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有机生产方式的变迁及其动力: 迈向马克思主义的制度变迁理论
本文系孟捷教授2016年出版的《历史唯物论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第三章,刊载于《政治经济学报》2016年,第六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作者简介:孟捷,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引言
正如我们在前一章谈到的,布伦纳通过对近代欧洲不同地域的比较历史分析,得出了具有一般意义的结论,即阶级斗争和随之而来的生产关系的变革在这一时期的历史变迁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但需注意的是,布伦纳所分析的发生在英格兰的历史变迁和其他两地的变迁相比,并不属于相同的类型,只有在英格兰发生的变化,预示了一场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生产方式的嬗替,而在诸如东德和波兰所发生的农奴制复辟,则不具有这种意义,充其量只是世界历史的一个插曲而已。这种差异的存在意味着,一种生产方式只有在和以往的生产方式相比既增加了剩余又促进了生产力发展的前提下,才具备了作为一种更先进的生产方式取代以往生产方式的资格。因此,尽管在布伦纳那里生产力的发展并不是解释历史变迁的直接动因,却构成了真正意义的经济社会形态变迁的必要条件。
布伦纳的比较历史研究在方法论上的重要意义,事实上把我们引向对社会科学中普遍运用的因果性概念的反思。在既有文献中,可以找到两种对历史因果性概念的分析,第一种可称之为认识论意义上的相对因果性,其代表是19世纪的经济学家约翰·斯图亚特·穆勒以及当代哲学家罗素;第二种则是本体论意义上的结构因果性,其代表是马克思主义者阿尔都塞。下面就来分别讨论这两种因果性概念。
1. 历史因果性概念和有机生产方式的变迁
在于1843年出版的名为《逻辑体系》的著作里,穆勒提出,在因果关系中并不存在终极意义的原因,特定的结果是由多种因素相互作用造成的,赋予任何一个因素以客观的首要地位是不可能的;通常人们所说的原因,是为了分析的方便而确定的,并不是客观存在的。例如,当人砸碎一只玻璃瓶时,玻璃瓶碎裂的原因是因为有人用石头去砸它,还是因为它是由易碎的玻璃构成的?如果分析者从玻璃易碎这个事实出发,那么玻璃易碎就可以成为关键的因素;如果从有人用石头去砸这个事实出发,则以石头砸就成为首要的解释因素。[1]
哲学家罗素在探讨英国工业革命的原因时,针对历史因果性的概念发表了如下见解:“历史可以通过很多方式来观察,如果精心地选择事实,就可以发明许多普遍的公式,这些公式都有充分的根据表明自己恰当。我想以谦虚的态度,提出下述有关工业革命因果关系的另一种理论,工业制度是由于近代科学而产生,近代科学是由于伽利略,伽利略是由于哥白尼,哥白尼是由于文艺复兴,文艺复兴是由于君士坦丁堡的陷落,君士坦丁堡的陷落是由于土耳其人的迁徙,土耳其人的迁徙则是由于中亚细亚的干旱。因此,在探索历史因果关系时,基本的研究乃是水文地理学。”[2]
罗素和穆勒所涉及的都属于纯粹认识论意义上的因果概念,这一点体现在,他们所谈论的原因,都脱离了历史过程的具体整体,纯粹是由研究者主观选取的,因而只具有相对的意义。两人的区别在于,在穆勒那里,对相互作用的强调,导致他最终否定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而罗素则通过时间上近乎无限的回溯,将地理环境作为最终的决定因素。
现在转来看阿尔都塞的“多元决定”或“结构因果性”概念。与上述纯粹认识论意义的因果性概念不同,阿尔都塞作为马克思主义者,在本体论的意义上讨论了因果性概念,即结合具体的社会整体来谈论各个因素之间的互为因果作用。阿尔都塞首先批判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因果性概念。在黑格尔那里,社会整体表现为市民社会、国家、艺术、宗教、哲学,但所有这些都可还原为“绝对精神”。由于黑格尔的社会整体是由绝对精神这个单一要素构成的,因此它并不具有复杂的结构。阿尔都塞指出,与黑格尔的这种观点类似的,是机械的经济决定论观点,即认为社会整体的一切变化都是经济的表现,都可以从经济因素中推衍而来。在阿尔都塞看来,马克思眼中的社会整体具有复杂的结构,其中含有三类要素,即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各个要素都有其相对独立的历史,在结构的演变中都有可能起第一位的或首要的作用。用他的话来说:“真正的马克思主义从不把各因素的排列、每个因素的实质和地位一劳永逸地固定下来,从不用单一的含义去确定它们的关系;只有‘经济主义’(机械论)才一劳永逸地把各因素的实质和地位确定下来,不懂得过程的必然性恰恰在于各因素‘根据情况’而交换位置。正是唯经济主义事先就一劳永逸地规定,归根结底起作用的矛盾必定是占主导地位的矛盾,矛盾的这一‘方面’(生产力、经济、实践)必定起主要作用,而另一‘方面’(生产关系、政治、意识形态、理论)必定起次要作用,却不了解归根到底是由经济所起的决定作用在真实的历史中恰恰是通过经济、政治、理论等交替起第一位作用而实现的。”[3] 他把这种各个要素交替占据主导地位或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称作矛盾的“多元决定”。
阿尔都塞在这里区分了“归根结底起作用的矛盾”和“占主导地位的矛盾”,并认为前者决定了后者。可是,阿尔都塞虽然正确地提出了这一问题,但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他并未对这两种矛盾之间的关系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4] 正因为如此,要素——如生产关系或上层建筑——的独立发展,就有着与“归根结底起作用的矛盾”相游离的倾向。这样一来,通过其多元决定的观点,他事实上就和韦伯式的主张各种社会权力在历史发展中都有同等重要性的观点做了妥协。[5]
需要指出的是,阿尔都塞的多元决定论并非为其独创,而是渊源于毛泽东《矛盾论》里的观点。阿尔都塞本人非常熟悉毛的这一文本,在其著作中多次加以引用。《矛盾论》中有这样一段重要论述:“诚然,生产力、实践、经济基础,一般地表现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谁不承认这一点,谁就不是唯物论者。然而,生产关系、理论、上层建筑这些方面,在一定条件下,又转过来表现其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这也是必须承认的。当着不变更生产关系,生产力就不能发展的时候,生产关系的变更就起了主要的决定的作用。……当着政治文化等等上层建筑阻碍着经济基础的发展的时候,对于政治上和文化上的革新就成为主要的决定的东西了。”[6]
将这些论述和阿尔都塞相比,我们或许会发现,后者除了在表达上增添了一些结构主义的色彩,并没有实质性地补充新的观点。《矛盾论》的主要贡献在于,利用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区分及其相互转化的观点,解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相互关系。这一观点的确可以为我们理解历史唯物主义核心思想提供某种方法论的指引。本文提倡的有机生产方式概念,实际上也是以这一方法论思想为依据的。但同时要看到的是,《矛盾论》对生产关系的两重功能并未加以区分,这样一来,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一对主次矛盾何以相互转化,生产关系何以享有某种自主性,并转过来表现为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并没有给出足够充分的解释。在上述征引段落之后,《矛盾论》的作者还进一步把生产关系在特定条件下的决定性作用与通常理解的生产关系之于生产力的反作用等同起来,就表明了这一点。将生产关系的功能局限于这种反作用,实际上是以默认生产关系只有一种功能,即必须适合生产力的发展为前提的;当生产关系不适合生产力的发展时,依照这种观点,生产关系就必须也能够及时地被改变。然而,由于生产关系实际上具有两重功能,且这两种功能可能相互背离,这样一来,那些割断了剩余的增长和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相互联系的榨取型关系就可能长期居于主导地位,生产力的发展会被持久地压制,社会将因之陷于停滞乃至倒退。准此,在理论上便不能简单地推断,凡是生产关系的变更都是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为旨归的。
为了避免上述片面性,同时也在方法论上继承从《矛盾论》到阿尔都塞的多元决定论所包含的富有价值的观点,笔者认为,可以考虑提出一种新的因果性概念,以解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相互关系。这一新的概念或可命名为系统因果性,以别于阿尔都塞的结构因果性概念。系统因果性的概念建立在如下认识的基础上:导致某一系统最初发生改变的原因,并不必然等于这一系统在整体上发生变化的原因;只有后一类原因,才会带来系统的不可逆转化,即造成这里所说的系统因果性。准此,我们或可进一步提出如下观点:不管最初造成生产方式变化的原因是什么,也不管在生产方式的变革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的因素是什么,只有当这些原因最终导致生产力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生产方式才最终在整体上实现了变迁,这一变迁也才具有不可逆性,这便是笔者定义的有机生产方式的变迁。[7] 与《矛盾论》以及阿尔都塞不同的是,在有机生产方式变迁这一概念里,“归根结底起作用的矛盾”和“占主导地位的矛盾”并不必然处于一种有机联系中,换言之,虽然生产力的质的提高在这里被看作导致整个生产方式发生系统变革的必要前提,但当生产关系或上层建筑先行改变时,却未必一定会引起生产力的这种改变。
需要提醒读者的是,在界定有机生产方式变迁时我们采用了不可逆性的概念,这个概念是和马克思学说中的一个核心原则即历史性原则联系在一起的。在其本体论著作里,卢卡奇试图重申马克思的下述思想,即存在(包括社会存在)的根本特征是作为不可逆过程的历史性,他写道:“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正确理解,存在的历史性(这种历史性是存在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正确地理解所有问题的本体论出发点。”马克思“把全部存在理解和表述为一个就其基础而言是历史的(不可逆转的)过程。”[8]
社会存在的历史性或不可逆性体现在,经济社会形态从简单的、落后的形态依次发展到复杂的、发达的形态。马克思曾指出:“资产阶级社会是历史上最发达的和最复杂的生产组织。因此,那些表现它的各种关系的范畴以及对于它的结构的理解,同时也能使我们透视一切已经覆灭的社会形式的结构和生产关系。”[9] 在这里,马克思提出了一种认识迄今为止的历史进程的方法,并把不同社会形态的发达程度归结为生产组织(实即生产方式)的发达程度。那么,生产方式的发达程度可用什么尺度来衡量呢?一个很自然的尺度便是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如果生产方式的变迁不仅是通过生产关系的嬗变而实现的,而且最终显著地提高了生产力水平,那么这一变迁就获得了不可逆性。我们将这种以生产力的根本进步为前提的生产方式的变迁称作有机生产方式的变迁(有机一词在此意味着这种变迁的整体性)。这一概念指涉下述两种情形,其一,一种生产方式为另一种更高级的生产方式所取代,从而相对剩余劳动的比重在根本上得到提高;其二,在既定生产方式内,相对剩余劳动所占的比重较绝对剩余劳动得到显著提高,该生产方式因而从较低阶段发展到较高阶段。在这里,相对剩余劳动和绝对剩余劳动所占比重的消长——抑或与之对应的两种生产关系(生产型和榨取型生产关系)所占比重的消长——成为定义有机生产方式变迁的主要依据。
图3-1描绘了有机生产方式变迁的过程。图中的横坐标代表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纵坐标代表统治阶级剩余占有的规模。从原点出发的45度直线代表了作为理想类型的相对剩余生产,在这条线上,剩余的提高是和生产力的发展携手并进的。那条与横坐标垂直的直线,则代表了作为理想类型的绝对剩余生产,沿着这条线,剩余的提高和生产力发展全然无关。以这两条线为参照,我们画出了一条变化的曲线,在其变化的第一阶段,曲线近乎垂直,这意味着获取剩余的方法以绝对剩余生产为主导;在其变化的第二阶段,曲线向右上方倾斜,即大体和45度线平行,获取剩余的方法此时以相对剩余生产为主导,这一转变既可代表该生产方式进入新的阶段,也可代表一种新的更高级的生产方式的出现。
