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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医疗捐赠必须经过红十字会——对当前医疗物资捐赠工作的几点建议

慕峰 太阳照常升起 2020-02-01

在之前听说武汉所有的医疗捐赠物资必须经手当地红十字会后,我们已经预计到会出现效率低下的局面,也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同时我们也已建议部分省的卫健委应当充分汲取武汉的教训。


这两天我们协助了某省卫健委审核了其《医疗物资捐赠协议》,该省明确由卫健委作为此次疫情医疗物资的受赠人,并且成立联合工作组,在依法受赠的前提下,尽力保证捐赠物资第一时间送到一线。


在此,我们想讲的是,流程非常重要,但流程丝毫不会耽搁效率,关键是遵守流程办实事,而不是拿流程当甩锅和不作为的挡箭牌。


为了对其他地区的医疗捐赠有所帮助,以使来自全球的医疗捐赠物资能够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第一时间送到医护一线,我们在此将相关分析和建议加以公开,供各地参考。


一、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医疗捐赠物资必须经过红十字会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公益性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都可以接受捐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也可以接受捐赠。在非典时期,国务院曾授权民政部门、卫生部作为非典捐赠款物的接受部门。


也就是说,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所有医疗捐赠,从法律上讲,可以捐赠给地方政府或其指定部门,也可以捐赠给基金会、慈善组织,还可以直接捐赠给具体的医疗卫生机构,也就是具体的医院。选择受赠主体是捐赠人的权利,接受针对性的捐赠,是具体受赠人的权利。举例而言,如果境内外有任何医疗捐赠是指向武汉协和医院,那么捐赠人和武汉协和医院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以任何没有法律依据的理由截留这些物资,都是违法行为。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任何挪用捐赠物资的,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此外,我们理解,国办在非典期间曾以明文统一非典捐赠物资的受赠人为卫生部门、民政部门,以及中国红十字会和中华慈善总会,其目的是在特定时期建立全国高效的物资捐赠分配体系,考虑到2003年我国物流仓储等实际情况,由国务院统一安排受赠是符合当时国情的,但该规定仅限于非典期间捐赠物资,目前没有其他类似规定。地方政府如果目前强行在本地区排除其他受赠主体,将没有上位法依据。


综上,从国家公益捐赠现行立法来讲,没有一条规定,必须先捐赠给当地政府指定的红十字会或者个别慈善组织,再由它们进行物资分配。也没有授权任何人(包括地方政府),去改变这些针对性捐赠的用途和受赠人。直接捐赠给具体的公立医疗机构,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障碍,地方政府无权干涉。这是必须首先明确的。


二、武汉市要求所有捐赠必须经过当地红十字会的理由不充分


据央视新闻,在1月17日湖北省召开的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例行发布会上,武汉市委书记马国强表示:“我们强调所有捐赠的物资一定要通过红十字会,它的目的就是要让我们的捐赠者、捐赠的东西能够及时准确登记在案,捐赠的物资、资金的使用能够登记在案。”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受赠人“应当将受赠物资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也即,任何受赠人都有登记受赠物资的义务。目前武汉接受全球的捐赠,统一由当地红十字会登记,由于当地红十字会人手极为有限,导致效率低下,出现了捐赠物资堆积在仓库,不能及时送到一线医护人员手中的局面,媒体已有多次报道。


目前武汉一线医护人员的处境,牵动民心。如果继续坚持以“登记”需要作为所有捐赠物资必须过当地红十字会的理由,既无法律上的依据,在现实中也会产生更多激烈的矛盾和舆情,建议尽快改变。


三、地方政府就当做什么、怎么做


根据最近一段时间我们与部分捐赠人的沟通,以及与部分省卫健委工作人员的沟通,为了第一时间合法的将紧缺医疗物资送至一线,建议地方政府尽快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建立接收和管理捐赠物资的联合工作组,可以考虑由地方卫健委牵头,食药监、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民政、一线医疗机构、物流企业和其他相关机构参与。


2、可以考虑由地方卫健委作为受赠人,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根据《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卫生计生单位(包括卫生行政机关和公立医院等)应当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建议《捐赠协议》由国家卫健委或至少由各省卫健委统一制定,模板尽快公开,允许网上签约,尤其是将捐赠物资明细作为附件,要求捐赠人提前规范填写,这样将大幅提高登记效率。非卫生计生单位可依法不签署《捐赠协议》的,受赠主体,包括红十字会、慈善组织等,应当在寻求捐赠时公开《捐赠承诺书》供捐赠人提前填写。


3、由于部分医疗物资属于许可证管理物品,国家卫健委或各省卫健委应当尽快向社会公布此次需要接受捐赠的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医疗物资清单,方便全球捐赠人在一开始就区分处理,单独运输和造册,避免因与普通医疗物品一同寄送,导致清关困难。对于涉及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捐赠物资,建议由地方联合工作组统一设定受赠人(例如地方卫健委),海关、食药监、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高效配合,这样有利于集中快速入境、清关。


4、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境外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办理入境手续;如属于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办理许可证申领,海关凭许可验放、监管。们建议以地方卫健委作为牵头部门,主要理由在于,部分境外捐赠医疗物资,需要以受赠人申领许可证为前提,地方卫健委可以通过联合工作组平级横向协调,以最高效率获得许可,而海关等部门在联合工作组中,可以在第一时间与牵头部门沟通协调,以最快速度清关入境。


5、一线医疗机构和物流企业应当成为工作组成员。这是根据武汉前期存在的问题得到的经验。一线医疗机构最了解所缺医疗物资,联合工作组应当根据轻重缓急按日进行分配,一旦明确,物流企业立即运送,片刻不能迟延。应当充分发挥物流企业在运输、配送、仓储等方面的效率优势,物流企业处于第一线,不但有利于实现物资的高效配送,还有利于根据物流信息协助高效登记造册。


6、统一接受捐赠的前提是高效,如果不能实现高效,那没有必要统一。即便地方制定统一接受捐赠的规范,除了部分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医疗物资,或者依法需要由地方卫生部门分配的医疗物资外,地方政府没有任何权力阻断、截取任何针对具体医疗机构的捐赠,对于扰乱民心的违法工作人员,应当予以曝光或者举报,使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7、一线医疗机构直接接受捐赠的,应当依法签署《捐赠协议》、登记造册,建议一线医疗机构尽快熟悉《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为效率考虑,除境外捐赠医疗物资涉及入境清关的以外,境内直接捐赠完全可以由一线医疗机构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没有必要人为增加一个部门去判断捐赠物品是否符合标准,这将大幅降低物资配送效率。同时,这也要求一线医疗机构在发布接受捐赠公告时,应当清晰列明所需物资的种类、型号,避免错捐、误捐导致浪费时间。


我们将继续关注各地疫情处置情况,适时提供建议。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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