的渐进发展的联系。”
这份声明是革命性的,因为,这是第一次明确阐明了英国对印度未来的希望,同时也因为,这是首次使用了“责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一词。英国人在超过一个世纪的时间里,含糊的提及了印度的“自治(self-government)”;也愈发提及“代议制政府(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但一直避免使用“责任政府”的表述。后一个词汇意味着议会制政府(parliamentary government),大多数英国保守派认为这非常不适合印度的情况,因为他们认为,议会制政府需要受过教育的选民和均质的(homogeneous)社会体系,而印度都缺乏。关于通过印度本土模式实现最终的自治,保守派已谈论了数年,但在寻找该种模式方面,却无所作为。于是,在对未来没有清晰设想的情况下,他们提出了采用“代议制政府”,执政官(executive)通过人民代表(要么像1861年那样任命产生,要么像1909年那样选举产生)来获得公共舆论的建议,但仍然是专制的,无须以任何方式对人民代表负责。1907年声明中所采用的“责任政府”的表述,回到了圆桌团体的观点,最终是回到了1909年在加拿大洛基山脉的马里斯-柯蒂斯对话(Marris-Curtisconversation)。
同时,圆桌学术团体为寻找实现上述承诺的方法,已工作了3年(1913-1916年)。通过柯蒂斯(Curtis)和F.S.奥利弗(F.S.Oliver)的影响,美国联邦宪法对圆桌草案贡献至伟,尤其是以条款将政府活动划分为中央和省两个部分,以渐进实现后者并最终实现前者的印度化(Indianization)。这种解决问题的方案被柯蒂斯(Curtis)称为“双头政治(dyarchy)”。圆桌草案被呈送给了万灵学院研究员(Fellowof All Souls College),新南威尔士州州长切姆斯福尔德勋爵(Lord Chelmsford),他相信该草案来自于印度事务处(IndiaOffice,-译注:英国于1858年设立的政府机构,旨在监管英属印度事务)的一个官员委员会。在原则同意上述草案后,他于1916年被任命为印度总督(Viceroy of India)。柯蒂斯(Curtis)迅即前往印度与当局(包括梅斯顿(Meston)、马里斯(Marris)、海莉(Hailey),以及已退休的泰晤士报外交版编辑,瓦伦丁•开洛尔爵士(Sir Valentine Chirol))和印度人沟通协商。在这些沟通会议后,形成了一份由马里斯起草的报告,在1917年以《蒙塔古-切姆斯福尔德报告》(Montagu-ChelmsfordReport)的名义发布。这份报告的条款被草拟为法案,经由英国议会通过(此后由赛尔伯恩勋爵(Lord Selborne)领导的联合委员会做出了实质修改),即1919年《印度政府法》(Government of India Act of 1919)。
1919年《印度政府法》是1935年之前印度宪政史上最重要的法律。它将政府职能划分为“中央”和“省”两部分。前者包括国防、外交、铁路、通信、商业、民法、刑法、诉讼法及其他;后者包括公共秩序和警察、灌溉、森林、教育、公共卫生、市政工程及其他活动。此外,省政府的职能又划分为“移交的(transfeered)”部分和“保留的(reserved)”部分,前者授权给对省议会(provicial assemblies)负责的当地长官(nativeministers)。总督(viceroy)的职权仍保留在中央政府,对英国而非印度议会(Indian Legislature)负责。在1921年后,印度总督的内阁(行政会议(Executive Council))通常有3名印度成员。立法机构是两院制的,由联邦院(Councileof State)和立法院(LegistiveAssembly)组成。两院的成员,一些从官员中指定产生,但大多数是经由极其受限的选举权选举产生。就选民名单而言,对下院,只有不超过90万人有权投票;对上院,则只有1.6万人有权投票。省级的单一立法机构赋予了更为广泛但仍然受限的公民权(franchise),在孟加拉(Bengal),列入选民名单的约有100万人,差不多是孟买(Bombay)的一半。此外,根据“比例(weightage)”原则,一些席位被保留给穆斯林,有独立的穆斯林选民名单,经由他们单独选举产生。两级立法机构都有立法权,但会受到总督和任命的省级行政长官所拥有的广泛否决权和行政命令权的限制。省政府中只有“移交的”政府职能对省级立法机构负责,省级层面“保留的”职能和中央层面所有的职能都对任命的行政长官和总督负责,最终就是对英国负责。
