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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延平中心城区春节期间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关于
延平中心城区春节期间禁止和限制燃放
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延平中心城区春节期间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
(五)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公共教科文化场所;
(六)人行天桥、隧道及地下通道;
(七)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文化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风景名胜区、山林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九)建(构)筑物的屋顶、楼道、阳台、窗户;
(十)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上述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出入口或者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燃放标志,明确具体范围并负责管护。
限放区域内可以燃放的日期为农历腊月二十七起至次年农历正月十五止,时间为每日六时至二十二时,其中农历除夕和正月初一、十五不限时。除上述时间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二)禁止在建筑物内燃放或者从屋顶、楼道、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禁止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行人、车辆、建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禁止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三)燃放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四)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本通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8日
来源:延平区人民政府
制作:延平区融媒体中心
编辑:吴晓真 责编:陈茂军 编审:陈世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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