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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虚增收入为自己虚开发票案件

财税脑图
2024-08-27
【处罚决定书文号】淮税二稽罚〔2022〕30号
【纳税人名称】金湖县华*米业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2017年至2019年期间,你单位虚增未开票销售收入197233113.65元,其中2017年虚增收入46172694.74元,2018年虚增收入73032378.22元,2019年虚增收入78028040.69元,其虚增收入对应的的成本及增值税进项税是通过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对冲。2017年自行虚开505份农产品收购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46890702.42元,抵扣进项税5577368.90元;2018年自行虚开882份农产品收购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69818500.18元,抵扣进项税7177460.73元;2019年自行虚开849份农产品收购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82793888.40元,抵扣进项税7850690.8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处50000元罚款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2022-07-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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