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更大的权力和责任,林草部门怎么抗?
“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带来的一个直接影响就是往后野生动物行政违法案件数量将大增,以前许多可以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移送检察院起诉的案件都只能由林业主管部门去查处了。需要林业部门查处打击的野生动物类违法行为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1,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不够两万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处罚。比如捕捉1只红隼、2只豹猫、3只画眉、13只红喉歌鸲的行为,都只能由林业部门查处。
2,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不够二十万的,不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一、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二、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三、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科研工作的;四、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被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这一类案件会移交给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3,非法猎捕三有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达不到非法狩猎罪立案标准的,由林业部门查处、处罚;
4,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检察院综合考虑后认为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决定的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由林业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5,非法收购、出售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或非法狩猎来的)三有保护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
6,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
7,网络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单次交易价值往往都达不到两万,公安无法立案调查。因此对网络非法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查处打击几乎也都得落到林业部门头上。
作为长期举报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线索的志愿者,我们的一大担忧是很多举报线索根本无法确定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是不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每个线索我们都要先算算涉案物种价值是多少),除非那些明确违反“两禁”原则涉嫌非法狩猎罪或涉案物种价值很高的线索。因此往后此类线索大概率都只能先向林业部门举报,由林业部门查处后确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再移交给公安部门。所以《司法解释》不光给了林草部门更大的权力,其实也明确了他们必须承担更多责任。但,林草部门距离能真正担起这个重担,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许多野生动物,已经等不起了。林业部门需要尽快解决以下问题,提升行政执法的积极性、专业性和执法能力,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要有追责问责机制。
1,林业部门过去长期依靠森林公安代办行政案件,许多地方的行政执法队伍尚未建立;
2,林业部门缺人缺车缺经费;
3,即便有人有车有经费,不少林业部门执法人员还缺乏对野生动物的基本认知等专业能力,缺执法经验甚至执法勇气;
4,对于网络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林业部门缺乏必要的技术手段,很难查处打击;
5,林业行政处罚的结果和相关数据长期不公开,到底有没有依法依规对不法行为进行处罚,缺乏有效监督;
6,林业部门手握野生动物驯养繁育和经营利用许可的审批权、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库存认定和销售审批权等,相关信息不公开,旁人无法监督。北京市前野保站长王民中长期利用手中的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库存认定和销售审批权向药企索取巨额贿赂,以及铜陵动物园以“人工繁育”为名轻易骗取林业主管部门的金丝猴出售许可洗白盗猎个体,就很能说明问题。
关于林草部门怎样担起这更大的权利和责任,欢迎大家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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