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应当坚持国民基础教育的非营利性
红黄蓝事件后,整个社会舆论关于儿童教育的讨论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方面,是关于资本与教育的关系。部分观点主张应当坚持公立办学为主,另一部分观点则认为公立意味着效率低下,坚持市场化是更好的选择。这个问题涉及千万儿童,关系整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极其关键,不得不辩。
十四年前,我国教育部曾委托两所教育机构研究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法》,作为外部专家,我曾参与其中一所机构的立法研讨工作。之所以在学生时代就能够以外部专家身份参与该项立法工作,是因为当时整个立法的关键问题之一,是学校从法律性质上应当属于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尚未厘清。而在当时,我已完成一篇关于全球非营利组织立法比较的论文,也是当时国内仅有的一篇关于非营利组织立法研究的论文。直到2008年之前,在谷歌或百度用中文检索“非营利组织”,显示的第一个结果,仍然是这篇论文。这从一个侧面反应出,我们整个社会对非营利组织的关注,是长期滞后的。当年,《学校法》立法工作并未如期向前推进。此后,我投身于投资领域的法律工作,也经手过个别民营教育机构的投资事宜,而大家耳熟能详的中国民营教育机构资本化项目,也不少有我同事和朋友们的身影。鉴于在教育资本化和非营利组织研究两方面都有较为充分的理解和经历,相信在目前阶段,我仍对此项社会极为关心的问题,拥有足够的发言权。十四年后,已为人父的我,除了理性思考外,更是凭添了诸多感性认识。
本文较长,但我仍建议仔细读完,因为这的确关系到每个人。
一、何为营利,何为非营利
非营利组织是相对营利组织而言的,是人类社会一直存在的组织形态。简言之,除了营利性的企业、政治性的政党外,其他所有的人类社会团体,都属于广义的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是人类社会自然而先天的存在,并不是法律的创造物。立法应当做的,是去辨别和规范,而不能无视,一旦无视,就会出现法律的真空。
这里首要明确的是,“营利”与“非营利”,并不是指能否“赚钱”。用严谨的语言来表述,企业与非营利组织的根本区别,在于利润是否需要分配给股东。企业存在的根本目的,是为股东赚取利润。更进一步,在普遍证券化后,企业的良好运营,会在资本市场为股东带来证券化的收益。相应的,股东和资本市场的压力,也会随时传导给企业。因此企业在追求利润时,不得不十分考虑成本问题。尽管长期看,过度压低成本对企业发展不利,但股东追求短期利益是普遍存在的,尤其是在资金泛滥的今天,早期投资者的短期投资套现冲动十分普遍,上市是极为重要的退出机制,业绩对赌也大量存在。这就给相当多的企业带来了资本层面的压力。
与企业相反,非营利组织可能不存在收入或利润,如果存在,这些收入和利润只能继续用于特定的非营利事业。这是各国民法和非营利组织法最基本的原则,其背后有深刻的经济学和社会学理论作为支撑。简言之,在现代社会,非营利组织之所以存在,且应当受到鼓励并加以规范,是因为部分社会事业完全交由企业经营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这与政府包办企业会存在低效的“政府失灵”类似。如前所述,企业首要考虑的是股东利益,在今天,还大量的要考虑投资人的套现冲动和业绩承诺压力,当作为社会个别群体的股东利益、管理层利益与社会事业的公益性产生冲突时,毫无疑问,企业会偏向少数人利益,这种内生性冲突是无法避免的。如果企业创始人或管理层不在发生利益冲突时维护投资人利益,管理层可能被撤换,创始人的股份可能被投资人以极低的价格买走,此时要求企业创始人和管理层以社会公益优先,既在法律上没有依据,也不符合人性。
非营利组织没有“股东”,不分配利润,但不代表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运营者和员工就是低收入,恰恰相反,运转良好的非营利组织,例如优秀的教育机构或者慈善基金会,其员工收入可能要远远高于很多企业。以非营利学校为例,其收入可能来源于学费,也可能来源于捐赠,这些收入如交由投资机构运作,又构成了教育机构新的收入来源,这些持续的现金收入来源,有效保障了教育人员收入的稳定和创办人投身教育的良好初心。我们试想,如果幼儿园没有来自资本的压力,不需要向股东分配利润,不需要有严格的KPI考核,哪怕是高收费,这些收费也会更多由教育管理者和教师获得,这样的制度设计,是否更加有益呢?当然,另一个层面,对非营利组织的行业监管仍然是十分重要的,因为人性使然,利用非营利组织牟利的情况,仍会客观存在,因此各国普遍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要求比企业更为严格,尤其涉及公益事业方面,披露关键财务信息往往是必不可少的要求,相应的立法完善,除行业监管规定外,还应考虑至刑法。
