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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主持正义”的边界在哪里?

张剑 财经E法 2022-05-21

本文字数:4940,阅读时长大约8分钟


近年来,网络暴力几乎成为热点事件的“标配”,什么情况下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网络暴力?“施暴者”以及网络平台方分别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文 | 财经E法 张剑编辑 |  鲁伟

2022年1月24日凌晨,来自河北邢台的寻亲少年刘学州因吞食大量的抗抑郁药,在三亚的海边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刘学州在遗书中称,他寻亲成功后,因在网上公开自己被生母拉黑的截图、被“一些颠倒黑白的人说要求买房子”等经历,遭到网络暴力。

1月25日,中央网信办宣布,开展为期1个月的“清朗·2022年春节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整治内容涉及网络暴力、低俗弹窗广告、“饭圈”乱象、未成年人“软色情”等。

1月28日,微博官方账号@微博管理员公布了刘学州事件最新进展,经过排查,自1月12日至24日,共有1239个与刘学州有私信往来的用户。有个别用户存在人身攻击言论,站方对排查出的40个违规账号予以永久禁言处置,对52个账号予以禁言180天至1年的处置。

@微博管理员还表示,下一步,站方将持续跟进刘学州事件,全力配合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调查,让网暴行为在法律框架下得以有效约束和治理。

同一天,抖音发布《关于持续打击网络暴力的公告》称,一直以来,抖音都在持续打击网络暴力行为。近期,平台共清理42291条涉网暴不良有害信息,禁言或封禁帐号2597个。

近年来,网络暴力几乎成为热点事件的“标配”,人们在为刘学州痛惜的同时,往往对网络暴力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清楚,什么情况下会被司法机关定性为发生了网络暴力?“施暴者”以及网络平台方分别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近日,财经E法通过检索梳理司法大数据注意到,有关网络暴力的司法判决数量众多,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诉讼类型,其中民事案件数量最多,诉由集中在名誉权纠纷、隐私权纠纷等。

01

网络表达应合法有据

以“网络暴力”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发现,从2013年至2021年的此类判决书为38份,其中36份民事判决,2份行政判决。从案件分布年限看,此类案件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其中2020年有13份判决,2021年有10份判决。

在36份民事判决书中,有近一半是直接体现网络暴力问题的案件。在直接因网络暴力而引发的案件中,受害方起诉的诉由集中在名誉权、隐私权,原告们认为遭遇了网络暴力,具体表现为直接遭遇来自平台用户的侮辱、谩骂,包括对方直接实施的侮辱、谩骂,也包括不了解事实全部情况的网民进行的侮辱、谩骂;还有的是因为实施网络暴力的一方随意将受害人的个人信息,特别是隐私信息在网络平台散播,导致受害人的正常生活受到影响。

对于网络暴力的评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在一起案件的判决中作了详细阐释。海淀法院认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域,网民在充分享有网络自由表达权利的同时,亦应保持必要的理性、客观,尊重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格权益受损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海淀法院称,网络空间所谓“网民主持正义”亦应遵循合法、有据的原则,不应因特殊利益取向、信息不对称或个人情绪偏见等而肆意评判并引发可能的网络暴力。中国社会传统及人际关系具有其特殊性,一般而言,社会个体受社会评价尤其是负面评价影响较高,网络社会舆论的自由性在给予网民充分表达自由的同时,亦会引发不当网络评论严重干扰社会个体生活、工作的隐忧。

在浙江的一起案件中,江某为泄私愤,在某微信群内散布张丽(化名)的不雅照片。张丽认为,江某在群内散布她的不雅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她的隐私权、名誉权。该事件持续发酵后,引起社会舆论关注,致使张丽遭受了严重的网络暴力。张丽报警后,江某被警方查获。警方经调查后认定江某的行为系情节较重,给予江某行政拘留8日的行政处罚。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在微信群内散布张丽隐私照片的行为,侵害了张丽的名誉权,造成张丽一定程度上的精神损害。

