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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查办1起!

高安百事通App 2024年12月08日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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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履职尽责,聚焦重点环节电动自行车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全面提升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水平,严厉打击非法改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公布年度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江西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不合格案

近期,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上级部门移送的不合格报告线索材料,根据线索内容对江西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用铅酸蓄电池(规格型号为(6-DZF-20.2,6-DZF-12)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用铅酸蓄电池低温容量项目不符合GB/T22199.1-2017标准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靖安县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案

近期,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靖安县某电动车店开展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待售的3款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与相应车型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简图不一致,涉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商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3款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分别为500mm、560mm和540mm,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尺寸限值“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奉新县某电动车销售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案

近期,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奉新县某电动车销售部开展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待售的2款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与相应车型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简图不一致,涉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商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2款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为520mm,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尺寸限值“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上高县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案

近期,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上高县某电动车行开展日常检查中发现,该车行经营场所内待售的1款3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与相应车型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简图不一致,涉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商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1款3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为500mm,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尺寸限值“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袁州区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案

近期,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袁州区某电动车行开展日常检查中发现,该车行经营场所内待售的“小牛”牌电动自行车与相应车型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简图不一致,涉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商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擅自在脚踏上加装了中箱、行李架上加装坐垫及靠背,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美珍无照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案

近期,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开展日常检查中发现,某美珍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涉嫌擅自从事电动自行车经营活动。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情况下,于2024年1月开始,擅自从事电动自行车经营活动,且至案发时仍未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樟树市某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摩托车乘员头盔案

近期,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樟树市某电动车行销售的摩托车乘员头盔开展监督抽样中发现,该批次摩托车乘员头盔部分检验项目未达到GB811-2022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经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万载县某车行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案

近期,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万载县某电动车行开展日常检查中发现,该车行经营场所内待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装配的电池为非原装蓄电池,涉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的商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品牌、型号、生产企业与原车认证证书不相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丰城市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案

近期,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丰城市某电动车行开展日常检查中发现,该车行经营场所内待售的3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与相应车型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简图不一致,涉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商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3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为600mm,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尺寸限值“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宜春市某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案

近期,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其他部门移送的不合格报告线索材料,根据线索内容对江西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铅酸电池充电器”(规格型号QG 27220-24Ah、生产日期/批号:2023-07-15)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生产销售的“铅酸电池充电器”机械强度项目不符合GB/T36944-2018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宜春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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