本希望1919年《印度政府法》在议会程序、责任政府和印度人治理方面提供一个机会,这样通过接下来的步骤可以使自治更加深入,但由于1919-1922年的灾难,希望破灭了。英国的反改革暴力与圣雄甘地(MahatmaGandhi)的非暴力不合作发生冲突,浇灭了居中的圆桌改革者的希望。
莫罕达斯•卡拉姆昌德•甘地(Mohandas Karamchand Gandhi,1869-1948年),以“圣雄”(Mahatma)或“伟大的灵魂(Great Soul)”闻名,其父和祖父,均是印度西部小邦的行政长官。甘地属于吠舍(Vaisya,四大种姓第三位),他成长于非常宗教和苦行的印度教氛围中。甘地13岁成婚,15岁生子,17岁时被他兄长送往英格兰学习法律。这种经历是吠舍的种姓规则所禁止的,他为了成行,被驱逐出吠舍。在临行前,他向家人立誓,不会触碰酒类、女人或肉类。经过在英格兰3年的学习,他在内殿法律学院(Inner Temple)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他在欧洲的大部分时间都浅尝辄止于各种新奇事物,过着素食和自我医疗的生活,或与英国各类新奇人士和印度主义者(Indiophiles)畅谈宗教与道德。他在宗教顾虑方面困惑颇多,并自感内疚。1891年回到印度后,他作为律师并不成功,因为他言辞不确、缺乏把握,当然实际上是因为他缺乏对法律的兴趣。1893年,因一桩案件,一家穆斯林律师事务所将他遣往南非的纳塔尔(Natal)。甘地在那里找到了自己的使命。
1896年的纳塔尔,由5万欧洲人,大多数为英国人,40万非洲土著,和5.1万印度人,主要是贱民(outcastes)组成。贱民从印度迁入,他们主要是3年或5年的合约工人,在黑人拒绝劳作的潮湿低地从事种植业。在合约期满后,大多数印度人留下了,由于勤奋和智慧,他们开始在经济方面快速发展,尤其是在零售贸易领域。当地白人普遍懒惰,他们怨恨来自深色人种的竞争,也愤慨印度人经济上的成功。正如1903年莱昂纳尔•柯蒂斯(Lionel Curtis)在德兰士瓦(Transvaal)告诉甘地的:“欧洲人在这个国家所惧怕的,不是印度人的罪恶,而是他们的美德。”
当甘地于1893年第一次抵达纳塔尔,他发现当地像南非大多数地方一样,充斥着种族歧视和群体仇恨。所有政治权利都由白人把持,有色人种受限于各种社会和经济上的歧视和隔离。当甘地第一次出现在法庭上时,法官命他脱去穆斯林头巾(他身着欧洲服饰);甘地拒绝并离开了。后来,他因公务搭乘列车一等座前往德兰士瓦(Transvaal),却在一个白人乘客的坚持下被逐下火车。他在月台度过了凄冷的一晚,而不是移步前往二等或三等座舱。在其余生,他都只搭乘三等座舱。在德兰士瓦,由于肤色,他无法入住酒店。这些人生片断令他开启了新的使命:使印度人成为大英帝国的公民,进而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决定采取大规模消极不合作的和平手段去实现目标。主要的武器是爱和谦卑,甚至对那些最粗鲁的人,他也持此态度。他不畏死亡,不惧苦痛,以德报怨,这些都成为了他的武器,为他奠定了群众基础。
甘地的办法源自其印度教传统,但传统中的某些要素,经由阅读拉斯金(Ruskin)、梭罗(Thoreau)、托尔斯泰(Tolstoi)以及登山宝训(Sermonon the Mount)有所强化了。当1897年甘地在纳塔尔(Natal)遭受白人的粗鲁攻击时,他拒绝提起控诉,他说那不是他们的过错,因为邪念是被他人教导的。
