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具预收货款和分期收款特点的合同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兼具预收货款和分期收款特点的合同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问题:我们是一家设备生产制造公司,有个销售合同,收款的模式为3、3、3、1(第1次收30%预付款作为备料款,根据需求制作后交货,交货后收第2个30%,设备由我公司安装调试,经过半年、1年以内或1年以上不等时间的使用,客户认为没有问题了给验收合格单,收取第3个30%,最后剩余10%质保金验收合格2年后收到),那么我们增值税的纳税时点应该是什么时候?
一、结论
需要针对具体交易和事项判断,一般来说发货时间和验收时间接近,预收货款的,以发货时间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验收不合格按退货处理;货物发出以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是如果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即按照实际收到款项与合同约定的应收日期孰先原则确定。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分析
你公司在签订购销合同后,由购买方预付30%的资金作为生产方的启动资金,再约定发货后分期支付其余款项,待设备交付使用一段时间合格后支付30%货款,剩余的10%作为质保金两年后收取。
上述结算方式兼具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的特点。对于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设备,税法有明确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应按照实际收到款项与合同约定的应收日期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于工期不超过12个月,货物发出前收取的款项应按照预收货款方式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以货物发出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货物发出以后,应按照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确定纳税义务时间。验收不合格的按退货处理。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具体还要以当地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三、建议
案例中的合同适用于大型设备等制造业,如果是生产销售工期12个月以内的建议修改合同,或咨询当地税务机关,避免产生争议。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