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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占有剩余价值在什么意义上是不符合(或符合)正义的 ——试论马克思的三种正义概念

孟捷 CPEER 2021-08-04

本文出自孟捷著《历史唯物论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

作者:孟捷,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正如恩格斯所说,剩余价值理论和历史唯物主义一道,构成了马克思毕生的两大发现。当代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深知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重要性,他曾提出:“(马克思经济学)的关键性概念是有关‘剩余价值’的概念”,马克思正是通过这一概念,“企图(a)揭露资本家剥削劳动者的性质,以及(b)说明经济发展和垂死的资本主义的运动规律。”针对第一点他还说:“剩余价值是在道德上没有理由的超过劳动成本之上的加值。” 马克思的这一理论“如果正确的话,这看来是对资本主义的罪行的一个严重判决。” [1]

在这里,萨缪尔森触及了剩余价值论的两个维度,第一,这个理论旨在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动规律,第二,这个理论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否合乎正义的一个判决。换言之,剩余价值理论既是一个实然性理论,也是一个关乎正义的理论。那么,如何理解这两个维度的关系呢?在什么意义上,占有剩余价值成了资本主义的“罪行”?又在什么意义上,占有剩余价值是合乎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中的正义的呢?

[1]处引证分别见于萨缪尔森:《经济学》中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页348;萨缪尔森:《经济学》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页316和页317。


1. 与既定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正义


最先把剩余价值论(以及劳动价值论)作为一个正义理论来看待的,是19世纪英国的李嘉图派社会主义者。他们利用劳动价值论复活了洛克提出的劳动的自然法理论,后者将劳动看作个人财产权的基础。李嘉图派社会主义者提出,既然只有活劳动创造价值,劳动者就应该凭借一天的劳动获得全部劳动产品。马克思看待这些空想社会主义者的态度,具有微妙的两面性。[1] 一方面,马克思指出,李嘉图派社会主义者抓住了古典经济学无意中表述出来的矛盾,向古典经济学家指出,你们自己驳倒了自己:资本不过是对工人的诈骗,劳动才是一切,因为价值是劳动创造的。在这种批判中,马克思似乎在暗示,李嘉图派社会主义者的主张存有某些合理的因素。另一方面,正如下文将要分析的,和这些空想社会主义者不同,马克思又明确地拒绝将剩余价值理论作为一种正义理论来看待。因此,在他那里,剩余价值论的上述两个维度,只能说是“自在地”并存着,换言之,马克思并没有自觉地区分这两个维度,并阐明这两个维度之间的联系。而且,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主要是把剩余价值论(以及劳动价值论)作为一个实然理论来看待的,即将其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运动规律,并用以阐明其他规律。

马克思思想里的后一面倾向,集中反映在他生前的最后一篇经济学著作——《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在那里,马克思结合对瓦格纳的评述,进一步阐述了他的立场。他写道:

“这个蠢汉(指阿·瓦格纳——引者按)偷偷塞给我这样一个论断:只是由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不合理地为资本主义企业主所得’。然而我的论断完全相反:商品生产发展到一定的时候,必然成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按照商品生产中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规律,‘剩余价值’归资本家,而不归工人。” [2]

按照马克思这里的观点,占有剩余价值的基础在于:第一,资本家“不仅‘剥取’和‘掠夺’,而且……帮助创造属于剥取的东西”。第二,“资本家只要付给工人以劳动力的实际价值,就完全有权利,也就是符合于这种生产方式的权利,获得剩余价值。”[3]

马克思对瓦格纳的这种批判是可訾议的。根据马克思的观点,资本家只要付给工人以劳动力的实际价值,就完全有权利,也就是符合于这种生产方式的权利,获得剩余价值。可是,什么是劳动力的价值?劳动力价值并不是由单纯的经济原因预先给定的,政治因素如阶级斗争也会参与劳动力价值的决定。经济规律的作用,如产业后备军的形成,使工资不至于上涨到把新价值全部吞噬掉,但在这个上限内,实际工资,从而劳动力价值的大小(在消费品单位价值既定条件下)是由阶级斗争决定的。果如此,资本家付给工人以劳动力的实际价值这个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不确定的。[4] 笔者认为,占有剩余价值的正当性并不能依此得到充分的论证。

剩下来的理由就是,资本家也帮助创造可供剥取的东西。但这也不是充分的论证。因为,按照这个说法,资本家只该获得他实际创造的那部分价值,而非全部剩余价值。

撇开上述经济学问题不谈,依照马克思这里的看法,只要是符合价值规律的,就符合正义,这体现出一种倾向,即不能超越既定的生产方式来谈论正义。这种看法鲜明地体现在《资本论》第三卷的一处论述中,在那里我们读到:

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5]

这段引文表明,第一,正义、公平等价值是作为既定生产方式的不可避免的结果而形成的,并与该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换言之,正义是具有功能性的相对价值。第二,在既定的生产方式中,个别当事人行为的正义性,应该立足于该生产方式整体的再生产来判定。弄虚作假尽管符合个别资本主义当事人的利益,但却违反了资本家阶级的利益。依此推论,垄断符合个别大资本的利益,但却有违资本家阶级的利益,因而需要借助于反垄断法来纠正,等等。

段忠桥教授曾对马克思上段论述的译文提出了意见,认为编译局的译文并未恰当地反映、甚至歪曲了马克思的正义观。[6] 然而,在笔者看来,段忠桥教授对编译局译文的批评并不那么令人信服,这体现在,第一,他的改动和原译文相比,差异并不如他想象得那么明显。第二,笔者查阅了企鹅版《资本论》的英译文,其文义和编译局的中译文是基本一致的。第三,马克思的相关思想不仅存在于《资本论》第三卷的引文中,在马克思对瓦格纳教科书的评述中,同样可以看到类似的倾向。因此,段忠桥教授想要从马克思那里一劳永逸地清除类似观点,在我们看来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7]

可以预先指出的是,在马克思的文本里,我们其实可以找到三种不同的的正义概念。上文讨论的可以称作马克思的第一种正义概念,这一概念所内涵的功能主义色彩,意味着它事实上是对现存生产方式中人的选择和行为的辩护,是对现存生产关系的辩护。不难想象,单纯采纳这种正义观,势必会将剩余价值论还原为一种纯粹的实然性理论,资本占有剩余价值也就成为一个和价值判断全然无关的事实性命题。为此,也就难怪以塔克(或译塔克尔)和伍德等人为代表的国外学者,认为马克思没有为我们提供一种正义理论。他们的观点,被称作“塔克-伍德命题”,在马克思主义者中间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8] 值得一提的是,这类思想其实可以追溯到恩格斯,后者就曾把剩余价值论的核心观点,即剩余价值是由工人的无酬劳动构成的,看作是与道德评判无涉的“简单的事实”。[9]

