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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来给《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提意见!和你息息相关……

反盗猎重案组 反盗猎重案组 2023-11-10

几次和野生动物高度相关的疫情的暴发,暴露出的不只是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问题,更暴露出相关动物检疫检验环节的严重缺失。这,让整个公共卫生安全时刻处于险境。


需要修订的不只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还有《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正面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13日


目前《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全文已在中国人大网公布,您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全文在此:《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文字版全文

新旧版本的对照表:一张对照表告诉你: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作了哪些改变?



此次修法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都密切相关,尤其是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相关内容。请务必抽出时间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建议(文末留言即可),我们将对意见、建议进行整理,提交至全国人大(当然,您也可以自行提交相关意见、建议)


目前,看完全文的我们确实感觉到一些问题,先简单说说,抛砖引玉。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部分内容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我们的理解,人工饲养应当包括任何在人工控制环境下圈养(或散养、半散养)的动物,比如那些以科研、药用、皮毛、展示等非食用性目的进行饲养的野生动物。


第十五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


以非食用性目的被饲养的野生动物进行强制免疫、建立免疫档案,可以理解。但也要加施畜禽标识么?显然不妥。


第二十二到二十七条  规定了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专业交易市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在兴建和运营中应当遵守的防疫条件和审批条件。相关动物的屠宰、经营、运输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应当严格遵守的防疫条件和标准。


不该经营的,不能经营;不该运输的,不能运输。我们的理解是,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饲养、运输、加工、利用、经营等各环节,也都应严格遵守这些条款。



第五十一条  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审批、检疫检验及防疫条件审查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这个条款的出现,让我们有些蒙。这意味着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审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检疫检验、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防疫条件审查,另有规定?


我们不懂,这个“具体规定”怎么理解?是说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审批、检疫检验以及防疫条件审查,除了要遵守《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的各项条款之外,还要遵守一个额外附加的、更细化、严格的“具体规定”么?或者,此类野生动物只需遵守那个“具体规定”就行?


我们希望是前者,但此处需要一个更为严谨、明确的表述。


因为野生动物的相关审批、检疫检验和防疫条件审查的标准应当比家畜家禽更严格,惩处力度也应更大,和《刑法》的衔接也应更清晰、明确,要有明确的刑事立案标准可以参考。


人类对野生动物相关疫病的了解、研究还远远不够。针对非食用性利用的每种野生动物,都必须针对性的建立科学、严谨的疫病监测体系,建立完善检疫检验规程,更要有专业的监管、监测、检测人员和队伍。


第一百零九条  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经依法批准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不符合野生动物检疫检验及防疫条件审查的有关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

是依据《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相关处罚条款从重处罚么?


总之,目前感觉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相关内容,是强行“加塞”,列入《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的。虽已列入整部法律之中,却又游离于一些法条之外。


你的意见、建议很关键、很重要!!!守护公共卫生安全,人人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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