将不可逆转的历史性作为社会存在的根本原则,并不排斥在社会历史过程中也必然存在一些局部的、可逆的变化,前者甚至就是以后者为前提的。布伦纳笔下近代东欧农奴制的复辟便是这种倒退的典型例子。在当代,前苏东社会的巨变是更为醒目的例子。在后面这个例子里,倒退之所以发生,在于革命后的社会虽然彻底改变了旧的剩余占有关系,却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生产力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劳动关系,使之全面超越发达资本主义经济已经达到的水平。一些西方国家的左翼学者在观察苏联经济时经常发现,在企业内部,劳动组织和分工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非常相像。[10] 与这一认识相关联,在进而判断苏联社会的性质时,左翼学者中间也产生了相应的理论困惑和争论。根据曼德尔的介绍,在这一争论中主要形成了三派观点,除了将苏联归于社会主义或归于国家资本主义的这两派之外,还有曼德尔所主张的苏联社会属于特定过渡阶段的观点。曼德尔的主要论据是,苏联社会的生产关系虽然明显不同于资本主义,但它所取得的生产力仍然落后于最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水平,因而也不是一个全面超越资本主义的新的生产方式。[11] 值得指出的是,列宁在逝世前不久完成的《论我国革命》一文中,曾试图回答这个最先由第二国际马克思主义者提出的问题:俄国的生产力水平还没有发展到可以实行社会主义的高度,因而十月革命不可能是一场真正意义的社会革命。列宁反问道:“我们为什么不能首先用革命手段取得达到这个一定水平的前提,然后在工农政权和苏维埃制度的基础上赶上别国人民呢?”[12] 在这里,列宁间接地承认了十月革命的局限性(即只是一场政治革命),但又为克服这一局限性提出了可能的解决方案,这就是通过政治革命为先导,建立新的生产关系,最终实现有机生产方式的变迁。然而,苏联社会后来的演变及其解体表明,尽管它在短暂的70余年里在社会生活诸多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最终却没有完成列宁所瞩望的目标,即未能发展成为全面超越资本主义的新的生产方式。曼德尔在包括《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权力与货币》等在内的不同时期的著作里,分析了革命后苏联社会的性质,以及这一体制最终失败的经济和政治原因。我们大体赞同他就苏联社会的性质所发表的下述看法:苏联社会的性质既非资本主义,也非真正的社会主义,而是一个介于两者间的过渡社会。
由以上讨论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有机生产方式变迁的历史并不等于实际历史本身,而是对后者的根本趋势的表达。在此意义上,有机生产方式变迁的历史序列所对应的,只是从全部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作为不可逆转过程的那一部分历史。接受这种解释还意味着,我们可以像晚年卢卡奇那样,在谈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关系时,援用本质和现象这对辩证范畴。[13] 传统生产力一元决定论借助于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来理解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相互关系。但问题是,正如我们在批判科恩时业已指出的,由于生产关系具有两重不同的功能,因此并非所有类型的生产关系都在同等意义上起着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准此,以内容和形式这一对范畴来把握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关系,便不是无条件地普遍适用的。另一方面,由于生产方式的整体的、不可逆转的变迁要以生产力进步为前提,这就使生产力的发展成为人类历史的本质趋势,尽管这一本质趋势是以生产力和作为现象的生产关系之间的复杂的相互关系为前提的。卢卡奇在其本体论著作中,还进一步将生产力进步的意义在本体论上解读为必要劳动永恒递减以及社会存在的自然限制永恒退却,将此作为人类历史发展的三大本体论趋势之一。[14] 在他看来,社会历史发展的实际过程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最终贯彻了这些本体论趋势。
运用本质和现象的辩证法也可以帮助我们理解马克思的历史发展“五形态论”。在于1859年发表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马克思提出:“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在此之后,则是标志着人类史前期结束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15] 这一观点后来被简称为“五形态论”,成为教科书里对社会发展史的经典解释。在通常的理解中,“五形态论”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所谓“五形态”具有地域的遍历性,即它假定世界上所有国家或地区的历史都要依次经历这几个阶段。这种观点在多大程度上是马克思的思想,或马克思本人是否一直坚持这一思想,是存在争议的。在其晚年,马克思本人曾和这种观点刻意拉开了距离。一个最常被人举示的证据是,在给俄国民粹派代表查苏里奇的著名回信中,马克思就认为,他在《资本论》里提出的资本主义起源理论只是以西欧经验为基础的,并不先验地适合所有国家。[16]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地域遍历性假说所面临的挑战,还体现在针对欧洲以外地区的古代奴隶制生产方式的研究中。以中国古史为例,迄今为止并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在夏商周三代,奴隶制构成了占据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根据一些历史学家的观点,在世界历史中,诸如古代希腊罗马那样的奴隶制生产方式完全是一种例外,并非普适的规律。[17]
第二,与第一点相联系的是,五种社会经济形态的更迭遵守着《序言》所确立的固定不移的顺序,即从原始共同体开始,依次经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最终结束人类史前期,步入共产主义社会。然而,和提出“五形态论”的《序言》不同,在其他文本里,马克思本人还曾颠倒过农奴制和奴隶制在历史上发生的顺序,指出一个社会可以先进入封建的农奴制,再进入奴隶制。事实上,在新石器时代结束后,按照当时已经取得的生产力水平,人类社会既具备过渡到奴隶制的条件,也具备过渡到农奴制的条件,至于具体形成的是哪一种生产方式,是由不同国度的历史特殊性决定的。以童书业为代表的中国学者,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就体认到这一点,并以此为指导开展对中国古史分期的研究。[18]
然而,“五形态论”虽具有上述缺点,笔者却不同意一些学者的过于极端的看法,即主张“五形态论”一无是处,应该全然放弃该理论。[19] “五形态论”在下述意义上是有贡献的,即把不同经济社会形态的差别归结为生产方式的不同,而生产方式的演进又以生产力的根本变革为基础。在此意义上,笔者提出的有机生产方式变迁论,实际上是对“五形态论”的重新表达,这一新表达去除了“五形态论”中那些富有争议、且毫无必要的枝蔓,保留了这一理论的核心要旨,即把人类历史理解为“一种自然历史过程”[20],生产力的发展既是造成这一自然历史过程的归根结底的原因,也是测量这一历史进程的刻度。
在结束这一节的讨论之前,让我们插入一个涉及古代中国文明发生的历史实例,以佐证上文的观点。这个实例是要说明,只要问题涉及经济社会形态或生产方式的根本变革,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肯定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问题是由已故华人考古学家张光直引发的,在探讨中国古代文明的产生时,他提出这一文明的形成具有连续性的特点,并将其称作文明产生的连续性假说,以别于根据苏美尔和古埃及文明的特点而得出的文明产生突破性假说。这一连续性假说在他那里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证的,第一,在中国古代文明的最初阶段,即所谓青铜时代(按照张光直的界定,这大体相当于夏商周三代),在生产中得到运用的工具和技术与文明产生以前相比并没有发生本质的改变。虽然青铜在当时已经发明出来,但主要是用于兵器和礼器,而不是用作生产工具。为此他提出,在从新石器时代(龙山文化晚期)向最初的阶级社会(即所谓三代)的过渡中,生产力水平并没有根本的提高,这一点和苏美尔-古埃及文明有着根本区别,后者向文明的过渡,是建立在生产力重大发展的前提下的。第二,在工具和技术没有本质变化的前提下,剩余的集中——这是文明产生的条件——所依靠的主要是劳动力的增加(人口的增加和战俘的掠取),而后者又是由政治制度的变化(如宗法制和封建制的确立)而造成的。第三,在文明的形成中,由原始社会继承下来的巫术,在统治阶级取得和巩固政治权力时起到了关键作用。[21]
张光直强调政治权力在文明发生中所起的作用,与后文采纳的观点是大体一致的,但他的核心论题,即认为生产力因素在文明发生中毫无作用,则是全然没有根据的。他的关于青铜从未用作生产工具的观点,在新的考古发现及其解释面前已经不再成立了。依照历史学家陈振中的研究,在中国古代文明的产生过程中,青铜曾经大量用作工具。例如,在距今约4000年的齐家文化遗址和龙山文化晚期遗址的发掘中,就出土了不少铜镰、铜斧、铜䦆等各类工具。在相当于夏代的二里头文化遗址中,也有许多铜制工具的发现。[22]
然而,正如陈振中旋即提到的,在中国古代文明发生之初,虽然青铜已用作生产工具,但由于青铜的制作十分昂贵,还无法完全排挤木石工具。历经三代,总体上还处于青铜与木石工具并用的时期。[23] 在这种限制下,原始种植业虽能有相当发展,但生产率仍较低下。生产出来的剩余虽有一定规模,但除非运用政治手段将这些剩余在尽可能广泛的社会范围内集中起来加以利用,否则并不足以提供向阶级社会过渡的条件。另一方面,由于当时的农业是在黄土低地区域发展起来的沟洫农业,水患一直是限制其发展的主要因素,为了治水,也需要集中大量剩余。《中国科学技术史——农学卷》的作者指出,“当时大规模开发黄河流域的低平地区,必须依靠集体的力量修建农田沟洫系统,为了维护这种公共经济职能,不能不限制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从而导致了土地公有私耕的农村公社的建立,这就是原始的井田制。” [24] 在井田制的基础上,氏族成员在公田的助耕担负了为共同体提供剩余的任务,这些剩余在广大的社会范围内被集中起来,并使大规模的治水成为可能。这就带来了大禹治水的故事——这是一个关于国家的最初形成的故事。
在禹之前,其父鲧就曾担任治水的总指挥,但因采取筑堤堵截的老办法,没有取得成功。禹总结了经验,采取因势利导、疏浚排洪的方法,才得以顺利治水。大禹治水对生产力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这尤其体现在,原始沟洫农业作为当时的主要社会经济部门的地位得到了巩固。[25]
禹的成功以取得相应的政治权力为前提。正如前文指出的,这种政治权力在本质上是集中和利用剩余的权力。《史记·夏本纪》说,禹能“命诸侯、百姓兴人徒以傅土。” 这意味着,禹的权力不仅针对着氏族公社的成员,而且针对着各个不同的部落。禹的这种权力,最初是由共同体的公共职能派生出来的,但通过治水,以禹为代表的氏族贵族进一步攫取或侵占了剩余的支配权,并将治水最终改造成以阶级为基础的国家的经济职能。[26] 在治水之后,禹曾号令部落首领会盟于会稽,但防风之君来得太迟,遭到禹的处斩。这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它意味着,伴随治水的成功,禹的权力,也从一个部落联盟领袖的权力,演变为垄断了暴力镇压职能的国家的权力。正是这种权力使其最终得以侵占共同体的剩余支配权。禹死后,他的儿子启就成了第一个“以天下为家”的世袭王朝夏的开国之君。
在古代中国文明之初,即在夏商周三代,存在着主要生产资料即土地的国有制,这种土地国有制是由原始氏族社会的土地公有演变而来的。三代以铜制生产工具为代表的生产力水平,所能提供的剩余劳动有限,既不能使农村公社瓦解,也不允许私人地主阶级得到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取得大规模的剩余,唯一途径便是以共同体的名义将剩余在相当大的社会范围内集中起来并加以支配。通过完成治水这一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经济职能,禹做到了这一点。统治阶级一旦拥有了集中支配剩余的权力,便会利用这一权力侵占这些剩余,并将原始氏族公社的土地公有制,改变为统治阶级的土地国有制(或者更准确说来,是土地由国家所有、各级统治者实际占有的集体所有制[27])。在这种制度下,由原始社会继承下来的农村公社也演变“政社合一”的基层组织,各级统治者利用这种基层组织对直接劳动者同时进行政治的统治和经济的剥削。[28]
陈振中在分析上述变化时,在概念上区分了变革的两种途径,即来自“上端”的变化和来自“下端”的变化。前者是指,管理公社事务的氏族贵族向侵占公社财产、榨取公社剩余的方向发展;后者是指,公社成员向贫富分化和个体私有化的方向发展,在此过程中,一部分人成为富有的阶级,另一部分人受其役使。陈振中指出,在三代,这两端的发展并不同步,而是“上端发展迅速,下端迟缓”。究其原因何在呢?