[1]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Ⅲ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页28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页52。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页428。重点号是原有的。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页401。关于资本家作为管理者(即所谓帮助创造可供剥取的东西)所起的作用,《资本论》里曾有以下论述:“随着许多雇佣工人的协作,资本的指挥发展成为劳动过程本身的进行所必要的条件,成为实际的生产条件。现在在生产场所不能缺少资本家的命令,就象在战场上不能缺少将军的命令一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页367。

[4]笔者曾经系统地讨论了马克思经济学中劳动力价值这一概念的弱点,参见孟捷:“劳动力价值再定义与剩余价值论的重构”,《政治经济学评论》2015年第4期。

[5]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页379。引文中的着重号为笔者所加。

[6]段忠桥:“马克思认为‘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吗?——对中央编译局《资本论》第三卷一段译文的质疑与重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0年第6期。

[7]编译局的译文:“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若改译为“基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可能更贴切些。马克思在此应该是指19世纪北美南部各州的蓄奴制。段忠桥教授将“奴隶制”改译为“奴隶般的劳动”,是不准确的。

[8]参见Tucker, R., Philosophy and Myth in Karl Marx, CUP, 1961; 伍德:“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 载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尼尔森:“马克思论正义:对塔克-伍德命题的重新审视”,载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

[9]晚年恩格斯这样写道:“他(指马克思——引者按)只说了剩余价值由无酬劳动构成这个简单的事实。”恩格斯:“马克思和洛贝尔图斯。‘哲学的贫困’德文版序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页209。恩格斯的上述观点包含在一段很长的论述中,后文对这段重要论述还将有进一步的评论。


2.超越历史的正义三原则


如果说马克思经济学里的第一种正义概念,是把正义问题限定在既存的生产方式之内,那么在第二种概念中,正义就成为对既存生产方式本身的诘问。恩格斯晚年在评论马克思对李嘉图派社会主义者的态度时涉猎了这个问题,他写道:

“李嘉图理论的上述应用,——认为全部社会产品,即工人的产品属于唯一的、真正的生产者,即工人,——直接引导到共产主义。但是,马克思在上述地方也指出,这种应用在经济学的形式上是错误的,因为这只不过是把道德运用于经济学而已。按照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规律,产品的绝大部分不是属于生产这些产品的工人。如果我们说:这是不公平的,不应该这样,那么这句话同经济学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我们不过是说,这些经济事实同我们的道德感有矛盾。所以马克思从来不把他的共产主义要求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必然的、我们眼见一天甚于一天的崩溃上;他只说了剩余价值由无酬劳动构成的简单的事实。但是,在经济学的形式上是错误的东西,在世界历史上却可以是正确的。如果群众的道德意识宣布某一经济事实,如当年的奴隶制或徭役制,是不公正的,这就证明这一经济事实本身已经过时,其他经济事实已经出现,因而原来的事实已经变得不能忍受和不能维持了。因此,在经济学的形式的谬误后面,可能隐藏着非常真实的经济内容。不过这里不是详细探讨剩余价值理论的意义和历史的地方。”[1]

恩格斯虽然认可对一种生产方式本身的正义性的诘问,但在这里,他显然把这种诘问看作是纯粹道义上的,而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换言之,在他那里,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似乎并不涉及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否合乎正义的论证,而只限于陈述所谓“简单的事实”。这种观点,即认为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甚至马克思经济学是价值中立的,自然令人难以苟同,而且也不符合马克思经济学的实际。为了论证这一点,我们想从《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和《资本论》的文本中选取一个例子,这便是马克思针对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向资本主义占有规律转变的论述。

    所谓商品生产的所有权规律具有两重含义,第一,它指的是洛克式的以劳动为基础的财产所有权,第二,它指的是在这种所有权基础上实现的等价物交换的规律。所谓资本主义占有规律,则是指资本家凭借着占有生产资料,占有劳动力在一定时间内的支配权,进而占有剩余价值。马克思首先指出,“资本主义占有规律”是在“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的基础上发生的。单从交换的角度看,剩余价值归资本家占有,是在劳动力和资本之间的等价交换的前提下产生的。在此意义上,资本占有剩余价值是合乎第一种正义的。然而,马克思接着又指出,商品生产的所有权规律向资本主义占有规律的转变,源于这样一个前提,即在生产过程中,资本家不经过交换就占有了他人劳动;而且,在再生产中,资本家用没有支付任何等价物就占有的过去的物化劳动,去交换他人的活劳动。交换中的形式平等在此变成了假象。资本同劳动力之间的等价交换,其实只是“在形式上”的交换,或者“只是表面上进行了交换”,“因为同活劳动能力相交换的那一部分资本,第一,本身是没有支付等价物而被占有的他人的劳动,第二,它必须由劳动能力附加一个剩余额来偿还,也就是说,这一部分资本实际上并没有交出去,而只是从一种形式变为另一种形式。可见,交换的关系完全不存在了,或者说,成了纯粹的假象。”[2]

在以上论述中,马克思不再从交易的正义(第一种概念)来看待问题,而把目光转换到生产的正义(这指向马克思的第二种正义概念)。在马克思的经济学著作中,我们可以找到大量段落,其中采用了诸如“盗窃”、“窃取”、“抢劫”、“掠夺”等用语,以表达对资本主义占有规律的谴责。正如一些学者强调的,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并不只是一个实然的理论,它同时也包含着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非正义性的批判。[3] 现在的问题是,马克思在做出这种批判时所依据的标准或原则是什么呢?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赞同英国马克思主义者杰拉斯的观点,即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批判,是以所谓“超越历史的原则(transhistorical principles)为前提的;这些超越历史的原则,和马克思经常批判的自然权利观念其实颇为近似。杰拉斯结合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对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的批判,以及对一种理想的人与土地的关系的描述,指出了这种近似性。[4] 我们还可以补充一个例证,在《资本论》第二卷的一处论述中,马克思同样表达了洛克式的自然法观点,即财产权应该以自身的劳动为基础。马克思在那里谈到,为了维护机器,工人往往在休息时进行擦洗机器的劳动,他写道:“在真正的工业中,这种擦洗劳动,是工人利用休息时间无偿地完成的,正因为这样,也往往是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的,这就成了大多数事故的根源。这种劳动不计算在产品的价格中。从这个意义上说,消费者是无代价地得到了它。另一方面,资本家也由此节省了机器的维持费用。这种费用是由工人用自己的身体来支付的,这是资本自我维持的秘密之一。事实上,这些秘密构成工人对于机器的法律要求权,甚至从资产阶级的法律观点看,也使工人成为机器的共有者。”[5]

