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婚姻家庭纠纷中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白皮书》,聚焦离婚纠纷中未成年人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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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皮书》目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中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审判情况通报
一、婚姻家庭纠纷中涉未成年人案件数据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二审结案方式
(三)涉诉未成年人年龄情况
(四)未成年人直接抚养权归属情况
(五)抚养费金额情况
(六)抚养类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七)探望权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二、婚姻家庭纠纷中涉未成年人案件特点
(一)涉诉未成年人低龄化
(二)未成年人随母亲生活占比更高
(三)未成年人真实意愿均得到尊重
(四)裁判确定的抚养费金额呈上升态势
(五)拖欠抚养费现象仍较为突出
三、婚姻家庭纠纷中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难点
(一)未成年人直接抚养权确定难
(二)未成年人抚养费金额确定难
(三)未成年人意愿认定难
(四)父母探望权的实现难
四、婚姻家庭纠纷中涉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举措
(一)转变审判理念,体现保护特色
(二)增强专业化水平,提升案件质效
(三)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案结事了
(四)加强机构联动,拓展审判延伸工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中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一、确定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查明并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
二、因前提基础违法而形成的抚养事实应予否定性评价
三、父母一方的家暴等极端行为应作为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的重要负面考量因素
四、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可将二孩判归一方直接抚养
五、丰富调查手段合理裁判未成年人直接抚养权
六、抚养费数额应考虑支付抚养费一方整体负担能力
七、特殊情形下主张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可获支持
八、探望权的实现应充分考量并保障未成年人利益
#2
《白皮书》中涉未成年人案件的
特点、难点及司法保护举措
2021年5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向社会公开发布《婚姻家庭纠纷中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白皮书》通报了上海一中院2018年来婚姻家庭纠纷中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审判情况,同时公布了八件有关直接抚养权的归属、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支付以及探望权的实现的典型案例。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海一中院共受理并审结涉未成年人婚姻家庭纠纷二审案件751件,其中涉及未成年人抚养问题的离婚纠纷516件、抚养费纠纷128件、子女探望权纠纷40件。
《白皮书》指出,婚姻家庭纠纷中涉未成年人案件具有五大特点和四大难点。这五大特点分别如下:第一,涉诉未成年人低龄化。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未成年人年龄越大,其表达的意见更容易得到父母双方的重视从而被父母尊重。但是在未成年人年龄较小而难于表达意见时,父母则较少考虑未成年人本人利益,而更易倾向于仅关注父母自身利益。
第二,未成年人随母亲生活占比更高。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该院的数据表明,虽然法律及相关的司法政策并没有明确的指向,但在确定未成年人直接抚养权问题的司法实践中,在父母双方其他条件基本相当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更倾向于将未成年人特别是低龄未成年人判由母亲直接抚养。
第三,未成年人真实意愿均得到尊重。在案件审理时,为了不使未成年人的利益被忽视,上海一中院通过家事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直接询问等方式,关注并倾听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
第四,裁判确定的抚养费金额呈上升态势。从《白皮书》的数据分析来看,抚养费数额在1-1000元区间的数量在三年间呈明显下降趋势;而抚养费数额在1001-2000元、2001-3000元、3001-4000元、4001-5000元区间的数量,则总体上呈现不断上升趋势。
第五,拖欠抚养费现象仍较为突出。拖欠抚养费等费用案件占比较高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不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一方将夫妻财产的分割与抚养费用联系起来,认为抚养费用已经包含在被对方占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之中。二是存在将探望权与支付抚养费挂勾的错误认识,以对方阻碍探望未成年人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三是因夫妻双方离婚前情感问题较为严重,一方以报复对方或者为难对方为目的,恶意拒付抚养费。拖欠抚养费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也加深了离异父母双方的矛盾。而当父母一方不得不通过诉讼解决拖欠抚养费问题时,又会给未成年人与父母之间的感情留下伤痕。
婚姻家庭纠纷中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四大难点则主要体现在:第一,未成年人直接抚养权确定难。难以对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进行量化对照,加上抚养条件优劣的个人化感受,未成年人的个性化需求也有差异,因此很难直接判断优劣。特别是当父母双方的精神抚养条件和物质抚养条件存在互补或者对等时,则更难直接确定哪一方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
第二,未成年人抚养费金额确定难。随着收入构成的多元化,知识产权的收益、理财投资收益、股权收益等非固定收入都可能成为主要收入,且存在隐性收入统计困难的问题,导致较难核查和认定收入的高低。不同年龄未成年人的需求也无统一标准,不同的家庭条件、成长经历、培养方式等都将影响未成年人的实际需求。同时,未成年人经常居住地的生活水平也处在动态的发展过程中。因此,对于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法院需要综合多重因素进行考量。
第三,未成年人意愿认定难。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审判实践中,未成年人往往受生活环境的影响,或受父母双方的压力,可能不敢、不愿或者不能表达其真实意愿,因此导致对于未成年人意愿难以把握。
第四,父母探望权的实现难。实践中,因一方抢夺未成年人、阻碍探望、未成年人居住地过远、疫情管控等情形导致无法执行判决的情况并不少见。如何在保障未成年人利益前提下确保探望权的顺利实现,也是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审理的难点。
最后,《白皮书》公布了上海一中院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涉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举措,这些措施对于司法实务部门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这些举措包括:
第一,转变审判理念,体现保护特色。一是注重转变审判理念。二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三是重视审判过程的教育感化作用。
第二,增强专业化水平,提升案件质效。一是打造体现涉未成年人家事审判特点的特殊场所。二是增强审判队伍的专业化程度。三是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
第三,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案结事了。一是大力推行全流程调解。二是加强诉讼过程中的释明工作。三是构建心理干预制度。四是逐步实行家事调查制度。
第四,加强机构联动,拓展审判延伸工作。一是与院外部门开展多层次合作。二是开展社会观护工作。三是实行案后回访制度。四是积极宣传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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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注意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已成为现代婚姻家庭法变革的趋势之一。上海一中院发布的《白皮书》显示,该院重视对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的尊重,注重采用调解方式解决涉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并采取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解决纠纷,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这符合195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文献倡导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离婚纠纷案件中涉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是婚姻家庭案件中的热点和难点,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处理好此类纠纷中有关直接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子女抚养费问题以及子女探望权问题,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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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莉 律师
大成成都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大成中国区公司委家族企业治理研究中心主要成员,某高科技公司前财务总监,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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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彤 律师
大成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国际风险与合规协会副会长,福特公司前亚太区合规总监,中国律师、美国纽约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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