这种以上端发展为主的过渡和发展,是与生产力的特性及其相对低下的水平相联系的。首先,在相对较低的生产力水平下,剩余的生产非常有限,还不足以造成迅速而普遍的贫富分化和向个体私有经济的过渡,这就使得农村公社作为必要的生产组织得以长期持续存在。[29] 其次,由于当时的低地沟洫农业以治水为条件,这就为氏族贵族通过担负共同体的经济职能而侵占和攫取剩余创造了便利,进而造成“上端发展迅速”的现象。由于变化主要是在上端即在“上层建筑”领域进行的,在其下端的劳动组织中,便出现了文明发生过程中具有典型性的“连续性”现象,即发源于原始社会的农村公社在中国上古阶级社会的长期延续。张光直虽然倡导文明发生的连续性假说,但对农村公社的长期延续这一现象却缺乏分析,反而把目光投向了萨满教或巫术的作用,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缺憾。
在整个三代,农村公社一直与井田制和耦耕长期并存。直到春秋战国之际,这个“三位一体”的结构才濒于瓦解。在考察农村公社的性质时,有时会碰到这种观点,即认为它只是原始氏族公社的残留。这种观点忘记了,氏族公社所通行的,是其成员间的原始的血缘关系,而在阶级社会的农村公社里,所流行的是依照等级制度重构的血缘关系。[30] 至于井田制和村社制度的社会经济性质,历史学家杨宽曾有如下论述:“进入古代社会以后,贵族把这种村社的土地制度加以变革,使之成为剥削的一种手段。原来的共耕地,称为‘公田’,或者称为‘籍田’,这时被贵族占有,并加以扩充,作为剥削集体耕作劳动的一种方式,称为‘助’或‘籍’。原来村社长老主持的春耕仪式,也被改造成为‘籍礼’,变成统治者监督从事无偿集体劳动的一种礼制。原来分配给各户的份地,称为‘私田’,也还保留按年龄受田、归田和定期重新分配、调换田地的制度。但是,这时的村社组织,已被贵族利用作劳动的编制,实质上已经成为服役的单位,使得再生产在悲惨的条件下进行。因此井田制尽管保留有村社及其土地制度的形式,实质上已经不是原始的村社及其土地制度。”[31] 陈振中也指出,具有农村公社性质的原始形态的井田制在进入文明历史后产生了质的变化,其所保存的农村公社形式的一面是次要方面,后者也不都是一仍其旧,而是发生了很多变化。农村公社的主要经济活动,如统一规划耕地和水利排灌系统、定期分配耕地等仍继续进行,但土地的农村公社公有已变为统治阶级国家的国有,因此,农村公社“首先是国家借以管理土地、户口,催交赋税、征调力役的基层政权组织。”[32] 村社制度的这种经过改造后的持续存在,解释了古代中国封建社会的“早熟性”,即在刚一进入阶级社会时,通过建立在这种村社制度上的超经济剥削,抑制了奴隶制的普遍发展,转而进入了宗法-领主封建制的漫长阶段。[33]
以上讨论表明,在古代中国文明的发生过程中,生产力在双重意义上起着作用:一方面,以沟洫农业和共同体治水能力为标志的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为文明的发生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生产力的特性及其相对较低的水平,则有助于解释在这一历史过渡中某些具有连续性的方面。准此,张光直在强调中国古代文明产生的连续性时,完全排除来自生产力的影响,就是错误的。在理解中国古代文明的发生时,连续性的方面(如村社制度的延续)和非连续性的方面(政治制度的变化或“家天下”的出现)是相互联系的;只有在非连续性变化的基础上,才能解释连续性的方面,进而完整地解释中国古代文明的发生过程。
设若有机生产方式变迁的概念可以成立,在判断一种生产方式的先进或落后时究竟应该采纳什么标准的问题,也就变得迎刃而解了。近年来,在一些学者之间开展了争论,焦点是在判定一种生产方式的优劣时究竟应该以生产力水平为标准,还是以生产关系的性质为标准。[34] 从有机生产方式变迁的角度来看,生产力发展是与所谓生产型生产关系(即旨在促进相对剩余劳动的生产关系)相匹配的,因此在这种场合,生产力标准和生产关系标准是统一的。如果生产力标准和生产关系标准出现矛盾,那一定是因为在既定的生产方式中,绝对剩余劳动和相应的榨取型生产关系占据了显著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采取生产关系标准来判断生产方式的优劣。需要指出的是,采用生产关系的标准判定一种生产方式的优劣,同时也意味着改变生产关系业已成为进一步发展生产力的条件,因而这两个标准归根结底是统一的。
不过,还存在使问题变得更为复杂的情况。通常所说的生产力,其实并不是一个完全和阶级关系相脱离的中性概念。在马克思那里,我们可以遇到若干种互不相同的生产力概念,如劳动生产力、资本的生产力、乃至人类的生产力[35],这些不同的生产力概念并非无条件地是等价的。如果我们进一步以生产率来衡量生产力的发展程度,还会形成不同的生产率概念。正如美国激进政治经济学家鲍尔斯等人指出的,生产率的完全中性的增进意味着产出和生产中使用的每一种投入量的比率都有所提高,这些投入包括劳动时间、劳动的实际付出、自然环境、中间产品、资本品等等。假设一个资本主义企业,当其他一切条件保持不变时,通过引入半自动化装配线增加了每小时产出,且同时无需提高劳动强度,这种技术变革便是更有效率的。但是,如果装配线的引进使雇主得以提高劳动强度,从而使工人的劳动付出较产量有更快的增长,则装配线的引进就是一项缺乏效率的技术变革,尽管它会增加企业的盈利能力。[36] 与此类似,如果增加产出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条件下消耗更多自然资源而实现的,那也属于缺乏效率的技术变革。在这些情况下,运用生产力标准就要十分慎重。由于资本生产力的提高未必和人类生产力的进步相一致,反对片面注重生产力标准,提倡兼顾生产关系标准,就可能是合理的。
[1] 对穆勒的介绍引自里格比:《马克思主义与历史学》,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年,第6-7页。
[2] 见罗素:《论历史》,何兆武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45和147页。引者增添了重点标记。
[3] 阿尔都塞:《保卫马克思》,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84页。重点为引者所加。在《读〈资本论〉》里,阿尔都塞还使用了“结构因果性”的概念,含义与“多元决定”类似。见阿尔都塞、巴里巴尔:《读〈资本论〉》,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第216和219页。
[4] 参见段忠桥:“评阿尔都塞的‘多元决定论’和‘无主体过程论’”,载其《理性的反思与正义的追求》,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61页。
[5] 值得一提的是,阿尔都塞在其晚年一篇论文里,曾主张生产关系具有相对于生产力的优先性,见阿尔都塞:“论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优先性”,《文景》2013年第1和第2合期。
[6] 毛泽东:《矛盾论》,载《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25-326页。
[7] 王峰明教授的下述见解表明他已接近于认识到本文提出的系统因果性的概念,他写道:“生产力一元决定论,……是对历史发展进程的一种‘事后’的总结和概括。就其具体内容而言,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只存在‘逻辑上’的先后关系,而不存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经济与政治、政治与文化之间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也只是‘逻辑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不是‘发生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见其《生产力一元决定论的反思与新释》,载于王峰明:《历史唯物主义——一种微观透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101页。但是,所谓逻辑的先后关系究竟是什么含义,在此并没有得到清楚的交代。
[8] 卢卡奇:《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上卷,第100页;第134页。在该书的导论部分,卢卡奇以大量篇幅讨论了作为不可逆过程的历史性原则之于马克思全部学说的意义。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3页。
[10] 参见布雷弗曼:《劳动与垄断资本》,方生、朱基俊等译,张伯健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17-18页。
[11] 参见曼德尔:《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下卷,廉佩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第197-203页。另见曼德尔《权力与货币:马克思主义的官僚理论》一书的导论及第一章第三节的论述(孟捷、李民骐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
[12] 列宁:《论我国革命(评尼·苏汉诺夫的札记)》,《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77页。在写于1917年的“反《资本论》的革命”一文里,葛兰西也表达了和列宁类似的设想,他写道:俄国“将利用西方资本主义的经验来使自己迅速达到与西方世界同样的生产水平……受着社会主义教育的俄国无产阶级将要在英国今天已经达到的最高水平上开始自己的历史。既然它必须从零开始,它就将在别处已经改善了的基础上起步,因而将迫使自己达到被马克思认为是集体主义的必要条件的那种经济成熟水平。革命者自己将创造为全面达到他们的目标所需要的条件。而且他们创造这些条件的速度,将比资本主义所能做的更快些。”《葛兰西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2页。
[13] 卢卡奇:“我们已经用经济领域的一般辩证法,用本质和现象的相互作用说明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最一般的关系”,见其《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上卷,第408-409页;另见该书下卷第517-520页的论述。卢卡奇还强调,本质和现象的关系也适用于占有剩余劳动本身与这一占有的具体形式之间的差别(同前引书,下卷,第409页;第519页)。孙伯鍨教授的《卢卡奇与马克思》大概是国内唯一一本试图全面考察卢卡奇晚年本体论思想的著作,但遗憾的是,囿于传统观点的束缚,他没有恰当地领会《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的意旨,大大低估了该书的理论价值,并在误解的前提下提出了一些不切题的批评,他指斥卢卡奇以本质和现象这一对范畴看待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相互关系,便是其中一例(见孙伯鍨:《卢卡奇与马克思》,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40页)。
[14] 参见卢卡奇:《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上卷,第296-297页。
[15]《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9页。
[16] 马克思1881年3月8日给查苏里奇的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在这一卷里还收录了马克思为复函查苏里奇而拟的三封草稿,其篇幅都远胜于正式的回信。拟稿之多和复函之简短,似乎都表明了马克思态度的慎重。
[17] 在中国史学界,有所谓“有奴派”和“无奴派”之争,前者以郭沫若、吕思勉等为代表,主张中国古代经历过奴隶制生产方式,这一派观点长期主导了史学界。近三十年来则兴起了“无奴派”,即主张中国乃至世界古史没有普遍经历过奴隶制生产方式,其代表文献如黄现璠:《中国历史没有奴隶社会》,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张广志:《奴隶社会并非人类历史发展必经阶段研究》,青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以范文澜为代表的主张西周属于领主封建制生产方式的观点,与“无奴派”的意旨大致是契合的。
[18] 参照童书业对马克思恩格斯相关思想的讨论,《童书业古代社会论集》,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312-313页。
[19] 历史学家冯天瑜的《“封建”考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系统地表达了这一看法。
[20] 马克思:“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见《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2页。
[21] 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北京:三联书店2013年新版。其观点集中表达于书中首尾两篇论文,尤见第19页;第488页;第495页。张光直的文明连续性假说在国内史学界颇有影响,著名学者如李学勤也接受了这个观点,见李学勤:《走出疑古时代》,长春出版社2007年,第41页。
[22] 陈振中认为:“从地下出土物来看,我国从公元前3000纪出现青铜工具以来,不断发展;特别是进入阶级社会后,夏、商、周三代持续增长。已知出土战国以前的青铜工具在5862件以上。主要有削、刀、锯、凿、错、钻、锥、鱼钩、斧、锛、䦆、耒、耜、铲、锄、耨、铚、镰等。既有手工工具,也有农具,数量较多,种类齐全,形制多样。这说明我国古代使用青铜工具不是偶然的,个别的,暂短的;而是大量的,逐步发展而持续增长的,形成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见陈振中:《青铜生产工具与中国奴隶制社会经济》,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4页;另可参见该书第25-28页的进一步讨论。不过,陈振中在其著作里并未提及张光直及其文明发生的连续性假说。
[23] 陈振中:《青铜生产工具与中国奴隶制社会经济》,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16页。
[24] 董凯忱、范楚玉主编:《中国科学技术史——农学卷》,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48页。
[25] 汉初的陆贾曾这样描述了禹的功绩:“后稷乃列封疆,画衅界,以分土地之所宜,辟土植谷,以用养民。……当斯之时,四渎未通,洪水为害,禹乃决江疏河,通之四渎,致之于海,大小相受,百川顺流,各归其所。然后人民得去高险,处平土。” 陆贾:《新语·道基》,转引自陈振中《青铜生产工具与中国奴隶制社会经济》,第256页。陈振中认为,“这是对治水的缘起及与农业密切关系的确切说明。”(第256页)
[26] 恩格斯:“社会产生着它所不能缺少的某些共同职能。被指定去执行这种职能的人,就形成社会内部分工的一个新部门。这样,他们就获得了也和授权给他们的人相对立的特殊利益,他们在对这些人的关系上成为独立的人,于是就出现了国家。” 恩格斯1890年10月27日致施密特的信,见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504页。