在笔者看来,马克思在谴责资本主义时所依据的“超越历史的”规范性原则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

第一,以劳动为基础的财产权原则,即生产条件和产品的所有应该以劳动为基础,生产条件的所有和劳动应该相互统一,劳动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应该相互统一。在《资本论》里,马克思把在废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种统一,称作“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什么是重建个人所有制?这在学术界一直是个诉讼不休的问题。在马克思那里,“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以“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为前提的。[6] 非常有趣的是,在这里同时出现了占有和所有制(或译所有)这两个含义接近但又有微妙差别的概念。根据韩立新教授的诠释,占有(Besitz)指的是使用权,它不同于所有(Eigentum)。在《资本论》法文版问世前,德文《资本论》里一直采用的是“共同所有”。而在马克思亲自修订的法文版《资本论》里,“共同所有”被改成了“共同占有”。后来,恩格斯根据马克思的指示,在现在通用的《资本论》(德文第四版)中也将“共同所有”改成了“共同占有”。韩立新认为,这个改动避免了在一句话里同时出现“共同所有”和“个人所有”在逻辑上造成的矛盾,因而属于纠错的性质。[7] 和这种诠释不同,笔者认为,同时使用“共同所有”和“个人所有”这两个看似矛盾的概念,并不一定就是笔误。一个旁证是,除了个人所有制,马克思还使用过“公有制”(或译社会所有制)、或“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这样的概念来描述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形态,例如他说:

“这一对立形式(指财产占有的资本主义形式——引者)一旦消除,结果就会是他们(指工人——引者)社会地占有而不是作为各个私的个人占有这些生产资料。资本主义所有制只是生产资料的这种公有制的对立的表现,即单个人对生产条件的所有制(从而产品的所有制,因为产品不断转化为生产条件)遭到否定的对立的表现。……西斯蒙第为之痛哭的所有制和劳动的这种分离,是生产条件的所有制转化为公有制的必要过渡阶段。如果单个工人作为单独的人要再恢复对生产条件的所有制,那只有将生产力和大规模劳动发展分离开来才有可能。资本家对这种劳动的异己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 [8]

个人所有制和公有制之所以能同时并用,在于个人和社会之间围绕生产条件的所有而生发的矛盾在未来社会已经得到消解,这种消解自《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来,一直是马克思对未来社会基本特征的看法。[9] 因此,马克思才又有了“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这样的提法。问题的要害是,马克思提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并不是要清晰地界定一种经验形态的产权,而只是借由所有制这样的经济学术语表达一种和正义相关的价值,即以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或共同占有为中介,使每个劳动者的劳动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相统一(或者使劳动和生产条件的所有相统一),从而使每个劳动者得以自主地支配其劳动。

尽管个人所有制或公有制表达的只是一种价值,但在这一概念里,所有制一词却是在其本来的意义上使用的,即指的是对劳动的支配权。将重建个人所有制诠释为一种价值,有助于我们理解《反杜林论》留下的一段公案。杜林曾对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思想提出了尖锐的批判,认为个人所有制(以及马克思还使用过的社会所有制或公有制)概念是“马克思让他的信徒们自己去解的深奥的辩证法之谜”。为了回应杜林的诘难,恩格斯提出,社会所有制涉及的对象是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涉及的则是消费品,因此同时并提这两个概念,并无任何矛盾。[10] 应予指出的是,恩格斯对个人所有制的这个解释完全是为了服从当时党派斗争的需要而仓促地提出来的。虽然这样解释可能有利于把问题暂时掩盖住,但将个人所有制解释为对消费品的所有,在概念上有违所有制一词的本义,大多数马克思主义者今天也都不会接受恩格斯的这个解释。不过,恩格斯的这一解释虽然并不成立,却间接地表明,个人所有制根本不可能是一种在经验上可操作的所有制形态,如果我们还要保留这一概念,出路只有一个,即把它——和社会所有制一道——理解为一种价值。[11]

重建个人所有制所蕴含的这种价值理念,和马克思对人的自由的理解是紧密联系的。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里,马克思就对人的本质或本性做了如下规定,他说:“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这种生产是人的能动的类生活。通过这种生产,自然界才表现为他的作品和他的现实。”“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12] 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里他又说:在劳动中,被设定的目的“被看作个人自我提出的目的,因而被看作自我的实现,主体的物化,也就是实在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见之于活动恰恰就是劳动。”[13] 因此,通过自主的、自觉的劳动才能实现人的自由,是马克思的一以贯之的思想。在人类历史各阶段占据了主导地位的一切所有制形态中,直接生产者的劳动都要受他人的支配和控制,都是异化了的劳动。只有在马克思所眺望的这种未来社会里,才实现了生产者对自身劳动的自主的、自觉的支配。

第二,“需要的原则”,这是杰拉斯采用的术语,他以此来概括《哥达纲领批判》当中关于“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设想。依照需要的原则,在人的能力或禀赋的差异与产品分配之间,不应存在任何必然的联系。正如杰拉斯所指出的,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里,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接受了这个来自空想共产主义的观点:

“共产主义的最重要的不同于一切反动社会主义的原则之一就是下面这个以研究人的本性为基础的实际信念,即人们的头脑和智力的差别,根本不应引起胃和肉体需要的差别;由此可见,‘按能力计报酬’这个以我们目前的制度为基础的不正确的原理应当——因为这个原理是仅就狭义的消费而言——变为‘按需分配’这样一个原理,换句话说:活动上,劳动上的差别不会引起在占有和消费方面的任何不平等,任何特权。”[14]

这些思想和《哥达纲领批判》的观点显然是完全一致的。值得注意的是,正如杰拉斯所看到的,在写作《德意志意识形态》时,按需分配已成为空想共产主义的流行观点,而非马克思恩格斯的独创。而且,按照这里的说法,按需分配的提出是“以研究人的本性为基础的”,换言之,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在这部标识着历史唯物主义正式诞生的著作里抛弃“人的本性”的概念,反而把这些概念作为批判现实时所参照的价值原则来看待。

在《哥达纲领批判》当中,马克思认为,和按需分配的原则相比,按劳分配包含了不平等,“因为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15] 可是,正如杰拉斯指出的,若从另一种标准看,按需分配同样可能包含着不平等。譬如,尽管付出了相同的劳动,却未必取得与之匹配的产品或收入份额。而且,一般而言,只要采用一种正义或平等的实质性原则,就会包含某种不平等。因此,问题不在于实现绝对意义的平等,问题在于在诸多可能的标准中究竟采纳何种标准来衡量平等,以及为什么要把这个标准放在首位。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显然是把需要原则置于其他标准之上来看待的。[16]

