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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行业税收优惠

财税脑图
2024-08-27
一、免征增值税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二)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三)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依据:《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4)

二、零税率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依据:依据:《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4)

三、简易计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四、延长亏损弥补期限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五、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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