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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创业投资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 (琼发改财金〔2021〕709号)

财税脑图
2024-08-27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创业投资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 
琼发改财金〔2021〕709号
2021-09-22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创业投资服务管理工作,推动我省创业投资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创业投资工作指引(2021年版)》,请遵照执行。
  
海南自由贸易港创业投资工作指引
(2021年版)

前   言

  创业投资是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是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助推器,是落实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发展新动能和稳增长、扩就业的重要举措。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是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改善投资结构、增加有效投资的重要手段。习近平总书记4·13讲话后,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等党中央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1+n”政策体系重要文件的出台,为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尤其是2021年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明确将创业投资纳入鼓励类产业目录,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众多政策、制度等综合利好的推动下,海南自贸港建设得到了创业投资资本的密切关注。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创业投资服务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创业投资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日常工作中市场主体关心关注的常见问题,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中共海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等部门,并在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指导下共同制定本指引。

  一、创业投资概述
  (一)相关概念
  1.创业投资
  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2.创业投资企业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3.创业企业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有关规定
  1.管理模式
  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2.备案管理部门
  (1)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管理部门为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创业投资基金: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备案,完成中基协备案后可在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3.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条件
  (1)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登记注册。
  (2)经营范围符合规定。
  可以选择的经营范围限于:①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④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3)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4)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5)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4.投资运作要求
  (1)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2)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
  (3)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4)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5)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6)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7)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8)创业投资企业存续期限不得短于7年。
  5.监管方式
  (1)信息披露和重大事件报告。
  已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填报季度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我委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按要求进行年检。重大事件系指: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增减资本;分立与合并;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变更;清算与结业。
  (2)年度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在《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对未遵守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将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

  (三)海南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低。目前,对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并满足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一是可以按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可以享受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个人所得税低。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从业人员,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部分予以免征的优惠政策。
  2.自贸港发展红利
  ——政策红利不断释放。自2020年6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发布以来,以《关于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等为代表的一大批极具含金量的政策密集出台、落地见效,积极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顺利开局、蓬勃展开。
  ——营商环境不断增强。海南加快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目前,问题投诉机制、舆论监督机制已建立运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初步完成,人才服务“单一窗口”覆盖市县,10个“一件事一次办”事项上线运行,极大助力改善海南投资和建设便利程度。
  ——市场活力不断涌现。“3+1”主导产业贡献的gdp已达到全省60%以上,全域旅游示范省加快建设,规模以上商务服务业营收大幅增长,高新技术企业突破千家,为投资者积极参与海南建设提供优良的投资标的。
  3.快捷的商事登记海南自由贸易港持续推进企业开办“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间、减费用”。目前,企业可自主通过“海南e登记”平台进行登记注册,开办企业时间年底前压缩至1个工作日。
  4.充足的配套政策
  ——项目投资方面。若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项目公司属于在海南自贸港注册的鼓励类产业企业,该项目公司同样可享受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同等情况下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更高,企业获得感更强。
  ——工作生活方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条件的创业投资从业者,可享受人才落户、购房购车、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和住房等优惠政策。

  (四)创业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及备案流程
  1.登记注册备案流程图
  2.企业联系海南省发展改革委,说明情况,提交完整备案申请材料。
  3.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提交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预审。
  4.海南省发展改革委生成“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系统”账号。企业登录系统提交备案申请材料,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确认。企业补正或整改。
  5.企业通过“海南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再次审核确认,并出具备案通知书。通过不通过
  1.企业在海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商事登记注册。
  2.具体步骤
  (1)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商事登记注册(咨询电话:0898-65203269)。
  (2)企业联系省发展改革委(电话:0898-68721580、0898-68925810),简要说明符合备案条件有关情况,提交完整备案申请材料(电子版发送至cjc_fgw@hainan.gov.cn)。
  (3)省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提交的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预审。对于企业备案申请材料不完整的,我委将提醒和指导企业补正;对于企业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我委将向企业解释有关政策规定。若企业可能存在出资不明、业务不实或涉及违规代理等情况,我委将要求企业进一步提供佐证材料,企业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
  (4)省发展改革委为通过预审的企业生成“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系统”账号。企业登录系统(网站链接:http://sso.ndrc.gov.cn/login)并提交备案申请材料,省发展改革委在系统上进行审核并确认。
  (5)企业通过“海南省政务服务网”中“创业投资企业备案”事项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网站链接:https://wssp.hainan.gov.cn/hnwt/home)。省发展改革委再次审核确认后,出具备案通知书。

