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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含简析:某上市公司补税加收滞纳金未处罚案例
小鱼儿简析
财税脑图
2024-08-27
报告期内,公司其他税务违法违规情况如下:
①2018 年 7 月-2020 年 4 月,通过劳务公司代发正式员工工资未按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发行人 2018 年 7 月至 2020 年 4 月部分正式员工的绩效工资通过劳务公司发放,劳务公司按照该部分工资金额的 3%收取服务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一定瑕疵。2020 年 6 月,发行人就 2018 年 7 月至 2020 年 4 月所有通过北京德元发放的工资一次性计入各员工 2020 年 5 月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共计补缴税款 76.81 万元。
发行人已于 2020 年 4 月后彻底停止通过第三方发放员工工资,已将相关金额纳入各期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不影响财务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行人已主动补缴相关个人所得税,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石景山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分别于2020 年 12 月 29 日、2021 年 1 月 29 日出具的
《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嘉曼服饰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受到过税务相关行政处罚。
发行人未因上述事项受到税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简析:该企业将正式员工绩效工资通过劳务公司发放,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而是作为劳务费支出计入管理费用。该行为未定性偷税,不予处罚的原因可能是由于支出真实发生,没有造成偷逃税的危害后果,且没有证据证明具有主观故意性。何小王老师在《偷逃税的鉴别》写到:偷逃税的危害后果,不能以过去曾经存在但已自行补救的危害来判断。如果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则会对国家税收债权造成危害。但这种危害只是一种迟延履行的危害,是一种时间价值上的危害,而不是税收债权本身的减少,不是债权的否定。因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法定的应纳税义务当期未申报缴纳的税款,只要自行补救(税务检查前),则对国家税收债权不桅成实质危害,不具备偷逃税所应有的危害后果要件,不宜以偷逃税论处。这样的行为需要加收滞纳金以弥补国家税收债权迟延实现的损失,至于是否需要给予其他种类的处罚,另当别论。
政策依据:1.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国税办函〔2007〕513号)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检查前纳税人自我纠正属补报补缴少缴的税款,不能证明纳税人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不应定性为偷税。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规定,
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税总函〔2016〕274号)从证据角度不能认定该企业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
②补缴 2010 年 1 月 1 日-201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 2017 年 6 月 8 日至 2018 年 12 月28 日对发行人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并于 2020 年 6 月 9 日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京税稽一处【2020】432 号),认定发行人在 2010 年 1 月 1 日至201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部分样品款、货柜款未申报收入,属于偷税行为,应补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决定对发行人应补缴增值税 160,873.31 元、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11,261.15 元、补缴教育费附加 4,826.20 元、补缴企业所得税 184,883.01元,同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但行政处罚追诉期限已超时限,不再给予发行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作出后,发行人及时缴纳了税款,并缴纳相应滞纳金 557,144.75元。
发行人已及时补缴上述税务违法违规涉及的税金及滞纳金,
且涉税时间已超过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发行人未因上述事项受到行政处罚
,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简析:部分样品款、货柜款未申报收入定性为偷税,但未进行处罚的原因是行政处罚追诉期限已超时限。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③补缴 2017 年 1 月 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京税稽一处【2021】111 号),认定 2017 年至 2018 年期间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提供商场内货柜工程设计服务,发行人向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 1,293,835.94 元,同时,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发行人开具 12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 2 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行人已申报认证抵扣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成本已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决定对发行人作出补缴税款的决定,发行人应补缴增值税 167,195.70 元、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11,703.70 元、补缴教育费附加 8,395.78 元、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同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处理决定作出后,发行人及时缴纳了税款,并缴纳相应滞纳金 97,900.20 元。
发行人取得的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基于
发行人向该公司的真实货柜采购业务开具
。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 3 月, 经 营范 围 包 括 家 居 装 饰 及 设 计 等 , 根 据 信 用 中 国 网 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其自 2018 年 4 月以来已多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行人于2018年5月起与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终止合作。
税务主管机关近期对北京添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税务稽查,该公司无力补缴其历史上违法抵扣的增值税款,因此税务主管机关向发行人追缴因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发行人开具的前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及相应滞纳金。鉴于发行人能够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提供证实相关支出真实性的资料,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因此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发行人不存在虚开或请求他人为发行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并已按税务主管机关要求及时缴纳上述增值税税金及滞纳金,发行人未因上述事项受到行政处罚
。
简析:业务真实,但没有证据证明为善意取得,因此除了补税以外,还加收了滞纳金。也没有定性为恶意取得(故意接受虚开),因此该事项没有受处罚。
企业所得税上,由于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可凭以下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四条。
综上,发行人
未因上述事项受到税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并均已及时缴纳相关事项涉及的税金及滞纳金,发行人上述税务违法违规事项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案例转自:税政解析与策略,财税脑图小鱼儿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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