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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飙》片头被指“抄袭”,这不是影视业第一次,也不是最后一次

樊瑞 财经E法 2023-03-01

判断是否侵权的核心为是否存在接触可能和实质性相似。

本文字数2153,阅读时长约7分钟

文|财经E法 樊瑞

编辑|朱弢

2023年的开年爆款剧非《狂飙》莫属。该剧是爱奇艺等机构出品,留白影视、中国长安出版传媒联合出品,张译、张颂文等主演的反黑刑侦剧,自开播以来,收视、口碑一路“狂飙”。即使大结局已经揭晓,社交网络上的热度依然不减。

近期,有网友爆料,《狂飙》片头中的多个镜头与2020年上线的网飞纪录片《无辜档案》相似。一些网友在《狂飙》官方微博下留言,要求回应,但未获回复。

财经E法亦联系《狂飙》剧组和爱奇艺,截至发稿时,未获回复。

为何影视剧频频被认为涉嫌抄袭?如何才能认定是否抄袭?

01

如何认定是否侵权?

《狂飙》片头长1分30秒左右,陷入争议的是前30秒的部分。片头开始的镜头便采用对比的方式,将人物角色的肖像照片分割为四个碎片,之后画面一分为二,各自对应两种色调,暗示人物在不同时间的身份变化。

有网友认为,如此构图方式和图片色调,与网飞纪录片《无辜档案》存在相似之处。《无辜档案》首播于2020年4月15日。

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翔翔指出,根据网友比对的两个片头,确有实质性相似之处,但她指出,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还需具体审视权利人和涉嫌侵权方提供的证据。

在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看来,是否构成侵权,还最终取决于所在国的司法政策,即保护著作权的强度和力度。

熊文聪解释,判断是否侵犯著作权的一个基本规则即“接触可能+实质性相似”。就“接触可能”而言,《无辜档案》公开发行在先,同行业人士完全可能之前就看过。

至于“实质性相似”,则并不是单纯的查明事实,而是要看价值判断。原因在于,作品既包含外在视觉化的符号所指,又包含内在抽象化的内涵所指,同时视觉比对是否相似并无统一路径或客观标准。因此,不仅要关注比较对象外在形式上的相似程度,还要分析两者相对抽象的内涵所指,如结构、情节、主线、风格等细节的相似程度;不仅要考察使用者的主观意图及过错大小,还要权衡改动后的被诉侵权表达对原作品的市场替代性影响,以及这种改动的投入成本,更要考虑打击这种借鉴、改动对当下社会而言是“利”大,还是“弊”大。

熊文聪认为,《狂飙》的片头与《无辜档案》的片头存在相似的表现形式和组成元素,包括画面图像、镜头切换、剪辑手法、色彩背景等,以及相对抽象的创意风格和思想内涵。《狂飙》的片头也做了相应的调整、改动和再创作,但这种改动和再创作,仍然可能构成与被借鉴作品的“实质性相似”。

如果有作品被认定为构成侵权,其权利方将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

02

片头为何频陷“抄袭”争议?

《浙江新闻》援引影视行业人士介绍,影视作品片头由外包公司制作是一种常见的情况,也就意味着实际上片头制作者和剧作方往往并不会是同一班人马。《狂飚》片头的制作方为北京后浪大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该公司亦为出品方之一——留白影视的关联公司。

在这种惯例下,如果构成抄袭,需要承担责任的是外包公司还是出品公司?

熊文聪指出,根据《民法典》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外包公司和出品方要向著作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出品方可以以其不知情,或已经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为由,向外包公司追偿。

马翔翔向财经E法介绍,《著作权法》所定义的“视听作品”中,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在行业内也被称为出品方)享有。片头因其与影视剧本身的强关联性,一般无法分割为拥有单独著作权的作品。因此,如果片头出现抄袭,作为著作权权利人的出品方需要承担责任。

马翔翔还介绍,出品方和外包公司一般会签署委托制作协议,其中会约定片头的著作权归属于出品方。但如果片头制作方存在著作权侵权行为,出品方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狂飙》片头被指抄袭”话题发酵后,有网友发现此前的热门剧集《扫黑风暴》《天才基本法》片头均出现过类似情况。

熊文聪表示,打击抄袭的强度和力度取决于该国的司法政策,一旦出现典型案例,就会产生示范效应。另外,需要澄清法律中一些关键概念或规则的内涵和功能,避免产生曲解和误读,从而形成普遍认可的观念共识。他建议,权利人需要积极维权,共同推动法律的发展和进步。

马翔翔指出,当下确实有一些“十年磨一剑”的影视剧精品,但大多影视剧还是短平快的创作思路。即使花费时间精力去打磨作品,制作方也往往更关注剧本的撰写和正片的拍摄。而留给外包制作机构设计制作片头的周期一般较短,创作完全原创的作品存在难度,因此这些机构借鉴其他片头理念、概念的情况较为普遍。

她认为,认定抄袭的难点是在于区别是思想性的借鉴,还是表达层面的抄袭。《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但如果就权利人的片头作品和涉嫌侵权作品比对后,存在“实质性相似”则一般会认定为是侵权。

但熊文聪有不同观点,他认为不能将“思想/表达二分法”理解为《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核心在于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有独创性的表达和思想,都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熊文聪向财经E法强调,著作权法仅仅只是不保护处于公有领域的通用表达或惯常表达而已。

马翔翔指出,实质性相似并不难认定。但问题来了,为何此种情况屡见不鲜?“我们理解主要是片头较短,如有发现侵权情况,侵权方通常会采用立即更换片头、向权利人道歉的方式解决”,她指出,这种情况下权利人一般也会接受。再加上因为片头本身时长较短,所获赔偿额有限,权利人衡量时间、精力成本后,往往不会选择司法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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