1893-1914年期间,在甘地的领导下,上述方法使南非的印度人在应付社会的不宽容方面,得到了暂时缓解。当德兰士瓦(Transvaal)提出一项法令,要对印度人以指纹形式强制登记,要求他们在任何时间都要携带身份识别卡时,甘地组织了一次和平的群众抗议活动。成百上千人因此被关入监狱。斯马茨(Smuts)与甘地达成了和解:主要印度人“自愿”登记,那么德兰士瓦(Transvaal)将撤销法令。当甘地劝说他的同胞开始登记后,斯马茨(Smuts)未能实现全部承诺,印度人在一次集会上集中焚毁了登记卡。然后,为了检验德兰士瓦对印度人的移民禁令,甘地组织了一次从纳塔尔到德兰士瓦的大规模游行。其他人从德兰士瓦行进到纳塔尔又返回,因跨越边境而被捕。有一次,德兰士瓦1,3000名印度人中的2,500人被关进监狱,6,000人被驱逐。
在1910年南非联盟成立后,斗争更加激烈了,因为德兰士瓦对印度人采取的诸多限制,包括禁止拥有土地、禁止在隔离区以外居住、限制投票,都没有被废除,而最高法院在1913年还做出判决,认定所有非基督徒的婚姻都是非法无效的。这项判决使大多数有色人种的妻子和孩子,丧夫了法律对其家庭权利的保护。印度人的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行动增加了,包括有6,000人从纳塔尔游行到德兰士瓦。最终,在诸多争论之后,甘地与斯马茨在1914年达成了一份详尽的和解协议。这废除了在南非对印度人的一些歧视性措施,认可了印度人的婚姻,取消了对每个印度人一年3英镑的歧视性税负,并在1920年停止了从印度引入合约劳工。当要与德国开战时,联合阵线被允许建立,因而在民权运动中又恢复了和平。但到1914年,甘地已从南非获得了将在1919年用来对付英国的手段。
直到1919年,甘地都十分忠于与英国的联系。在南非和印度,他都发现英格兰本土的英国人,要比使用英语的大多数海外白人中层,要更加宽容和懂得体谅。在布尔战争(Boer War)中,有一支1,100人的印度医疗救护队,以非凡的勇气奔赴战场,而甘地正是这支队伍的活跃领袖。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他不断为英国部队招募新兵。在一次招募中他说到:“我发现我已陷入对大英帝国某些理想的热恋中,其中之一是,大英帝国每个国民的精神和荣耀,都具有不受限制的可能性,而其所思所想,都是基于其道德心。”到1918年,这位非暴力运动的信徒说:“我们被认为是懦弱的人。如果想从那种责备中脱身,我们就应当学会使用武器……帝国的伙伴关系,是我们明确的目标。我们应当倾其所能的承受,甚至放下我们的生活来捍卫帝国。如果帝国被毁灭,那随之毁灭的,是我们的希望。”
甘地的苦行主义和他对所有歧视的反对,为他在印度人民心中赢得了杰出的道德地位。他反对所有的暴力、杀戮、酒精、肉类和烟草,甚至反对牛奶、鸡蛋,以及性(甚至在婚姻中也反对)。不仅如此,他还反对西方的工业化、科学和医疗,以及使用西方的而不是印度的语言。他要求追随者每天生产定额的土布,自己则身着土布薄衣,他贯穿日常的活动就是纺棉,并将一个小的手摇纺车作为其运动的标志——所有这些都是为了表明手工艺的高贵本质,印度人经济上自给自足的需要,以及他对西方工业化的反对。他为贱民(untouchable)的平等而努力,将他们称之为“上帝之子(Harijans)”,尽其所能予以帮助,供其住所,收养义女。他努力减轻经济压力,组织罢工以反对低薪或糟糕的工作环境,用他从最富的印度教企业家那里筹集的资金来支持罢工者。他攻击西方的医疗和卫生系统,支持所有本土医药甚至庸医,但在自己罹患阑尾炎时却找了一位西方外科大夫动手术。同样的,他宣扬反对使用牛奶,却一生大部分时间为了健康而饮用羊奶。他将这些不一致归因于自己软弱的罪恶。类似的,他允许使用辛格缝纫机(Signer sewing machines)来缝纫土布,并承认西式工厂对生产这种机器是必需的。