在这里,我们十分有必要重塑一个十分重要的现代社会概念,即关于什么是“法人”。一直以来,我国语境下,法人与企业是相互混同的两个概念。一般提及法人,都是在讲企业,或者,是在讲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这种社会观念的形成,与我国作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国家的历史背景是紧密相关的。
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办企业,企业办社会。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开始转轨后,首先确立了企业独立的法律地位,立法上“企业”与“法人”并称。到现在为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仍是十分重要的商事登记规范。之所以在企业之外,其他社会组织没有被立法“法人化”,历史的看,是因为在计划经济时代,教育、学术、慈善等社会职能是政府包办的,这些在现代社会各个国家普遍属于“非营利法人”的机构,大部分已经纳入“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范畴加以管理。因此,在1987年开始施行的《民法通则》中,除了“企业法人”,就只有“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仍然显现出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
直到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颁布施行,“非营利法人”才正式登堂入室,到今天,也不过两月不到的时间,离我发表国内第一篇非营利组织立法的论文,却已相去十四年。《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这一关键条款,使“法人”与“企业”混同成为历史。但至为可惜的是,如此重要的立法,其重要性并未经过全社会充分讨论和理解,仅局限于法学界的小圈子,以我的认识,即便是法学界内部,对非营利法人的认识仍然是十分浅显的。而这些关键概念未能经受充分讨论的后果,就是在众多制度设计上缺乏全局性和连贯性。
“法人”这个汉字词汇,并非中国人的发明,而是从日本传入中国。近代以来,日本大规模学习发达国家,借鉴立法是重中之重。日本立法学习的重心在德国,“法人”一词即由日本学者自德国民法典翻译而来。德国在订立民法典时,关于“法人”的讨论并不是局限于单纯法律意义上的。德国学者对“法人”的认识,首先是就“人类存在的目的”这个终极命题上进行讨论。
在19世纪末德国学者的讨论中,法人被认为有两个基本特性,一是团体性,二是目的性。团体性较好理解,即法人往往是多个自然人结合在一起,例如多个自然人共同设立企业。所谓目的性,是指法人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其创立者赋予了它特定目的,这些目的受法律规范,写于法人的章程中,成为法人存在的基本依据。德国学者还非常重视法人存在的终极意义,因为自然人个体的生命是有限的,而法人的生命是无限的,人类个体的存在因生命的有限而短暂,而人类群体的存在却可以因法人生命的无限而永恒。从上述历史,我们可以深知,在德国民法典订立之初,关于人性终极意义的讨论渗透在法人立法中,显然,营利性的企业法人仅仅是其考虑之一,因为“赚钱”终非人类的意义所在。正因为如此,受德国法影响较深的日本民法、台湾地区民法,都在民法典中对非营利的“财团法人”进行了规定。我们能够大量看到的教育科研机构、慈善基金会,在日本和台湾地区都是以“财团法人”名义设立的。
十年之前,资本市场还未像今天一样繁荣,资本的局限性也未像今天这样暴露明显。政府包办企业、企业包办社会导致效率低下,仍是当时的体会,因此进一步强调市场,是时代的声音。而今天,随着资本市场的高速发展,根本无需提及其他国家,仅从红黄蓝事件,就能深刻感受到“市场失灵”带来的阵痛。这里面初看是管理问题,摄像头问题,复看是行业监管问题,再看是教育资本化问题,我认为更深层次的,是整整两代人的观念问题。
作为转轨国家,短短四十年间,中国从物质资源极度贫乏,到物质资源相对富足,一线城市的财富积累直逼最发达国家。在物质贫乏的年代,追求财富是对人的最大解放。但在物质富足后,人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尤其是,在地产、互联网、金融等行业兴起后,大量财富掌握在少数年轻人手中,他们是否真的满足于永远都在提高财富的数字?还是在制度设计上,能让他们其中一部分人,有机会将财富以其主动的意愿,投入到更有意义的事业中,以获得财富本身不能带来的荣耀?同样是财富的聚散,被动收割与主动释放,何不择其善者?
我们更要意识到,在经历了几十年的高速发展后,红利已越来越少,在资金富足的今天,保值增值的冲动只会导致各种套利不断重演,虚拟挤压实体,这是人性使然。堵不如疏,在金融与实业之外,能否打开一片新天地,让那些已经积累了财富且仍有事业心的人,不再为寻找下一个投资目标而焦躁,使他们能够投身于更有意义的事业,同时又利于形成更多的就业机会?
