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纳税人识别号:22****************6)王某未申报缴纳以下三个借款合同涉及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016年1月25日,王某与刘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向被告刘某提供借款25743726元,此款包括此前已经发生的借款,借款期限1年,自2016年1月25日至2017年1月25日,月利3分,每三个月为一个计息单位……X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X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日期:2019年8月12日)及相关材料,X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某该期间取得利息收入进行了认定。该案追征期为5年,实收利息从2020年11月26日(X市税举督〔2020〕17号文件日期)为起点向前追征五年(2016年7月21日至2017年7月10日),共12笔合计12270000元。追征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二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国务院关于废改和修订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第588号令)附件2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2005〕488号)第二条 、第三条《X省财政厅 X省教育厅 X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X支行关于印发X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X财非税〔2011〕244号)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款、第三条第五款、第六条六款、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五条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三条的规定,对补缴个人所得税不予加收滞纳金。本文由财税脑图改编自某《税务事项通知书》(来源:东方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