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长与乘务长空中“打斗”,涉事人员应担何责?
针对广受关注的“机长与乘务长空中发生肢体冲突”事件,民航局目前已介入调查。3月8日下午,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针对近期东海航空机组涉嫌空中纠纷事件,该局正在进行调查。待相关情况查明后,将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理。
此前,有网友爆料称,近期东海航空DZ6297南通兴东-西安咸阳航班上,因机长在使用完卫生间出来后,看到依然有头等舱乘客站在门口等候,遂其认为头等舱乘务长未履行好职责,影响飞行安全。之后,机长与头等舱乘务长发生肢体冲突,两人均有受伤。冲突发生时,飞机距落地还有50分钟。
3月7日,东海航空回应称,已对涉事人员进行停职,正进行内部核查和安全整顿;3月8日,东海航空发布《致歉声明》,称事件“暴露了公司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漏洞”。
《财经》E法曾联络东海航空,截至发稿,对方未有针对此事的最新回应信息。
在高空中,机长与乘务长发生肢体冲突,不少公众认为该行为“太危险”、“太不负责任”。涉事人员可能承担什么责任?又将面临什么处罚?
事涉“飞行关键阶段”,民航局介入调查
公开信息显示,东海航空机型全部为波音,其中客机机型为波音737-800。这一机型总计有3个卫生间,其中1个位于飞机前部,紧邻驾驶舱,另2个在飞机尾部。飞行途中,头等舱旅客和驾驶舱内的两名飞行员都需使用前部卫生间。
多位资深空中安全保卫员对《财经》E法表示,目前尚不清楚东海航空机组在空中发生纠纷的细节,但从已披露的信息看,此事肯定造成了比较大的飞行安全隐患。事发时距离航班开始进近(航空专业术语,指下降)仅有20分钟左右。按照要求,在进近阶段正副两名机长都必须在驾驶位。但机长在此时却和机组人员发生肢体冲突,且自己也受了伤,对于此后的进近阶段,心态难免受到影响和干扰,可能会对驾驶操作产生不利影响。
有业内人士认为,由于前部卫生间紧邻驾驶舱,机长出于飞行安全考虑,应避免在开关驾驶舱门口时,有乘客在场。所以,机长不希望自己在使用卫生间的过程中,有乘客等待在门口。但是,“开启驾驶舱门尽量避开乘客”在现行民航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具体要求,一般只可能由航空公司在本公司安保要求中体现,或在机组自己制定的空防要求中体现。目前,尚不清楚东海航空是否对于此操作细节有详细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矛盾不可避免。针对头等舱乘客在卫生间外等待的情况,乘务组可能面临两难境地:一方面乘务人员无权强制要求乘客回到座位,另一方面机长看到有乘客在驾驶舱附近等待,会认为乘务员工作不到位。
多名空乘人员也对《财经》E法表示,他们不敢惹头等舱旅客,特别是这些旅客中不乏持有白金卡的旅客。一旦因此惹恼这些“高端”乘客,很可能会面临投诉,而有时这种投诉实际是无理的。
据《财经》E法了解,近几年,民航系统曾多次在航空安全工作的会议中,提及机组与客舱服务的关系问题。比如,2015年8月,民航局召开全行业航空安全电视电话会议,提出了严格落实安全责任的五点要求,第一点就是要正确处理好客舱安全和客舱服务的关系。在2019年的一次航空安全电视电话会议中,民航局相关负责人也提到,“近年来,随着航空公司的快速发展,飞行机组和客舱机组不再隶属同一管理体系,准备和协同也越来越少,‘机组’的大概念在渐渐淡漠,客舱安全事件的调查中往往都有机组协同配合不到位的影子,这些表象的背后是一些单位安全和服务的关系模糊,‘团结协作’的当代民航精神在两个本该亲密无间的队伍中竟然逐渐虚化。”
在《致歉声明》中,东海航空表示,事件发生后,该公司高度重视此事件,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调查事件。《致嫌声明》还称,事件看上去是飞行与客舱人员的问题,从根本反思,是“我司在航空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宽、松、软,也暴露了公司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漏洞”。
3月8日,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在通报中表示,安全是民航的生命线,对于任何危及航空安全的行为,民航行业管理部门都将依法严厉惩处。
是否危及飞行安全?涉事人员应担何责?
自称事件“暴露了公司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漏洞”的东海航空,并非第一次出现机上安全隐患事件。2018年7月28日,东海航空飞行员陈某某在执行DZ6286、DZ6206次航班时,擅自做主为其妻子仅购买了南通-郑州行程机票,后允许其妻子随机飞至北京,并且让她进入驾驶舱。同年8月,东海航空对该航班机组人员进行了处罚,处罚措施包括,机长停飞6个月、取消教员资质、罚款12000元并补回后续航段票款。
针对新发生的空中纠纷事件,东海航空表示,按民航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了全员安全整顿,对整顿中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该公司表示,“对任何违反安全的行为零容忍,筑牢安全底线。此事件涉及人员无论位置多高、岗位多重要,我司将依规依纪落实责任、严肃处理,绝不护短绝不姑息。”
根据《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下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航空器内禁止打架、酗酒、寻衅滋事;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和设备;危及飞行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其他行为。《条例》第二条明确,其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这意味着,即便是机组人员,违反了上述规定,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此外,《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规定,机组成员应当按照机长授权处置扰乱行为和非法干扰行为,根据机上案(事)件处置程序,发生扰乱行为时,机组成员应当口头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采取管束措施;发生非法干扰行为时,机组成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处置措施。
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起淮对《财经》E法表示,涉事乘务长的行为有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嫌疑。《刑法》第123条对于本罪名的表述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判定是否构成这一罪名的主要标准,即是否构成危及飞行安全。
张起淮分析,民用航空极其特殊的业态赋予了机长在飞行中至高无上的地位。《民航法》第44条规定,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机长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机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都应当执行。
张起淮认为,目前尚不清楚机长从发现问题,到发生肢体冲突之间的具体细节,如果是双方互殴,乘务长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机长的行为(打人)也属于严重不当行为。但双方纠纷是否危及飞行安全,需由民航管理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共同认定。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如果有关部门调查后认定,涉事人员未对航空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可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但如果双方行为确实危及飞行安全,则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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