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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车避税行为在留抵退税制度下演变成偷税

财税脑图
2024-08-27

【财税星空点评】如果严格从增值税的原理来看,进项税是企业购进货物、劳务向上家垫付的,如果企业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国家应当将这部分垫付资金退还给纳税人。但是,这个在原理上成立的理由必须以纳税人不存在任何增值税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前提。考虑到税制征管能力的原因,我国在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引入一直是比较谨慎的。今年,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的试点范围。此时,原先在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很多薄弱问题,在留抵退税制度实施下就被放大出来了


以豪车避税为例,原先企业老板以企业名义购买豪车,企业取得增值税抵扣、企业所得税扣除,然后以低价卖给个人。但是,随着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的实施,这个豪车避税的问题就有严重化的趋势。我们以一台价值200万的豪车为例(不含税价200万,增值税税率13%,含税价226万)。如果是个人直接购买,用于最终消费,最终的成本就是226万。但是,由于存在了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就如广州税务局披露的这个某地产咨询公司为例,现在就演变成很多个人购买的豪车,先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义购买,形成了26万的进项税留抵,然后再以极低的价格卖给自然人(当然,自然人肯定部分款项私下支付)。此时,企业可以就购进豪车取得的进项税获得退税。这就实质变成了一个利益链条了。但这里,企业以极低价格向个人卖车并私下收钱不申报增值税,实质就属于虚假纳税申报的偷税行为了。

所以,我们看到,增值税留抵退税这一创新制度的实施,实质对税务机关针对增值税的征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然,目前税务机关针对增值税的征管水平和以前也有了实质的提升,如果借助大数据征管能力,税务机关在这次增值税留抵退税试点中,全面提升增值税的征管水平,未来《增值税法》立法时,留抵退税制度就有可能作为常态化制度引入到我国增值税立法体系中。

案情介绍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穗税一稽罚〔2022〕64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方面

你单位于2022年4月29日向税务机关申请并取得退还增量增值税留抵税款241,121.43元,其中包括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1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项税额合计145,923.03元,属于你单位实际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机动车、空调等货物(服务)(发票情况详见附表),造成多申请并取得增值税退税款合计145,923.03元。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1、上述第(一)点问题,涉及你单位将上述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记账凭据,分别在2019年度至2021年度记入“管理费用”科目,以及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计提折旧,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合计286,038.44元,其中:2019年度59,570.20元,2020年度107,842.60元,2021年度118,625.64元。

2、你单位为上述第(一)点问题涉及的机动车购买保险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为044002000511,发票号码为85181693,价税合计16,414.90元,在2021年度记入“管理费用”科目16,414.90元。

3、你单位在2020年8月购进二手车1辆(车牌号粤A-797VU),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2份,发票代码为044002000117,发票号码分别为00196271和00114325,车价合计990,000元,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并计提折旧,在2020年度至2021年度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合计118,340.01元,其中:2020年度22,310.01元,2021年度96,030元。

4、你单位为上述第(一)点问题涉及的机动车、第3点二手车等车辆一并购买车船税,在2020年度至2021年度记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合计8,160元,其中:2020年度3,960元,2021年度4,200元。

上述第1点至第4点的费用均与你单位经营业务和取得收入无关,你单位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合计428,953.35元,其中:2019年度59,570.20元,2020年度134,112.61元,2021年度235,270.54元,至检查日止没有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电子税务局申请界面截图、相关会计处理的记账凭证、明细账复印件;

(2)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及相关记账凭证、明细账复印件;

(3)你单位相关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

(4)向你单位财务负责人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

(5)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玉燕及该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附表;

(6)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7)其他证据。

我局于2022年6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一稽罚告〔2022〕58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二条第三款“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虚增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申请并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145,923.03元,同时,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缴少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2,978.51元的行为已构成偷税,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合计148,901.54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45,923.03元,企业所得税罚款2,978.51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虚列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造成2020年度和2021年度虚报亏损额合计369,383.15元,经我局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税一稽限改〔2022〕15号),你单位已作相应更正申报,拟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罚款18,469.16元。

罚款金额(万元):16.7370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2-06-30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06-30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00MB2D0417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转自:财税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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