与网络暴力有关的案件中,受害人既包括普通公众,也涉及一些名人。搜狐创始人张朝阳就曾卷入网络暴力的漩涡。司法材料显示:李某曾对外宣称,其系张朝阳的未婚妻或女朋友,未来将担任搜狐的高管。对此,张朝阳在网络平台回应称“这个精神病我根本不认识,四处以我的名义行骗,大家忽略就是了”。李某认为张朝阳的这一言论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将张朝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要求张朝阳赔偿其损失50万元,并公开道歉。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网络上、其他司法案件中以及此案庭审中均公开以张朝阳未婚妻自居,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张朝阳存在网恋、未婚妻身份的存在,张朝阳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从未与李某存在男女朋友关系或未婚妻关系,并就此问题与李某进行相关诉讼。李某长年累月在网络及现实生活中单方向张朝阳发送大量骚扰信息,亦以张朝阳未婚妻、妻子、搜狐高管等名义,向社会公众发表不实言论,甚至存在大量辱骂他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张朝阳的日常生活。在考虑本次事件的背景、缘由,结合各项查明事实,认为张朝阳针对李某以未婚妻名义长期骚扰所发表的澄清言论,属于人之常情,主观上不存在明显过错。据此,朝阳法院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两起行政诉讼中,有一起与网络暴力直接相关。

具体案情为:陈某、张某在交往中产生矛盾,陈某将张某的姓名、婚姻状况等个人信息在网络平台进行散播,张某遂报警。警方经调查后认为,陈某散布的信息并无张某具体住址、身份证号等有明显辨识度的隐私信息、未给他人正常生活或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影响,因此认定情节特别轻微,决定对陈某不予处罚。此后的行政复议维持了警方的决定,张某随即向法院起诉。

张某认为,本案看似是个小案件,事实上是陈某对其实施了长达6年的网络暴力,公安机关应正确认识和对待,不能纵容网络暴力行为。他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不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这一诉请获得两审法院的支持。

两审法院在审理中明确,陈某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且其后续没有主动删除相关信息,直至被警方传唤才称已删除相关信息,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视为情节特别轻微。

财经E法梳理相关的判决书时注意到,各地法院对网络暴力行为的认定思路清晰,受害方提交的各项电子证据经过评判后基本获得认定,例如微信群聊天记录、网络论坛发帖记录,这些证据成为判决的重要依据。

02

煽动网络暴力可能被追刑责

因网络暴力引发恶性事件,刘学州的遭遇并非孤例。三年多前的2018年8月,四川德阳女医生安某就因不堪网络暴力而自杀。

2018年8月20日,安某和丈夫在泳池游泳期间与常某之子发生身体碰撞并引发冲突,闻讯赶来的常某与安某发生争吵及肢体冲突,民警接警后调解未果。第二天,常某及亲属分别前往安某及其丈夫的所在单位,要求对两人进行处理,但两单位均表示,待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后再行处理。此后,常某等人获取了安某及其丈夫的姓名、职务及照片。

8月21日至23日,常某与两名亲属将安某为儿科医生,其丈夫为公务员等个人信息与游泳池视频关联,配注带有明显负面贬损、侮辱色彩的标题,分别通过微信、微博等方式推送给他人及媒体记者进行爆料,并通过网络发布情绪性、侮辱性标题贴文和评论,引导网民对乔某某、安医生作出负面评价。

8月22日至25日,涉及安某夫妇的游泳池冲突情况被多家媒体报道、转载,引发广大网民对乔某某、安医生诋毁、谩骂。在此期间,安某夫妇通过他人与常某联系协商解决未果。

8月25日,安医生服药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后,检方指控常某等三人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绵竹市人民法院(下称“绵竹市法院”)提起公诉。绵竹市法院审理认为,常某等人利用信息网络平台煽动网络暴力公然侮辱他人,致被害人安某自杀身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侮辱罪。

