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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至2023年个人出租住房税收政策梳理
财税脑图
2024-08-27
2012年至2023年
内蒙古自治区
个人
出租住房税收政策梳理
一、营业税
(一)免征
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月租金不超过10000元,免征营业税;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月租金不超过30000元,免征营业税。
政策依据:
①《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区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内财税〔2011〕419号)规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提高我区营业税起征点的批复》(内政字[2011]59号),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我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
个人
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由月营业额5000元提高至月营业额10000元。
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二)住房
非免征情况下,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减按1.5%征收营业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
个人
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三)非住房
非免征情况下,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按5%征收营业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后附《营业税税目和税率表》及《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服务-租赁业按照5%税率缴纳营业税。
二、增值税
(一)免征
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月租金(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000元,免征增值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月租金(不含增值税)不超过100000元,免征增值税;2021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月租金(不含增值税)不超过150000元,免征增值税;2023年1月1日至今,月租金(不含增值税)不超过100000元,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规定,其他
个人
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
个人
,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
个人
,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
个人
,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
个人
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专票
个人
出租不动产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根据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不享受免税优惠。
(三)住房
非免征和未开具专票的情况下,2016年5月1日至今,减按1.5%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八条规定,其他
个人
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一)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三)非住房
非免征和未开具专票的情况下,2016年5月1日至今,按5%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八条规定,其他
个人
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二)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
2
012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根据出租不动产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为计税依据,并随同增值税、营业税征收,因此减免增值税、营业税也就意味着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④《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21〕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当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照预缴增值税所在地
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照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2019年1月1日至今
在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适用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政策依据:
①《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相关地方税费的通知》(内财税〔2019〕113号)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②《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22〕325号)规定,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教育费附加
(一)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为计税依据,按照3%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如果增值税、营业税有减免,相应减免教育费附加。
政策依据: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修订)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
个人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二)2019年1月1日至今
在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适用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政策依据:
①《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相关地方税费的通知》(内财税〔2019〕113号)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②《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22〕325号)规定,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2016年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以及
个人
出租不动产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
在此期间或此情况下,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元,不免营业税或增值税,但免征教育费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五、地方教育费附加
(一)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为计税依据,按照3%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如果增值税、营业税有减免,相应减免教育费附加。
政策依据:
①《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内政字(2005)255号)第四条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
个人
均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25号)规定,从2011年2月1日起,全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单位和
个人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
个人
)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二)2019年1月1日至今
1、在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适用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政策依据:
①《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相关地方税费的通知》(内财税〔2019〕113号)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②《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22〕325号)规定,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2016年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以及
个人
出租不动产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
在此期间或此情况下,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元,不免营业税或增值税,但免征地方教育费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六、房产税
(一)住房
1、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照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4%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
个人
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
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2、2019年1月1日至今,免征或按照4%减半征收房产税
(1)按月换算租金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①《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18〕23号)规定:“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提升民营企业竞争力(一)加大减税力度。在自治区权限范围内,实行减税和免税有关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税收政策:……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内政发〔2022〕7号)规定:“119.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
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 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内政发〔2023〕3号)规定:“110.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
(2)按月换算租金超过3万元的,按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的4%减半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
①《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相关地方税费的通知》(内财税〔2019〕113号)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②《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22〕325号)规定,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非住房
1、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照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12%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房产税采用从价和从租两种计征办法。……从租计征的,每年按房产租金收入的12%征收房产税。……
2、2019年1月1日至今,免征或按照12%减半征收房产税
(1)按月换算租金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同上。
(2)按月换算租金超过3万元的,按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的12%减半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
同上。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住房
2012年至今,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
个人
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
。
(二)非住房
1、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照适用税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旗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2、2019年1月1日至今,按适用税额免征或减半征收。
(1)按月换算租金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①《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18〕23号)规定:“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提升民营企业竞争力(一)加大减税力度。在自治区权限范围内,实行减税和免税有关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税收政策:……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内政发〔2022〕7号)规定:“119.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
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 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内政发〔2023〕3号)规定:“110.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
(2)按月换算租金超过3万元的,按适用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①《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相关地方税费的通知》(内财税〔2019〕113号)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②《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22〕325号)规定,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八、印花税
(一)住房
2012年至今,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
个人
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非住房
1、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
个人
,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规定第(一)项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2、2019年1月1日至今,按租赁金额(租金)千分之一减半征收。
政策依据:
①《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相关地方税费的通知》(内财税〔2019〕113号)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
个人
,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
个人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租赁合同,税率为租金的千分之一。
③《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22〕325号)规定,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九、
个人
所得税
(一)扣除费用
自有住房出租允许扣除的税费包括: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等,不包括增值税);
2、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转租允许扣除的税费包括: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不包括增值税。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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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住房不征房产税);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
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
个人
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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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个人
出租房屋的
个人
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
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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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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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第三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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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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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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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六条规定,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一)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二)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二)住房
个人
出租住房按照10%的税率征收
个人
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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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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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
(三)非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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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非住房按照20%的税率征收
个人
所得税。
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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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个人
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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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的范围:......(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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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
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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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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