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将非自产出口货物按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追回已退税款,处一倍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深税稽处〔2021〕1080号
深圳市THY电子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3000789******)
我局经对你公司(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银田工业区*栋***)2013年9月22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嫌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你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一)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骗取出口退税经查,你公司2015年9月30日报关出口的集装箱 TCNU7190***(报关单号530420150045725***)、2015年11月 19 日 报 关 出 口 的 集 装 箱 TCNU6632***(报 关 单号 530420150045834***)所涉出口货物非自产货物,是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用于申报免抵退,导致你公司 2015年11月多申报出口销售收入437,969.84元,2015年12 月多申报出口销售收入498,989.40元。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5目的规定上述业务所涉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二)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所涉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经查,你公司2015年9月30日报关出口的集装箱 TCNU7190***(报关单号530420150045725***)、2015年11月 19 日 报 关 出 口 的 集 装 箱 TCNU6632***(报 关 单号 530420150045834***)所涉出口货物非自产货物,是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用于申报免抵退,导致你公司 2015年11月多申报出口销售收入437,969.84元,2015年12 月多申报出口销售收入498,989.40元。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 一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 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5目的规定上述业务所涉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免抵退汇算: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2015年12月当月骗取出口退税 34,802.82元;所涉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你公司2015年11月应返纳出口退税63,636.64元,2015年12月应返纳出口退税72,502.73元。二、处理决定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多退增值税136,139.37 元,其中2015年11月63,636.64元,2015年12月72,502.73元。以上应缴税款合计136,139.37元。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你公司可以银税联网方式、银联卡缴款方式或其他办税服务厅提供的方式缴纳上述税款,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税款的,应将税款存入你公司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的银行账号,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扣款。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2021年12月20日
深圳市THY电子有限公司: ( 纳税人识别号 : 914403000789******)
我局经对你公司(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银田工业区*栋*)2013年9月22日至2016年12月 31日涉嫌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一)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骗取出口退税
经查,你公司2015年9月30日报关出口的集装箱 TCNU7190***(报关单号530420150045725***)、2015年11月19日报关出口的集装箱 TCNU6632***(报关号 530420150045834***)所涉出口货物非自产货物,是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用于申报免抵退,导致你公司 2015年11月多申报出口销售收入437,969.84元,2015年12 月多申报出口销售收入498,989.40元。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 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 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5目的规定上述业务所涉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
(二)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所涉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
经查,你公司2015年9月30日报关出口的集装箱 TCNU7190***(报关单号530420150045725***)、2015年11月19日报关出口的集装箱 TCNU6632***(报 关 单号 530420150045834***)所涉出口货物非自产货物,是将他人出 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用于申报免抵退,导致你公司 2015年11月多申报出口销售收入437,969.84元,2015年12 月多申报出口销售收入498,989.40元。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 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 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5目的规定上述业务所涉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免抵退汇算: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2015年12月当月骗取出口退税34,802.82元;所涉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你公司2015 年11月应返纳出口退税63,636.64元,2015年12月应返纳出口退税72,502.73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出口货物真实货主提供的情况说明及资料、银行流水、你公司生产免抵退申报表、 发票认证信息表等出口退税基本数据信息等。
二、处罚决定
你公司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是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34,802.82元处一倍的罚款34,802.82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4,802.82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缴纳入库。你公司可以银税联网方式、银联卡缴款方式或其他办税服务厅提供的方式缴纳上述罚款,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罚款的, 应将罚款存入你公司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的银行账号, 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扣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 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2021年12月20日本文来源:税乎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转自“出口退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