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高技术产业、服务业、生态环保业、公共设施管理业)适用指引》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高技术产业、服务业、生态环保业、公共设施管理业)适用指引》的通知
岚综管规〔2022〕13号
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各区属国企:
为便于企业高效、便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9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高技术产业、服务业、生态环保业、公共设施管理业)适用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22年6月21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高技术产业、服务业、生态环保业、公共设施管理业)适用指引
一、适用对象
根据《通知》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企业;申请享受但税务机关难以界定的企业。
二、界定程序
税务机关根据《通知》要求,对企业提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申请进行受理。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版)》(以下简称《优惠目录》)进行界定。
主营业务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提请区经济发展局出具意见,并附上企业拟享受《优惠目录》具体条目内容说明、申报享受优惠纳税年度相对应的审计报告以及本适用指引中列明的界定要点相关资料(对未列明界定要点的,随附企业提供符合本适用指引中行业定义的相关资料)等申请材料。区经济发展局收到上述材料后,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原则上应在二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意见(如需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时限),特殊情况下,经区经济发展局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不超过二十日。区经济发展局出具意见后,由税务机关研究办理。
三、其他事项
(一)《平潭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旅游业)适用指引》(岚综管综〔2017〕247号)、《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服务业、农业及海洋产业)适用指引》(岚综管综〔2019〕67号)中的农业及海洋产业适用指引继续延续执行,执行时间与本适用指引相同;上述文件与本适用指引不一致的,以本适用指引为准。
(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营业务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4〕109号)同时废止。
四、实施期限
本适用指引溯及至《通知》执行之日起,实施期限随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限变更而自然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1.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高技术产业、服务业)适用指引
2.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公共设施管理业)适用指引
3.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生态环保业)适用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