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内企业的代谢竞争与价值规律的实现形式——一个演化马克思主义的解释
本文发表于《经济研究》2015年第1期
内容提要:本文试图把演化经济学的视角,即以组织知识生产的专有性为中介,不同企业可以采用不同的技术或不同的生产方式来生产属于一个部门的产品,纳入马克思的理论。在此基础上,会形成一个与马克思的模型不同的部门内竞争的动态层级结构,部门内竞争也相应地转化为不同企业之间以各自产品的性价比为前提的市场份额竞争,即代谢竞争。本文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构建一个部门内竞争的动态层级结构的模型,探讨了价值规律在这种竞争结构里得以实现的新形式,并在这个模型的基础上进一步定义了企业的竞争优势,分析了同一部门内的企业之间可能存在的不同类型的代谢竞争关系。
关键词:部门内竞争的动态层级结构 代谢竞争 价值规律
在马克思的理论中,部门内竞争是在“特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展开的。而这种“特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依照马克思的假设,对同属一个部门的不同企业而言是同质的。本文试图把演化经济学的视角纳入马克思的理论,提出以组织知识的专有性为中介,不同企业可以采用不同的技术、或不同的生产方式来生产属于一个部门的产品。在此基础上,就会形成一个部门内竞争的动态层级结构,它不同于马克思的原有模型所模拟的动态平面结构,更不同于新古典的静态平面结构。相应地,部门内竞争也转化为不同企业之间以各自产品的性价比为前提的市场份额竞争,即所谓代谢竞争。
本文由以下各节组成。第一节回顾马克思的理论,指出在马克思的竞争理论里存在着一些未曾明言、却起着重要作用的假设,并在演化经济学的基础上,探讨修改这些假设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第二节讨论了部门内竞争的动态层级结构的概念,并与新古典的静态平面结构和马克思的动态平面结构相比较。第三节分析这种新的层级结构会给价值规律的实现形式带来哪些变化。为此,我们构建了一个正式的模型,把价值决定的两个规定,即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和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结合起来,以解释性价比互有差异的不同产品的价值是如何被决定的。第四节在劳动价值论的视野内,利用逻辑斯蒂模型分析了代谢竞争的一些特点,并以不同企业产品的价值转移率来界定企业的竞争优势。最后一节是全文的结语。
一、组织知识的专有性与部门内竞争
在《资本论》第一卷,马克思以很大的篇幅研究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从工场手工业到机器大工业的过渡。马克思将立足于机器大工业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名之为“特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里“特殊的”一词还可译为“特有的”或“专有的”。“特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同于以往生产方式的地方,不仅在于使用了机器,而且在于机器本身也是以大工业的方式来生产的。① “特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相对剩余价值生产(即以生产率提高为前提的剩余价值生产)提供了技术基础。
植根于机器大工业的特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崛起,同时也改变了知识的性质,以及知识的生产和利用的方式。马克思曾以如下生动的笔触描绘了这一变化:
“很能说明问题的是,各种特殊的手艺直到十八世纪还称为:mysteries〔秘诀〕,只有经验丰富的内行才能洞悉其中的奥妙。这层帷幕在人们面前掩盖起他们自己的社会生产过程,使各种自然形成的分门别类的生产部门彼此成为哑谜,甚至对每个部门的内行都成为哑谜。大工业撕碎了这层帷幕。大工业的原则是,首先不管人的手怎样,把每一个生产过程本身分解成各个构成要素,从而创立了工艺学这门完全现代的科学。社会生产过程的五光十色的、似无联系的和已经固定化的形态,分解成为自然科学的自觉按计划的和为取得预期有用效果而系统分类的应用”(马克思,1972,第533页)。
马克思的这段论述迄今为止并没有引起足够的注意。在这段话里明言或潜含的思想和假设,可以概括地名之为“帷幕撕碎论”。下面我们就试着分析这个理论。
正如美国演化经济学家罗森博格所指出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深刻地提出了以下问题:将科学全面而系统地运用于生产过程是以技术在性质上的变化为前提的,这些改变了的技术究竟具有哪些新的特征呢?(罗森博格,2009,第13—14页)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时期,分工作为提高生产力的主要手段被发展到了相当高的程度。但这种分工本质上仍然是以手工劳动为基础的,不能摆脱对人的技能(如力量、速度、准确性等)的严重依赖。这些特点意味着,在资本主义手工工场中,技术具有今日所谓暗默知识(tacit knowledge)的特点。马克思虽未使用暗默知识这一现代术语,但上述引文里的“帷幕”一词指向了同一含义。由于这类暗默知识的普遍存在,生产过程就像起了一道“帷幕”一般难以被理解,更遑论科学地加以分解,从而推动分工进一步发展。导致这一切发生改变的,是机器大工业和以之为基础的特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机器大工业的发展改变了生产过程对于人的技能、即各种被“帷幕”遮蔽的暗默知识的严重依赖,甚至干脆消灭了这些技能,使得生产过程得以被科学地分解为一系列独立的、可以由机器完成的步骤,为科学在生产过程中的系统而普遍的应用创造了条件。与此同时,技术在马克思眼中也不再是暗默知识,而成为受科学主宰的、作为科学在生产中的运用的新型技术。在马克思以后,类似见解也一直被马克思主义者继承下来。例如,20世纪英国科学史家、马克思主义者贝尔纳就认为:“随着科学和工业一起进步,工业中的科学成分的比重会逐渐增加,而工业中的传统成分的比重会逐渐减少。”最终是形成“一个彻底科学化的工业”(贝尔纳,1986,第196页)。
