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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火烧屋,被判5年!
日前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
被告人徐某以放火的方式
危害公共安全
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房屋损失进行赔偿
至此
因债务纠纷而放火报复的
扬州“4.24纵火案”告一段落
案件回顾
2021年4月24日13时
扬州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
杨寿镇保女村有民房起火
辖区消防员立刻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火灾现场,滚滚浓烟
不断从已被烧塌的屋顶喷出
屋内火势蔓延迅速
现场一片狼藉
消防员先将所有电源关闭
然后利用水枪堵截火势蔓延方向
防止引燃周围房屋
经过20分钟的紧张扑救
现场火势被成功控制
在这场火灾中
屋内物品基本被烧毁
房屋损失达70000余元
事后房屋租客称
房屋起火后
有人看到现场有可疑人员出现
这次火灾疑似人为纵火
消防火调人员立刻展开调查
根据现场勘察
起火部位为南侧一间民房
床头位置的床板有过火痕迹
其余用品基本被烧毁
经火调人员初步调查
此次火灾有人为纵火的可能
徐某为什么会纵火?
经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查明,2018年杨某从犯罪嫌疑人徐某的母亲处借款数万元。2021年4月上旬,徐某的母亲生病住院,因家中无钱,徐某便多次向杨某索要欠款。
杨某在偿还部分欠款后,表示暂且无力偿还其余部分,徐某便心生烧毁杨某房屋以报复之意。
4月24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徐某坐车到杨某居住的房屋处,从房屋西侧院门处推门入户,利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2只纱布手套,并将手套分别扔于房间的床上,致现场发生火灾,烧毁被害人杨某房屋及屋内生活用品,纵火后立即逃离现场。
因消防部门及时赶赴现场灭火,现场火势未蔓延至周边。经估价,火灾造成房屋受损价值人民币70000余元。
2021年4月29日,犯罪嫌疑人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别因一时冲动
毁了自己一生
end
2021-12-12
20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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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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