在此期间,他发现自己禁食的习惯,能够作为对付那些反对者的道德武器,而他们增强了他对支持者的道德感召力。他说:“我以绝食来改变那些爱我的人。你无法以绝食对抗一个暴君。”甘地看起来从未承认,在印度和南非,他以绝食和非暴力的公民抗命来反抗英国,之所以能够有效,正是由于英国人拥有他最为羡慕的人道、正派、宽容和公平对待的精神,他却以缺失这些美德来攻击英国人,进而削弱了英国和拥有这些美德的阶层,弄得反而好像是他们将要被缺失上述美德的国家或领袖取而代之一样。在二战中残忍杀害600万犹太人的希特勒和德国人,当然不会感到太尴尬,但要斯马茨(Smuts)关押数千印度人,或要哈里法克斯勋爵(Lord Halifax)看着甘地绝食身亡,能不尴尬吗?这就是甘地的目标和方法的致命缺陷,但这些目标和方法是如此牵动印度人的心弦,又是如此的被甘地所无私的追求,以至于当戈卡莱(Gokhale)在1915年去世后,甘地很快成为了印度国大党的精神领袖。在这个位置上,甘地通过他的精神力量,赢得了先前的印度领袖都未曾实现同时也极少希望实现的:他将政治觉醒和民族主义情感从受教育阶层推及至了印度广大未受教育的民众之中。
民众和甘地都盼望和要求在一战结束后,能获得更多的自治。1919年《印度政府法》规定了自治的内容,并且尽可能多的规定了,根据印度人的政治经验,所能获得的权利。此外,该法期望扩大自治的地域范围,因为印度人的政治经验增加了。但这部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失败了,因为甘地已经唤起了那些缺乏政治活动经验的普罗大众的政治野心,而这又导致了英国人圈子对印度自治政府的强烈反对,尽管圆桌团体并没有共享这些的理念。最终,英国人的反对行动,使甘地从“不抵抗”经由完全的“不合作”变成了“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进而摧毁了1919年《印度政府法》的整个意旨。
许多在本土和印度的英国保守派都反对1919年《印度政府法》。阿帕斯尔勋爵(Lord Ampthill),在印度有长时间的经历,在南非时也曾勇敢的支持过甘地,他攻击这部法律及其制定者莱昂纳尔•柯蒂斯(Lionel Curtis)。他在英国上议院陈述道:“不可思议的事实是,要不是一个热衷于兜售宪政的教条主义者[柯蒂斯]有环球旅行到印度的机会,这世上怎会有人有双头政治(Dyarchy)这种奇思怪想。可是,联合[塞尔伯恩]委员会(Joint [Selborne] Committee)却轻飘飘的告诉我们,已经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案了。”在印度,像旁遮普(Punjab)的副行政长官,迈克尔•O•德怀尔(Michael O’ Dwyer)那样的人,甚至更加强烈的反对印度人自治或印度民族主义风潮。在19世纪,许多决心维持帝国统一的保守党人,看不出如果丧失了印度这颗帝国的明珠,统一还将如何实现。印度不仅在和平时期为帝国军队提供了大量的人力,而且这支部队大部分驻扎在印度,并由印度政府负担军费。此外,这个自我支付的人力池处于英国改革者和纳税人的审查范围之外。老托利党人(Tories)与军队有很强的联系,其他人,比如温斯顿•丘吉尔(Winston Churchill)对军事事务也表示欣赏,他们看不出如果没有印度的军力资源,英格兰如何面对20世纪的军事需求,至少在殖民地是如此。
印度在1918年战争结束时并没有变得更为自由。保守团体在1919年3月推动通过了《罗拉特法》(Rowlatt Act)。这部法律,使战时对印度公民自由的大多数限制得以延续,以此来控制民族主义风潮。甘地在反抗中,诉诸公民抗命和一系列分散的地区罢工。这些行动导致了暴力,尤其是印度人对英国人的攻击。甘地哀叹这些暴力,并以72小时的绝食作为赎罪。
在阿姆利则(Amritsar),一位英国妇女在街道遭受了攻击(1919年4月10日)。国大党在这个城市的领袖们被驱逐了,R.E.H.戴尔准将(Brigadier R.E.H. Dyer)被遣往恢复秩序。他一抵达就禁止了所有游行和集会;在命令公布前,他带着50人持抢驱散了一个正在召开的集会(1919年4月13日)。他们对一个没有足够多出口的广场前的密集人群发射了1,650枚子弹,导致了1,516人伤亡,其中379人死亡。戴尔将军(General Dyer)扔下受伤人群,径直回到办公室,签发了命令,要求凡是一周前途经被袭击英国女士街区的所有印度人,都必须屈膝跪地,接受处罚。毫无疑问,戴尔将军是在找麻烦。用他自己的话来说:“我已下定决心将处死所有人……这不再仅仅是驱散人群的问题,而是说,不但对当时在场的人,还包括尤其是对整个旁遮普(Punjab),从军事观点而言,产生足够的道德后果(moral effect)的问题。”
