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魏莉华:《土地管理法》的变与不变
现行《土地管理法》颁布于1986年,198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之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管理法》历经四次修改和完善。在这一过程中,《土地管理法》呈现出将党中央的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审慎稳妥推进等修改规律,修法内容也始终引领整个自然资源法治进程和方向,同时,在个别方面也有所持守,呈现出不变的特点。正确认识《土地管理法》的变与不变,对保证《土地管理法》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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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政府有效管理土地的基本制度。它的基本内涵是国家通过土地利用规划规定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1998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分级限额审批制度,不注重规划的作用,对农用地向建设用地流转缺乏严格的法律限制,这是造成耕地大量减少、土地粗放利用的重要原因之一。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对国际通行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进行了法律移植,并针对中国的具体情况,对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土地分类是实施用途管制的基础。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突出了中国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是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二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用途管制的依据。突出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关系、土地利用计划等作了详细规定,为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提供了依据。三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是实施用途管制的关键。增设了农用地转用审批环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从而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提供了保证。四是执法监督是实施用途管制的保障。强化了土地执法监督,加大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执法上保证了用途管制制度的实现。
◆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成为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首选政治目标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以保护耕地为目标,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制度:一是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法律制度,明确了省级政府保护耕地的责任。二是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律制度,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三是强化了对建设用地总量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等,以控制城市规模的扩张对耕地的大量占用。2019年《土地管理法》第四次修正,将“基本农田”上升为“永久基本农田”,进一步提升了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理念。
◆在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益方面只做加法不做减法
土地征收制度是《土地管理法》调整的重要内容。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上收了征地审批权,确立了征地批后“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但由于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征地规模不断扩大,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凸显。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同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并将《土地管理法》中的“征用”全部修改为“征收”。这次修改是重大的理念进步,体现了尊重物权、保护物权的价值导向。2019年在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土地管理法》再次对征收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和完善,包括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界定,明确:因军事和外交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明确了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改革了土地征收程序。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建立征地报批前的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制度。倡导和谐征地,征地报批以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1986年《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土地登记制度。同时规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这一规定是导致了土地、森林、草原等多头分割登记的法律渊源。1998年修改《土地管理法》时,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曾建议确立土地统一登记制度,但由于各部门认识不一致,致使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保留了原法的规定。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明确:“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本原则。2014年国务院颁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对土地及房屋、森林、草原等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删去了关于“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正式成为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
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合一,实现“多规合一”,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随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将不再单独编制和审批,最终将被国土空间规划所取代。考虑到“多规合一”改革正在推进中,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为改革预留了法律空间,规定: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为了妥善处理好国土空间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该法还明确: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和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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