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就谈到“在社会主义的前提下,人的需要的丰富性”。[17]在这些需要中,居于首位的是人的自我实现即对自由的需要。杰拉斯指出,马克思的需要原则事实上和下文将要谈到的自由原则是相联系的,并包含了后者。[18] 和按劳分配相比,按需分配的原则尊重每个人的特殊性,尊重每个人的自我发展的需要,这是马克思在谈论未来社会的分配原则时把需要原则置于首位的原因。

第三,自由或自我实现的原则,也就是《共产党宣言》里所说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在一些学者看来,马克思的确以自由为名谴责了资本主义,但问题是,自由作为价值范畴并不属于分配正义。换言之,马克思的确谴责了资本主义,但并非在正义的原则下谴责了资本主义。杰拉斯在其论文详细讨论了这个问题,他在文本引证的基础上指出,在马克思那里,分配正义并不限于产品或收入的分配,而具有拓展的含义。在马克思看来,在产品分配之前,首先是生产条件的分配,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生产条件的分配是非正义的。此外,自由或人的自我实现,依赖于个人所能支配的自由时间。而每个人所支配的自由时间的长短,一方面取决于缩短工作日,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劳动时间在全社会的平等分配,换言之,在自由和人的自我实现当中包含着分配的维度。[19] 马克思“基于自由和自我实现[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其本身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基于分配正义的概念所做的批判。”[20]

在以上各项原则中,前两项原则都蕴含了第三项原则,并以第三项原则为依归。只有在劳动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相统一的基础上,才可能谈论按需分配,只有在按需分配的原则下,才可能真正实现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而自由原则,可以看作前两项原则的总结。这三项原则作为一个整体,构成了马克思的第二种正义概念。

在杰拉斯看来,马克思的第二种正义概念是“超越历史的”。他的意思是,这些正义原则与第一种正义不同,并不是隶属于特定生产方式的、相对的正义概念,而是用来评判历史上各种不同生产方式的一般性原则。[21] 进一步的问题是,这些“超越历史的”原则是如何形成的?它们是否与历史本身的发展无关,纯属理论家抽象的思辨?杰拉斯似乎没有研究这些问题。在我们看来,上述原则并不是毫无历史根据的想象,而是以历史经验为基础,经过思想家的进一步加工和提炼而形成的。例如,就“按需分配”,或切断能力与需要的满足之间的联系而言,这在原始共产主义部落,或人类家庭组织之中事实上是广泛存在的。再以重建个人所有制为例,在提出这个构想时,马克思明确指出,历史上曾经存在过两种类型的个人所有制,他们是未来社会个人所有制的“幼稚的”形式。他写道:

“劳动者和生产条件之间原有的统一……有两种主要形式:亚洲村社(原始共产主义)和这种或那种类型的小家庭农业(与此相结合的是家庭工业)。这两种形式都是幼稚的形式,都同样不适合于把劳动发展为社会劳动,不适合于提高社会劳动的生产力。因此,劳动和所有权(后者应理解为对于生产条件的所有权)之间的分离、破裂和对立就成为必要的了。这种破裂的最极端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下社会劳动的生产力同时会得到最有力的发展)就是资本的形式。原有的统一的恢复,只有在资本创造的物质基础上,并且只有通过工人阶级和整个社会在这个创造过程中经历的革命,才有可能实现。”[22]

在马克思看来,这些“幼稚的”个人所有制限制了生产力发展,因而在历史上最终瓦解了。但这种所有制所体现的劳动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相统一的原则,却有利于生产者在一定程度上的自主发展。因此,在提出未来社会要重建个人所有制时,马克思参照了这些“幼稚的”个人所有制形式,肯定了其中所包含的某些原则,但又指出了它们的局限,即限制了社会劳动的生产力的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这个关键思想,即第二种正义原则的实现要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前提,是马克思一以贯之的思想,并且构成了他和李嘉图派社会主义者之间的重大区别。在马克思那里,财产权虽然应该以劳动为基础,但这种财产权不应该排斥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占有规律之所以能在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的基础上产生,是因为和小私有制相比,以资本主义占有规律为核心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有力地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进步。而在未来社会,在马克思所瞩望的自由人联合体中,劳动和财产权的重新统一(即所谓重建个人所有制)仍要以“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即“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为基础。在《哥达纲领批判》谈论按需分配的场合,马克思也提出,这种分配原则只有“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才能实现。[23]

马克思和李嘉图派社会主义者的上述区别意味着,在马克思那里,作为价值合理性的第二种正义概念最终还要在生产力的发展中找到其历史正当性的基础。这样一来,我们就过渡到马克思的第三种正义概念,即以一种生产方式在多大程度上推动了生产力发展,来判定该生产方式的正义性。在我们看来,马克思的第三种正义概念,似乎可以起到沟通另外两种正义概念的桥梁的作用。

[1]恩格斯:“马克思和洛贝尔图斯。‘哲学的贫困’德文版序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页209(重点标识为引者所加)。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页455。

[3]段忠桥:“当前中国的贫富差距为什么是不正义的?”,《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Geras, N., ‘The Controversy about Marx and Justice', New Left Review, I/150, March-April 1985, pp. 56-58.

[4]Geras, N., ‘The Controversy about Marx and Justice’, New Left Review, I/150, March-April 1985, p.77. 马克思在《资本论》里写道:“从一个较高级的社会经济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甚至整个社会,一个民族,以至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利用者,并且他们必须象好家长那样,把土地改良后传给后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875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94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832页。

[7]韩立新:“关于个人所有制解释的几个问题”,《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9年底2期,第25-26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第21页。重点标识是原有的。

[9]马克思:“这种共产主义……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77页。

[10]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73-474页。

[11]前南斯拉夫理论家卡德尔曾利用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思想批判苏联式的国有制,并借此为南斯拉夫当时引入的工人合作型企业寻找理论依据。卡德尔反对将国有制直接等同于公有制,在理论上是正确的。但他同时又把工人合作型企业直接等同于个人所有制,从而把后者理解成一种经验上可操作的产权形态,这在实践上被证明也是错误的。(参照卡德尔:《公有制在当代社会主义实践中的矛盾》,王森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在笔者看来,无论是国有制企业还是工人合作型企业,都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个人所有制或社会所有制所代表的价值,但又不能直接等同于个人所有制或社会所有制。

[12]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页53和54。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页112。

[14]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页627。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页305。

[16]Geras, N., ‘The Controversy about Marx and Justice’, New Left Review, I/150, March-April 1985, pp.80-81.

