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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宋建立:企业出海如何不吃亏?用好国内“练兵场”

樊瑞 财经E法 2023-02-08

只有不断地加大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才有可能在未来国家间竞争中不轻易掉队。

本文字数3424,阅读时长约11分钟

文|财经E法 樊瑞

特约撰稿 王艳芳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编辑|郭丽琴

过去十年,一些中国企业在大力拓展海外市场时,由于忽略了所在国的法治文化和法律规定,引发了一系列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纠纷。这些出海的中企为何在境外屡屡遭受维权困境?除了企业自身的原因,还有哪些深层次的制度问题?

11月26日,《财经》商业治理研究院与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联合举办“破解企业司法维权囚徒困境”学术论坛。

在这场国内首个聚焦企业司法维权议题的高端论坛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人宋建立,以“囚徒困境与企业治理法治化”为题做主题报告。他分析指出,中国出海企业遭遇维权困境,大多是吃了不懂或不会使用规则的亏,由于输了官司而被动接受竞争对手提出的苛刻和解条件。

宋建立认为,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竞争中,企业维权密集发生在知识产权领域,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关系到企业创新发展。在企业层面上,中国企业对国际规则的研究与适用能力有待加强,法治能力有待提高,要利用好国内市场这个最好的练兵场。就制度建设层面而言,只有不断地加大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才有可能在未来国家间竞争中不轻易掉队。

01

中国企业出海遭遇“禁诉令”

宋建立从国际竞争视角指出,目前中国企业法律维权能力仍亟待提升。

宋建立援引中企频繁遭遇的“禁诉令”表示,中国企业出海大多数情况是吃了不懂规则,或者不会用规则的亏,因为输了官司而被动接受竞争对手提出的苛刻和解条件。

宋建立说,中兴、华为等通信企业在国外被竞争对手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利用禁诉令制度阻碍、限制中国司法管辖,或者损害中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频繁地被拖入诉讼。具体而言,在英国、美国、德国,华为、中兴都曾陷入过诉讼,英国和德国、美国法院均适用了禁诉令制度,限制一方当事人到中国法院进行诉讼。

宋建立介绍,禁诉令由法院对该国法域管辖的当事人发出的,阻止其在外国法院提起相同或相似诉讼的限制性命令。

“简单看,好像禁诉令只是限制了一方当事人的诉权,实际上背后潜在影响的是他国司法主权。”宋建立表示,禁诉令制度早期起源于英国,发展于英美法系国家,是这些国家常用于涉外民商事国际平行诉讼中的一种手段。

宋建立介绍,中国法律此前并未明确设立禁诉令制度,但为了应对国际平行诉讼和长臂管辖对中国司法管辖权的影响,近些年中国司法机构也在适用禁诉令。

自2021年起,武汉和深圳两地法院在短时间里集中适用了多起禁诉令,适用范围扩展到全球范围,要求涉及的公司不能在其他任何国家进行诉讼,中国法院的做法引起了一些欧美国家的非议。

2022年2月18日,欧盟就将中国法院在专利诉讼案件适用禁诉令的做法诉至WTO争端解决机制,认为中国的做法限制了欧盟专利权人到其他国家寻求法律救济的可能性。之后,美国、加拿大和日本都作为第三方参与此案。

2018年中美贸易争端爆发以来,经济竞争演变为法律角力,中国科技企业在国际市场中屡遭“绊脚石”。中兴、华为等通信设备企业被国外竞争对手恶意挤压市场空间,微信、抖音等也遭遇美国禁令,还有一大批中国科技企业被制裁。

宋建立表示,当前,创新格局加速变化,少数国家实行知识封锁,制造甚至扩大了科技鸿沟,中国企业所面临的环境更加复杂。宋建立指出,中国企业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中均遇到了不少新领域新类型的矛盾纠纷,更多考验的是企业运用法治方式规范内部治理、解决纠纷的意识与能力。目前来看,国内企业在这方面的水平和能力仍远远不够,不足以与一些跨国公司较量。

02

禁诉令制度、不方便法院原则与司法管辖权

禁诉令制度为什么能有如此大的威慑力?