马克思的“帷幕撕碎论”可以从三种不同的维度来理解。在上引段落中,“帷幕被撕碎”是着眼于资本在不同部门间的竞争而言的。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导致各个部门之间的知识帷幕被撕碎,从而消除了横亘在不同部门之间的进入门槛,使资本得以跨越各种部门展开自由竞争。但是,除了这个维度以外,“帷幕撕碎论”在马克思那里还涉及另外两个维度。资本除了在部门间相互竞争以外,还会在同一部门内开展竞争。可以设想,在工业革命之前,同一部门内的不同企业之间也会形成知识的帷幕。在马克思分析部门内竞争的时候,这后一意义上的帷幕事实上也被假定撕碎了。最后,“帷幕撕碎论”还涉及资本与劳动这一维度。在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当中,由于生产还以手工劳动为基础,关于生产过程的各种知识就在很大程度上掌握在熟练工人手里。易言之,在资本和熟练工人之间,也悬隔着一层知识的帷幕,这层帷幕可用来保护工人自身的利益。在马克思看来,机器大工业的发展把这层帷幕也撕碎了。工人的技能因为机器所取代而日益沦为简单劳动(即实现了所谓“去技能化”)。顺着这条思路,马克思进一步分析了劳动对资本的实际隶属以及资本积累一般规律等一系列问题。
由此看来,“帷幕撕碎论”在马克思经济学里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事实上为《资本论》当中的主要理论——包括竞争理论在内——奠定了技术史的基础。不过,这个理论的提出也使马克思付出了代价。从此以后,组织知识的生产及其协调问题就淡出了马克思的视野。对他来说,这些问题似乎无须再作讨论了。工业技术知识作为科学在生产过程中的应用,对于个别资本家而言几乎是唾手可得的,或者至少不存在取得这些知识的根本障碍。
凭着演化经济学家的努力,我们今天得以认识到上述“帷幕撕碎论”所包含的片面性。由于暗默知识在工业生产中仍然大量存在,知识的帷幕并没有被一劳永逸地撕碎,对这些知识的组织协调和利用仍然是资本主义生产和竞争所面临的核心约束(野中郁次郎、竹内弘高,2006)。在下一节里,我们将结合上述讨论重新审视马克思的部门内竞争的理论。这个理论是在《资本论》第一卷讨论超额剩余价值生产的时候被提出来的,并且构成了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生产理论的基础。
二、从部门内竞争的平面结构到部门内竞争的层级结构
在讨论超额剩余价值的产生时,马克思在同一个部门内区分了两类企业,即创新型企业和模仿型企业。创新型企业在部门内率先采用新技术,提高了生产率,并在一个低于社会价值的个别价值的基础上,与其他企业争夺市场份额。迫于这种压力,其他企业被迫跟随或模仿这个先进企业,采纳新技术以提高生产率,否则就将面临在竞争中被击垮的危险。在此过程中,创新型企业由于其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可以实现超额剩余价值或超额利润。但是,随着其他企业也相继采用新技术,该部门的社会价值就会逐步降低到与创新型企业的个别价值相当的新水平,而超额剩余价值也就濒于消失。
重新审视马克思的这个模型,可以发现他忽略了在模型背后暗藏的一些假设。譬如,这个率先创新的企业为什么会出现?它所采纳的新技术来自何处?当其他企业迫于压力开始在技术上模仿创新型企业时,这种模仿何以一定会成功?在现实的市场竞争中,不断会有落后企业遭到淘汰,说明新的技术或新的生产方式并不会自动地扩散到所有企业。技术扩散的这种不确定性也意味着,创新型企业有可能凭借其先发优势击败所有其他企业以取得部门内的垄断,并攫取超额垄断利润。果如此,竞争就导向了自身的反面。如果不是这样,或如马克思偶尔曾提到的那样,在积累中除了这种趋向垄断的向心力,还存在着起抵消作用的离心力,那我们就需要分析构成这种离心力的因素究竟是什么。下面我们就依次来讨论为马克思所忽略的相关问题。
在马克思那里,对超额剩余价值或超额利润的追求,被看作个别企业率先进行技术变革的原动力。但问题是,企业追逐这种超额利润的动机是普遍的,在这种情况下,使得创新型企业脱颖而出、并与其他企业区分开来的原因,肯定不在于这种人人都有的一般性动机,而毋宁在于企业内部制度层面的差异,这些制度上的因素赋予该企业的行为和动机模式以某种特殊性。令人的遗憾的是,马克思在其模型中显然没有考虑这一层面的问题。尽管和新古典经济学相比,马克思并未使用代表性企业这样错误的假设,并且实际上设定了创新型企业和模仿型企业的差别,但他忽视了企业在内部组织和制度方面的差异,以及由此带来的组织学习能力的差异。这样一来,在马克思的理论中,企业也几乎成了半个“黑箱”。
马克思理论上的这种缺失最早是由美国学者拉佐尼克明确提出来的。拉佐尼克指出,马克思事实上假定,新技术的产生和扩散与企业内部组织无关(或者换一种表达——伴随新技术的产生和扩散,企业组织似乎也在自动地被模仿或扩散)。这样一来,马克思就没有提出和回答以下问题:为什么特定的企业组织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表现出格外突出的创新能力和学习能力?(Lazonick, 2001, p.121, p. 282—283;拉佐尼克,2007)拉佐尼克的分析为我们反思马克思的竞争理论构成了必要的铺垫。
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我们或可描绘出进一步发展马克思的部门内竞争模型的大致方向。在马克思那里,部门内竞争被还原为同质产品之间的价格竞争。② 马克思假设不同企业生产的是“种类相同,质量也接近相同的商品”,这一假设事实上和他抽象了组织知识的专有性是相呼应的。一旦我们从组织知识的专有性这个角度看问题,上述假设就需要修改。即便在一个部门内,不同企业的产品也可以是差异化的,因为生产这些产品的企业是以各自掌握的不同知识为前提进行生产的。这样一来,部门内竞争实际上天然地具有张伯伦所说的垄断竞争的色彩。演化经济学家乔治斯库-罗根在评价新古典竞争理论时曾提出了类似看法,他指出:“在每一个领域,尤其是在经济学领域,竞争首先意味着以与所有其他人稍微不同的方式行事。”“个体所关心的竞争的最一般形式是产品差异化,包含一点创新,但不包括恶性杀价的行为。”梅特卡夫在评论这一点时也指出,在竞争概念里包含一个悖论,即“只有在企业是异质的事实上添加一个垄断要素,才可能存在积极的竞争。” ③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在部门内自由竞争模型里纳入垄断因素,并不等于否认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和垄断阶段的传统划分。事实上,即便在自由竞争阶段,部门内竞争也不是通常想象的那种纯粹意义的价格竞争,而是在产品的使用价值性质具有一定差异的前提下开展的竞争。为了进一步分析这个问题,让我们在马克思和新古典理论之间略作一番比较。