[27] 笔者认同如下观点,即当时的土地所有制是“国家所有和宗族占有制”,这也被称为宗法或领主封建制,见童书业:《童书业古代社会论集》,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320页。
[28] 参见陈振中,《青铜生产工具与中国奴隶制社会经济》,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12章,尤见第334;322;325页。
[29] 童书业:“周代早熟性的封建社会,是建筑在比较低的生产力之上的。我们知道,在春秋中期以前,还不曾用铁器和家畜耕田(至少铁耕与畜耕极不普遍),耕种方法采用人力的‘耦耕’。这种幼稚的农业技术,只有施用在黄土平原上,才能收获相当数量的生产品;……因此,一般生产的落后便成为必然的情况,战国以前中国广泛存在农村公社的真正原因实在于此。”见《童书业古代社会论集》,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179-180页。
[30] 在研究周代的宗法制时,历史学家金景芳指出:“周代的宗法制度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很明显,它是氏族社会的血缘关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续存在和演化的反映。不过氏族社会的血缘关系和阶级社会的血缘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是氏族社会民主的基础,而后者则成了阶级社会专制的工具。”“统治阶级重新利用了这一使氏族社会延续了无数世代的有力纽带——血缘关系,把它改造成了完全适应奴隶主阶级需要的,有完整的体系和严格等级的宗法制度,……因此,周代宗法制度的本质,已经不是古代那种平等的血族关系,而是血缘关系遮掩下的不平等关系,即阶级关系。” 参见金景芳:《中国奴隶社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41-142页。金景芳主张三代属于奴隶制,因此将周也作为奴隶制社会看待。但撇开这一点不论,此处对血缘关系在阶级社会里被利用和改造所作的分析,则是颇有见地的。
[31] 杨宽:“重评1920年关于井田制有无的辩论”,《江海学刊》1982年第3期,第29页。
[32] 陈振中:《青铜生产工具与中国奴隶制社会经济》,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321页。
[33] 童书业:“所谓早熟的封建制度,就是对公社农民进行超经济的剥削,以赋税或贡纳代替地租,于是从周天子、诸侯到士,都变成了封建贵族。”《童书业古代社会论集》,中华书局2006年,第178页。关于中国封建社会过早成熟的特点,历史学家嵇文甫在1951年时留有如下评论:由于大量相当于农奴的“庶民阶层的存在,所以才一方面限制了严格奴隶制度的大规模发展,使东方历史不能出现一个像希腊罗马那样典型的奴隶制社会;另一方面却又促成封建制度的早熟,使东方历史上拖拉出一个漫长的封建时代。”见其“中国古代社会的早熟性”,《新建设》1951年第四卷第1期;该文收录于《历史研究》编辑部编:《中国的奴隶制与封建制分期问题论文选集》,北京:三联书店1956年,第73页。
[34] 相关争论可参见卫兴华:“评机械生产力决定论、唯生产力标准论和唯生产力论——对汪海波先生观点的评析”,《当代经济研究》2015年第11期;汪海波:“必须坚持生产力标准”,《经济学动态》2011年第7期等。
[35] 马克思:“发展人类的生产力,也就是发展人类的天性的财富这种目的本身。”《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年,第124页。在下面这个简短的句子里,马克思竟然同时使用了三种不同的生产力概念:“同历史地发展起来的社会劳动生产力一样,受自然制约的劳动生产力也表现为合并劳动的资本的生产力。”《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63页。
[36] 参见鲍尔斯、爱德华兹、罗斯福:《理解资本主义》,孟捷、赵准、徐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94页。
1. 阶级斗争和国家间竞争作为有机生产方式变迁的动力
一种生产方式或经济社会形态一经形成,便面临着以下问题,即除了生产力系统的自主变化外,还有哪些直接历史原因,会造成相对剩余劳动比重的增长(以及相应的绝对剩余劳动比重的递减),从而推动有机生产方式的变迁,使之成为一种历史趋势。大体而言,阶级斗争和国家间竞争是推动有机生产方式变迁的两类最主要的直接历史动因,而这两者又往往是相互结合在一起的。[1] 为此我们想提出一个成本-收益模型,借以分析两种剩余劳动及两种生产关系的消长与这两类动因之间的关系。
在历史制度分析中使用成本-收益模型,始于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思。不过,与诺思所代表的分析传统不同,笔者愿意指出,成本收益分析不是“中性”的,而是具有特定阶级属性的。在这一点上,笔者赞同林岗教授的意见,他曾中肯地指出:在不同的集团和阶级之间,并不存在对于制度成本及其收益的一致评价标准,因而并不存在与不同利益集团和不同阶级的划分完全无关的中性的制度报酬。基于此种考虑,林岗批判了诺思的制度报酬递增理论,认为制度报酬递增在诺思那里是一个没有得到明确定义、因而也不适用的概念。[2] 在笔者看来,林岗的这一批判意味着,若要发展一种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关于制度变迁的成本-收益分析,不仅要清晰地界定成本、收益概念,而且要在这种界定中体现阶级利益的分野。为此,笔者建议将制度收益界定为在特定制度下,通过绝对剩余生产和相对剩余生产所带来的并为统治阶级所垄断的全部剩余。[3] 另一方面,制度成本除了通常所说的与产权界定相联系的交易成本以外,还包括统治阶级为了保卫特定的剩余榨取方式和生产关系而付出的成本。
对既定生产方式的保卫包括两个维度,第一是对外的维度,第二是对内的维度。对既定生产方式的内部保卫,是在剩余被个别阶级垄断后而产生的。卢卡奇在其本体论著作里就这种保卫写有如下评论:“一个新的、同样是有机界中所没有的范畴进入了人的存在之中:对生存的保卫不再仅仅以保卫一定的人类集体本身以及其中的个人的生存为目的……,而是转向了‘内部’,变成了对一定的经济形态的保卫,保卫这种经济形态不受这样的人的侵害,他们由于自己的生存的根本原因,在自己的‘内心中’不可能赞成这种经济形态的结构,不可能赞成这种经济形态的职能,因此,他们必然不断地被看作是这种经济形态的潜在的敌人。”[4] 这样一来,对统治阶级而言,敌人就分为两类,一类是外部的敌人,即其他具有敌意的国家,一类是内部的敌人,即被统治的阶级。用于防范内外部敌人所付出的成本,既不能转化为投资,也不能为统治者消费,只能作为剩余的扣除。当代政治经济学在研究这一问题时还发现,在美国,单纯从事内部保卫的人员在从事商品生产的劳动力中所占的比例,在整个20世纪持续增长,在20世纪的最后几十年超过了20%,2002年时竟高达26%。[5]
可以通过图3-2形象地表达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成本-收益分析。我们看到,与绝对剩余生产相对应的生产关系虽然开始时会带来制度收益递增,但由于这种类型的收益增长建立在单纯剥削的基础上,容易引发和加剧阶级冲突,加之还要支付对外防卫或战争的成本,在长期内将服从收益递减规律,甚至在危机时刻(如战争和革命),收益还会锐减为负数。与之相反,与相对剩余生产相对应的生产关系将剩余的增加建立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这就使其更容易支付对外保卫的成本,并有条件通过缓解阶级冲突降低内部保卫的成本,从而在长期内服从收益递增规律。对某一既定的生产方式而言,其最终的成本-收益结构,取决于两种剩余生产方法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生产关系在该生产方式中所占的比重。如果一个生产方式能在长期内决定性地提高相对剩余生产所占的比例,则该生产方式就会取得明显的制度绩效。相反,如果一个生产方式不能成功地做到这一点,就会使总的成本-收益结构出现恶化的局面,即服从于收益递减趋势,从而为制度危机铺就道路。
关于阶级斗争在促成生产方式的有机变革中所起的作用,可以通过历史实例来作说明。我们首先选取的是自秦统一到其被汉取代的历史。上个世纪70年代,在湖北云梦睡虎地的古墓中出土了大量秦简。历史学家在研究了睡虎地秦简后惊异地发现,在秦统一前后,除了通常了解的由卫鞅改革所带来的封建地主经济外,秦国还存在着大规模的国家奴隶制,即所谓隶臣妾的制度。隶臣妾是为国家控制、并在国有部门内使用的生产奴隶,其来源为刑徒和俘虏。有趣的是,大规模使用隶臣妾的那些经济部门,也正是秦国在生产力上十分先进的部门,如铸造、油漆、陶瓷、织布、皮革制造、交通运输等。历史学家王子今曾在其论文里详细分析了秦在水利、交通运输、机械发明等方面所建立的相对于六国的经济优势。[6] 这些部门多半是使用奴隶劳动的国有经济部门。在评价秦的这种国有奴隶制时,李学勤认为,和六国相比,秦的这种奴隶制是非常野蛮而落后的制度。[7] 但据另一位历史学家叶山,这种国家奴隶制以及它所确立的经济优势,却是秦最终得以战胜六国的决定性因素。[8]
然而,在秦统一并将这一包含奴隶制的混合生产方式推广到全国后[9],却没能维持多长时间,反而很快便激起了波澜壮阔的农民大起义,最终颠覆了秦王朝。在这以后,继续通过大规模的奴隶劳动来集中和攫取剩余的方法,就难以再现了。秦以后的两汉统治者,持续不断地严厉打击使用奴隶进行生产的工商业者。[10] 汉儒董仲舒、以及日后篡汉的王莽,都曾激烈地抨击秦自卫鞅变法之后新出现的奴隶制度。[11] 这类批评代表了自秦向汉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所发生的重大变化。与此相应,在经济意识形态上,汉初还出现了以司马迁为代表的主张在经济上自由放任、也就是削弱绝对剩余劳动的所谓“黄老”学说。因此,自秦到汉,借助于阶级斗争的作用,完成了一段有机生产方式变迁的历史。要注意的是,这种变迁不是奴隶制向封建制生产方式的转变,而是西周以来的领主封建制向地主封建制的转变。使这一转变变得复杂的是,除了领主封建制向地主封建制过渡这一主流外,在战国时期——以秦为典型——还形成了奴隶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流行这一支流。[12] 秦末农民大起义的意义在于,它最终埋葬了与地主封建制杂交在一起的国家奴隶制,并使私人生产奴隶制的存在也日益变得不可能,大大降低了统治阶级利用绝对剩余劳动汲取剩余所占的比重,使得地主封建制这一更为进步的生产方式得以按较为纯粹的形式而发展。
阶级斗争在促进一种生产方式向有机生产方式转变中的作用,还可以透过马克思对北美内战的分析略见一斑。19世纪上半叶北美南部蓄奴州的兴盛,是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携手并行的。资本主义在北美的早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奴隶制。[13] 这种依赖关系类似于中国古史中地主封建制在战国初兴时伴随着奴隶制的出现。但逐渐地,和中国古史中奴隶制与地主封建制最终又发生矛盾和冲突相类似,奴隶制和资本主义的这种依赖关系也最终演变为双方的矛盾和冲突。马克思指出,由于奴隶制生产方式的经济规律要求不断扩张其领地,对北方资产阶级的生存空间必然会造成挤压;而奴隶制的本性又不受肤色的限制,除了盎格鲁-萨克逊人之外,其他种族(或民族)劳动者的经济地位也势必会因奴隶制的扩张而受到威胁;此外,在南部蓄奴州,因大种植园的扩张还造成了许多缺少土地的白人贫民,他们和奴隶制生产方式的利益也是对立的。马克思写道:“当前南部与北部之间的斗争不是别的,而是两种社会制度即奴隶制度与自由劳动制度之间的斗争。这个斗争之所以爆发,是因为这两种制度再也不能在北美大陆上一起和平相处。它只能以其中一个制度的胜利而结束。” [14] 北美内战割除了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进一步发展不相容的野蛮奴隶制度,决定性地降低了在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主体的经济当中绝对剩余劳动所占的比重,使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以摆脱羁绊,顺利地向前发展。作为一个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例子,在内战爆发前,北美两大统治阶级(即资产阶级和奴隶主阶级)的制度收益是不同的,奴隶主阶级试图通过扩大奴隶劳动的领地以增加其剩余,但这显然提高了资产阶级的制度成本,既有压缩其市场的可能,也危及劳动市场的供给。
但要强调的是,在涉及有机生产方式的变迁时,不能过高估计阶级斗争的意义。要在一种经济社会形态中根本地提高相对剩余生产的比重,毕竟还要以生产力的发展所提供的条件为基础。以古代中国为例,春秋战国时期铁制工具和牛耕的渐次普及,为整个社会向以小农为主体的地主封建制生产方式的过渡奠定了技术基础。在地主封建制后来发展得较为充分的秦国,牛耕的普及和铁器的使用都比较早,生产力水平在当时属最高之列。[15] 因此,尽管政治因素乃至战争在春秋战国时期是推动历史发展的重要因素,但有机生产方式变迁的最终实现仍要依赖于生产力的发展所提供的条件。[16]
上述讨论有助于我们重新认识一个老的话题,即阶级斗争和生产力究竟谁才是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一个有趣的史实是,早在1919年5月,李大钊在为《新青年》写的论文《我的马克思主义观》中就提出,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和其阶级斗争学说存在冲突,前者将生产力作为历史的原动力,后者又认为从来的历史是阶级斗争的历史。[17] 应该承认,在历史中,阶级斗争和生产力发展有可能是彼此冲突的,这体现在,激烈的阶级斗争可能带来文明和生产力的倒退。《共产党宣言》就承认,阶级斗争的结果不只是一个阶级战胜另一个阶级,还有可能带来斗争双方的毁灭,这种毁灭往往意味着对既有文明成就的破坏。从有机生产方式变迁的角度看,有理由将阶级斗争区分为两种理想类型,即那种直接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和有机生产方式变迁的阶级斗争,以及对生产力单纯起破坏作用的阶级斗争。前者可以命名为有机阶级斗争,这一类阶级斗争的特点是,它们成功地利用了生产力发展所提供的可能性,通过相应的制度变革,使剩余的增长更多地建立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从而提高了相对剩余生产在整个生产方式中所占的比重。
可以在现代资本主义历史上找到一个有机阶级斗争的典型例子,这便是二战结束后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产生的“劳资协议”(capital-labor accord)。在法国调节学派和美国社会积累结构学派的分析中,这种劳资协议是由一系列制度型式构成的,其中最为核心的制度,是实际工资以劳动生产率进步为参照而增长,以及福利国家和转移支付的制度。作为一种历史制度分析,调节学派和社会积累结构学派的学说发展了马克思主义资本积累理论,但他们的分析有一个严重弱点,即在强调阶级斗争和制度变迁的关系的同时,相对忽略了生产力的因素,具体而言,就是相对忽略了在二战后出现的第四次技术革命与同时期阶级斗争和制度变迁之间的内在联系。由于这种忽略,在这两种马克思主义制度分析中,就出现了一种倾向,即单纯以阶级斗争格局的变化解释资本积累在特定历史阶段的特点。在他们看来,劳资协议在其最初形成时,有利于保障工人阶级收入和消费的增长,改善资本家的预期,促进投资增长,进而形成了调节学派所谓的“福特主义积累体制”。依照调节学派的观点,福特主义积累体制的形成意味着在资本主义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以相对剩余价值生产为主导的积累体制。然而,这一积累体制并没有维持太久,随着工人阶级谈判力量的进一步增强,工资份额在60年代晚期迅速提高,这就压缩了利润份额,降低了利润率,进而诱发了波及整个发达资本主义世界的1974-75年危机。[18]
