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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建议:修改劳动法,确立新型劳动关系

樊瑞 陈子轩 财经E法 2022-05-21

本文字数:2757,阅读时长大约5分钟


面对2亿左右的灵活就业人口,如何保障这一群体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问题,是今年“两会”上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文 | 财经E法 樊瑞 实习生 陈子轩编辑 | 鲁伟

灵活就业再一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开展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面对2亿左右的灵活就业人口,如何保障这一群体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问题,是今年“两会”上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

今年“两会”,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作了完善新就业劳动者权益防护的大会主题发言,还准备了9份有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的提案,包括构建全链条职业伤害综合防治体系、完善多层次职业伤害保险体系等内容,建议从各个层面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则建议尽快修改劳动法,对“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进行专章规定,明确新业态用工属于新型劳动关系。

01

“两会”热议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

平台经济已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蓄水池”。与此同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许多突出问题,“困在系统里的骑手”、“百万骑手变身个体户”等话题,引发社会热议。

中央层面曾多次表态要完善对新就业形态的用工保障。2021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更是首次提出,要健全灵活就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政策。

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在大会主题发言中指出,当前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的政策文件权威性不够,可操作性不强,真正产生治理效果的实招不多。

发言还指出,协作联动机制尚未形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任务量大、涉及面广,需要经常性会商协调,但目前缺乏相应机制,各相关方尚未形成攻坚合力。

当前,平台企业执行政策不够积极主动。不少平台企业抱有政策执行“一阵风”的观望思想,刻意规避劳动关系,不严格落实劳动用工主体责任。

如何切实保障新就业劳动者的权益?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提出四点建议:

其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及政策,强化制度保障。建议立法机关修改完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制度,明确劳动者、劳动关系等基本概念,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法律依据。

其二是,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格局。要建立国家层面的协作联动机制,明确牵头单位和任务分工,及时研究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强化工作监督,确保政策逐一落实。

其三是,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种劳动违法行为。开展平台经济领域劳动用工专项执法,针对职业伤害、劳动时间、工作强度等突出问题抓两头带中间,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以信息公开方式促使相关企业自觉守法。

其四是,建议平台企业要切实履行好劳动用工主体责任。平台企业要进一步深刻认识党中央、国务院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坚定决心,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优化算法,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工作强度,保障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

今年“两会”,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共提交42件提案,其中,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的提案有9件。分别是:《关于构建全链条外卖配送员职业伤害综合防治体系的提案》《关于扶持和帮助新就业形态群体融入产业工人大军的提案》《关于建立完善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多层次职业伤害保险体系的提案》《关于维护新业态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权益的提案》《关于允许为部分灵活就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的提案》《关于推进新业态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提案》《关于进一步促进“三新”领域企业经营者在工会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切实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根本权益的提案》《关于铺设智能取餐柜,改善外卖配送员工作条件的提案》《关于规范互联网直播人员短视频发布及直播行为的提案》。

02

委员建议修改劳动法,确立新型劳动关系

保障新就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法律层面解决这一问题最为有效。皮剑龙告诉财经E法,他今年带来一份关于尽快修改劳动法对“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进行专章规定的提案。

新业态从业模式已经从原来的“组织+雇员”模式向现在的“平台+个体”模式转变。灵活就业、平台就业的发展,使原来的“标准劳动关系”发生变形,导致了多重劳动关系的建立。从业形态突破了单一雇主的界限,兼职、多职以及受雇和自雇之间的身份转换成为一种常态。

皮剑龙在提案中指出,由于雇佣关系和劳动者身份出现模糊,新业态劳动者劳动关系属性趋于弱化,导致新业态劳动者目前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其一是,合同签订比例低。一些共享经济平台为了规避法律责任、降低成本,往往不与从业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以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等其他形式的合同替代;其二是,存在用工秩序混乱的情况。新业态企业用工主体、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劳动报酬等更加灵活多样,1/3以上的人员每周要工作7天,许多网约车司机工作日时长超过10个小时;其三是,新业态劳动者的社保缴存比例低,有1/3的受访从业者没有被社会保险覆盖;其四是,职业伤害频发,商业保险缺少保障。

2021年7月16日,人社部、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下称《新就业指导意见》),对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在规范用工明确责任、健全制度补齐短板、提升效能优化服务、齐抓共管完善机制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皮剑龙告诉财经E法:“《新就业指导意见》的出台对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新就业指导意见》属于政策性规范,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没有从法律层面上解决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

皮剑龙表示,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定,劳动保护针对的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一般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存在事实劳务关系的职工。但灵活就业、平台就业等新业态人员的大多数,往往被定义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从而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这些新业态劳动者大多数无劳动合同、无社会保险、无劳动保障。这就导致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由于劳动关系不确定,处于极端弱势地位,无力抗拒不公平的平台规则,使其沦为新技术的工具;二是,职业保障缺失、抗风险能力低、议价能力弱,一旦发生职业伤害极易陷入困境。因此,皮剑龙建议通过法律规范明确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皮剑龙在提案中提出三点具体建议:其一是,建议尽快修改劳动法,将新业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作为特定职业类型,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其二是,在劳动关系上,建议劳动法明确新业态用工属于新型劳动关系。符合确定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三是,在劳动权益保障上,建议劳动法要赋予新业态劳动者在平等就业、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方面的基本劳动权利。尤其是针对新业态劳动者的工作特点,在劳动安全保障上,对以出行、外卖、配送、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要普遍建立职业伤害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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