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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税脑图
2024-08-2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发布日期:2016-03-23

  飞狼财税通编注: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对增值税税率、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出口退税率、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抵扣、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等事项进行了调整,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同时本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本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上述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飞狼财税通编注:2018.04.04 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等。详见:财税〔2018〕32号。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7.12.25 财税〔2017〕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本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四)款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增值税免税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增值税免税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满3年的,可以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7.07.11 财税〔2017〕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本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自2017年7月1日起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本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飞狼财税通编注:本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自2016年12月31日到期,接力文件为2017年6月12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飞狼财税通编注:本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政策2016年12月31日到期,接力文件为2017年6月12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飞狼财税通编注:2017.04.28 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明确了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税率原13%改为11%的货物范围,并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做了详细规定,同时明确了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的货物范围和清单,详见:财税〔201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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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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