  二、常见问题解答
  (一)登记注册常见问题
  1.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是否需要前置审批?
  ——若设立非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无需前置审批。
  ——若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由省直相关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同级金融管理单位)或海南自由贸易港金融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海金中心”)出具推荐函,海金中心企业服务联系电话为0898-65336062。
  2.创业投资企业名称中是否需包含“创业投资”字样?
  ——企业名称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应使用“创业投资”。
  3.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满足什么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根据业务实际,从“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中进行选择。
  ——专业化经营,不得扩展经营范围。
  4.经营范围的选择是否会被限制?
  ——创业投资企业可选择的四项经营范围均为“一般事项”,企业可结合经营实际自主选择。
  5.申请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有存续期限的限制吗?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
  6.创业投资企业的资本应满足什么条件?
  ——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需货币出资。

  (二)备案年检常见问题
  1.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备案和参加年检是必要的吗?
  ——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备案、投资运作合规、接受创业投资管理部门监管是享受政策扶持的前提。若创业投资企业不进行备案,或备案企业未提交年检申请,或不符合年检要求,则企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2.创业投资企业在哪里备案?
  ——非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在省发展改革委进行备案。
  ——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需在中基协备案,备案后可在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3.创业投资企业在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或通过年检后如何证明?
  ——经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省发展改革委将出具备案通知书。
  ——每年通过年检的企业,省发展改革委将在门户网站公示名单,并抄送省税务部门。
  4..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能否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
  ——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9号)有关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
  5.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应满足什么条件?
  ——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不得超过50人)。
  ——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6.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团队应满足什么条件?
  ——自我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7.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有哪些要求?
  ——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其中创业投资基金的总资产可以认缴规模为准(说明:由于目前企业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前期投资时单一企业的投资可能远超20%)。
  8.创业投资企业资金使用有哪些禁止性行为?
  ——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股票投资。
  ——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
  ——不得使用杠杆融资,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对外担保(为被投企业提供短期担保或反担保的除外)。
  ——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包括不得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等“明股实债”方式间接从事借贷融资业务。
  ——不得投向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衍生品资产等业务。
  ——不得收购与投资资金来源方具有直接关系者持有的股权。
  9.创业投资企业可否设立全资子公司?是否仍需遵循单个企业的投资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20%的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直接投资创业企业,也可以通过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间接投资创业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对全资子公司的投资同样需遵循对单个企业投资不得超过总资产20%的规定,即对子公司的投资金额不能超过20%。
  10.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20%规定中“单个企业的投资”是指历史投资额还是以公允价值计算的当前股权价值?
  ——以企业的历史投资额计算。
  11.公司已缴出资额的证明需要提供哪些文件?
  ——申请备案企业可以提供银行流水清单、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等。未达到实收资本3000万元要求的,提交实收1000万的银行流水单据加盖公章,全体股东在企业注册五年内缴足3000万实到资本承诺函。
  12.是否接收已在其他地区备案并投资项目的创业投资企业迁往海南?这类企业应如何备案?
  ——可以接收。
  ——对于已在其他地区备案并将注册地迁至海南的创业投资企业,不用重复备案。企业在提供企业及项目有关材料并由我委核实真实性后,我委直接在系统上迁移备案。
  13.如果创业投资母公司和子公司同时备案,是否会存在数据重复填写的问题?
  ——不会存在数据重复的问题。创投备案系统只要求母公司填报其直接投资部分(包括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的数据,不填报其通过子公司投资创业企业的数据,间接投资创业企业的数据由子公司单独备案填报。
  14.创业投资企业可否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lp?
  ——可以,但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额不超过企业总资产的20%。
  15.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备案后,是否需要定期报送情况?
  ——已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填报季度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我委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按要求进行年检。
  16.创业投资企业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若创业投资企业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则该企业的年度检查将不予通过,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17.已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哪些行为属于违规?
  ——非法集资、二级市场投资等违规募投行为。
  ——出资不实、多个投资者以某一个投资者名义代持创业投资企业股份或份额。
  ——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18.创业投资企业本身不从事房地产业务,但是其子公司从事,是否可以备案?
  ——根据办法要求,创业投资企业不能从事房地产业务。按照事实重于形式的原则,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其子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也属于实际上从事房地产业务,不符合创投办法的要求,不属于创业投资企业,不可以备案。
  19.创业投资企业参与上市公司定增,是否属于二级市场投资?
  ——参与上市公司定增属于二级市场投资,不符合办法的要求。
  20.若创业投资企业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募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去投二级市场,是否符合办法要求?创业投资企业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是否违反备案的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参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但不允许参与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所以该创业投资企业通过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募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二级市场是不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的。
  ——违反备案的规定。
  21.创业投资企业的代理业务应满足何种要求?
  ——对单一机构或个人的单笔代理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
  ——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对所代理资产行使所有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不得承诺固定收益。
  ——不得面向不特定对象,通过发布广告(包括在创业投资企业自己的网站,在社区张贴布告,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途径)和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推介。
  22.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在海南,但委托管理顾问企业不在,如何备案?
  ——以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为备案地,委托管理顾问企业附带备案,异地注册管理企业也以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地进行备案。
  23.在海南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是否有返投比例规定?
  ——没有对创业投资企业返投比例的规定。鼓励注册在我省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投身自贸港发展建设,发掘、培育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优秀创业企业。
  24.年检时是否需要填所有符合条件的历史项目,还是只填当年新投的项目?
  ——备案时需填报所有的历史数据,年检时需填报年检年度的数据。(说明:避免重复填报,每年新增项目都需在季报中填报,年检合格后,满足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税收优惠政策。)
  25.已完成全部抵扣或部分抵扣的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如何填写?
  ——有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且未申请过抵扣额度的被投项目的创业投资企业,需要填报“税收抵扣申请表”。
  ——对于已全部完成抵扣或部分完成抵扣的创业投资企业,如果没有符合优惠条件且未申请过抵扣额度的投资项目,不需要填写“税收抵扣申请表”。
  ——无论有没有可申请抵扣的投资项目或是否已经抵扣完成,所有参加年检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均需在年检时填写“收益和所得税优惠情况表”;没有可享受抵扣额或者已抵扣完的,数据填0,但不能不填报。
  26.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年检时填写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收益与应纳税所得抵扣情况表时,年应纳税所得额是只填写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部分吗?
  ——收益与应纳税所得抵扣情况表是填写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的整体情况,应包括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的整体数据。
  27.如何判断被投企业是初创科技型企业?根据享受优惠时的状态还是投资时的状态?
  ——初创科技型企业应符合五大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包括本科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相关数据由申报创业投资企业提供,备案部门根据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的数据进行审查。
  ——接受投资时(即完成商事变更时)是初创科技型企业,就可以申报抵扣;如果投资时不是初创科技型企业,即便之后经调整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也不能申请抵扣。
  28.判断被投资企业是否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根据享受优惠时的状态还是投资时的状态?
  ——关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中小企业指的是投资时的状态,只要投资时符合中小企业的要求即可;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只要被投企业在投资时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或者投资后申请抵扣前获得高新技术资格均可。
  29.因部分企业投资期较长,若被投资企业出现更名情况,是否需要同时修改?
  ——需要修改。
  30.如果创业投资企业实缴出资分两次出资,第一次出资日期早于企业注册日期(先出资到临时验资账户),第二次出资时间是在企业成立几年后,表中的实际“投资时间”该如何填写?如果合伙企业中有部分合伙人是在合伙企业设立几年后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入合伙企业的,新进入的合伙人的实际“投资时间”该如何填写?
  ——对于分批注资的情况,实际“投资时间”以商事变更时间为准,分批填写。对于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进入合伙企业的,新进入合伙人的实际投资时间仍以原合伙人实际出资时间为准。
  31.对于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不提交材料或不参加年检的情况,如何处理?
  ——我委将积极履行通知和催告义务,告知企业相应后果,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工作。
  ——对于经通知催告后仍确定不参加年检或无法联系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我委将在年检公告中分别公示为年检合格创业投资企业、年检不合格创业投资企业、拒绝参加年检创业投资企业、失联创业投资企业,以示惩戒。同时,我委将依规取消该创业投资企业备案,一并抄送省税务等有关部门。

