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票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被处罚案例
2022年06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印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三稽罚〔2022〕32号),披露对广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JCC4X0)知道或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行为,罚款100,000.00元。
一、违法事实
广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JCC4X0)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从销售方个人取得第三方深圳市****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等4间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39份,金额合计3,758,245.47元,税额合计91,747.53元,价税合计3,849,993.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现代服务*培训服务费等(详见《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明细表》)。
上述发票涉及的金额合计3,150,000.00元,于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税前扣除,至今未作纳税调整;上述发票涉及的金额合计699,993.00元,于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税前扣除,至今未作纳税调整。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从销售方个人取得第三方深圳市****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等4间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行为。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06月10日。
四、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附:处罚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来源:每日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