[17]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页89。

[18]Geras, N., ‘The Controversy about Marx and Justice’, New Left Review, I/150, March-April 1985, pp.82.

[19]杰拉斯在其论证中特地引述了马克思的下段论述:“在劳动强度和劳动生产力已定的情况下,劳动在一切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之间分配得越平均,一个社会阶层把劳动的自然必然性从自身上解脱下来并转嫁给另一个社会阶层的可能性越小,社会工作日中必须用于物质生产的部分就越小,从而个人从事自由活动,脑力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时间部分就越大。从这一方面来说,工作日的缩短的绝对界限就是劳动的普遍化。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一个阶级享有自由时间,是由于群众的全部生活时间都转化为劳动时间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页579。

[20]Geras, N., ‘The Controversy about Marx and Justice’, New Left Review, I/150, March-April,1985, pp.71-74; p.80. 

[21]Geras, N., ‘Bringing Marx to Justice: An Addendum and Rejoinder’, 1992, p.37.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页465-466。

[23]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页305。


3.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第三种正义


在讨论马克思的第三种正义概念之前,需要先行明确一点:为了引入这一概念,我们是否混淆了历史正当性和正义这两个不同的范畴,从而混淆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呢?值得一提的是,恩格斯在论及马克思看待剥削的态度时曾以如下方式运用了历史正当性的概念:

“马克思了解古代奴隶主,中世纪封建主等等的历史必然性,因而了解他们的历史正当性,承认他们在一定限度的历史时期内是人类发展的杠杆;因而马克思也承认剥削,即占有他人劳动产品的暂时的历史正当性”。 [1]

段忠桥教授在其论文中引征过这段论述,按照他的诠释,恩格斯在此所说的历史正当性,属于纯粹的事实判断,与正义概念毫无关联。[2] 而笔者认为,这种解读未必符合恩格斯的本意。对剥削的历史正当性的判断,仍然需要以特定的标准为参照系。就在这段话里,恩格斯提到,剥削阶级存在的历史正当性源自“他们在一定限度的历史时期内是人类发展的杠杆”,换言之,人类本身的发展这个终极目标,在此是判断历史正当性的依据。在这个意义上,历史正当性概念事实上也包含着价值判断,而不是纯粹的事实判断。准此而论,问题就在于明确,恩格斯在此所谈的“人类发展的杠杆”是何含义。根据前一节的讨论,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人类发展的最终目标是自由原则的实现;而所谓杠杆归根结底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在许多人心目中,生产力概念所指涉的也是纯粹的事实,不包含任何价值属性。笔者则乐于指出,问题其实并不那么简单。在这里,关键是采纳什么标准来衡量生产力发展——是以促进资本的价值增殖来衡量生产力发展,还是以某种社会标准来衡量生产力发展?如果是前者,那么牺牲生产者以发展生产力,也是符合生产力标准的,进而也是符合正义的。这显然是不可接受的,而且也不是马克思自己的观点。因此,必须明确的是,所谓生产力标准(或效率标准),并不是完全价值中立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新的生产力只有在增加赢利能力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被引入。在一些情况下,提高赢利能力和提高效率是一致的。但也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有利可图的东西不总是有效率的,反之亦然。美国学者鲍尔斯等人讨论了这些问题,他们指出,效率的增进意味着生产过程的产出和生产中使用的每一种投入量的比率都有所提高。这些投入包括劳动时间、劳动的实际付出、自然环境、中间产品、资本品等。他们写道:“如果装配线增加了每小时的产出,而无需强度更高或更快的劳动,同时劳动过程中的其他一切都保持不变,技术变革无疑就是更有效率的。”但是,如果“装配线的引进使雇主可以提高劳动速度,而且新的生产过程需要按比例地增加至少一种投入,即劳动付出(e),以便实现产出(z)的增长。既然e增加的比z多,且没有其它条件的变化,装配线的引进就是一项缺乏效率的技术变革,尽管它增加了盈利能力。” [3]与此类似,如果增加产出是在其他条件不变,消耗更多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实现的,那也属于缺乏效率的技术变革。

上述研讨也表明,技术效率或生产力标准并非纯然是一个脱离社会关系的范畴,而是和某些隶属于“类”的价值相关联的。用马克思的话来说,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事实上是“发展人类的生产力,也就是发展人类的天性的财富这种目的本身。”[4] “人类的生产力”不同于《资本论》里经常采用的“资本的生产力”。在马克思那里,“人类的生产力”、“人类的天性的财富”,归根结底是增加全社会的自由时间。在笔者看来,由于马克思持有“发展人类的生产力”这样的看法,才使他在剩余价值理论中不时流露出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技术变革的道德批判,谴责资本在追求技术进步时往往牺牲生产者的利益,“像狼一样”追逐剩余价值。

从是否促进生产力发展来解释资本占有剩余价值的正义性,还需和马克思经济学的一个核心理论,即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理论联系起来。当马克思提出,生产剩余价值的主要方法不是绝对剩余价值生产,而是相对剩余价值生产时,他事实上强调了这样一点: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剩余价值的增长和劳动生产率的进步是互为前提、彼此重合的。透过这种彼此重合的关系,马克思事实上定义了他心目中的资本主义,并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正当性做了一个历史唯物主义解释。

美国学者布伦纳继承了马克思的这些思想,并对其做了独到的发挥。布伦纳提出了资本主义起源于农业的理论。按照他的观点,在16-17世纪的西欧,只有英国出现了“地主—资本主义佃农—农业雇佣工人”这样的阶级结构。资本主义佃农作为大片土地的租赁者,实际上是乡里的资本家。为了在竞争中生存下来,这些佃农必须引进新的生产方法,以具有竞争性的成本出售其产品。布伦纳写道:“资本主义佃农的成本如果低于平均水平,作为其采纳落后生产方法的后果,他将面临双重的压力。一方面,如果他试图按现行水平交纳地租,利润率将落在平均水平以下,他的积累资金就会减少,在市场的地位也会进一步被削弱。另一方面,如果他试图交纳的租金偏低,他就会受到地主的惩罚,后者将转而寻求更有能力从事必要的改良的新佃农,以便在市场上开展竞争。”[5] “概而言之,”——布伦纳这样写道——“资本主义唯独在西欧得到成功的发展,这是由阶级制度、产权制度、剩余榨取制度决定的,在这种制度下,剩余榨取者为了增加剩余而被迫采用的方法,在前所未有的程度上——尽管并不完美——与发展生产力的需要相适应。把资本主义与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区别开来的,在于资本主义要求那些控制了生产的人主要通过增加所谓相对的、而非只是绝对的剩余劳动,来提高他们的‘利润’(剩余)。” [6]

