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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被罚35万!今年第八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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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安委会发出通报

公布2018年度第八批

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此次共有10个典型案件

最高被罚35.2万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打好全市公共安全攻坚战,近日市安委会发出通报,公布了2018年度第八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一、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1.深圳市前海欣舟化工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2018年8月17日,南山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前海欣舟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南山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9月30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1.36862万元,并对该公司处以11万元罚款


2.深圳市天马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案


2018年9月15日,宝安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天马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和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宝安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10月26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合并对该公司处以8万元罚款


3.深圳市德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案


2018年8月10日,龙华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德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D栋厂房三楼扣卡车间危险化学品临时存放点内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等装置,三楼绕线车间小型锡炉(高温)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龙华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10月19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合并对该公司处以5.5万元罚款


二、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4.深圳市伟才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案


2018年7月11日,深圳市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伟才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楼磷化池、污水沟等有限空间未辨识,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深圳市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9月10日,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5万元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余某某处以0.7万元罚款


5.深圳市向平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及考核结果案


2018年7月17日,南山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向平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11名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及考核结果,作业场所油漆稀释工位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未采取电气防爆、防火分隔等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南山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9月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合并对该公司处以5.3万元罚款


6.深圳市宝龙军实业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


2018年7月17日,龙华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宝龙军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8年10月8日,龙华区安全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8万元罚款


三、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7.深圳市爱车空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系列违法案

  

2018年7月24日,福田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爱车空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公告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其系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福田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10月17日,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合并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6万元罚款


  8.兆曜电子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案

  

2018年8月30日,坪山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兆曜电子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二楼车间擦拭岗位员工李某某未按照规定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和未按规定申报变更高温、甲醇、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人数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坪山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10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合并对该公司处以7.9万元罚款

  

9.深圳市平进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案


2018年7月18日,光明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平进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与劳动者郭某某、谭某某、刘某某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将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劳动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光明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10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9.8万元罚款


四、生产安全事故处罚典型案件


  10.松岗街道松沙显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8·6”触电死亡事故案

  

2018年8月6日,松岗街道沙浦社区松沙显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经调查,松沙显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沙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将事故车间主电安装及照明改造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深圳市浩超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深圳市浩超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超力公司)未取得合法施工资质承接事故车间主电安装及照明改造安装工程,向工人提供的作业工具(涉事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安全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松沙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某安全管理不到位,将事故车间主电安装及照明改造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浩超力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宝安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10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松沙公司处以12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浩超力公司处以22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松沙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某处以1.2万元罚款


通报中,市安委会要求


各区、各部门在今后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要继续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惩治力度。


各区、各部门要迅速将此通报发至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对照检查,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查处一个

震慑一批、教育一片

全市公共安全攻坚战仍在继续

深圳将始终保持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

切记,请勿以身犯法



编辑整理:深圳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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