将部门内竞争假设为同质化产品的竞争,在这一点上马克思的理论和新古典完全竞争理论有着相似之处。与马克思的理论不同的是,新古典完全竞争理论采用了代表性企业的假设,企业的异质性被彻底抛诸脑后。在此前提下,市场上也只存在一种价格,任何企业都无力单独改变这种价格。为了便于和马克思的模型相比较,我们将新古典经济学所设想的这种竞争格局称为“部门内竞争的静态平面结构”。相较而言,马克思虽然也在部门内竞争模型中假设了同质化的产品,但马克思并未依赖代表性企业这样的假设,而是区分了创新型企业和模仿型企业,这两类企业的产品在竞争中分别对应着两种不同的价格。用演化经济学的术语来说,马克思在其部门内竞争模型中运用的是个体群或种群的概念,而不是代表性企业这样的理想类型式的概念。在马克思的模型中,创新型企业率先提高生产率,引入一个比现行市场价格更低的价格,并据此获得超额利润。这迫使其他企业开始模仿,学习和引进新的技术,并最终导致部门内出现的两种价格重新收敛为一种价格。在收敛实现后,新的创新又会在个别企业内再次出现,并再度引入一种新的价格。但随着其他企业对新技术的模仿,两种价格又会再度收敛,回到一种产品对应一个价格的局面。马克思所描绘的这种竞争格局可以名之为“部门内竞争的动态平面结构”。所谓“动态”,意指马克思所分析的是一个基于技术变迁的动态过程。这个特点在新古典完全竞争理论中并不存在,因为后者抽象了技术创新。“平面”一词则想强调,尽管存在技术变迁,每一轮竞争的后果却是价格的收敛和超额利润的消失。换言之,在取得超额利润的能力上,企业之间不存在持久的差异。
现在让我们把组织知识创造的专有性和产品差异性引入分析。我们假设,在部门内存在两种企业,分别生产在使用价值性质上有所区别、但又隶属于同一部门的产品。这两种产品具有不同的“性价比”,后者可定义为产品的使用价值与其个别价值的比率。为简便起见,这里的使用价值可定义为产品的功能数。个别价值则一如马克思所定义的,指的是个别企业在特定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如果假设一个部门内存在两类企业,各自生产互有差异的产品,则性价比的概念就意味着,这两种差异化的产品事实上是在两种不同的技术或不同的生产方式下生产出来的,对应着两种不同的组织知识的生产过程。根据前文的讨论,组织知识由于其专有性,并不能在竞争中被对手轻易地模仿和学习。在这种情况下,不同产品的性价比作为两种组织知识生产过程的结果,就会持久地形成差异。从劳动价值论的角度看,重要的一点是,与性价比之间的差别相对应的,是在两种产品之间不会形成统一的社会价值和统一的价格,而是在各自的个别价值的基础上形成两个独立的、相互并存的价格。
需要注意的是,两种产品由于在性价比上存在差异,它们也分别吸引着不同的消费者和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两种产品的个别价值和价格比率可能是互不相等的。在我们设想的模型里,一种性价比更高的产品在交换中所实现的市场价值可能大于其自身的个别价值,这意味着该产品将能实现一个超额利润。在这一现象背后的原理,实际上就类似于使用价值在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决定中所起的调节作用。
在这样一个市场上,由技术进步带来的竞争也同样存在。如果那个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通过提高生产率和改进产品品质,提高其产品的性价比,就会吸引更多的需求转向自己,争夺市场份额的竞争也就随之开始了。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企业的价格—个别价值比率也能得到改善,甚至也能取得超额利润。总之,在这样一个市场上,竞争一般来自两种产品性价比的增长率的差异。我们建议把这种竞争格局命名为“竞争的动态层级结构”。“动态”的含义一如其旧,即表明技术创新所推动的竞争过程仍然存在;“层级”一词则指向部门内竞争的等级制结构——处于不同层级的企业在取得利润的能力上存在着相对持久的差异。
发展这样一个理论的迫切性是毋庸待言的。我们将在下一节提出相关模型。在此,我们就这一理论可能带来的后果,再作一番探讨。在所谓动态平面竞争结构中,马克思假定落后企业会通过模仿或学习以改进生产率。但是,由于马克思并没有分析这种模仿必然实现的理由,事实上默认了相反的情形会以同等概率出现,即面对先进企业提高生产率和扩大市场份额的压力,其他企业无力通过模仿来应对,最终在竞争中落败,并被驱离该部门,使得该部门为个别先进企业所垄断。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的动态平面结构理论事实上可以直接用来解释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垄断的过渡。易言之,动态平面结构理论表面看起来是一个解释竞争的理论,但也可以成为一个解释垄断何以产生的理论。马克思本人事实上也是这样做的。在《资本论》第一卷论述“资本积累”的章节,马克思就提出竞争会直接导致资本的集中和垄断。
相较而言,动态层级结构理论则可以更好地解释竞争的持续存在。在动态层级结构内,当两种产品性价比的增长率发生改变时,竞争就会产生。但由于竞争面临着组织知识生产的约束,动态层级结构内的竞争并不会导致价格的收敛和超额利润的消失,而是带来利润实现能力的相对持久的差异。在这个结构内,除非一方产品的性价比以异乎寻常的速率增长,否则不会轻易地被颠覆而转化为单纯的垄断。