从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理论可以看到,资本家占有更多的剩余价值,是在劳动生产率进步的基础上实现的。而生产率进步,又是把剩余价值或利润投资于生产性投资和创新的结果。因此,这种对资本占有剩余价值的历史正当性的论证,是依据剩余价值或利润的用途得出来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造成了竞争的强制性,迫使资本家阶级将剩余价值或利润用于生产性投资和创新。用《共产党宣言》里的话来说:“资产阶级除非对生产工具……不断地进行革命,否则就不能生存下去。反之,原封不动地保持旧的生产方式,却是过去一切工业阶级生存的首要条件。生产的不断变革,一切社会状况不停的动荡,永远的不安定和变动,这就是资产阶级时代不同于过去一切时代的地方。” [7]美国社会积累结构学派的代表鲍尔斯等人在他们撰写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理解资本主义》一书里,也着力强调了马克思经济学的这一核心思想,他们写道:“资本主义是第一个这样的经济制度,其精英阶层的成员必须将剩余进行投资——进而是生产的革命化——以求生存并保持他们的精英地位。” [8]在这个意义上,资本家可以定义为受社会委托承担了积累职能的那部分人。马克思本人也曾采用过“委托人”的提法,他写道:“在资产阶级社会里,这些资本家是生产资料的委托人,并享受从这种委托中得到的全部果实。”[9]

一个有趣的问题是,如果我们假设资本家完美地为社会承担了积累的职能(这同时意味着资本家将其消费限制在一定的范围),或者干脆像明斯基那样假设,资本家作为积累的机器,竟至于不消费,[10]那我们就可以将马克思设想的流行于未来社会第一阶段的按劳分配原则,运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哥达纲领批判》在描述按劳分配原则的时候提出,在未来社会,每个生产者“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为社会)提供其他任何东西”。每个生产者根据他给予社会的劳动量,从社会领回耗费了同等劳动量的消费品。与此同时,社会还要从全部社会总产品中为全社会的利益进行各项扣除,其中最关键的一项扣除就是“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也就是积累。在未来社会由社会公共机关负责的这种积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是由资本家进行的。如果资本家完成了社会的委托,妥善地承担了积累,那么在马克思构想的未来社会第一阶段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间,就存在着某种可比性。在一个由两阶级构成的资本主义经济模型中,生产者也是在自身提供的劳动时间的基础上,取得其劳动力再生产所需的消费品的(这体现在工资率这样的概念上)。如果说个别生产者此时并没有取得其劳动的全部果实,那么即便在未来社会的第一阶段,情况也是如此,用马克思的话说,在未来社会,“除了个人的消费材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在笔者看来,上述可比性的存在意味着,按劳分配同样可以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分配原则,或分配正义的衡量标准。而且,也许正是由于这种可比性,马克思才把按劳分配所体现的平等权利同时称作“资产阶级权利”。[11] 在前文引自《德意志意识形态》的那段论述中,更是直接了当地将“按能力计报酬”称作资产阶级社会的分配原则。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能在多大程度上将剩余价值的增长和生产率进步结合在一起,从而证实自己的历史正当性或正义性,取决于特定历史阶段资本积累基本矛盾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知识存量的增长。需要立即指出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存在着体制性的缺陷,使资本家往往成为不合格的积累当事人。这体现在,由于资本积累基本矛盾的深化,剩余价值往往难以充分用于积累。在概念上,马克思把用于积累的剩余价值占全部剩余价值的比率称作积累率。[12] 在资本积累基本矛盾的作用下,利润率的周期性下降会相应地降低积累率的水平。除此之外,在某些历史时期,利润率和积累率之间还会出现以下背离:一方面是利润率的增长,另一方面则是积累率的持续低迷。这种背离关系意味着,尽管资本家占有了大量剩余价值或利润,却没有充分地履行积累的职能,而是把利润大量投入非生产性领域,甚至用于投机。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发展的核心机制,即占有剩余价值并进行生产性投资和创新,就遭到了破坏。

两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巴基尔和坎贝尔在图1中描绘了美国自二战结束以来积累率和利润率的长期变化关系。图中显示,1979年是前后两个不同时期的转折点,在此之前,即在战后“黄金年代”,积累率和利润率的变化是大体一致的。而在新自由主义崛起后,两条变化轨迹之间出现了明显的背离。在1980-1997这十七年间,利润率处于回升阶段,但在这其间的头十二年里,积累率一直呈下降趋势。1992年以后,利润率在股市繁荣的驱动下强劲增长,积累率也从谷底摆脱出来,并和利润率一同攀升。在1998-2000年间,积累率伴随着股市泡沫继续增长,利润率却先行下降,预示了接踵而来的互联网泡沫的破灭。2001年后,利润率又转而上升,积累率则跌至战后以来的新低。巴基尔和坎贝尔计算了美国非金融类企业部门的积累率在税后利润率中所占的份额,用以表示有多少利润被用于(或未被用于)积累。1948-1979年间,该比率为0.61;1980-2007年间,该比率下降为0.43。他们指出,在新自由主义时期,那些未用于积累即生产性投资的利润,很多变成了红利,加入了金融资本的循环。[13] 美国资本主义经济的这种结构性变化,构成了2008年金融-经济危机得以形成的深层原因。

图1  1948-2008年美国非金融类企业部门税后利润率和积累率

出 处:E. Bakir, and A. Campbell, “Neoliberalism, the Rate of Profit and the Rate of Accumulation”, Science and Society, 2009,Vol.74, No.3, pp.328, Figure 1.

[1]恩格斯:“法学家的社会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页557-558。重点为引者所加。

[2]段忠桥:“当前中国的贫富差距为什么是不正义的?”,《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

[3]鲍尔斯等:《理解资本主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页294。在《理解资本主义》一书中(见其第三章),依此界定的效率和公平、民主一起,构成了政治经济学的三个最基本的价值范畴。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Ⅱ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年,页124。

[5]Brenner, R., ‘The Origins of Capitalist Development: a Critique of Neo-Smithian Marxism’, in New Left Review, No.104, July-August, 1977, p.76.

[6]Brenner, R., ibid, p.78; p.68.

[7]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页275。

[8]鲍尔斯等:《理解资本主义》,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35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页469。

[10]Minsky, H., Stabilizing an Unstable Economy, 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6, pp. 144-147.

