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是怎样炼成的?“钢八条”来了!
近年来
为遏制冶金企业重特大事故
国家应急管理部梳理出
八条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
即俗称“钢八条”
“钢八条”具体是什么?
一起来了解!
▼▼▼
涉及钢铁企业8项执法检查重点事项(“钢八条”)
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1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应急管理局
对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3月27日,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应急管理局对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钢八条”的以下问题:
3个炼钢厂精炼炉与热修工位安全间距均不足15米;
三炼钢车间240吨天车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铸造起重机;
邯宝炼钢厂连铸车间办公室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复兴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九十九条等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8.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
辽宁省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对本溪北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11月4日,辽宁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本溪市应急管理局对本溪北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钢铁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钢八条”的以下问题:
炼钢厂连铸二作业区5号连铸事故钢水罐内有杂物;
连铸二作业区转炉一次除尘风机出口水封间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炼铁总厂新2号高炉作业区域内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未正常运行。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本溪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等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3
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应急管理局
对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5月25日,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会同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应急管理局对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公司进行钢铁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钢八条”的以下问题:
炼钢厂吊运1号、2号连铸机渣盆作业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渣跨吊运液态钢渣渣罐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炼钢厂2号连铸机未设置中间溢流槽,回转溜槽未覆盖钢包回转台全部旋转半径,影响钢水应急排放;
炼铁厂高炉3至5层平台、炉顶液压站均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炼铁厂高炉喷煤工段烟气干燥炉未设置吹扫装置。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大冶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九十九条等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4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应急管理局
对成都市长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7月7日,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应急管理局对成都市长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钢铁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钢八条”的以下问题:
炼钢车间热修区及热修区班组休息室在钢水吊运影响范围之内;
高线车间煤气加热炉二层巡检平台、引风机区域、环保监控室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都江堰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九十九条等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nd
▌来源:学习强安、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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