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及其税会处理
在实务工作中,由于国家政策对企业发展的支持,企业或多或少收到过财政拨款,那这笔资金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呢?如果属于政府补助又应该怎样做账务处理呢?
一、政府补助的定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政府补助,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其主要形式包括政府对企业的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以及无偿给予非货币性资产等。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增值税出口退税也不属于政府补助。此外,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前者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后者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二、会计处理方法
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总额法和净额法。
1、总额法: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一次或分次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成本费用等的扣减。
2、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所补偿费用的扣减。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如果企业先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再确认所购建的长期资产,总额法下应当在开始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时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净额法下应当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预定用途时将递延收益冲减资产账面价值。如果相关长期资产投入使用后企业再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总额法下应当在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净额法下应当在取得补助时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按照冲减后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例:某企业按照当地的政策,购买先进设备可以申请政府补贴。为扩大经营,于2020年12月购买了100万元的设备仪器,并向当地政府申请补贴,该设备的使用寿命为5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净残值,公司在2021年12月份收到了政府补助40万元。
1、按照总额法账务处理如下:
(1)2020年12月购入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1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2)2021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 1.67万
贷:累计折旧 1.67万(100÷5÷12)
(3)2021年12月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40万
贷:递延收益 40万
(4)2021年12月同时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0.83万
贷:其他收益 0.83万(40÷4÷12)
2、按照净额法账务处理如下:
(1)2020年12月购入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1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2)2021年12月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40万
贷:递延收益 40万
借:递延收益 40万
贷:固定资产 40万
由于该设备2021年已提折旧20万元,所以冲减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80-40=40万元,在剩余4年内计提折旧。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在总额法下,应当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在净额法下,应当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1)收到补助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递延收益
(2)成本费用或损失发生时:
总额法下: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净额法下:
借:递延收益
贷:生产成本、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总额法下: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净额法下:
借:银行存款等
贷:生产成本、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
三、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规定
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不征税收入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规定,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才能够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三条,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增值税
(一)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案例说明
问:为鼓励航空公司在本地区开辟航线,某市政府与航空公司商定,如果航空公司从事该航线经营业务的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则不予补贴,如果年销售额未达到1000万元,则按实际年销售额与1000万元的差额给予航空公司航线补贴。如果航空公司取得该航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本例中航空公司取得补贴的计算方法虽与其销售收入有关,但实质上是市政府为弥补航空公司运营成本给予的补贴,且不影响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机票款)和数量(旅客人数),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本例来自《关于财政补贴等增值税政策问题即问即答》。
来源:中税中兴,作者:赵银星、巴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