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展播】吴某某盗窃、抢劫再审案
典型案例
案例名称
吴某某盗窃、抢劫再审案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下旬某日中午,原审被告人吴某某潜入屯溪区赵某某户,盗得现金人民币100元。
2016年9月下旬某日中午,原审被告人吴某某潜入休宁县方某某户,盗得现金人民币500元、千足金项链一条。经鉴定,该金项链价值为9939元。
2016年9月18日中午,原审被告人吴某某潜入徽州区吴某某户,盗得红色木柄砍刀一把,再携刀盗得现金人民币80元。适逢被害人吴某某此时回家,原审被告人吴某某遂拿刀威胁被害人吴某某不准叫,离开房屋后又在院子里再次威胁吴某某不要跟着她,然后从院子铁门离开。
2016年10月17日,原审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归案。吴某某的家属在一审判决后代其退赔被害人方某某全部损失。
【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侦查终结,以原审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向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于2017年8月10日提出抗诉。同年11月18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2018年1月18日,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刑事裁定确有错误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采信证据不当,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同年12月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2019年9月18日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庭审,同年10月14日列席审委会。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出庭检察员意见,认为原审法院对抢劫罪的事实未予认定不当,应予纠正,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以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
【典型意义】
原审对前两起入户盗窃事实均予以了认定,但对第三起事实未予以认定,理由是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物证砍刀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再审出庭检察员通过对在案证据的分析,指出原审采信证据不当,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出庭检察员意见,认定该起事实并定性为抢劫罪。
审 核丨舒 军 陈 剑
文 图丨市院第七检察部提供
编 辑丨查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