在笔者看来,导致战后劳资协议的形成和黄金年代出现的根源,除了阶级斗争形势的改变,还取决于技术革命带来的有利环境。第四次技术革命的兴起为投资和生产率的持续高涨提供了可能,战后劳资协议的形成实际上利用了生产力革命所提供的这种有利条件。从1950年代到60年代,伴随技术革命生命周期的演化,投资以及生产率增长逐渐开始减速,在工资依然按照制度惯性继续增长的前提下,最终造成了不利于利润份额的变化。因此,1974-75年危机的爆发是与第四次技术革命的衰落相联系的,围绕国民收入分配的阶级斗争也是在这种衰落的前提下转趋激烈的。在这场危机后,新自由主义在英美两国最先崛起,全球资本积累进入了新阶段,这一转变可以解读为垄断资产阶级通过改变阶级力量对比,对相对剩余劳动和绝对剩余劳动所占比例的再调整,这一调整以削弱资本主义各国的经济增长为代价,在世界范围内实现了剩余价值率的空前增长(参见图3-3)。[19]
与阶级斗争具有同样重要性,并且往往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另一个推动有机生产方式变迁的动力,来自国家之间的竞争乃至战争。战争之所以成为推动生产方式变革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它和经济本身在人的物质生活再生产中的“同根性”。[20] 自从进入阶级社会,对每一个共同体而言,除了劳动之外,战争就是攫取剩余、占有共同生存条件的另一手段。马克思为此曾指出:“战争就是每一个这种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最原始的工作之一,既用以保护财产,又用以获得财产。”[21] 战争的这种经济意义使其相对于其他因素更容易造成对既定生产方式的冲击。这种冲击所带来的影响,即将一国在战争中受到的压力转换为制度调整的动力,进而推动有机生产方式的变迁,取决于统治阶级世界图景的转换和制度变革的能力。或许我们可以将那些具备这种能力的国家称为有机国家,以与那些缺乏这种能力的失败国家相区分。在马克思主义内部,对国家的这种类型学界分可以溯源到恩格斯,在其晚年书信中,恩格斯曾概括了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几种“反作用”,认为国家可以促进、也可以阻碍经济发展。当国家权力阻碍了经济发展时,甚至可能造成整个民族经济的崩溃。[22] 在这里,国家权力的作用显然不是所谓上层建筑的“反作用”所能解释的,它事实上起着决定性作用。然而,尽管恩格斯晚年刻意强调了国家的作用,在马克思主义分析传统中,对国家权力的作用却没有在经济学上展开充分的探讨,以至于当以诺思为代表的新古典制度变迁理论兴起之后,马克思主义者被动地发现,自己缺乏一个令人满意的国家的经济理论。
国家间竞争和国家权力对于有机生产方式变迁的影响,可以在近代欧洲找到一个例子。从16世纪到18世纪的重商主义是个典型案例,说明近代欧洲国家间的竞争和战争如何推动了王权和市民阶级的结合以及剩余榨取方式的改变,进而带来了各国从封建主义生产方式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过渡。马克思在评价重商主义时曾指出:“由封建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的转变,以及各国在世界市场上进行的与此相适应的工业战争,都取决于资本的加速发展,这种发展并不是沿着所谓自然的道路而是靠强制的手段来达到的。……重商主义的民族主义性质,不只是这个主义的发言人的一句口头禅。他们借口只致力于国民财富和国家资源,实际上把资本家阶级的利益和发财致富宣布为国家的最终目的,并且宣告资产阶级社会替代了旧时的天国。同时他们意识到,资本和资本家阶级的利益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已成了现代社会中国家实力和国家优势的基础。”[23] 此后,在19世纪欧洲资本主义的发展中,拿破仑的征服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拿破仑的远征虽然以失败而告终,但欧洲较为封建的各国统治阶级却被迫进行了一场葛兰西所谓的“被动革命”(或译“消极革命”),即在既有统治者依然主导政治权力的前提下,改革生产关系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并借此提高国家实力和国家优势。
这种“被动革命”的解释模式在略经修改后也有助于考察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制度变迁。[24] 甲午战争之后,恩格斯曾对中国经济社会的前途作过如下预言:“中日战争意味着古老中国的终结,意味着它的整个经济基础全盘的但却是逐渐的革命化,意味着大工业和铁路等等的发展使农业和农村工业之间的旧有联系瓦解,……资本主义只有中国尚待征服了,最后它征服了中国”。[25] 但是,从清廷到民国的统治者因为缺乏足够的政治意愿和政治权力,没有能力领导一场“被动革命”,以兑现恩格斯所预言的前途。1978年以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改革开放开展了一场事实上的“被动革命”。
[1] 阶级和阶级斗争之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一直为马克思主义者所关注。以卢卡奇为例,在其本体论著作里就写道:“经济发展中的阶级和阶级斗争对经济发展所起的改变作用,比经济发展本身同任何其他局部整体的相互作用对经济发展所起的改变作用都更加强大。”“在经济发展自身所引起的革命危机形势中,究竟是这个阶级还是那个阶级取得胜利并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承担对社会的组织工作(即促进或者阻碍具有一定经济影响的趋势),这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绝不是无关紧要的。——如果我们把德国的资本主义发展与法国和英国的资本主义发展加以比较,那我们就会看到,——西欧的资本主义发展十分清楚地说明了这里所产生的具有鲜明差异的发展方向。”卢卡奇:《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下卷,第266-267页。
[2] 见林岗:“诺思与马克思:关于制度变迁道路理论的比较”,《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收入林岗:《马克思主义与经济学》,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223-224页。
[3] 诺思有时也将制度报酬理解为统治阶级取得的租金,参见其《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迁》,厉以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3章第3节。
[4] 卢卡奇:《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下卷,第262页。他还说:“特别是自从产生了奴隶制以后,每个人类集体必须保卫内部的社会现状,而且战争也提出了必须在获得奴隶还是使自己沦为奴隶这两者之间进行选择这个问题,这样,人们在开展活动时,设定目标和确定方法这两者才发生了鲜明的分化。”前揭书,第254页。
[5] 鲍尔斯、爱德华兹、罗斯福:《理解资本主义》,孟捷、赵准、徐华主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38页。
[6] 王子今:“秦统一原因的技术层面考察”,《社会科学战线》2009年第9期。
[7] 李学勤:《东周与秦代文明》,上海人民出版社,第291页。
[8] 叶山:“古代中国奴隶制的比较历史研究”,《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4期,第31-32页。不过,需要明确的是,隶臣妾制度的存在并不意味着秦的生产方式可以归结为奴隶制。在秦统一前后,其生产方式是国有部门的生产奴隶制和私人部门的地主封建制的混合(且以后者为主)。这两者都是在卫鞅的改革后形成的。在地主封建制的基础上,形成了被称作“农战”的举国战争体制。因此,秦在经济-政治上的优势是由多方面因素型塑的,而不宜片面强调国家奴隶制的作用。
[9] 郭沫若曾提出,“秦始皇把六国并吞之后,把六国已经解放了的自由民又转化为奴隶,而用刑徒、亡人、赘壻、奴产子等从事大规模的苦役:筑长城,戍百越,建阿旁宫,筑驰道……动辄都是几十万人。”见其《奴隶制时代》,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7页。但是,正如孟氧教授指出的,郭沫若后来不适当地放弃了这一原本正确的观点。孟氧:“郭沫若古代史分期见解初探”,载《孟氧学术文选——史学卷》,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7年,第130页。
[10] 参见郭沫若:“汉代政权严重打击奴隶主——古代史分期争论中的又一关键性问题”,《奴隶制时代》,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63-164页。
[11] 王莽:“秦为无道,……又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兰,制于民臣,颛断其命”。见《汉书·王莽传》。在《汉书·食货志》里能找到董仲舒的类似意见。历史学家黄现璠认为,王莽的话证明,奴婢市场是秦代的新事物(见其《中国历史没有奴隶社会》,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3页)。有趣的是,在睡虎地竹简问世前,除了董仲舒和王莽提供的材料,在古文献里似乎找不到其他有关秦在卫鞅变法后存在大规模奴隶制的论据,以至于当时的史学家对董仲舒和王莽的意见多不敢采信。
[12] 童书业曾指出,在从宗法或领主封建制向地主封建制的过渡中,伴随商品货币经济的兴起,奴隶制在战国时期一度得到了畸形的发展。但和已然占据主导地位的封建制度相比,这种奴隶制只是局部的现象。见童书业:《童书业古代社会论集》,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417页。睡虎地秦简的发现,进一步证实奴隶制在秦的显著存在,以及童书业关于这一时期奴隶制仅具有局部性的判断。
[13] 在1846年12月28日致安年柯夫的信里,马克思写道:北美奴隶制“是我们现代工业的基础。没有奴隶制,就没有棉花;没有棉花,就没有现代工业。奴隶制使殖民地具有了价值,殖民地造成了世界贸易,而世界贸易则是大工业的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没有奴隶制,北美——最进步的国家——就会变成宗法式的国家”,见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21-22页。
[14] 马克思:《美国内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365页。马克思的分析还见于收入该卷的另一篇文章《北美内战》。
[15] 关于牛耕较早普及于秦,见董凯忱、范楚玉主编:《中国科学技术史——农学卷》,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50页。关于秦在春秋时较早采用铁器,见白云翔:《先秦两汉铁器的考古学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27页;第384页。有趣的是,尽管秦的生产力发展较快,但卫鞅变法的时间相对于列国却较晚,这证明了生产力对于推动历史发展的作用不是直接的(参见白云翔上引书,第384页)。
[16] 下述著作提出,战争是春秋战国时期推动列国变革和历史发展的主要因素,见赵鼎新:《东周战争与儒法国家的诞生》,夏江旗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这部著作的主要缺点是,过于强调了战争的意义,忽略了生产力发展和各国内部的阶级冲突在春秋战国的历史变革中所起的作用。
[17] 李大钊:《我们的马克思主义观》,载于《新青年》第6卷,1919年第5、6号。转引自吴江:“论历史发展的动力”,载于《吴江文稿》上卷,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第155页。
[18] 调节学派和社会积累结构学派侧重于以阶级斗争解释积累周期的变化,对其观点的批评可参见孟捷:“资本主义经济长期波动的理论:一个批判性评述”,《开放时代》2011年第10期,第107-112页。调节学派将战后黄金年代看作相对剩余价值生产为主导的积累阶段,这大体是正确的。但他们进而把这一时期和此前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对立起来,尤其是把整个19世纪都作为以绝对剩余价值生产为主导的积累阶段,这就引发了布伦纳等人的批评,在后者看来,相对剩余价值生产是工业革命结束后资本主义各个不同阶段的普遍特征。参见,Brenner, R., and M. Glick, ‘The Regulation Approach: Theory and History’, New Left Review, 1991, No.188, pp. 54-75。在笔者看来,一个协调这两种观点的办法是,承认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的比重在不同阶段是变化的,相较于19世纪,相对剩余价值生产在二战后的“黄金年代”无疑占据着更为突出的位置。
[19] 自1980年代以来,马克思主义有关新自由主义积累体制及其矛盾的分析积累了数量可观的文献,对这些文献的梳理和评论,可参见孟捷:“新自由主义积累体制与2008年经济-金融危机”,《学术月刊》2012年第8期。
[20] 这一提法来自卢卡奇,他写道:“马克思显然是从战争和经济在人类生命的再生产中的同根性出发的”,《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下卷,第255页。
[2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90页。另有:“战争就或是为了占领生存的客观条件,或是为了保护并永久保持这种占领所要求的巨大的共同任务,巨大的共同工作。”(前引书,第475页)
[22] 恩格斯:“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可能有三种: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展得比较快;它可以沿着相反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现在在每个大民族中经过一定的时间就都要遭到崩溃;或者是它可以阻碍经济发展沿着某些方向走,而推动它沿着另一种方向走,这第三种情况归根结底还是归结为前两种情况中的一种。但是很明显,在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下,政治权力能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恩格斯1890年10月27日致施密特的信,见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505页。马克思在讨论原始积累时分析了国家在创造资本的生存条件方面所起的作用,他甚至还在拟议的“六册计划”里计划写一本名为国家的著作,但遗憾的是,这一计划没有兑现。
[23]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载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84-885页。
[24] 参见Grey, K., ‘Labour and the State in China’s Passive Revolution’, in Capital and Class, Vol. 34(3), pp.454-455.