  (三)税收政策常见问题
  1.注册在海南的创业投资企业能享受15%企业所得税政策吗?
  ——经备案且每年通过年检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受。
  根据《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属于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如何判断企业是否属于实质性运营?
  ——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3.创业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工能享受个人所得税最高15%政策吗?
  ——符合条件的个人均可以享受。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全岛封关运作前,享受个人所得税超出15%部分予以免征的前提条件为:1.满足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有关条件;2.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署一年以上的劳动协议并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
  3.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创业投资企业在海南享受的15%企业所得税政策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可享受的优惠是否冲突?
  ——不冲突。
  “55号文”的税收政策是满足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该政策与15%企业所得税政策可同时享受。
  5.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备案后,其管理的基金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创业投资企业均需要独立备案。
  6.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人是否能享受海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于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其遵循“先分后税”原则纳税,基金本身不是纳税主体。
  若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人注册在海南,满足条件,且在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后并接受监管,可以享受海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未经备案且不接受省发展改革委监管,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7.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需满足怎样的条件?
  ——1.需在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且通过年检。2.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的创业投资收入应占当年收入总额的60%以上。

  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二)国务院、部委有关政策
  1.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9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09〕723号)
  3.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发改财金〔2009〕1827号)
  4.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局令2003年第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2009〕87号)
  6.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
  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8.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9.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9年版)(发展改革委令2019年第29号)
  10.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发展改革委令2020年第40号)
  11.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发改地区规〔2018〕120号)
  12.《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71号)

  (三)海南省有关政策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8〕67号)
  2.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基金企业登记和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市监〔2019〕2号)
  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20〕41号)
  4.《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税〔2020〕1019号)
  5.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号)
  6.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海府〔2015〕57号)
  7.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1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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