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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虚开发票构成虚开发票罪不起诉判例

财税脑图
2024-08-27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新检刑不诉〔2022〕9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
2021年8月18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4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担任甘肃省**有限公司法人期间,因公司亏损严重,为方便公司税务审报,张某某安排胡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微信昵称“财税小王”的开票人员,通过邮寄方式购买7张增值普通发票,价税合计691698.72元。
胡某某将7张发票交于财务公司人员温某某用于抵扣税款,被温某某发现票面内容与公司实际业务不符不能申报税款,虚开的7张发票未被用于抵扣成本和纳税申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张某某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购买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5月10日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兰新检刑不诉〔2022〕8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性。
2021年8月18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4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张某某(另案处理)在担任甘肃省**有限公司法人期间,因公司亏损严重,为方便公司税务审报,张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联系微信昵称“财税小王”的开票人员,通过邮寄方式购买7张增值普通发票,价税合计691698.72元。胡某某将7张发票交于财务公司人员温某某用于抵扣税款,被温某某发现票面内容与公司实际业务不符不能申报税款,虚开的7张发票未被用于抵扣成本和纳税申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胡某某明知张某某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而帮助购买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5月10日
  来源:一脉春天、莲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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