当然,这是双方的事,新时代的人们,并没有出生于一个贫穷的年代,他们对财富和资本的认知,比上一代更加健康,只是,我们仍有必要提起今天的话题,将冥冥思考,展于台面,若能触动众人,已是善莫大焉。无论如何,我们要知道,《民法总则》确立的“非营利法人”制度,已从根本上将坚冰打破,但能有多少效果,全赖于整个社会观念的转变。
二、教育应当营利还是非营利
我并非教育界人士,没有深入研究,仅从个体认识,及我对非营利组织的理解,来谈一谈对教育是否应当营利的看法。开门见山的讲,我认为国民基础教育应当是坚持非营利性,职业培训教育可以是营利性为主导。
前面我们已经详尽分析了营利教育的关键是向股东负责,进行利润分配,承受资本压力。国民基础教育,包括幼儿园、中小学,其存在目的是整个国民素质的保障和提高,不应倾向于作为社会少数成员的股东利益和管理层利益。但我们仍要十分强调的是,非营利不等于不收费或者低收费。在发达国家,私立大学都是非营利组织,一流高校尽管奖学金不少,但普遍学费高昂。私立高校将学费和大量捐助收入,委托于投资团队,设立投资基金对外投资以获取稳健的收益,对投资团队进行严格考核,以此确保教育科研经费来源,保障教职人员拥有稳定的收入和较高社会地位。一言以蔽之,让资本为教育服务,而不是让教育为资本服务。
在我国,因从计划经济转轨至市场经济,历史发展路径不同,因此在城市以公立学校为主,普遍是事业单位。农村由于教育经费原因,反而曾经大量存在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教师。随着近几年高速城市化,人口迅速向城市聚集,城市教育资源的配置有一个滞后期,以事业单位为主体的城市公立幼儿园、公立中小学,在数量上已经难以满足城市人口的快速增长,学区房问题就是集中表现。在国民基础教育的供给层面出现的缺口,如何短期补足,是巨大考验。同时,各类职业培训教育对社会发展也至关重要,在教育经费有限的情况下,明确民办教育机构的权利,提高民办教育者的积极性,就成为必然。
早在2002年,为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我国就颁布实施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当时明确“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这是对民办教育的非营利性做了一刀切的规范。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重大修改,首先是将民办学校区分为“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对非营利学校而言,明确办学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而对营利性学校,则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可依照公司法处理(也即可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同时也明确,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也就是说,从2016年起,除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小学、初中)外,包括幼儿园、高中、职业培训学校在内的各类学校,民办教育机构都可以按照公司模式运转,利润可分配,在一定的法律和财税设计后,教育集团可实现上市。事实上,这两年,国内的主要民营教育集团,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实现上市的。这里面其实还存在擦边球的情况,尽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不能举办义务教育阶段的营利性学校的,但众多教育机构将义务教育阶段的考试培训内容单独拿出来,作为其培训的主要部分,这是其重要收入来源。但很显然,这种情况在监管层面成为了灰色地带。
言及此,我想众多家长应该能够深刻的意识到为什么这几年我们的教育环境发生了突然的质变。我们不是要否认民办学校的重要作用,恰恰相反,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多年以来,在教育经费有限,公立教育机构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大量热心于教育的人士,艰难付出,民办教育硕果累累,惠及众人。《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上述修改,我相信,初衷正是为了鼓励更多社会资金能够投入到教育中。但显然,我们对“营利”和“非营利”这两个基本概念的认识仍有不足,对营利性学校在资本大规模介入后造成的后果,也估计不足。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民办教育本身,而在于资本的短期逐利性、上市套现冲动和业绩考核要求,与国民基础教育天生应当以人为本、善心缓行的初衷是内在冲突的。如果营利性幼儿园、高中的数量超过非营利性学校,而义务制教育阶段最为关键的考试指挥棒交由营利性学校控制,那我们的整个国民基础教育,就是在为资本和少数人服务了,我们引以为傲的基础教育优势,也将面临巨大挑战。如果说这些观点在前几年仍是一种理论或猜测,今天,已显现无疑。幼儿园虐童事件的频繁出现,公立中小学的学生不以学校教育为重,为了应付考试,需要花大量时间到校外参加各种价格高昂的培训,甚至到了小学高年级,连续请假长达数月乃至半年,全部在外培训应试。这都是正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实。
