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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令父母再次致信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不再延期处理监督申请

张黎利 朱令我们在一起
2024-11-14

朱令父母于4月15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了《侦查监督申请》,请求“对朱令被投毒一案侦查过程中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并督促其对该案继续侦查”

2024年7月24日,吴叔叔和朱阿姨委托律师给北京市检察院打电话,询问案件进度,因为按照国家规定,市检察院应该在三个月内答复。接电话的工作人员称,第十一检察部正在处理之中,并表示从四月底给朱阿姨发送收到材料的确认短信开始,到7月24日还没到三个月,请两位老人耐心等待。2024730日,朱阿姨收到短信通知:“【接诉即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朱明新您好,我院已受理您提交的侦查监督申请,并依法审慎办理,因申请事项复杂,三个月内无法办结,需延长办理期限。”

2024年8月22日,二老再次致电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询问案件办理情况,接听检察官依然没有给予明确答复。2024年8月26日,二老接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电话,被告知此申请属于信访事项,是按照最高检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进行的延期,延长办理的期限应为三个月,但还有可能因为案件复杂再次延期。

对于这一电话通知两位老人极为失望,因此在律师的帮助下提出了不同的法律意见,并在9月5日将法律意见书寄送给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并确认信件已送达。但截止至北京时间9月16日中午仍未收到任何关于此意见书的答复。两位老人表示,他们今年都已经八十多快九十了,不知这样的等待还能坚持多久。

9月5日寄送法律意见书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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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电话回复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朱明新就北京市公安局在朱令令被投毒一案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侦查监督。申请人于2024年4月29日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短信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朱明新:您好!您的来信收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院已将您的来信交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办理。”5月1日申请人收到贵院短信通知:“【接诉即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朱明新您好!我院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信访材料,已依法转相关部门办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联系方式:0105876XXXX。您可在一天后通过网上检察服务中心(北京检察网、“掌上京检”APP安卓版、“北京检察”和“京检在线”微信公众号)查看。”

此后,申请人等待近三个月没有收到任何反馈,因此于2024年7月24日致电贵院询问进展,贵院接听检察官告知此案正由贵院第十一监察部办理中。2024年7月30日,申请人收到贵院短信通知:“【接诉即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朱明新您好,我院已受理您提交的侦查监督申请,并依法审慎办理,因申请事项复杂,三个月内无法办结,需延长办理期限。”2024年8月22日,申请人再次致电贵院,询问案件办理情况,接听检察官依然没有给予明确答复。2024年8月26日,申请人接到贵院电话,该检察官告知此申请属于信访事项,是按照最高检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进行的延期,延长办理的期限应为三个月,但还有可能因为案件复杂再次延期。

申请人认为贵院对申请人侦查监督申请的办理期限和上述回复不符合有关规定,理由如下:

一、 贵院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办理申请人的侦查监督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

申请人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侦查监督,贵院应当依据以上规定进行监督。贵院按照信访事项办理,告知申请人办理期限为三个月并按照规定延长三个月办理的依据为《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3月26日发布并实施)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结期限的,需经检察长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办理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理由。”

但是,该规定是在2007年发布并实施的,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信访工作条例》,其中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因此,作为上位法的《信访工作条例》也适用于检察机关的信访工作,贵院所依据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如果与《信访工作条例》相冲突,应当适用《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法律监督,应当按照法律监督的有关程序办理。但是,目前没有全国性的法规对侦查监督的办理程序进行规定,贵院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第(六项)“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办理。《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综上,根据以上规定,贵院第十一监察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如果延长办理期限,也不得超过30日。贵院按照《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的办理期限答复申请人是不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的。

二、 即使按照《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贵院也无权多次延长办理期限。

退一步讲,即使按照《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的上述规定在三个月期限届满后决定延期三个月办理,贵院也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理由。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四十六、四十八条之规定,贵院在规定期限内应当制作《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贵院的的报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应当提出意见,退回贵院重新办理。因此,贵院只有重新办理的可能,而不能再次延期,贵院电话答复申请人还可能再次延期也是不符合以上规定的。

请贵院采纳申请人提出的上述意见,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侦查监督职责,及时告知申请人办理进展。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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