最终的惨剧或许没有发生,但负责调查上述暴行的机构,亨特委员会(Hunter Committee),拒绝谴责戴尔(Dyer),只说那是“一个严重的误判”,以及“一个诚实的对责任的误解”。英国上议院的大多数以拒绝谴责戴尔来赞同其行为,当政府迫使他从军队退役时,他在英格兰的仰慕者为他奉上了一把利剑和2万英镑。
此时,甘地出现了严重的误判。为了团结自1917年就已开始的印度教徒和穆斯林联盟,他支持了印度穆斯林的基拉法特运动(Khilafat movement,-译注:Khilafat即哈里发的音译),以使土耳其苏丹(哈里发)能在一战后获得一份仁慈的和平协议。甘地建议基拉法特运动者采用“不合作”来对抗英国,以实现其目的。这包括抵制英国的商品、学校、法庭、办公室、荣誉,以及英国将获得税收的所有商品(例如酒精)。这是一个误判,因为苏丹很快被他自己的人民所组织的土耳其民族主义运动(Turkish Nationalist movement)推翻了,并寻求建立了世俗化的土耳其国家,尽管整个英国(公开及私下的)都已经准备好帮助苏丹了。所以,基拉法特运动是在迫使英国去做那些它本已想做,却又无能为力的事。并且,以“不合作”来作为武器,对付英国人,甘地由此也打开了他本无意愿打开的门,将对印度造成极其负面的后果。
在1919年12月的印度国大党会议上,蒂拉克(Tilak)和甘地都是领袖。他们都愿意接受“蒙塔古-切姆斯福尔德改革”(Montagu-Chelmsford Reforms),蒂拉克之所以同意,是因为他相信这是证明这项方案并不足够的最好办法。但在1920年8月1日,甘地代表基拉法特运动宣告了“不合作”。在同一天,蒂拉克(Tilak)去世了,甘地成为了国大党无可争议的领袖。在1920年会议上,“不合作”运动赢得了全体一致的同意,进而做出了一份在大英帝国内部和外部都施行自治(self-rule)的决议。国大党中的穆斯林,由穆罕默德•阿里•真纳(Muhammad Ali Jinnah)领导,他们拒绝接受印度独立于大英帝国之外,因为这将失去英国对穆斯林的保护,使穆斯林受制于处于多数的印度教徒。结果是,从那时起,许多穆斯林脱离了国大党。
不合作运动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它并没有为印度赢得自治,反而让这个国家更加不适合自治,因为它使得印度人无法根据1919年《印度政府法》在政府中获得经验。成千上万的印度人放弃了勋章和荣誉,放弃了在英国法庭中的执业活动,离开英国人办立的学校,烧毁英国的商品。甘地主持大型的民众集会,成千上万人脱去他们的外国服饰,将之扔进熊熊大火中。然而,这并不能为他们提供政府运作的经验。它仅仅是唤起了民族主义的暴力。1922年2月1日,甘地通知印度总督,他将开始一次民众的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活动,一次在一个地区,从孟买附近的巴多利(Bardoli)开始。公民抗命,包括拒绝纳税和遵守法律,比不合作更进一步,因为它包括了非法行为。1922年2月5日,一个印度教暴徒攻击了22名治安巡警,烧毁了警察局进而压死了这些巡警。甘地惊恐的取消了对英国的反抗活动。他立即被捕,并因妨害治安被判入狱6年。
1919-1922年的事件导致了十分巨大的损失。英国和印度相互疏远,形同陌路。国大党自身也分裂了,温和派组成了一个新的团体,即“印度自由联盟(Indian Liberal Federation)”。穆斯林也大规模的脱离了国大党,去强化穆斯林联盟(Muslim League)。从此以后,印度每年都会发生穆斯林-印度教徒的暴乱。最终,抵制削弱了蒙塔古-切姆斯福尔德改革,差不多三分之二的有资格投票者,拒绝在1920年11月的议会选举中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