[25] 恩格斯1894年9月23日致考茨基的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288页。
3. 戈德利耶的概念重构与国家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对国家的经济作用进行分析,一个关键前提在于破除传统历史唯物主义对基础和上层建筑在制度上的严格界分。上个世纪70和80年代,戈德利耶从事了这一工作,他提出了如下假说:
“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区别并不是不同制度间的区别,要而言之,这种区别毋宁是制度的不同功能之间的区别。”[1]
“下部构造(infrastructure, 在戈德利耶那里,这一术语同时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因而不完全等同于通常使用的经济基础概念——笔者按)和上层建筑的区别既不是层次或要素间的区别,也不是制度间的区别——尽管在某些情况下显得像是这样。就其要旨而言,这一区别是功能之间的区别。下部构造的首要性这一因果概念归根结底指的是,存在一个功能的等级,而不是制度的等级。一个社会既没有顶端,也没有底部。社会不是由各个叠加的层次组成的系统。社会是由人的各种关系组成的系统,这些关系依据其功能的性质划分为等级,这些功能决定着人的某一种活动对社会再生产所产生的影响。”[2]
戈德利耶据此认为,在人类历史上,政治的、法律的、意识形态的、甚至血缘的关系和制度,只要它们在功能上直接决定生产资料的归属、劳动力的配置和产品的分配,就担负了生产关系的功能。例如,在古代苏美尔的城市国家,土地被看作归神所有,人民向神庙和祭祀供奉剩余,在这种生产方式中,宗教关系事实上起到了生产关系的作用。除此之外,在戈德利耶笔下,原始共同体的血缘关系、古希腊城邦的政治关系也都可以在功能上转化为生产关系。[3] 戈德利耶还指出,只要一种社会关系在功能上起到生产关系的作用,这种关系也就成为相关社会中最有决定性的力量。[4]
如果政治、法律、意识形态、血族等方面的关系和制度也可以在功能上发挥生产关系的作用,那就必然意味着下述可能性:同一关系或制度既可以是上层建筑,也可以是经济基础。[5] 在此意义上,作为各种生产关系总和的经济结构或基础,就不是与政治、法律、意识形态的关系或制度相脱离的、独立的领域,而是与后者相互包容、彼此渗透的。戈德利耶还认为,只有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构成基础的制度和构成上层建筑的制度各自对应于特定的功能,从而产生了下述现象,即基础和上层建筑似乎可以在制度上严格地区分开来。但他又提出,这种制度和功能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在历史上只是例外。[6]
对历史唯物主义概念的这种近乎彻底的重构,颠覆了经济决定论赖以立论的基础。经济决定论需要一个在定义上与上层建筑完全脱离的经济结构。从戈德利耶的立场来看,在人类历史中,这样的经济结构一般是不存在的,即便存在也是历史上的特例。而且,由于政治、法律等不同的制度型式都有可能成为生产关系,经济结构在社会中的位置也是不断变化的。[7]
如果说戈德利耶在理论上还有不够彻底之处,那便在于他所坚持的“资本主义例外论”,即认为只有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经济和政治在制度上的截然两分。在笔者看来,这种观点是建立在对资本主义历史的片面理解的基础上的。从全球资本主义的发展来看,经济和政治的这种两分在很大程度上是19世纪自由主义制造出来的意识形态。有理由认为,传统历史唯物主义对经济结构和上层建筑的划分,也在相当程度上受到了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在这个问题上,波兰尼的批评,即认为马克思主义和自由主义具有一些共同的理论预设,似乎是正确的。[8]
戈德利耶的上述重构必然会从根本上改变政治经济学的学科性质。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政治经济学一直将生产关系作为其研究对象。然而,如果生产关系可以涵盖来自社会不同领域的制度型式,政治经济学也将相应地失去其严格定义的、清晰的学科位置,而与其他社会科学走向融合。戈德利耶曾谈及,在解释生产关系的历史变迁这一问题上,经济史或经济人类学是难以单独胜任的,甚至可以认为并不存在经济史和经济人类学,因为这里需要的是跨学科的综合社会科学研究。[9] 类似的,我们或可认为,并不存在政治经济学(除非我们对政治经济学的定义加以修改,使之摆脱学科分工的束缚),而只有在历史唯物主义指引下的社会科学研究。在此意义上,戈德利耶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概念重构,事实上复兴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里提出的寄望于社会科学实现综合或统一的理想,即只存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10]
戈德利耶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概念重构,尽管针对的是某种既定的经济社会形态,但也可运用于经济社会形态的演化及其向另一种经济社会形态的过渡。在此意义上,这一重构和笔者倡导的有机生产方式变迁的概念是可以接洽的。在笔者看来,将有机生产方式变迁论和戈德利耶的观点结合在一起,构成了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相互关系的完整阐释。这样一种新的解释有可能为马克思主义制度变迁理论提供一个方法论的基础。一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但只是在既定前提下进行这种创造。[11] 这些前提除了生产力等因素以外,还应包括各种既有的制度型式。面对阶级斗争或国家间竞争的压力,一国若要成功地实现有机生产方式的变迁(无论这种变迁指涉的是向一个更高级的生产方式过渡,还是在既定生产方式内部向更高级的发展阶段过渡),就必须创造性地利用和改变既有的制度型式,或者开启一个制度的“创造性毁灭”过程,使相关制度担负起切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新的生产关系职能。我们或许可以把那种有能力实现这种转变的国家,在概念上命名为有机国家。而上述制度变迁过程,也恰恰是这种有机国家的形成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国家不仅作为外在力量推动了制度的创造性毁灭,其自身的形成也是这一创造性毁灭的一部分。在此意义上,我们便可以理解,何以国家从来不在经济结构之外,而总是或明或暗地存在于经济结构之中。也正缘于此,国家理论才成了一切制度变迁理论的名副其实的“王冠”。
可以指出的是,在既有文献中,大体可以辨识出三种与有机国家的形成相关的理论观点,第一种理论是葛兰西的被动革命论,这一理论一方面从国际关系和国家间竞争的角度,解释了一国所面临的制度变迁的动力,另一方面,由于它强调这一变迁是在大体维持既有统治阶层政治权力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对于传统制度型式向新的生产关系的创造性转化,有格外的倚重。第二种是所谓发展型国家论,它强调的是如何利用既有的国家政治权力,使之深度介入一国的资源配置,根据自身发展和赶超目标改变既有的相对价格体系,塑造本国的竞争力。[12] 第三种理论则是卡尔·波兰尼的理论,这一理论提出市场的自由放任有导致社会解体的倾向,应该利用国家的力量,对市场价格制度以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加以限制和约束,以达成社会保护的目标。[13] 现代福利国家是这种理论观点的经验写照。一个关于现代国家形成的完整理论,至少是这三种(但不限于这三种)理论的结合。戈德利耶的概念重构,使这些理论有可能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概念体系中得到相应的解释和运用,从而为彼此的沟通和结合搭建了桥梁。
将戈德利耶的观点和有机生产方式变迁论相结合而得出的上述结论,对于理解中国自1978年以来的制度变迁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和计划经济时代类似,改革开放以来,政治权力和政治关系也参与构建或直接充当了生产关系,这一点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通过重新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剩余所有上的关系,使后者转变为具有特殊行为和动机模式的经济主体,由此带来了县域以上地方政府相互竞争的格局。第二,通过由各级政府支配的公有企业及银行等金融机构,政治权力直接决定了投资。在此前提下,政府或者直接充当熊彼特意义的企业家、或者承担集体生产资料和集体消费资料的供给、或者成为投资银行家以实现金融资产的增殖等等。第三,作为事实上唯一的土地所有者,各级地方政府凭借土地产权及其利用方式构建了一系列制度和关系,借以获取与此相关的各种收益。[14] 政治权力和政治关系在充当或构建生产关系上所起的这种作用,使过往三十年来形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产生了许多有别于其他类型市场经济的鲜明特点。马克思主义制度分析不仅要解释,包括政治权力、政治关系在内的各种制度型式如何参与形成了新的生产关系,或直接作为生产关系发挥作用,而且要解释这些生产关系在何种程度上属于生产型(或榨取型)关系,其未来演变的动力和方向如何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在改革过程中,一些充当或参与构建生产关系的制度型式往往具有多重属性,包含多重关系,从而无法将其明确地划归政治、社会、意识形态等特定的领域。以农民工制度为例,作为改革以来形成的最重要的制度型式之一,它涉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关系、规则和习惯,很难将其定性为属于某个具体领域的制度,而正是这样一种制度在当代中国直接参与塑造了一种特殊类型的雇佣劳动关系,在这种劳动关系中,生产者以半无产阶级的面目出现,并以用工的灵活性和低廉的单位工资成本适应了资本积累体制的需要。[15]
[1] Godelier, M., ‘Infrastructures, Societies and History’, Current Anthropology, 1978, Vol.19 No.4, p. 763.
[2] Godelier, M., The Mental and The Material, London: Verso, 1986, p.128. 戈德利耶的上述观点,是马克思主义者对波兰尼下述观点的一个积极回应和进一步发展。波兰尼提出,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总是“嵌入”在各种制度之中,而不是独立的,只有在进入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后,经济才经历了一个被他称为“脱嵌”的过程(参见波兰尼:《大转变》,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关于戈德利耶和波兰尼的关系,参见Godelier, M., The Mental and The Material, London: Verso, 1986, Ch.5; 另见该书p.20.)戈德利耶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概念重构影响了当代思想家哈贝马斯,后者这样写道:“我乐意承认,我从某些马克思主义者,例如M.戈德利耶那里学到了某些东西。他们对上层建筑和基础的关系作了新的透彻考虑,并且把这种关系概念化。”(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36-37页)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戈德利耶对历史唯物主义研究的贡献,在国内似乎还鲜有人知。对包括戈德利耶在内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在上个世纪70-80年代围绕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的争论,可参见里格比的一个介绍(《马克思主义和历史学》,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年,第228-231页)。
[3] 类似的,从戈德利耶的角度来看,在古代中国,血缘关系作为农村公社得以建立的制度前提,也在领主封建制生产方式中发挥了生产关系的作用。
[4] 在《资本论》里,马克思曾试图回答如下批评,即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虽然适用于物质利益占统治地位的当代世界,却并不适用于天主教占统治地位的中世界,也不适用于政治占统治地位的古希腊和罗马。马克思的回答是:“这两个时代的谋生方式和方法表明,为什么在古代世界政治起着主要作用,而在中世纪天主教起着主要作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99页注释)马克思的这个回答过于简略,意旨也不够清晰。戈德利耶认为,他对历史唯物主义的上述重构也是对马克思未曾解决的这一问题的解答。
[5] “下部构造和上层建筑的区别不仅是制度之间的区别,而是一个单一制度内部的不同功能之间的区别。” Godelier, M., ‘Infrastructures, Societies and History’, Current Anthropology, 1978, Vol.19 No.4, p. 764. 下述作者也有类似观点,见Wood, E.M., ‘The Separation of the Economic and the Political in Capitalism’, New Left Review, 1981, Ⅰ/No.127, pp. 78-79.
[6] 参见Godelier, M., The Mental and The Material, London: Verso, 1986, p.141.
[7] “在历史进程中,生产关系(或‘经济’)并不占据相同的位置,进而也不采取相同的形式;它们的发展方式并不一致,因而对社会的再生产也不具有相同的作用。” Godelier, M., The Mental and The Material, London: Verso, 1986, p.142.
[8] 参见波兰尼:《大转型》,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6章。另可参照本书第四章第六节的相关讨论。
[9] Godelier, M., The Mental and The Material, London: Verso, 1986, p.142.
[10] “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德意志意识形态》,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20页。
[11] “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载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121页。
[12] 发展型国家论肇始于美国学者约翰逊以日本为对象的下述著作:《通产省与日本奇迹——产业政策的成长(1925-1975)》,金毅等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这一理论自提出后又被其他学者运用于分析韩国和台湾等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高速成长。
[13] 王绍光教授率先从波兰尼的理论立场看待中国的改革,并将其划分为两个阶段,即第一个阶段是市场的持续扩张,第二个阶段是对市场的限制和社会保护的兴起。见王绍光:“大转型:1980年代以来中国的双向运动”,《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孟捷和李怡乐则在下述文章里运用这一框架并结合马克思的理论观点探讨了中国劳动市场的转变过程。见孟捷、李怡乐:“改革以来劳动力商品化和雇佣关系的发展——波兰尼和马克思的视角”,《开放时代》2013年第5期。
[14] 史正富教授在其著作里分析了中国经济在过往三十年间形成的几种基本生产关系,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等。参见史正富:《超长增长:1979-2049年的中国经济》,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他的这一研究可以视为对所谓“发展型国家”(developmental state)理论的进一步发展。
[15] 对农民工制度的经济意义及农民工的半无产阶级化性质的分析,可参见孟捷、李怡乐:“改革以来劳动力商品化和雇佣关系的发展:马克思和波兰尼的视角”,《开放时代》2013年第5期。
4. 马克思主义和新制度主义:对诺思和阿西莫格鲁等人的批判性评论
在这一节里,我们将在上述讨论的基础上,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做一个比较,这一比较不仅要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上揭示新制度经济学的局限性,而且要指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在何种意义上有可能开展建设性的对话。在马克思主义和新古典主义之间,迄今为止还从未实现任何领域的这种对话,笔者认为,制度变迁理论有可能是唯一的例外。
依照本文的观点,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生产力归根结底的作用可以在“事后”(ex post)而非一定在“事先”(ex ante)体现出来,这便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框架内,为承认其它社会权力在历史发生学上的直接决定作用开辟了空间。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生产力的这种“事后”作用不是注定能实现的,另一方面,这种作用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也不是以相同的形式、节奏和速度而实现的。在这里,那些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因素如何最终导致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是以复杂的历史制度因素为中介的。为此,如何解释这些历史制度因素的作用,就成了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引的制度经济学所面临的关键问题。笔者以为,在这些问题上,以诺思和阿西莫格鲁为代表的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马克思主义所借鉴。
在诺思和阿西莫格鲁等人的著作中,不乏一些直接针对历史唯物主义的评论,但这些评论都以传统的生产力一元决定论为对象,完全忽略了马克思主义内部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其他解释。例如,在诺思看来,马克思的缺陷是以技术变革解释长期制度变迁,但问题是,“单独的技术变化几乎不能解释许多长期性的变革,在这些变革中,技术似乎没有重大的变化,或技术变化似乎没有要求重大的组织变革来实现其潜力”。[1] 类似的,阿西莫格鲁及其合作者近期也写道:马克思“只强调了作为‘历史动力’……的技术和生产力,而各种制度和政治因素——例如,谁拥有政治权力、权力如何行使、怎样限制权力,等等——则被彻底忽视了。”“马克思根本没有考虑制度和政治因素,因为他认为它们只不过是生产力释放出来的强大冲击的派生结果而已。”[2] 在诺思和阿西莫格鲁那里,政治权力、国家是决定经济增长和生产力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这种观点其实完全可以在一个经过重构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中被接纳。
