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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监管动态典型案例—政府补助系列

财税脑图
2024-08-27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2年合辑

(五)政府补助系列

问题 1【收到政府产业协同补助的会计处理】:产业协同补贴是否可计入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案例:A 公司为某街道辖区内企业,已在该地经营多年。根据 A 公司与地方政府签署的《合作协议书》,政府同意“一次性拨款 2000 万元,作为产业协同补贴”;同时,公司承诺“在某区经营不低于 10 年,从最晚一次享受政策扶持算起 5 年内不得无故注销、迁移到辖区外发展,否则需退还相应的补贴科技扶持资金和贡献奖励”。《合作协议书》未明确约定资金用途,后续补充获得政府说明,“该产业协同补贴与 A 公司已购置或未来拟购置长期资产不相关,A 公司使用补偿款无限制条件”。除产业协同补贴外,《合作协议书》还设置地方税收贡献奖励、个人股权转让奖励、高管及技术人员贡献奖励等一揽子政策支持。其中,地方税收贡献奖励、个人股权转让奖励、高管及技术人员贡献奖励均明确了资金用途,主要是对未来期间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补偿。20X1 年,A 公司在该区的总部大楼交付使用,当年 A 公司收到产业协同补贴 2,000 万元。A 公司将其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A 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分析:首先,A 企业应在取得补贴款时判断是否满足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现行会计准则明确,企业能够同时“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以及“能够收到”时,才能确认相应的政府补助。根据《合作协议书》,公司承诺“在某区经营不低于 10 年,从最晚一次享受政策扶持算起 5 年内不得无故注销、迁移到辖区外发展,否则需退还相应的补贴科技扶持资金和贡献奖励”。如果客观情况表明 A 公司在未来 10 年内离开该地区的可能性很小,比如 A 公司建造总部大楼已投入大量资金,通过成本效益分析认为A 企业迁离该地区的成本远高于收益,则 A 公司收到的该笔政府拨款符合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

其次,A 公司需要判断该笔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若与收益相关,还需进一步判断是对已发生成本费用的补偿还是对以后期间成本费用的补偿,不能仅因政府补助文件未规定用途而在收到补助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A 公司还应当考虑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确认该政府补助是否与资产相关以及获取其他佐证依据。本案例中,虽然《合作协议书》未明确资金具体用途,但经与政府确认该笔拨款与公司已购置或未来拟购置长期资产不相关,A 公司使用补偿款无限制条件。对于该笔补助是对已发生成本还是对以后期间成本费用的补偿问题,考虑到 A 公司原本为该街道辖区内企业,为当地产业协同做出了贡献,而且政府对企业未来期间发生的部分成本费用有额外的政府补助(如企业地方税收贡献奖励、个人股权转让奖励、高管及技术人员贡献奖励等),A 公司认为该笔补贴是对企业已经为当地产业协同贡献的奖励,即对公司已发生成本费用的补偿,并将其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问题 2【获得政府补助固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当固定资产发生减值时,资产账面价值是否需扣除政府补助形成的递延收益?

案例:A 公司属于新能源电动车生产企业。20X0 年 6 月,A公司采购一批智能电动车生产设备投入生产,当月收到与该生产设备相关政府补贴。A 公司将该项补贴款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采用总额法认为递延收益,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直线法计提折旧。20X3 年,由于技术更迭及销售市场变化等原因该批生产设备出现减值迹象。A 公司在减值测试时,设备相关资产组的账面价值按扣除政府补助形成的递延收益后的金额确定。扣除未摊销完毕的递延收益后,资产账面价值小于可收回金额,A公司未对设备计提资产减值损失。A 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合理?

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及其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在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应当选择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总额法下,企业在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先确认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净额法下,企业在取得政府补助时应当按照补助资金的金额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采用总额法的,如果对应的长期资产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损失,递延收益的摊销仍保持不变,不受减值因素的影响。

A 公司在取得与设备相关的政府补助时采用总额法,总额法下设备账面价值大于净额法下的金额。因此,A 公司在对相关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时,扣除了未摊销完毕的递延收益后确定资产组账面价值,据此与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从而确定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以及减值计提金额。由于总额法和净额法只是在政府补助的列报上存在差异,A 公司在减值测试时考虑递延收益的影响,与净额法下对损益的影响金额保持一致,该会计处理具有合理性。同时,未摊销完毕的递延收益在减值期间仍应保持继续摊销,不受减值因素的影响。

问题 3【政府引资免租金的会计处理】:政府为招商引资而免除企业租金是否需要确认政府补助?

案例:J公司为药品研发企业,当地政府为加快发展生物医药产业园区,给予入驻园区企业相应免租优惠。根据J公司与政府签订的协议,政府将自建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封闭独立厂区供公司使用,同意在五年免租期内免除公司租用厂区土地及厂房租金,J公司实际也未发生支付租金或政府返还相关租金等业务。针对政府引资而给予的房产租金减免优惠,J公司是否应确认政府补助?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附录二《修订说明》,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或鼓励创业投资,将产业园区内的房产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出租给企业。理论上也属于政府对企业的无偿经济支持,但没有纳入政府补助准则的范围,理由是:一方面这种支持不涉及资产的直接转移;另一方面,如果企业按照公允价值确认相关租赁成本、同时按照公允价值和实际租金的差额确认政府补助,这种做法对净利润的影响与企业按照实际租金确认相关租赁成本对净利润的影响基本一致,前一种做法还需要企业估计租金的公允价值。所以从简化实务的角度出发,通常情况下这种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政府补助不纳入政府补助准则的范围。

本案例中,J 公司房产免租事项系当地政府为招商引资而给予入驻园区企业的房产租金减免优惠,根据前述规定,该免租优惠虽然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且具有无偿性,但不涉及资产的直接转移,不纳入政府补助准则的适用范围。实务中,从简化处理的角度考虑,通常不确认为政府补助,同时免租事项也不涉及损益变化事项,进而也无需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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