在《资本论》第一卷,马克思曾谈到资本之间的竞争是推动集中和垄断形成的力量。马克思还曾设想,在一个部门,甚或一个社会中,资本集中所能达到的极限。就一个部门而言,这意味着将全部资本溶合为一个单一资本;就全社会而言,是将社会总资本合并在唯一的资本家公司手中。(马克思,1972,第686—687页;第688页)但另一方面,马克思又曾指出,资本在概念上指的就是同时存在的许多资本,单个资本与资本的概念是相矛盾的。在《1857—1858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这样说道:“资本是而且只能是作为许多资本而存在,因而它的自我规定表现为许多资本彼此间的相互作用”。(马克思,1979,第398页)这意味着,一旦资本失去与其他资本的对立,一旦失去竞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也就不复存在了。为此,马克思自己也意识到,用竞争产生垄断这个具有线性特征的规律来描绘资本积累的趋势过于简单化。在《资本论》第三卷的一个地方,他又补充指出,“如果没有相反的趋势不断与向心力一起又起离心作用,这个过程(指资本集中的无限过程——引者)很快就会使资本主义生产崩溃”。(马克思,1974,第275页)遗憾的是,马克思在这里仅为我们留下只言片语,并未明确分析这些离心力到底是由哪些因素构成的。在我们看来,承认部门内竞争的动态层级结构的存在,似乎有助于解决这个理论上的难题。在这种动态层级结构里,竞争和某种相对的垄断总是伴随的,垄断并没有消除以技术创新为前提的竞争,后者作为离心力始终在限制或扭转一个部门迈向绝对垄断的趋势。
部门内竞争的动态层级结构的存在对于部门间竞争也会带来微妙的影响。马克思在讨论资本的部门间竞争时,提出了利润率平均化的理论。这个理论事实上是以部门内竞争理论为前提的,而这一点却一直被人们所忽视。在马克思提出的部门内竞争的动态平面结构里,竞争的结果是在部门内形成大致相等的生产率,并在此基础上会形成统一的社会价值,以及一个不包含超额利润的标准利润率。这个标准利润率事实上是各部门资本在竞争中互相比较、并据以在部门间流入或流出的依据。然而,一旦引入部门内竞争的层级结构,这个标准的利润率就不存在了,因为一个部门内此时可能存在着几个高低不同的利润率,其中虽有个别利润率是超额利润率,但它并不会像马克思所设想的,会伴随竞争而濒于消失。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势必就会失去在不同部门之间对利润率进行比较的唯一尺度,从而难以做出进入或退出某个行业的判断。资本完全可能留在本部门内,通过提高性价比的竞争来追逐超额利润,而不必转移到别的部门。
进而言之,在讨论部门间竞争的时候,马克思也没有考虑组织知识的生产对这种竞争的约束。依照演化经济学的观点,组织知识的生产并不局限于企业的层面,在部门和区域的层面同样存在着协调个别知识的问题。在此意义上,演化经济学又进而发展了部门创新体系、区域创新体系、国民创新体系等隶属于不同层次的概念和理论。由此看来,个别资本倘若无力加入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组织知识的生产,要想在部门间流动也是非常困难的。考虑到以上这些因素,马克思的部门间利润率平均化的模型就完全可能被一个新的模型所取代,在这个新模型里,不同部门的利润率存在持久的差异,不易也不必被平均化。换言之,在部门内存在的那种层级结构,也会在部门间再现出来。
三、部门内竞争的动态层级结构与价值规律的实现形式
在马克思的模型里,部门内竞争是凭借价格竞争而展开的。在论证这个问题的时候,马克思以商品单位价值的变化,作为联系生产率提高和单位价格下降的媒介。为此马克思提出,劳动生产率提高与商品单位价值量的变化成反比,即通常所说的成反比规律。值得指出的是,在马克思的部门内竞争模型里,成反比规律既是前提也是结果。作为前提,它指的是个别企业只有通过提高生产率以降低价格,才能有效地开展竞争。作为结果,它指的是竞争造成全部门生产率的提高,以及全部门产品的单位价值和单位价格下降。
成反比规律是价值规律的实现形式。但成反比规律以及与之相联系的部门内竞争,是以假定不同企业生产完全同质化的产品为前提的。如果不同企业的产品在使用价值上不完全同质,则在不同产品之间就无法形成统一的社会价值,而是存在互有差别、但无法收敛的几种个别价值和相应的个别价格。这样一来,技术进步就不能像以往那样,单纯通过降低个别价值来降低个别企业的价格(或者在技术扩散后,通过降低社会价值,来降低所有企业的价格),而是以性价比为中介,通过提高性价比,来帮助企业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由于性价比的提高并不单纯依赖于个别价值或个别价格的下降,而取决于性价比这一比率的提高,这就意味着,在价格提高时,企业也可以获得更高的性价比。这样一来,成反比规律作为价值规律的实现形式,在我们所要考虑的情形中就失去了普遍意义。
需要考虑的还有所谓“成正比”,即劳动生产率与单位时间形成的价值量成比例增长。“成正比”是在特定条件下存在的价值规律的一种实现形式。近年来学术界对这个问题展开了较为充分的研究。“成正比”的实现是以个别企业的复杂劳动还原为基础的。例如,可以引入价值生产函数:
T是一个企业在单位时间里投入的劳动量(既包含活劳动也包含过去劳动),φ代表复杂劳动转换系数,W是单位时间生产的全部产出的价值。由于是给定的,当复杂劳动转换系数伴随生产率提高而提高时,在T这一时间里形成的价值量将与生产率提高成比例增长。需要指出的是,若不考虑产品差异化,“成正比”的实现要以成反比规律的同时成立为条件,否则该企业的技术进步将沦为失败。而“成正比”和“成反比”的同时成立,又要求该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要高于复杂劳动转换系数的增长速度(孟捷,2011;张衔,2011)。
在考虑产品差异化的条件下,单个企业仍然可以在复杂劳动还原的基础上实现“成正比”。个别企业的复杂劳动还原与其组织知识的生产是相伴随的。在部门内竞争的层级结构中,不同企业的组织知识生产过程,决定了各自使用的劳动在多大程度上成为复杂劳动。④ 这个基本假定将在下文的正式模型里得到应用。但此时“成正比”并不必然要以“成反比”为条件。因为企业可以通过提高产品性价比,而非单纯地降低价格来展开竞争。