在笔者看来,本文强调的生产关系具有两重功能,以及由此而来的生产关系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独立于生产力而演变的自主性,为马克思主义和新制度主义的对话提供了可能。值得指出的是,生产关系具有双重功能,且这两种功能可能彼此冲突的观点,在某种意义上也是诺思的见解。譬如,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诺思写道:“(制度)有两个目的:一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即在要素和产品市场上界定所有权结构),这能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二是,在第一个目的框架中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从而使国家税收增加。” 他还写道:“上述两个目的并不完全一致。第二个目的包含一套能使社会产出最大化而完全有效率的产权,而第一个目的是企图确立一套基本规则以保证统治者自己收入的最大化(或者,……是使统治者所代表的集团或阶级的垄断租金最大化)。……在使统治者(和他的集团)的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体制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3]
在这里,诺思用新制度经济学的术语表达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关系的两重功能及其相互间矛盾的思想。诺思自己含蓄地承认,上述有关制度的两种目的及其冲突的思想来自马克思,他写道:“使统治者(或统治阶级)租金最大化的产权结构和那种会带来经济增长的产权结构是相冲突的。这类冲突的一个变种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方式的矛盾的见解,根据这种见解,所有制结构和由不断演化的一组技术变革所带来的潜在收益的实现是不相容的。”[4]
诺思对制度的双重目的或功能的区分,和他提出的国家悖论是相关联的。国家作为最重要的制度即产权制度的界定者,既可以起到推动经济增长和生产力发展的作用,也可以阻碍这一发展,即起到相反的作用,这便是所谓国家悖论的含义。从本文提出的有机生产方式变迁的视角来看,正是阶级斗争和国家间的竞争,有利于克服这种悖论,因为这两个因素的作用类似于某种进化的淘汰机制,凡是没有能力通过制度变革引致生产型生产关系的国家及其文明,在历史进程中被淘汰的几率也越大。因此,如果有机生产方式的变迁的确构成了历史发展的趋势,国家悖论便可在此前提下获得解决。
历史唯物主义对诺思的影响还体现在,后者尽管不曾直接使用生产关系的概念,但构成各种制度的合约关系事实上是生产关系的代名词。在诺思那里,合约关系既包括自愿关系,也包括非自愿关系,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他把领主和农奴的关系也理解为合约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交易条件明显有利于领主。在诺思看来,关键的问题是,什么决定了有利于领主的交易条件的限度,以及这些交易条件是如何随着时间而改变的。[5]
诺思以合约关系代替生产关系,时常成为一些马克思主义者批判的对象。[6] 这类批判所忽略的是,自葛兰西以来,在马克思主义分析传统中便有一些理论,论证了生产关系表现或转化为合约关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生产关系是一种权力关系,这种权力关系往往与暴力和强制相联系。但是,任何统治和剥削的权力在强制(coercion)这一维度之外,还往往包含共识(consent)的维度,若缺乏后者的支撑,权力关系将难以维持。一种生产关系之所以有可能表现为相互承诺的交易或合约关系,原因盖源于此。最早就这一问题展开分析的是葛兰西,他在国家理论里涉及了这个问题。上个世纪70年代,一些马克思主义者如美国社会学家布洛威和法国人类学家戈德利耶,分别结合各自不同的研究领域,进一步推进了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戈德利耶明确提出,在权力的两个因素即强制和共识之间,后者对于维持权力关系更为有效;而共识之所以能产生,源于下述条件:统治者有能力使被统治者确信,统治在于为被统治者提供服务,被统治者为此感到有责任以自己的服务换取统治者提供的相应服务。“对于统治和剥削关系的形成和长期的再生产而言,这些关系必须表现为一种交易,表现为服务的交易。正是这一点建立起那些被统治者的主动或被动的共识。”“倘若不是采取服务的交易的形式,没有一种统治,即便是从暴力诞生的统治,能够持续下去。”[7]
合约关系作为权力关系(或生产关系)的转化或表现形式,并没有从根本上取消压迫性的权力关系,而是与之并存,并使后者采取了使社会紧张相对舒缓的形式。生产关系向合约关系的这种转化,必然伴随着相应的观念形式的出现。这些观念形式或意识形态,表达了当事人对双方之间交易或合约关系的性质、目的和内容的理解。没有这些观念形式或意识形态,这种交易或合约关系就无法被组织起来;另一方面,这些观念形式和意识形态同时也发挥了将既有权力关系合法化的作用。
戈德利耶(以及布洛威)的缺点是,他们较充分地讨论了生产关系表现或转化为合约关系对于一种生产关系再生产的必要性或意义,以及观念形式或意识形态在这种转化中的作用,但相对忽略了生产关系转化为合约关系所需要的生产力条件。一种具有压迫性的生产关系之所以能转化为合约关系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转化为这种关系,归根结底取决于这种生产关系的生产性,换言之,取决于既定生产关系在多大程度上能将剩余的榨取和生产力的发展结合在一起,从而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实现某种程度的物质利益正和关系。这种物质利益正和关系是建构上述交易或合约关系的根本条件,也是维持或再生产一种生产关系的根本条件。[8]
上述在葛兰西、戈德利耶、布洛威等马克思主义者那里得到深入讨论的思想,在诺思的理论中被转换成了具有新制度主义特色的话语。在诺思那里,产权制度需要和意识形态相结合才能有效地运作,因为意识形态有助于使现有产权制度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人们的内心得到尊重,从而降低产权的实施成本即交易费用,用他的话来说,“维持现有秩序的成本与该制度的被体认到的合法性(the perceived legitimacy)负相关”(可解读为,这种合法性越高,制度成本便越低);另一方面,“引导人们成为搭便车者所必须的报酬与对现存制度的被体认到的合法性正相关”(即合法性越高,搭便车的可能越少)。[9]
尽管意识形态理论在诺思的体系中显得非常重要,但若考虑到诸多马克思主义者对意识形态理论的贡献,诺思在这一理论上的独创之处其实所剩无多。诺思的优势在于,较其目光短浅的新古典同行而言,他对新古典经济学的局限性有着更为深入的了解,另一方面,他对马克思主义、以及深受马克思主义影响的当代社会科学也拥有相当广博的知识。诺思身上的这种“比较优势”使其有可能为自己设定如下任务,即在新古典经济学范式的基础上,通过引入产权、制度、意识形态和国家等因素,以分析制度变迁。在意识形态理论上,诺思的独到之处在于,他想以意识形态理论解决所谓“搭便车”的问题,但细究起来,这个问题不过是在以个人功利主义计算为前提的纯粹新古典框架内才会生发的问题,因而并不具有超出新古典范式以外的普遍意义。[10]
诺思的理论和马克思主义虽然存在某些相似或相通之处,但两者之间毕竟存在根本的差异。诺思对新古典范式虽常有批判,但这种批判只是为了拓宽后者的分析范围,增强这一范式的生存能力,因而是在新古典经济学内部发动的批判。诺思顽固地认为,新古典经济学代表了经济科学的成就,放弃这一理论等于放弃科学本身。[11] 另一方面,他又清醒地看到,新古典经济学在意识形态斗争中具有如下劣势:“与马克思主义相比,自由市场意识形态并未在一个包含社会、政治和哲学(更不必谈形而上学)理论的包罗万象的框架内而发展。其结果是,在面临各种条件的变化时,要维持和取得各个集团对它的忠诚,面临着严峻的困难。”[12] 或许正是基于这一考虑,诺思试图把新古典经济学所忽视的内容,即制度、产权、国家、意识形态,一概引入其分析的架构中来,以使其和马克思主义一样,具有综合政治、社会、哲学等各方面理论的能力。从具体方法来看,引入交易费用概念,是达成上述目标的主要手段。正如诺思所指出的,在新古典经济学假设的世界里,只存在唯一一种制度,即作为交易体系的市场,在这一前提下,交易费用等于零。一旦引入与产权界定相关联的正的交易费用,就可以在理论上进入原本为新古典经济学所忽视的现实世界。正如他所说的,通过 “把新古典分析的范围扩大,把交易费用包括在内,就能提供一个重要的理论途径,通过它就可以分析经济组织,并探讨现有的产权制度与一个经济的生产潜力之间的冲突。”[13]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本来是马克思主义分析的主题,经过诺思这样的处理,现在也成为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了。
那么,以诺思为代表的新古典制度经济学,是否真的能胜任这一任务呢?诺思始终坚持,新古典经济学提供了对生产力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唯一可能的解释。诺思在这一问题上的固执或独断尤其体现在,在他眼中,《共产党宣言》对资本主义发展过程的描述,和新古典增长模型是完全一致的。[14] 诺思在此全然忘记了,同样是通过阅读《共产党宣言》和《资本论》,熊彼特(以及后世的演化经济学家)体认到,新古典经济学所提供的纯然是静态的资源配置理论,并不适合分析以创新为前提的资本主义发展。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涉及企业和国家这两项制度,让我们简单考察一下诺思在这两个问题上的观点。在诺思——以及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工厂制度出现的原因在于削减了交易费用,从而降低创新成本,推动了生产率进步。[15] 然而,一个基于熊彼特或马克思立场的理论家,马上便可提出以下问题:为什么企业存在的原因一定要通过削减交易费用来解释,而不是与价值创造相联系呢?在这个问题上,可以将诺思与美国学者拉佐尼克作个对比。拉佐尼克是一位同时受到马克思和熊彼特影响的经济学家,他提出了一个创新性企业的理论,并从这个理论出发批评了新制度经济学。在拉佐尼克那里,生产性组织可以通过内部计划对专业化分工加以协调,并借此开发创新所需的生产性投入,但这样一来,势必要投资于管理结构,从而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成本,即提高交易费用。拉佐尼克指出,对企业而言,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于能否依靠其组织能力实现钱德勒意义上的速度经济,使投资于高额管理成本而带来的劣势,转变为生产率增长的优势,从而实现创新和价值创造。[16] 拉佐尼克的这个理论,和马克思在《资本论》里勾画的企业理论一样,都将价值创造看作企业存在的目的,区别只在于是否使用劳动价值论来解释这种价值创造。在马克思经济学中,交易费用的问题也是存在的,但并不占据主要地位。诺思从降低交易费用的角度解释企业之所以存在和生产率进步的原因,虽然和正统新古典经济学相比是一个进步,但只描绘了一幅片面的图画。
在诺思那里,国家的作用在于重新界定产权,从而降低交易费用,推动经济增长。在这个理论中,国家似乎显得非常重要,但这种重要性只限于通过降低交易费用,使经济体系回归新古典完全竞争理论所设想的虚拟世界。在新古典一般均衡理论中,一方面假定国家在市场中不起积极的作用(所谓中性国家),另一方面排除了熊彼特意义上的生产性组织。然而,任何理论如果将这两项关键制度(即国家和创新型企业)放逐于市场之外,就无法真正解释现代市场经济及其效率。诺思虽然表面上重视国家对于制度供给的作用,却服从于自由主义的传统理念,即将经济(或市场)和政治截然两分,不仅从市场中排除了任何形式的国家权力,也排除了由市场内生的具有垄断性的其他非对称权力。这样一来,在诺思(以及后文还要谈到的阿西莫格鲁)那里,国家除了界定产权、监督合约的实施以及提供某些公共品以外,在市场中便无其他积极的作用。这种理论最终和国家作为“守夜人”的自由主义理论达成了关键的一致,不仅难以解释凯恩斯以来的发达资本主义经济,更无法解释当代中国经济的发展。
从方法论上看,诺思采纳交易费用概念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在理想的新古典世界和现实世界之间搭起一座可沟通的桥梁。交易费用概念是为解救新古典经济学的困境而提出的,因而所担负的主要是克服范式危机的任务,至于这个概念在含义上太过模糊,在现实中难以操作和计算,对诺思而言只是第二位的问题。如果有人只看到这一问题,进而批评交易费用概念本身,那是没有理解这个概念所担负的作为新古典经济学范式危机的“救世主”的角色。即便交易费用概念永远无法获得准确的定义和度量,旨在扩大自身解释力、争夺意识形态霸权的新古典经济学也需要这个概念,因为依靠这个概念它的一只脚就能伸进现实世界。饶有讽刺意味的是,诺思自以为是在科学的意义上探讨意识形态问题(他有发展“意识形态的实证理论”这样的提法),却浑然忘记了,他赖以开展这种分析的理论本身,其核心内容(完全竞争市场的一般均衡理论)也是一种意识形态,甚至是披着现代科学外衣的“神学”。[17]
让我们再来看看另一位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阿西莫格鲁。阿西莫格鲁及其合作者约翰逊最近出版的著作《国家为什么会失败》,为我们全面考察其理论提供了一个适当的机会。在这部著作里,作者总结了自己在过往十余年间所作的研究。对笔者而言,书中最令人感兴趣的观点,无疑当属包容性制度之于经济增长的重要意义。阿西莫格鲁等人区分了包容性制度和汲取性制度,并将其进一步界分为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这样一来,我们就有了四种类型的制度以及由此产生的四种制度的不同组合。在阿西莫格鲁等人看来,政治决策过程和政治制度在决定经济发展中具有决定性意义;而且,只有包容性政治制度才能与包容性经济制度相匹配,并带来一国的长期经济增长。这些见解进一步发展了诺思的观点。
阿西莫格鲁及其合作者对包容性经济制度的界定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不仅区别了包容性经济制度和汲取性经济制度,而且将两者对立起来。第二,包容性经济制度的核心是包容性市场,在理论上,这一市场类似于新古典经济学的完全竞争市场,用阿西莫格鲁等人的话来说,这一市场“不仅给人们追求最适合他们才能的职业的自由,而且给他们这样做的平等舞台。有好想法的人可以开公司,工人可以选择生产率更高的活动,低效率的企业会被高效率的企业取代”等等。第三,与前述特点相对应,包容性经济制度的概念预设了对国家的经济作用的理解,在阿西莫格鲁及其合作者那里,这一作用大体类似于斯密的“守夜人”,不过,在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方面,有时也暗示了国家的更为积极的作用。[18]
阿西莫格鲁等人对包容性经济制度和汲取性经济制度的界分,与诺思的思想是大体一致的。[19] 这一对概念和本文采用的另一对概念(即生产性/榨取性生产关系)表面上看是类似的,但细究起来,两者之间有着显著的区别,这体现在,第一,在阿西莫格鲁等人那里,包容性经济制度在定义上过于依赖一组特定类型的制度(如私人产权和包容性市场),因而忽略了下述可能性,即这些特定类型的制度在不同的社会历史背景下未必一定导致令人满意的增长绩效。对阿西莫格鲁等人来说,一个难以面对的事实是,一些看似具备了包容性制度的国家,并不一定会出现更优于其他国家的经济增长。一个典型例证是将印度和中国相比较,无论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中国还是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国,其增长绩效都优于同时期的印度。和阿西莫格鲁不同,本文采纳的与相对/绝对剩余生产方式分别对应的生产性/榨取性生产关系,在定义上并不依赖于特定的制度,而只取决于各自的功能(即是否能将剩余的获取与生产力的发展相联系),这种界定方式反而使这对概念有可能在制度变迁理论中获得更为广泛而灵活的适用性。
第二,根据阿西莫格鲁等人对包容性经济制度的界定,市场和国家(或者经济和政治)依旧是截然两分的不同领域。而参照戈德利耶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概念重构,政治权力可以参与构成或直接充当生产关系,经济和政治、市场和国家因而是相互包容和彼此渗透的。这一观点在解释改革以来形成的中国发展模式的特点和中国经济增长的制度条件时,具有格外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第三,在阿西莫格鲁等人的著作里,包容性经济制度和汲取性经济制度是互相排斥的,这一观点低估了下述可能性,即这两者有时是可以并存的,并在特定条件下相互转化。这种可能性意味着,某类制度形式在特定背景下可能具有包容性,在另一背景下则可能具有汲取性。阿西莫格鲁对这两种制度的截然两分,事实上美化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低估了汲取性制度或绝对剩余价值生产之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意义。从历史上看,资本主义的演化过程是绝对剩余生产和相对剩余生产各自所占比重的此消彼长的过程。而且,从世界体系的角度看,还很难说这种此消彼长是以相对剩余生产的比重持续增长的方式实现的(尽管这是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所假设的)。自卢森堡以来,马克思主义分析传统中一直有一种观点,认为资本主义核心国家可以通过支配外围国家的剩余,支持核心国家的资本积累。这意味着,除了马克思所注重的以提高生产力、增加相对剩余价值为前提的内源型资本积累外,资本积累还存在另一类形式。哈维曾将后一类型的资本积累称作“剥夺性积累”,并试图在概念上将其进一步普遍化,以囊括包括金融化在内的各种新的剥削形式。[20] 毫无疑问,造成这种剥夺性积累的制度条件,和造成内源型积累的制度条件,在相当程度上是重合的。
不过,尽管存在上述片面性,阿西莫格鲁等人在诺思的基础上提出的下述观点,即特定的政治制度有利于诱致特定的经济制度的形成,进而促进了生产率增长[21],仍然有许多合理的成分,并与有机生产方式变迁的观点有明显的相通之处。他们针对一些国家的历史制度分析,以及为此而发展的计量经济学技巧,的确提供了一些有价值的成果,有助于我们理解那些直接决定历史的制度因素与生产力进步之间在“事后”所建立的联系。这种联系的实质,在于利用制度的创造性毁灭创设出一整套生产关系,使之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借用科恩的术语,即使得一个社会中流行的生产关系最终转变为一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功能性关系。尽管阿西莫格鲁等人指斥历史唯物主义犯有生产力决定论的错误,但略有讽刺意味的是,这种“事后”形成的功能性关系,也构成了他们自身研究的主题。
[1] 见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迁》,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29页。
[2] 阿西莫格鲁、罗宾逊:“资本主义一般规律之兴衰——评皮凯蒂《21世纪资本论》”,贾拥民译,《新政治经济学评论》,2014年,第8期;转载于《复印报刊资料·理论经济学》2015年第4期,第81和第79页。
[3] 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24-25页。
[4] North, D.C., The Structure and Change in Economic History, London and New York: W.W. Norton & Company, 1981, p. 28. 值得指出的是,诺思此书在大陆有两个译本,这两个译本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一些误译。鉴于诺思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中国经济学界造成的深刻影响,其主要著作之一在大陆迄今尚未有一可信的中译本,不能不说是巨大的遗憾。
[5] 参见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226页。
[6] 例如,林岗曾批评诺思将非自愿的农奴制生产关系作为合约关系,见其《马克思主义与经济学》,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202页。
[7] Godelier, M., The Mental and the Material, English trans., London: Verso, 1986, p.160; p.161.(重点标识是原有的)另见p.157. 戈德利耶还提出:生产关系向合约关系的这种转化,有助于“限制对野蛮的力量和身体暴力的运用,无论这种暴力是统治者的压迫性暴力,还是被统治者的反抗性暴力。” (ibid, p.164) 戈德利耶认为,甚至在奴隶制生产方式下,生产关系也在一定意义上表现为合约关系,他写道:“暴力和合约相结合,以造成奴隶生产关系的运作和再生产。” ( ibid, p.165.)
