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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以案”教育】“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基本知识问答⑤

宣城检察 2021-05-18


Q

检察人员遇有打探了解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而没有理会、没有照办,或予以拒绝等情况,是否需要记录报告?


按《实施办法》规定要求,要如实记录报告。即“凡问必记录”。


Q

 “ 三个规定 ” 和重大事项记录报送要求,有何不同?


“三个规定”要求对违反规定的过问或干预、插手案件以及不当接触交往行为进行记录报告。


重大事项记录报告不仅要求对违反规定的过问或干预、插手行为以及不当接触交往要报告,对没有违反规定的过问了解如打听情况 、反映情况、转递材料、相关接触交往等也要进行记录报告。


Q

对于漏报、忘报或者未及时补报的重大事项,如何处理?


检察人员漏报、忘报的,可在当月月报告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补报,并作出说明。三个月后补报的,视为未及时记录报告。特别是检察人员因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后,同时属于违反“三个规定”而没有报告的,当事人、单位都要及时报告或补报。


Q

按照规定,对2018年1月以来立案的案件进行倒查,发现有过问或干预 、插手情况,而在集中填报时没有填报或补报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2018年1月以前有过问或干预、插手情况,但是在2018年 1月以后才被立案的,这种情况是否要进行补报,未补报的,是否要追究责任?


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检察人员,使如实记录报告的不承担责任。所以,对于2018年以前有过问或干预、插手情况,但是在 2018 年 1 月以后才被立案的,不需要进行补报,也不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Q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查阅检察人员填写的《记录表》?


检察人员填写的《记录表》,除因违纪违法案件需要倒查填报责任情形外,不允许无关人员进行查阅。


往期回顾

“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基本知识问答① 

“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基本知识问答②

“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基本知识问答③

“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基本知识问答④







审       核丨舒  军  陈   剑

来       源丨安徽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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