将产品性能的差别归结为劳动复杂程度的差异,是用企业自身的劳动来解释产品的价值和价格形成。换言之,是利用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作的解释。在此,我们可借鉴冯金华(2013、2014)的研究,从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角度补充前述讨论。冯金华提出了一个刻画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数学模型。本文试图在下述两个方面将冯金华的模型加以推广。第一,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本来涉及的是全社会劳动量在不同部门之间的分布,冯金华的模型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来讨论的。本文则试图将他的原始模型转用于部门内的情形,即考虑一个部门的总劳动如何在不同企业的产品上分布。第二,本文还试图将冯金华的模型推广到考虑复杂劳动还原的情形,即将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确定与复杂劳动还原结合在一起。
为简单起见,假设某部门有两个企业,其产品市场达到了供求均衡。其中第二个企业(下标为2)的活劳动具有复杂劳动性质,需要还原为简单劳动,假设在生产过程里,这种复杂劳动伴随价值的形成还原为简单劳动,从而可以得出价值形成函数:
λi是商品的单位价值,t是生产一单位产品投入的劳动量(在我们的讨论中,这一劳动量里包括了物化劳动),φ是因复杂劳动还原为简单劳动而产生的价值偏离系数(不直接是复杂劳动还原系数,因为在t当中还含有物化劳动量)。
让我们再从价值实现的视角,假设上述两种商品实现了等价交换,即有如下价值实现函数:
pi是商品的价格,λg则是单位货币(如黄金)的价值,可以视为常数。需要强调的是,(3)式和(4)式在这里被定义为价值实现函数,它们不同于(1)式和(2)式所代表的价值形成函数。后者是从生产过程形成价值的角度来定义的,前者则是从交换即价值实现的角度来定义的。
假设该部门生产中投入的劳动量(活劳动和过去劳动)为L,并且所有商品的价值量等于L,从而可以得出一个价值分布函数,该函数体现了“劳动守恒原理”(其中Q1和Q2分别代表企业1和2的产出数量):
将(3)式和(4)式代入(5)式,经整理得⑤:
对两个企业来说,其单位商品价值是总劳动量L按照特定比例分布的结果。该比例的分子是各自商品的价格,分母则是该部门的价格总量。
上述三类方程,即价值形成方程(1)和(2),价值实现方程(3)和(4),价值分布方程(5),可以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联立方程组,其中有五个方程,五个未知数,即λ1,λ2,φ,p1,p2。这样一来,我们就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一直存在的两种解释价值确定的理论,即分别基于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和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的理论,统一在了一个框架内。
不过,上述讨论有一局限。在价值形成方程和价值实现方程里,λ是相同的。这意味着,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等于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这一点的成立,是以下述假定为前提的,即
下面我们将进一步讨论在放松该假定时的情况,如:
在这里,m可以看作第二个企业进行成本加成的幅度,φt2换言之,可以看作以劳动价值定义的生产中耗费的全部成本,第二个企业根据m来进行成本加成定价。这使其投入的劳动时间的货币表现,要大于第一个企业。需要回答的问题是,这里m的是如何确定的。从经验来看,第二个企业的成本加成能力取决于多种因素,在这里,我们假定当其他一切条件相同时,第二个企业的成本加成能力与其使用的劳动复杂程度成比例,同时也与其产品使用价值大于所谓社会标准使用价值的程度成比例。
这里需要介绍彭必源、李冬梅(2013)的一项研究。他们认为,产品性能的差异可以直接影响并参与产品的价值形成。他们假设存在一种社会标准使用价值,即某种产品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所具有的性能。如果有的企业生产出了某种性能更为优越的产品,则其使用价值就可看作社会标准使用价值的倍数。为明确起见,我们可以将他们所说的这种社会标准使用价值理解为产品的基本功能数。根据他们的观点,如果生产一单位具有社会标准使用价值的产品所需要的劳动量为t, 其价值为λ,则可写出
其中
是某种产品的功能数与社会标准功能的比率。需要指出的是,他们虽然在这里正确地提出了使用价值参与微观价值决定的问题,但他们拒绝以劳动复杂程度的差异来解释产品性能的差别化。这样一来,他们把反映两种使用价值性能的比率直接写入上述方程,从价值形成的角度来看便难以成立。除非将产品性能的差别归咎于劳动复杂程度的差异,否则在马克思的价值形成过程理论的基础上,无法解释他们的这一方程的含义。我们认为,产品性能——或更为准确地说——产品性价比的差异,只能影响产品实现时的价格,或企业进行成本加成定价的能力,然后再通过价格影响到单位产品所实现的价值(或市场价值)。
假定第二个企业会在定价时采用成本加成的方法,且其成本加成与其使用的劳动复杂程度成比例,同时也与其产品使用价值大于所谓社会标准使用价值的程度成比例。可以写出(9)式:
μ在这里也可看作成本加成的代理指标。
进而假定价值实现方程和价值形成方程里的单位价值不再同一,则有:
这里的λi*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意义上的市场价值,且可以有λi*≠λi。
将第(10)式和(11)式代入第(12)式,可得:
从第(13)式和(14)式看到,第二种产品的单位价值,除了取决于两个企业的产出外,主要取决于创新企业的成本加成能力,即μ。第一个企业的单位价值,也在被动意义上受到创新企业的成本加成能力的影响。
(8)式、(9) 式、(12) 式、(13) 式和(14) 式这五个方程和前述方程(1)式、(2)式和(5)式构成了一组联立方程,其中有8个方程和8个未知数,即λ1,λ2,φ,λ1*,λ2*,p1,p2,m。