当有了上述关于营利性和资本化理解的认识,我们对红黄蓝的管理层在事件爆出后投资分析会上的言论,也就完全不足为奇了,正如红黄蓝的管理层所表现的:第一,他们完全有理由不将社会公共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因为这是一家以营利为目的而存在的公司,所以他们首先做的不是安抚家长、查清问题、提高师资门槛、设立赔偿基金,而是准备以5000万美元回购自己的股票,维护股东的利益;第二,他们并未以教者仁心的心态来对待这个事件,而是希望公司利益损失最小化,在评价整个事件的后果时,甚至也极其“精致利己”的表示,事情最坏的结果,不过是依法处理个别员工,整个公司不会受到大的影响,运营模式也不会有根本改变。我在此想说的是,从公司的角度来看,上述言论没有一条是有问题的。甚至我们可以预测,无论监管上提出多少新的要求,公司都会以低成本原则,在形式上去满足,因为只要不是管理层主动违法,无论下面人怎样,你很难拿管理层和投资人怎样。问题不在某些公司,某些人,问题在于我们的现行立法,又到了需要再次评估的时刻。
考试选拔曾是中国教育最引以为傲的公平秤,也是几十年来众多优秀人才改变自己命运的指南针,今天这样的校外培训机制,资本渗透和压力传导的后果,是将所有学校的公平,变为校外培训的不公平,阶层固化的担忧由此而生。而价格高昂的幼儿园,却连基本的安全都成为问题。在此,我尤其还想指出的是,国民基础教育还承担着重要的意识形态职能。尽管普通人往往对此不屑一顾,但这是不可回避的事实,任何国家国民意识的培养,都是教育的重中之重。如果我们仅仅将非营利性限定在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而义务制教育阶段最为重要的应试培训又被擦边球的交由外部企业来完成,那么学校教育将被空心化,而在美国敲钟上市的企业,是不会去承担和完成国民教育的意识形态任务的。
最后,我们还是要回到老师。天地君亲师,这就是上下五千年文明古国的排位。在整个教育发展过程中,目的在于被教育者,但真正需要依靠的,却是教育者,是老师。我们所有教育资源的投入,无论出自财政资金还是来自民间,在制度设计上,都应当使其最终用于教师和学生,尤其要使优秀的教师受益,使教师继续成为受人尊重的职业,而不是上市培训机构的赚钱工具。
三、我们能做什么
悲愤抱怨,都无法解决问题,当新的社会热点来袭,这一切都将被遗忘。在尚未遗忘之前,我们需要提出可操作的思路和方案。在此,我们呼吁:
1、呼吁相关部门以红黄蓝事件为契机,尽快重新启动对相关立法的评估。建议明确在国民基础教育领域(包括从幼儿园到高中的教育),应当坚持非营利办学。非营利的国民基础教育,可以由政府创办,也可由民营举办。值得反复强调,民办的非营利学校不是指学校不能赚钱,而是作为非营利法人,没有股东,创办者作为管理者可以拿取薪酬,但不能分配利润,最关键的,资本压力不会传导给教育者。从鼓励民办非营利教育出发,在学费收取和学校薪资分配上,应当给予非营利学校充分的自主性,非营利学校之间也是可以有竞争的。只有当优秀的非营利学校教育者能够获得稳定的较高收入,不使之在KPI考核下承受教育以外的营利压力,才能鼓励更多的优秀人才投身于教育事业。
此外,考虑到《民办教育促进法》刚刚修改不久,再次修改尚需时日,建议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角度,明确加大非营利国民基础教育资源的供给力度,在民办资金暂时仍然倾向于营利性学校而不愿进入非营利领域时,应当主动加大公立教育资源的供给力度。
2、呼吁学界高度重视对非营利组织的研究。作为转轨国家,我们对法人、非营利组织这些现代社会最基本概念的认知,仍是十分肤浅的,这种肤浅直接导致了在制度设计时无法站在更高的层面看待问题,无法预估相关立法的后果。在物质资源匮乏的时代,大量人力投入到关于经济、金融和企业的研究中,为国家经济的振兴贡献了力量,但时代仍在发展,一个富强、文明、民主、和谐、美丽的社会,一定不会只有“赚钱”这一件事需要去关心。
3、呼吁投资界和金融圈少一点精致的利己主义,多一点社会担当。说真的,这代人也不怎么穷了,只要你还在投资界、金融圈,不是盆满钵满,也是衣食无忧了。这篇文章关于个体存在价值的那部分,其实主要是想写给你们看的。上一代人,穷苦出身多,赚钱是追求安全感的一种习惯,这是时代使然。而富足如今天,何必再抱守那样穷困的心态?任何时代都有人去赚不太好的钱,但如果最优秀的投资人和大中介们,连你们也要赴身于这种挖金狂潮中,说真的,心里好受吗?这里面哪些事,是你在投出去之前不知道的呢?risk factors不都写了几十页了吗?金融固然要直面人性,但你也不能忘记,风险也来自于情绪,当普遍的情绪袭来,恐怕影响的不只是股价,也可能包括你赖以做出基本判断的政策基础吧。
最后,希望所有赞成本文的读者能尽可能多的转发此文,因为本文不是宣泄情绪或者抱怨,而是切实想让更多人知道问题在哪儿,可能的解决方案在哪儿。这只是一个小众的公号,与那些动辄100000+的大V相比,的确没有什么影响力,但现在的大V们,其实很多也挺无知的,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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