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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统一组织培训可以采取分割单税前扣除吗?

刘小玲 财税脑图
2024-08-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集团公司统一接受培训,集团内的单位可以凭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为了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取得分割单的企业还可以将出租方发票复印件、合同协议、支付账单等资料留存备查。

需要注意是,分割单作为承租方取得的外部凭证,可以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不能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抵扣。分割单相应进项税如何抵扣?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收到的专票进项是可以全额抵扣的。对于发票中开具的金额,只要有分割单给其他公司,不论分割单以什么形式给出,该发票上本公司承担或支付的增值税可以全额抵扣,并不必把分割单金额的进项踢出去。本人认为:对于企业发生的共同费用,通过费用分割单(或费用分摊表)分摊给其他企业后,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因为本身不是其负担的。所以,费用分割单(或费用分摊表)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来源: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作者:刘 小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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