值得注意的是,方程(12)和方程(5)在形式上是类似的,但含义不同。方程(5)指所有两个企业为生产而投入的劳动量的总和,等于该部门使用的总劳动。而方程(12)则指两个企业的产出所实现的价值总和,等于该部门使用的总劳动。这两个方程相互联系,沟通了价值生产和价值实现。
从方程(5)和(12)还可得出:
这表明,当L给定时,一个企业所实现的价值(简称“实现价值”)与投入劳动物化所形成的价值(简称“形成价值”)的差额,来自另外一个企业形成价值的转移。
下面来看两个企业的单位利润。为简单起见,假设不变资本为零,则一个企业的总利润可写为:
这里e为剥削率,即剩余价值和可变资本的比率Q,为产量。将第(13)式和(14)式代入(16)式,则分别有:
在比较两个企业利润的差距时,需要考虑双方剥削率是否一致。我们首先假设两个企业的剥削率是相等的,这样即可写出(17)式:
第(17)式定义了第二个企业所取得的超额利润。它取决于成本加成能力μ的大小和市场份额(即企业产量)的差异。至于剥削率,在长期内(或在取极限的情况下),反而不会对超额利润带来大的影响。当然,我们也可取消剥削率相等的假定。这样一来,(17)式里的利润差距,除了市场份额等因素外,就还取决于两个企业的剥削率的差别。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两个企业的产品并不完全同质,满足的是不同群体的消费需要,因此超额利润并不一定会像马克思的模型那样,伴随技术扩散而消失,反而可能持久地存在下去,即出现不同企业在取得利润的能力上的等级制。
四、代谢竞争与企业的竞争优势
在我们研究的同一部门内两个企业基于性价比展开的竞争中,可能会出现多种不同的局面。一种局面是,本来两个企业都生产同质的产品,然后其中一个企业开始将其产品差别化,并提高其性价比(前文一直假设的是这种情况),于是该企业就有可能取得超额利润。另一种可能的局面是,在部门内开始只有一种企业,另一个企业稍后加入,它所生产的产品虽不具备与老企业同样多的功能,但价格相对便宜。这样一来,凭借富有竞争力的性价比,该企业就不仅能吸引一部分既有的对该部门产品的需求,还能发掘或创造出对该产品的新需求,并在此基础上对既有企业发起竞争。在一个部门内基于性价比而展开的这种市场份额竞争,在传统理论中一直鲜有研究。笔者受陈平(2014)的启发,将这种竞争命名为“代谢竞争”(metabolic competition)。⑥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在陈平那里,代谢竞争泛指一切围绕市场份额的竞争,而本文所研究的实际上是代谢竞争的一个类型,即以提高性价比为前提而展开的那类代谢竞争。
陈平教授在其论文里用逻辑斯蒂模型描述了代谢竞争。而在本文中,我们采用的是劳动价值论分析框架,为此就有必要改用劳动价值论中的相应变量对该方程重新加以表述。例如,若用n1和n2分别表示两个企业生产的总产品的价值量,企业1的价值的变化率就可表示为:
这里r1、m1、和β1均为非负的参数。其中,r1是企业1的价值的“自然增长率”,即在假定企业1的产品不受市场容量的限制时,其价值的增长率;m1代表企业1所可能达到的“最大价值量”,即当企业1的产品受到市场容量的限制却不存在来自其他企业的产品的竞争时,其价值所可能达到的最大数量;β1则反映了企业2对企业1的最大价值量的影响强度,可简称为企业2(对企业1)的“影响系数”。之所以存在企业2对企业1的影响系数,是因为尽管企业2与企业1所生产的产品并不相同,但仍然属于同一类型,故企业2的产品的存在会部分地影响到企业1的产品的市场,并通过对企业1的市场的影响,影响企业1所可能具有的最大价值量。
同理,企业2的价值的变化率可以表示为:
其中,r2是企业2的价值的自然增长率,m2是企业2的价值的最大可能值,β2是企业1(对企业2)的影响系数,它们也都是非负的参数。方程(18)和(19)构成了两个生产同类但有差异产品的企业的竞争模型,并且存在均衡解。⑦
从劳动价值论的视角看,两个企业在代谢竞争中的竞争优势,可以通过价值转移率和转移价值来定义。若令企业1和企业2在生产中实际投入的劳动量分别为L1(=t1Q1)和L2(=φt2Q2),则有:
于是,价值实现方程(14)和(15)可进一步改写为:
在上述公式的两边,分别除以单位商品的形成价值量λ1=t1和λ2=φt2 ,再减去1后,可得到:
在这里,
可看成是企业的“价值转移率”。当某个企业的价值转移率为正时,该企业实现的价值大于其形成的价值,或者说,其他企业将其形成的价值的一部分转移给了该企业,反之,当某个企业的价值转移率为负时,该企业实现的价值小于其形成的价值,或者说,该企业将其形成的价值的一部分转移给了其他企业。只有当一个企业的价值转移率正好等于零时,该企业实现的价值才恰好等于其形成的价值,才不存在企业之间的价值转移。
在上面决定价值转移率Φ的公式中,由于等号右边的第二个因子
总是正的,故任意一个企业的价值转移率的符号,完全由该企业和其他企业在各自单位产品上的价格—劳动比率的相对大小决定。例如,在我们的模型中,企业1和企业2在单位产品上的价格—劳动比率分别为p1/t1和p2/φt2。如果假定企业1固步自封,而企业2实现了更快的创新,则会有
即企业2在单位产品上的价格—劳动比率大于企业1在单位产品上的价格—劳动比率,从而有Φ2>0、Φ1<0,即企业2的价值转移率大于零、企业1的价值转移率小于零。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企业2实现的价值大于其劳动所形成的价值,企业1实现的价值小于其劳动所形成的价值。前者的价值增加来源于后者的价值减少。
这里需要指出以下两点。第一,个别企业的价格—劳动投入比率,实际上就是个别企业的劳动时间的货币表现(MELT)。两个企业围绕价格—劳动比率的竞争,就是围绕劳动时间的货币表现的竞争。此外,如果让企业价格—劳动比率的分子和分母同时乘以产出,该比率便转化为以名义产出计算的生产率。按照我们的竞争优势定义,两个企业在这种生产率上的差别决定了各自的竞争优势。
第二,在前面的讨论中,价格—劳动投入比率是与两个企业的产品性价比的差异相联系的。这意味着,提高各自产品的性价比是企业维持竞争优势和生产率增长的核心前提。波特在讨论其竞争优势概念时,想到的大概就是这一点。例如他写道:“为了实现成功的竞争,某国企业必须以下述形式之一拥有竞争优势,要么降低成本,要么凭借差别化的产品以获得较高的价格。为了维持优势,企业必须通过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或者通过更有效率地生产,来不断地实现更富内涵的竞争优势。这样做将直接转化为生产率的增长”(Porter, 1990, p.10)。