此案经过两年的审理,2021年8月6日,绵竹市法院分别判处常某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绵竹市法院在宣判后的释法中提到,侮辱罪的主观要件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损毁他人名誉的主观目的。本案中,常某等人将双方冲突情况在网络上发布,并与安某是医生,其丈夫是公务员的职业身份结合,进行带有明显负面性评论、引导,导致网民对安某指责、诋毁、谩骂、“人肉搜索”等,且持续发酵,影响安某的社会评价,侵害了安某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充分表明常某等人侮辱安某具有直接主观故意。

法院表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网络言论也必须依法而行。即使是真实事件,但煽动网络暴力,故意贬损他人人格、损毁他人名誉,也可能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03

平台治理不力也要担责

除了实施网络暴力的一方要承担责任,提供网络服务的网络平台若未积极履责也需承担相关责任。

在海淀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王某曾是北京某著名高校硕士研究生,但在校园论坛上出现了大量针对他过往经历的网帖,包括提及其曾涉及刑事案件。王某认为这些内容均与事实严重不符,侵犯了他的名誉权。王某多次找到网络论坛的运营方,要求删除这些网帖。但这些网帖并未被很快删除,王某认为,正是由于这些网帖长期存在,导致他被多家用人单位拒绝录用。王某为此将论坛运营方——M公司诉至海淀法院。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毕业后,有关他涉及刑事案件的相关争议本应告一段落,但从发帖时间来看,相关负面评价仍在持续,且百度搜索亦收录部分该校园论坛的评价链接,原有的负面争议内容开始扩展至外围社会层面,造成对王某的相关困扰。这一校园论坛并非门户网站,在发帖量相对有限的情况下,M公司作为校园论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负有较高的通知删除义务。M公司以王某未遵循其删帖申请程序为由拒不删帖,不具备合理性和技术障碍。M公司较长期间未及时删除相关侵权发帖内容,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微博因用户量大,一直是出现网络暴力相关事件的热门平台。2020年年底,在福建省福州市的一桩因网络暴力引发的案件中,微博运营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微梦公司”)因未及时删除、断开侵权链接而被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州中院”)的二审判决书显示,林某与余某、陈某等人都是微博用户,2017年5月,林某与淘宝买家因产品问题发生纠纷。同年5月30日起,余某等人通过各自的微博账号对林某进行谩骂、文字攻击。同年7月3日,林某在微博上发送律师函,警告余某等人不要再进行人身言语攻击,但余某等人并未停止谩骂。2017年7月20日,林某根据微博《人身权益纠纷线上投诉功能上线公告》的要求填写相关投诉内容,微梦公司确认林某投诉提交成功,但未按照《微博投诉操作细则》规定的程序,对林某的投诉作出相应处理。

经医学诊断证明,林某从2017年5月起遭受网络暴力(欺凌)变得抑郁,并有自杀倾向,必须服用抗抑郁药物。微梦公司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后,于2017年8月24日对余某等人的微博账号采取禁言处罚,并通知余某等人自行删除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微博内容。但截至2018年7月24日,微博上部分谩骂林某的言论仍然存在。

一审法院认定,余某等人在新浪微博上针对林某发表的言论,使用大量侮辱性的谩骂词汇,带有明显的人格侮辱性质,相关言论偏离了就事论事的理性基调,逾越了网络用语的合理边界,主观上具有对林某的名誉进行贬损的恶意,已构成对林某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微梦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应诉材料后,仅对侵权用户采取禁言并通知自行删帖的一般限制性操作措施,甚至在林某投诉一年后部分侵权微博信息仍然存在,并未采取法律规定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不足以阻止林某名誉权所受损害的扩大。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微梦公司将相关侵权信息删除、屏蔽、断开链接;余某等人各向林某赔偿损失16728.89元;微梦公司在该赔偿款的30%范围内,与余某等人分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微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中院提出上诉。福州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微梦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有专家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专家表示,从技术层面看,通过爬虫抓取、关键词检索、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进行内容风险管控对平台来说并非难事,但极端偏激、情绪化的舆论场更有助于为平台导流,因此在一些网络暴力事件中,部分平台反而成为极端言论的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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