[8] 笔者在下述论文里从这一点出发对布洛威的理论作了批判的分析,并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探讨了这种正和关系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存在的条件。见孟捷:“劳动与资本在价值创造中的正和关系研究”,《经济研究》2011年第4期。
[9] North, D.C., The Structure and Change in Economic History, London and New York: W.W. Norton & Company, 1981, p. 53; p. 54. 顺便指出,诺思这一著作的两个大陆译本在翻译这两句话时均有严重错误。
[10] 诺思:“最为重要的是,任何一个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克服搭便车问题。其基本目的在于促进一些团体在行为上与简单的、享乐主义的、个人的成本收益计算反其道而行之。这是各种主要意识形态的核心任务,因为无论是维持现有的秩序,还是推翻现存的秩序,都不可能离开这种行为。” North, D.C., The Structure and Change in Economic History, London and New York: W.W. Norton & Company, 1981, p. 53.
[11] 诺思:“新古典经济学通过提供一个严密的、合乎逻辑的分析框架,已经使经济学成为卓越的社会科学。放弃新古典理论便是放弃作为科学的经济学。挑战在于拓宽新古典经济学的视界,以便把握这些问题。” North, D.C., ‘Structure and Performance: The Task of Economic History’,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vol.16, Sep. 1978, p. 963.
[12] North, D.C., The Structure and Change in Economic History, London and New York: W.W. Norton & Company, 1981, p.53.
[13] 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版,第69页。
[14] 诺思写道:“统治者界定的所有权结构与新古典增长模型所指的效率标准相一致”,解释了“《共产党宣言》中所描述的资本主义”。见《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版,第29页。
[15] 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版,第190和180页。
[16] Lazonick, W., Business Organization and the Myth of Market Economy, CUP 1991. 尤见该书第9章对诺思的批判。
[17] 对新古典经济学的神学性质的分析,可参见美国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弗里的下述著作,Foley, D.K., Adam’s Fallacy: A Guide to Economic Theolog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18] 参见阿西莫格鲁、约翰逊:《国家为什么会失败》,李增刚译,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年,第52-53页。
[19] 诺思有“生产性的制度安排”这样的提法,与包容性制度的概念意义类似,见诺斯、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北京:华夏出版社2009年,厉以平、蔡磊译,第13页。
[20] 参见哈维:《剥夺性积累》,载于哈维:《新帝国主义》,初立忠、沈晓雷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
[21] 阿西莫格鲁等人将包容性经济制度和包容性政治制度的“匹配“作为实现经济增长的制度条件(阿西莫格鲁、约翰逊:《国家为什么会失败》,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年,第57-58页),这一观点虽然包含着一些合理的成分,但在理论上却可以看作福山“历史终结论”的另一个版本,这是因为,他们对包容性经济制度的界定,意味着他们将完全竞争市场作为衡量一切经济制度有效性的标准;另一方面,他们对包容性政治制度的界定,又意味着将资产阶级的代议制民主作为衡量政治制度有效性的标准。值得一提的是,马克思也曾批评过“历史终结论”,并采用了“世界历史的终结”这一术语,他写道:“断言自由竞争等于生产力发展的终极形式,因而也是人类自由的终极形式,这无非是说中产阶级的统治就是世界历史的终结——对前天的暴发户们来说这当然是一个愉快的想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161页。重点标识为引者添加。
5. 尾论
历史唯物主义自其提出以来,一直面临着来自马克思主义外部和内部的争论。如果撇开来自外部的、即来自非马克思主义者的批评不谈,在马克思主义者内部,大约经历了三次争论。还在恩格斯在世时,就已经出现了将历史唯物主义理解为经济决定论或生产力决定论的倾向,在其晚年的几封著名书信中,恩格斯试图批评并纠正这种倾向。这批书信的问世象征着马克思主义史上第一次出现了围绕历史唯物主义的争论。恩格斯当时把经济(和生产力)决定论的出现,视为马克思和他本人对历史唯物主义解释得不够充分而造成的误解,而不是历史唯物主义本身内在矛盾的表现。[1] 因此,尽管恩格斯为纠正这一决定论倾向付出了很大努力,但这一努力并不成功。[2] 恩格斯去世后,这种经济决定论成了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最为通行的解释。第二次争论发生在十月革命前后,当时围绕这场革命的性质,在国际马克思主义者中间产生了争议,这些争议在理论上必然涉及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第二国际社会主义者普遍站在生产力一元决定论的基础上,认为十月革命缺乏相应的生产力基础,不是一场社会主义性质的革命。即便是赞成十月革命的葛兰西,在撰文评论这场革命时,也将文章题名为“反《资本论》的革命”。[3] 列宁本人对这一问题的态度,前文已经分析过了。值得一提的是,在20世纪20年代,布哈林出版了《历史唯物主义》一书,大致沿袭了生产力一元决定论的观点。布哈林是俄国布尔什维克党的领导人之一,他在书中表露的观点与列宁晚年对历史唯物主义的看法显然是有分歧的。这种分歧还体现在卢卡奇针对该书撰写的书评当中。此后,经过大约半个世纪,在70年代西方马克思主义复兴的潮流中,又出现了第三次大的分歧或争论,其典型表现是科恩和布伦纳各自发表的著作,尽管在这两人之间似乎并未展开直接的论战,但双方的理论以更为发展的形式再现了卢卡奇和布哈林的争论。[4]
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内在矛盾使马克思主义者一直面临着下述近乎悖论的尴尬局面:一方面,如果坚持生产力在解释历史制度变迁中的首要性地位,其结果将导向生产力决定论,即认为任何历史制度变迁都可以从生产力的变化中推演出来;另一方面,如果放弃这一观点,承认其他因素具有与生产力类似的首要性,其结果将有滑向韦伯式理论的危险,即承认所有类型的社会权力在历史变迁中都具有同等的重要性。[5] 本文的全部讨论旨在探索克服这一悖论的可能性。通过引入有机生产方式变迁的概念,我们保留了生产力一元决定论的合理内核,在承认生产力的归根结底作用的同时,又对这种作用的实现方式做出了不同于以往的解释。根据这种解释,生产力的归根结底的作用不同于在历史过程中的直接决定作用;推动生产方式改变的直接原因可能和生产力的发展无关,但一种生产方式要在整体上实现不可逆的改变,却必须以生产力的发展为最终条件。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构想一个有机生产方式变迁的历史序列,但这一序列只是对历史发展总体趋势的概括,并不能无条件地用于解释每一段实际历史。一些要求将历史唯物主义提出的经济社会形态发展序列与每一国家、每一时期的历史直接对应的观点,是误解了历史唯物主义作为历史理论的性质。
在实际历史进程中,除了生产力系统的自主变化外,阶级斗争和国家间竞争是推动生产方式演变的两大直接动因。一种生产方式的演变在何种程度上转化为有机生产方式的变迁,取决于流行的生产关系的性质及其变化的方向。根据前文的观点,一方面,人类社会中各种不同的制度型式都有可能依据其功能担负起生产关系的角色,另一方面,生产关系的作用不仅在于适应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且在于增加统治阶级获取的剩余,生产关系的这两重功能既可以相互结合,也可以相互背离。如果一国的特定利益集团或利益集团联盟,面对来自阶级冲突和国家间竞争的压力,有能力利用国家权力推动一场制度的创造性毁灭,将流行的生产关系转变为切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生产关系,从而使剩余的增长更多地建立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就有可能促成有机生产方式的变迁。这一制度的创造性毁灭过程,同时也是国家形成的过程。国家既是推动制度变迁的外部力量,其自身之形成也构成了这一制度变迁的内在组成部分,正是这一特点使得国家理论相应地成为一切制度变迁理论的核心。在法国马克思主义者戈德利耶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提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治关系和政治权力往往直接充当或参与构建了生产关系。这一观点对于理解中国改革以来的制度变迁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笔者希望,本文提出的这一再解释能给历史唯物主义带来足够的弹性和活力,使之不仅摆脱传统的生产力一元决定论的束缚,而且能为发展“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提供必要的方法论指引。
[1] “青年们有时过分看重经济方面,这有一部分是马克思和我应当负责的。我们在反驳我们的论敌时,常常不得不强调被他们否认的主要原则,并且不是始终都有时间、地点和机会来给其他参预交互作用的因素以应有的重视。” 恩格斯1890年9月21日致布洛赫的信,载于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501页。另见恩格斯1893年7月14日致梅林的信,同上书,第553页。
[2] 卢卡奇:“恩格斯在晚年曾作过坚持不懈的(但徒劳的)努力,试图把机械的庸俗的、错误的认识论的经济优先观(有人把它作为马克思主义的基础)引上辩证法的轨道:他试图防止这样一种观点,就是似乎任何社会现象都能从经济中‘作为逻辑的必然而推导出来’。”《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下卷,第274页。
[3] 葛兰西写道:“布尔什维克否定了卡尔·马克思,并用毫不含糊的行动和所取得的胜利证明:历史唯物主义的原则并不像人们可能认为和一直被想象的那样是一成不变的。”见其“反《资本论》的革命”,《葛兰西文选:1916-1935》,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0页。
[4] 考虑到马克思主义者围绕历史唯物主义的上述争论,诺思的下述评论是不无道理的:“有多少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几乎就有多少种对马克思理论的注释。这就使确定马克思的模型变得很困难。”见《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版,第67页。不过,诺思尽管知晓这种困难,却不加讨论地把历史唯物主义理解为技术决定论(同上引)。
[5] 里格比曾总结了历史唯物主义所面临的这种悖论:“正如高质量的马克思主义历史研究所表明的,马克思主义者很容易摆脱还原论的魔咒,而它的批判者通常会将还原论视为导致它失败的关键所在。但是,马克思主义者只能以滑向多元论为代价才能避免这种危险。因此,马克思主义似乎无法成功地摆脱这两种命定的束缚。”(见其《马克思主义与历史学》,南京:译林出版社,第二版序,第29页)这里提到的还原论指的是将社会历史发展的原因归结为生产力的生产力一元决定论。多元论则是指新韦伯主义理论,美国社会学家迈克尔·曼是这一理论的当代代表,该理论认为,不存在具有决定性作用的社会领域(如经济),在历史过程中,经济的、政治的、军事的、意识形态的权力都可能发挥决定性作用,这些权力是相互依赖、彼此转化的。参见迈克尔·曼的多卷本著作《社会权力的来源》(刘北成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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