然而,上述就两个企业的价值转移率所做的定义(我们以此来定义各自企业的竞争优势),与逻辑斯蒂方程所暗含的一个假设是相同的,即假定某一部门的市场份额(或种群的环境承载量)是给定的。在我们的定义中,这一市场份额实际上等于该部门投入的全部劳动量(L)。然而,假定市场份额在代谢竞争中一成不变是不符合现实的。对这个假定的依赖恰恰构成了逻辑斯蒂方程所固有的缺陷。⑧ 陈平(2014)在以逻辑斯蒂方程模拟代谢竞争时,也未批判地考察这一点。
从劳动价值论的视角来看,如果市场份额的扩张速度超过了该部门产出的增长,就会出现该部门所实现的价值总量大于该部门投入的劳动总量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环境承载量就发生了变化。它意味着在部门间形成了价值转移,即有来自其他部门的价值转移到该部门,并为该部门的企业所据有。为此,方程(12)可改写为:
这里,L*是该部门实现的价值总量。它可以等于、大于或小于该部门投入的劳动总量L。当L*>L时,创新企业从而创新部门实现的价值与投入劳动形成的价值之间的差额就来自其他部门形成价值的转移。⑨ 特别是,L*可由下式决定:
相应的,企业在单位产品上实现的价值量的公式为⑩:
从而,企业的价值转移率为:
企业在总产品上得到或失去的转移价值(用代表)则为:
由于在这个价值转移公式中,括弧内的
是一个共同的被减项,两个企业的转移价值,即其各自的竞争优势,实际上就取决于各自的价格—劳动比率。这样一来,我们就回到了先前讨论过的结论,即基于各自产品性价比而形成的生产率的差异,在竞争优势中的产生中起到决定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在部门的实现价值等于形成价值(即L*=L)的情况下,部门内部所有企业的转移价值之和等于零,但是在部门实现价值大于形成价值(即L*>L)的情况下,部门内部所有企业的转移价值之和却大于零。这是因为,由上式显而易见有:
由于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企业的转移价值之和大于零,故当某个企业在总产品上的转移价值大于零时,另外一个企业在总产品上的转移价值既可能小于或等于零,也可能同样大于零。因为当某个企业在单位产品上的价格—劳动比率大于整个部门的价格总量—市场价值总量时,另外一个企业在单位产品上的价格—劳动比率既可能小于或等于整个部门的价格总量—市场价值总量,也可能同样地大于整个部门的价格总量—市场价值总量。
于是,在这种情况下,该部门内部两个企业之间的竞争可能出现三种类型的关系。(1)绝对意义的零和关系,即一个企业的价格—劳动比率大于整个部门的价格总量—市场价值总量比率,而另一个企业的价格—劳动比率小于整个部门的价格总量—市场价值总量比率。在这情况下,前一个企业不仅从其他部门的企业那里而且也从本部门的其他企业那里得到转移价值,后一个企业则会失去一部分转移价值。(2)相对意义的零和关系,即一个企业的价格—劳动比率大于整个部门的价格总量—市场价值总量比率,而另一个企业的价格—劳动比率等于整个部门的价格总量—市场价值总量比率。在这种情况下,前一个企业所得到的转移价值完全来自其他部门而非本部门,后一个企业则既不得到亦不失去转移价值。(3)正和关系,即两个企业的价格—劳动比率都大于整个部门的价格总量—市场价值总量比率。在这种情况下,两个企业都从其他部门得到转移价值。
上述从模型里得出的抽象结论,在经验中是与历史和制度等复杂因素联系在一起的。这些复杂性在我们的模型里不可能得到反映。譬如,我们可以把上述模型里的第一个企业看作后发企业,它在追赶第二个企业。至于这两个企业究竟隶属于同一个国家,或分属不同的国度,则可以暂时不予考虑。当后发企业通过差别化产品和要素投入的节约提高其生产率,即提高其价格—劳动比时,就有可能与上述模型提到的三种情形之一相对应。我们暂且假设所对应的是第二种情形。这种情形的出现一方面与后发企业的技术进步有关,另一方面也和该部门的市场需求条件有关。由于两个企业的产品在性价比上不同,各自产品所对应的也是不同的市场。我们可以设想,后发企业凭借其富有竞争力的性价比,夺取了一部分为另一个企业所占据的既有市场,但更重要的是,后发企业还可能通过其价格相对低廉但性能不俗的产品,发掘出前所未有的新用户和新市场。这些新用户本来根本无法购买第二个企业生产的更高级、也更昂贵的产品。而伴随后发企业的出现,他们的消费变得可能了。在这里,对落后企业的成长具有关键意义的,在于能否利用一个数量庞大的低收入阶层,他们对该类产品的需求还远未得到满足。如果具备这项条件,落后企业就会找到自己的后发优势,并实现自己的规模经济。这种低收入阶层的存在,要么反映了一国收入分配中的两极化,要么反映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人均收入水平上的差距。不管是那种情形,对后发企业而言,这种本来具有不发达性质的现象,反而可能成为其构造竞争优势的有利条件。⑪
五、结 语
本文所讨论的代谢竞争在现实中是广泛存在的。举例来说,在管理学中被奉为经典的丰田生产方式和福特生产方式之间的竞争就属于这类代谢竞争。这种竞争对于理解不同企业、乃至不同经济体的兴衰是十分关键的。然而,在现实中常见的这类竞争,在当代最主要的经济学范式中——包括马克思经济学范式——一直没有得到正式和透彻的分析。能否将代谢竞争引入这些范式,已经成为检验这些理论的解释力的一个试金石。
在马克思那里,不同企业的竞争是在特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展开的;而在一个部门之内,依照马克思的假设,特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不同企业而言是同质的。本文试图把演化经济学的视角纳入马克思的理论模型,提出以知识生产的组织形态为中介,不同企业可以采用不同的技术、或不同的生产方式来生产属于一个部门的产品。换言之,特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一个部门内并非是同质的,这会对竞争的形态带来重要的影响,即在一个部门内派生出以各自产品的性价比为前提的市场份额竞争——代谢竞争。本文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部门内竞争的动态层级结构的模型,探讨了价值规律在这种竞争结构里得以实现的新形式。在此基础上,我们还从劳动价值论的视角定义了企业的竞争优势,并与波特的竞争理论进行了比较;同时还进一步分析了代谢竞争在部门内可能存在的三种主要类型。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在概念上得以明确的这种代谢竞争,在现实里对应着各种具体而复杂的形态。而这些具体形态只能通过进一步的历史和制度研究,才能获得透彻的理解。