[11]本段来自《哥达纲领批判》的引文均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页304。

[12]笔者认为,如果我们要建立一个经验指标体系作为度量分配性正义的尺度的话,积累率自然应该入选,其次才是不同类型的基尼系数。

[13]E. Bakir, and A. Campbell. “Neoliberalism, the Rate of Profit and the Rate of Accumulation”, Science and Society, 2009, Vol.74 No.3, pp.328-329.


4.剩余价值占有的主体与正义


资本占有剩余价值还有一个主体的问题:由谁来占有剩余价值?这个问题也关涉到占有剩余价值是否合乎正义。在马克思那里,这个主体笼统地归于资本。从古典经济学到马克思,资本一直有着两重含义,第一,资本是自行增殖的价值;第二,资本是在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支配他人劳动的权力。这样的资本概念可以对应于不同的资本主义企业组织。在《资本论》里,马克思虽然研究了现代意义的股份公司,但在第一卷的剩余价值理论中,他所考虑的,实际上是业主型资本主义企业(entrepreneurial firm)。业主型企业的特点在于,资本家可以身兼几种不同的职能:(1)他是企业家,懂得业务、了解市场、有能力应对不确定性;(2)他是管理者或经理,负责管理企业;(3)他是提供资本的人,即占有生产资料;(4)他还从事非管理性劳动,因而也是工人。在企业的总收入中,一旦扣除了对其他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偿付,剩下来的便是利润。在这里,利润是由不同要素组成的,分别对应于业主的不同职能:(1)作为管理劳动和非管理劳动的报酬的工资;(2)因提供资本而取得的利息;(3)作为企业家活动而取得的纯利润。[1]

与业主型企业不同的另一企业类型,是经理型企业(managerial firm)或现代公司。企业家和经理的职能被合并为支取薪水的管理团队的职能。公司本身,作为一个法律实体,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值得注意的是,利润此时不再只是个别当事人(譬如股东)的报酬,而以下述三种形式分配:股东以红利的形式取得一部分利润;雇员通过激励方案分享一部分利润;最后剩下的利润进行再投资即积累。正如一位作者指出的:“在大公司的场合,利润自身有着一种‘非人格性’;而在小企业中,企业家与其公司收入的关系的确是极其密切的。简而言之,在概念上小企业的利润归于个人,而大企业的利润则属于公司。”[2] 

在利润占有的主体结构上所发生的这种变化,相当程度上切断了货币资本提供者和利润之间的专属的联系。在特定治理结构下,利润主要归于公司而非作为要素所有者的个人,体现出利润以及资本主义企业的某种集体性或社会性。这种社会性意味着,企业就像巴黎或阿姆斯特丹这些城市一样,不应归属任何个人所有。这种变化体现了生产的社会化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扬弃。

美国学者拉佐尼克,曾结合创新对利润归于企业而非个人的必要性做了探讨。[3] 他指出,在理论上可以设想,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通过工资、利息、红利等形式把企业的全部净收入占为己有。可是,倘若真的这样,作为生产性组织的企业就会丧失在开发和利用资源上的特殊优势,丧失在竞争和创新中的优势。企业之所以成功,是因为在追求企业的目标时把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动机纳入了集体的利益和动机。个别生产要素的生产力不能脱离企业的“组织能力”孤立地实现。企业创造的新价值越多,这些新价值越是被看作企业的“组织能力”所带来的结果。新创造的价值归企业占有,是企业持续地获得竞争优势的条件。

拉佐尼克的这些论述,接续了马克思在相对剩余价值理论里提出的观点。尽管企业内部结构或公司治理发生了变化,将利润用于生产性投资和创新仍然是资本主义之为资本主义的核心特征,只不过投资主体不再是业主资本家个人了。在二战以后的“黄金年代”,美国公司的大部分利润都留给了公司,并由后者进行再投资。拉佐尼克将这一现象概括为“利润留存和再投资战略”。并指出在这一时期,美国经济的生产率和70年代以后的新自由主义阶段相比有更快的增长。

然而,在进入新自由主义时代后,伴随金融化的出现,以美国为典型的公司治理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拉佐尼克把这一时期的公司战略概括为“大量裁员和将利润分红的战略”。[4] 在这种战略指引下,股东价值最大化被CEO们奉为圭臬。利润大量被用于红利和利息支付,并进入金融资本循环,结果造成了前文提到的积累率的长期下降。

新自由主义时代出现的上述变化,反映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颓势。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野来看,资本占有剩余价值的正义性取决于这种占有制度和发展生产力之间的有机联系。这种联系的任何可能的弱化甚或断裂,将裁定这一制度的历史命运。

[1]对业主性企业以及下述经理型企业特点的比较分析,可参见Aglietta, M., and A. Reberioux, Corporate Governance Adrift, Cheltenham, U.K.: Edward Elgar, 2005, p.33. 

[2]转引自Aglietta, M., and A. Reberioux, Corporate Governance Adrift, p. 34.

[3]Lazonick, W., Business Organization and the Myth of Market Economy, Cambridge: CUP, 1991.

[4]拉让尼克(又译拉佐尼克)、奥苏利文:《公司治理与产业发展》,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5年。


5. 沟通三种正义概念的可能性


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马克思的第一种正义概念和第二种正义概念之间存在着显而易见的冲突。按照第一种概念,资本主义占有规律是合乎正义的,因为它是作为这一生产关系的必然结果而出现的。承认这一点,意味着承认凡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作为革命者的马克思理所当然地批判了这一观念,譬如他说:“如果有人说,因为资本家通过由利润中进行‘积蓄’来积攒自己的资本,因为他执行积累的职能,所以利润是合理的,那末,这只是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因为事实上是存在的,所以是合理的,这种说法对过去和以后的生产方式也同样适用。如果有人说,用其他办法不可能进行积累,那就是忘记了,这个特定的积累方法——通过资本家进行积累——有其发生的特定的历史时期,并且会朝着其消亡的(也是历史的)日期走去。”[1]

把上述引文和《评瓦格纳政治经济学教科书》里的观点相比较,便可立即看到马克思的自相矛盾之处。杰拉斯曾把马克思思想中的这种矛盾表述如下:“概而言之,马克思的确根据超越历史的原则谴责了资本主义是非正义的,尽管这样做与他自己[对超越历史的原则]的断然拒绝又是不一致的。” [2]

然而,马克思本人并没有意识到自身的这种矛盾,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以下问题:有无可能协调马克思的两个正义概念之间的矛盾?第三种正义概念是否有助于我们在理论上达成这种协调?在这个尾论中,笔者限于能力,只能就这些问题粗浅地谈些看法。

