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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街头摆射击摊 被判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6-12-31 牛津法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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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天津市河北区赵春华今年51岁,她在街头摆的射击摊位上,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12月27日,河北区法院一审判她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赵春华的女儿王艳玲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她没有想到摆一个射击摊儿会被判刑,而且这么重,“都知道那是玩具枪。”她称,母亲赵春华将提出上诉。


      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10月12日间,赵春华在河北区李公祠大街亲水平台附近,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


      王艳玲告诉澎湃新闻,她母亲的摊位是从一个老汉处转手过来的,用玩具枪打气球,用的是塑料子弹;她母亲刚接手该摊位两个多月,因为白天不许摆摊,每天晚上八九点钟出摊儿,到十二点钟左右收摊儿,两个月之间也没有什么事发生。


     2016年10月12日22点左右,赵春华被抓了。判决书显示,公安机关在巡查过程中将赵春华抓获归案,当场查获涉案枪形物9支及相关枪支配件、塑料弹,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9支枪形物中的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12月27日,河北区法院对赵春华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赵春华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辩护人所提赵春华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酌情采纳;判决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王艳玲告诉澎湃新闻,她母亲离异,现在跟着自己生活,认为涉案枪支就是玩具,“根本不知道那是法律意义上的枪啊,如果知道是枪根本碰也不会碰啊。”她称,母亲不服判决将提出上诉。


   


     根据2010年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近年来,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一直饱受争议,被认为过低,不合常识。


    2016年8月10日,《检察日报》刊发评论称,对于大多数普通人来说,1.8焦耳/平方厘米是个模糊的数字,也没有任何权威部门对这个标准的致伤力进行过描述。


    评论还称,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与0几乎没有分别,几乎是沾边就犯罪。


【普法小站】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12月29日报道此事后,引发读者、网友对枪支鉴定标准的热议。

  判决书称,天津警方在赵春华的射击摊上查获9支枪形物品及相关枪支配件、塑料单。经警方鉴定,其中6支枪形物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警方是如何鉴定的?相关枪支鉴定书显示,6支枪形物能正常发射与之相匹配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BB弹,比动能为2.17焦耳/平方厘米至3.14焦耳/平方厘米不等。而公安部制定的可认定为枪支的标准,为1.8焦耳/平方厘米,这一标准被认为过低。

  由公安部发布、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2010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其中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枪口比动能”是指弹丸出膛后、在枪口附近位置时具有的动能与弹丸横截面积的比值。

  近年来,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标准是否过低引发了很大争议。

  而在2008年实施新标准之前,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枪支的鉴定标准要高得多。

  发表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一篇题为《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的论文指出,2007年以来,枪支鉴定临界值大幅度地降低到接近原有标准的十分之一左右,这一变化是近些年来不少涉枪案件中,当事人坚称是“玩具枪”而司法机关却认定为“枪支”予以刑事追诉的分歧根源。

  赵春华的女儿告诉澎湃新闻,她母亲也认为自己摊子上的枪是玩具枪,“根本不知道那是法律意义上的枪啊,如果知道是枪根本碰也不会碰啊。”

  中国司法机关此前对枪支的认定,是基于“射击干燥松木板法”。公安部2001年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3条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上述题为《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的论文称,有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人员进行过实验得出了数据:当枪口比动能在10焦耳/平方厘米以下时,较难嵌入干燥松木板,只能在木板上形成一定深度的弹坑;枪口比动能16焦耳/平方厘米是弹头具备嵌入松木板能力的能量界限。因此,根据射击干燥松木板法,认定具有致伤力而鉴定为枪支的临界点是16焦耳/平方厘米。

  也就是说,目前的枪支枪支鉴定标准,降低到了接近之前的十分之一。

  那么,1.8焦耳/平方厘米的比动能,到底有多大的致伤力?

  上述论文还提到,据南京市公安局法庭科学鉴定部门的研究结果和有关文献,有观点支持1.8焦耳/平方厘米作为枪支鉴定临界点,是认为能够对人体眼睛这一人体最脆弱部位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经试验测定,枪口比动能达到1.8焦耳/平方厘米时,就会对人体裸露的眼睛造成损伤。

  也有观点认为,1.8焦耳比动能的弹丸远远不能击穿人体皮肤,眼睛损伤只是特殊情况,应该是对人体的任何部位都能够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标准,同时考虑到人体眼睛的特殊性,标准应定在10-15焦耳/平方厘米。

  枪支鉴定标准是否过低的争议,让广东玩具小贩王国其被控贩卖仿真枪案、福建刘大蔚走私仿真枪案广受关注。

  据检察日报报道,2016年,在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建议审查修改仿真枪入刑标准。同时,全国人大代表蔡学恩也提交了一份有关修正枪支鉴定标准的建议。两位代表委员之所以不约而同地将目光投向“仿真枪变真枪”的问题,是因为近年来类似的案件频频见诸报端。蔡学恩表示,近年来,仅他所在的湖北地区,仿真枪涉刑案件就增加了30%以上。朱征夫认为,因“违反科学认知和生活常理”的鉴定标准带来的案件增长必须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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