注释:
①马克思:“大工业必须掌握它特有的生产资料,即机器本身,必须用机器来生产机器。这样,大工业才建立起与自己相适应的技术基础,才得以自立”(马克思,1972,第421—422页)。
②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曾明确谈到,在考察部门内竞争时,面对的是“生产部门相同、种类相同、质量也接近相同的商品”(马克思,1974年,第201页)。
③转引自梅特卡夫(2007,第19页)。梅特卡夫本人的上引评论,则见于该书同页。
④需要指出的是,在马克思的模型里,不同产品的个别价值统一称为社会价值,是复杂劳动还原的前提条件。但在我们这里,差别化的产品并不形成统一的社会价值,其复杂劳动还原也不依赖这个条件。事实上,复杂劳动还原的必要性只是因为由复杂劳动生产出来的某种产品要与其他产品(或货币)相交换。在马克思那里曾提过这样的例子,和普通纺纱工的劳动相比,珠宝细工的劳动作为复杂劳动要在同样长时间里还原为更多的简单劳动(马克思,1972,第223页)。
⑤在推导过程中,
而作为货币的价值,λg本应是在全社会范围被决定的,即它应等于全社会投入生产的总劳动量和社会年产品的价格的比率(也可看作MELT即劳动时间的货币表现的倒数)。在这里,我们可以假定全社会投入生产的总劳动量和社会年产品的价格的比率恰好等于该部门投入的劳动量与其产出价格的比率。即:
最右边的比率代表了全社会投入生产的总劳动量和社会年产品的价格的比率,其中Pi是各部门产出的总价格。
⑥参见陈平(2014),该文的英文版为Chen(2014)。他的研究可以看作一篇正式的宣言,一方面批判了新古典经济学的竞争理论,另一方面强有力地推动了对演化竞争理论的研究。
⑦限于篇幅,对模型的求解过程从略,有兴趣的读者可向作者索取。
⑧对逻辑斯蒂模型所依赖的假设的讨论,可参见Pianka(2000, p.191—192).
⑨在整个部门的实现价值量大于形成价值量的情况下,该部门中不仅创新企业(如企业2)的实现价值量会大于形成价值量,而且非创新企业(如企业1)的实现价值量也可能会大于形成价值量。
⑩为简单起见,这里λ*仍然用代表当部门的实现价值大于形成价值时企业在单位产品上实现的价值量。
⑪波特在其竞争理论里谈到需求条件对于促成企业竞争优势的作用(波特,2012),但在他列举的各种影响需求形态的因素里,没有谈及收入分配差距对母国乃至世界市场结构的影响。近年来,以华为、联想为代表的中国智能手机企业通过开拓第三世界市场,在全球市场份额竞争中取得了巨大进步,实际上正是这种情形的一个例证。
参考文献:
贝尔纳,1986,《科学的社会功能》,陈体芳译,商务印书馆。
波特,2012,《国家竞争优势》,李明轩、邱如美译,中信出版社。
陈平,2014:《代谢增长:市场份额竞争、学习不确定性和技术小波》,刘刚译,《清华政治经济学报》第2卷,社会科学出版社。
冯金华,2013,《社会总劳动的分配和价值量的决定》,《经济评论》第6期。
冯金华,2014,《价值决定、价值转形和联合生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基莱,2002,《科学研究的经济定律》,王耀德译,河北科学技术出版社。
拉佐尼克,2007,《车间的竞争优势》,徐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罗森博格,2009,《作为技术研究者的马克思》,骆桢等译,《教学与研究》第12期。
梅特卡夫,2007,《演化经济学与创造性毁灭》,冯健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马克思,1972,《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1974,《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1979,《1857—58年经济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
孟捷,2011,《劳动生产率和单位时间创造的价值量成正比的理论:一个简史》,《经济学动态》第6期。
彭必源、李冬梅,2013,《对使用价值参与价值量的微观研究》,《湖北工程学院学报》第4期。
张衔,2011,《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量关系的思考》,《教学与研究》第7期。
野中郁次郎、竹内弘高,2006,《创造知识的企业》,知识产权出版社。
Chen, P., 2014, “Metabolic Growth Theory: Market-share Competition, Learning Uncertainty, and Technology Wavelets”, Journal of Evolutionary Economics, 24(2).
Georgescu-Roegen, N.,1967, “Chamberlin’s New Economics and the Production Unit”, in R.Kuenne, ed., Monopolistic Competition Theory, New York: Wiley.
Lazonick, W., 2001, Business Organization and the Myth of Market Economy, CUP.
Pianka, E. R., 2000, Evolutionary Ecology, 6th ed., Benjamin Cummings.
Porter, M.E., 1990, The Competitive Advantage of Nations, Free Press.
责任编辑:余超 审校:张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