宋建立分析指出,表面上看,这涉及到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专利实施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实质影响的可能是国家产业发展乃至国家经济安全。

宋建指出,全球许可费率的司法管辖权归属,一直是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的焦点。未来,汽车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也将涉及司法管辖权问题。

“通过现有案例可以看出,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中国企业大多数处于被许可方的弱势地位。”宋建立说。

宋建立表示,这些知识产权国际诉讼带来的一个重要启示,就是要加强对国际规则的适用。以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为例,既包括了国际私法中的禁诉令制度,同时又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还涉及到反垄断的相关问题,是一个跨学科领域的复合型问题。

宋建立表示,解决复杂的涉外纠纷,需要多学科的知识融合,加强对国际规则的研究,培养更多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据资料显示,欧盟之所以将中国法院适用禁诉令的做法起诉到WTO争端解决机制,主要是认为中国法院的禁诉令限制了欧盟国家一方当事人到他国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另外,中国法院发出的禁诉令裁定没有完全公开发布,缺乏透明度。

宋建立认为,如果过度强调司法主权,往往忽略了国际礼让原则所蕴含的谦抑性,就会产生不必要的司法僵局。他认为,要提升禁诉令制度、不方便法院原则等国际规则的研究,提升适用能力。

过去一段时间,一些中国企业在众多领域面对与国外同行企业的竞争与挑战,遭遇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被竞争对手打击的案例并不鲜见,其中挑选对其最为有利的管辖法院成为重要的诉讼策略。因此,熟知诉讼地国法律制度并加以合理援引与抗辩则显得更为重要。前不久,美国法院依据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对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侵害商业秘密行为行使管辖权,驳回了中国深圳的一家公司以美国法院为不方便法院为由提出的撤销案件动议。

宋建立介绍,不方便法院原则主要是普通法系国家为解决管辖权不断扩张而带来的不必要国际平行诉讼,所采取的一种司法措施。但涉及到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商业秘密保护时,不方便法院原则自由裁量权背后隐藏的国家经济与产业利益的考量,就显得更为明显和突出,其适用也更为谨慎。

未来涉及高新技术领域的跨境知识产权纠纷将会增加,以商业秘密侵权为由打压竞争对手的案件也不会是少数。新近判例也表明,国外一些法院正在强化其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管辖权,根本目的为维护其国家安全、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

宋建立认为,现实中的案例,一方面反映出国外竞争对手善用国际规则排挤中国企业的残酷现实,需要后者提高规范内部治理的能力;另一方面也显示,中国企业在利用国际规则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方面,与大型跨国公司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03

如何用好国内市场这个练兵场

中国企业要想在涉外诉讼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得利用好国内市场这个练兵场。

宋建立表示,在国内国际竞争中,许多企业维权发生在知识产权领域,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关系到企业创新发展。未来国家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是创新能力的竞争,企业治理法治化水平是竞争力的重要指征。只有不断地加大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才有可能在未来国家间竞争中不轻易掉队。

“我国企业要增强合规经营水平和法律维权能力,就必须学会利用国际规则和法律技术来维护自身权益”,宋建立指出,这不仅是应对复杂的外部环境,与国际企业同台竞技的需要,也是呼应国家战略、支撑国家竞争与合作的需要。

宋建立认为,提升企业法治能力建设迫在眉睫,国内市场是最好的练兵场。

虽然越来越多的企业主动运用法律方式解决矛盾,但能力参差不齐。当发生大企业间的诉讼、企业与个体间侵权纠纷时,案件的进程和结果经常会受到非理性的影响,出现“赢了官司输了人心”,最终陷入“囚徒困境”。比如,一些不当的舆论压力给企业维权造成了一些困惑,也可能给司法机关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那应当如何破解这些矛盾和困境?

宋建立建议,首先应该明确,无论企业构建什么样的内部治理规则,都应在法治框架内,把法律机制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坚持以证据为基础的真相判断,恪守合法、合规、程序正当的法律标准,这应是社会基本共识。

其次,良性的企业治理还需要兼顾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企业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中经历优胜劣汰、实现发展壮大,追求其商业利益无可厚非,但另一方面,作为社会发展的组织化力量,其公共性也不可或缺。因此,企业利用法律手段开展竞争,须兼顾公共利益,避免恶意竞争。这需要集政府、企业、社会、个人之力,通过积极有效的社会监督和公众互动,共同构建一种更为成熟和良性的企业法治,促成良性循环。

近年来,一些存在版权争议的企业开始探索有条件的合作模式,以平衡品牌维护、版权保护、受众权益之间的关系,也有一些企业完善消费者投诉和理赔机制,主动接受公众监督,这些都是它们寻求自身价值与公共价值相协调的积极尝试。

据宋建立介绍,目前检察机关正在探索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主要聚焦“治”,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内实现企业治理与惩罚并重,目的是推动企业依法守规经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在他看来,舆论环境亦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面临维权困境时要对社会舆论有充分的认知,同时各界应有序引导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一方坚守传媒伦理,另一方接受舆论监督,这有利于推进司法公开,体现司法公正。

宋建立表示,增强企业法治建设是提升中国企业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必由之路,但仅靠企业本身的力量是不够的,还需要政策制定者和司法机关通过构建更为成熟的法律机制来推动。同时,企业要通过实践来增强合规经营水平和法律维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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