初看起来,马克思的第二种正义概念是“超越历史的”,甚至可被看作“先验的”价值。要想协调第二种正义和第一种正义的矛盾,首先需要将第二种正义概念“世俗化”,即使之转化为以生产力发展为前提、并植根于阶级斗争和特定制度型式的相对价值范畴。正如前文提到的,第二种正义概念所包含的各种价值,在历史上都曾不同程度地存在过。更重要的是,那些在历史上连绵不断的各种阶级和人群的抗争,也在实践中界定着什么是(或不是)正义。马克思十分清楚这一点,因此,绝非偶然地,他在论述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向资本主义占有规律转化的场合,书写了如下铿锵有力的字句:“认识到劳动产品是劳动能力自己的产品,并断定劳动同自己的实现条件的分离是不公平的、强制的,这是了不起的觉悟,这种觉悟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产物,而且也正是为这种生产方式送葬的丧钟,就象当奴隶觉悟到他不能作第三者的财产,觉悟到他是一个人的时候,奴隶制度就只能人为地苟延残喘,而不能继续作为生产的基础一样”。[3] 这种觉悟,以及以此为前提而开展的斗争,从实践上参与界定了第二种正义及其转化为相对价值的可能性。如果不是这样,如果第二种正义概念只是理论家在书斋里的构想,那就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价值。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第一种正义概念是符合资产阶级的既得利益的,并在资产阶级的理论即“政治经济学”当中得到了论证。而第二种正义则体现为群众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觉悟”、“道德感”或“道德意识”。这两种正义观在实践上也是互相冲突的,恩格斯针对这种冲突有过如下论述:“在道德上是公平的甚至在法律上公平的,而从社会上来看很可能是很不公平的。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种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的物质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政治经济学的公平,既然忠实地表述了支配目前社会的规律,那就是完全偏在一边的、偏在资本一边的公平。”[4]

问题是,在对“社会的公平”的探讨中,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可以说些什么呢?恩格斯没有谈及这个问题,甚至倾向于取消这个问题,因为在他那里,第一,群众的觉悟和斗争,只是经济事实以外的东西;第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既然默认对剩余价值的榨取只是“简单的事实”,在面对“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时似乎除了失语以外并无其他选择。这样一来,群众的道德诉求,就无法从经济理论上得到呼应。

应该承认,如果撇开其他两种正义概念孤立地来看,马克思的第一种正义观和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正义观几无区别。如果马克思只持有这一种观点,他将毫无疑问沦为资产阶级的辩护士。但是,马克思还有另外两种正义概念,在第三种概念里,他和大部分资产阶级经济学(也许除了古典经济学家李嘉图[5])基本拉开了距离;至于第二种概念,则是马克思所独有的。要构建隶属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正义理论,协调第一种正义和第二种正义的关系,首先要将第二种正义和第三种正义结合起来。

在马克思那里,第二种正义的实现是以客观经济条件的成熟为前提的。《哥达纲领批判》在谈论未来社会的“按需分配”时,没有忘记谈及“按需分配”的实现条件。马克思将这个条件归结为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的丰裕,用他的话说:“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按需分配才能实现。然而,正如杰拉斯所指出的,生产力的发展其实只是丰裕的必要条件,另一个条件是与“需要”的界定相关联的制度安排。杰拉斯指出,所谓丰裕是以特定的需要概念为前提的;如果个人的需要是毫无节制的,那就不可能存在丰裕,因为这种需要的满足将带来人与人之间的重大冲突,并使需要的满足无法持续下去。因此,丰裕的实现,必定要以某种合理界定的需要为标准。杰拉斯就此写道:“需要有一些权威性的社会准则,包括分配的准则,为人们或多或少自愿接受。”[6] 他还谈到,在未来社会,即便国家已经消失,负责管理公共事务的机构或制度,将决定劳动时间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以便为全体成员创造属于每个人的更多的自由时间。

依循这样的思路,笔者乐于提出如下观点:即以特定的制度型式为中介,在马克思的第二种正义和第三种正义之间建立起某种契合的关系。在此契合中,第二种正义作为一种超越历史的一般性价值,最终转化成了相对价值,因为它是以生产力的既定水平为参照,经过特定的制度安排而实现的;而作为一种相对价值,最终又与第一种正义达成了沟通的可能。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的福利国家制度为例,特定的制度型式(即福利国家),作为在给定生产力水平上各个社会阶级或集团之间相互妥协的标志,实现了一种将不同正义概念融汇于其间、作为这三种正义概念的历史性妥协的新的正义。这种正义大致符合如下特点:第一,这是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正义;第二,它在有限的程度上,体现了第二种正义的某些一般性原则,比如需要的原则,即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能力或禀赋与需要的满足之间的联系;第三,这种相对正义是以既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为前提,并在此基础上依靠阶级斗争而实现的。

进入21世纪以后,在福利国家的基础上,又逐步兴起了基本收入原则,该原则意味着,以每一个人为基础,无条件地向所有人发放一笔收入。这种收入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它是发放给个人的,而不是发放给家庭的;第二,它的发放无关乎任何其他形式的收入来源;第三,它的发放不要求受付人从事任何劳动或具备接受他人提供的工作的意愿。[7] 显然,和福利国家相比,基本收入计划体现了更多第二种正义的特点。在现有的生产力水平上,这一目标是完全可能实现的。但它能否真正实现,将取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伦理在多大程度上允许被改变,因而也必然取决于阶级斗争和政治权力格局的变化。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页464。重点为笔者所加。

[2]Geras, N., ‘Bringing Marx to Justice: an addendum and rejoinder’, New Left Review, I/195, September/October 1992, p. 37.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页460。

[4]恩格斯:“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页273;页275-276。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国内作者在摘引这段话时存在着误读,他们把这里提到的“政治经济学”理解成了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而事实上,从这篇文章的文意来看,就像马克思在《资本论》的副标题——“政治经济学批判”——中的用法一样,不加任何形容词的“政治经济学”,指的就是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

[5]在李嘉图那里,为了发展生产力可以牺牲资产阶级社会一切阶级的特殊利益,包括资产阶级本身的利益在内。这种观点使其超越了一般资产阶级经济学的眼界,并与马克思的思想有着相通之处。笔者曾模仿经济思想史上所谓“斯密问题”的提法,将李嘉图的这种观点称作“李嘉图问题”。参见孟捷:“古典经济学与人道主义”,《社会科学战线》1997年第1期;或见孟捷:《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创造性转化》,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页24。

[6]Geras, N., ‘The Controversy about Marx and Justice’, New Left Review, I/150, March-April 1985, p.83.

[7]见基本收入地球网络(BIEN)的网站,http://www.basicincome.org/basic-income. 近几十年来,基本收入计划在欧洲已成为流行的公共议题。


(责任编辑:秦蒙  审校:李怡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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