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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时间|建言十二载,保护虚拟财产立法时机是否成熟?

杨柳 樊瑞 财经E法 2023-04-03

《民法典》虽已明确,给予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但具体如何保护及监管,仍处法律空白。

本文字数2904,阅读时长约9分钟

文|实习生 杨柳 财经E法 樊瑞

编辑|朱弢

承载个人隐私的网络账号是否可以继承以及如何继承?离婚诉讼中,含有较高财产价值的社交平台账号怎样分割过户?盗窃虚拟财产如何定罪?

上述疑惑暂未有法律法规给出定论。现行《民法典》虽然明确给予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但具体如何保护及监管,仍处法律空白。

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言加快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立法,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法律地位及其法律救济,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01

立法保护现状:偏概括式与宣示性

目前,虚拟财产涵盖域名、NFT、网站、电子邮箱、即时通讯、社交账户、网络游戏账号、网络商铺、虚拟货币(含游戏币、比特币等电子货币)、虚拟装备等存在于网络空间的电子数据与信息。

虚拟财产类型层出不穷,但配套立法未能快速跟进。财经E法通过“北大法宝”检索发现,有关虚拟财产保护立法的议案或提案,最早可追溯至12年前。

2011年全国两会期间,张庆伟等31名人大代表提交了《关于制定虚拟财产保护法的议案》。对此,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同年10月反馈:“制定专门的虚拟财产保护法,国际国内都没有成熟的模式,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研究探索、积累经验。”

六年过后,于2017年生效的《民法总则》第127条首次明确,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首次明确提出对网络虚拟财产要依法进行保护,弥补了中国法律在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的空白。

但立法供给依旧不足。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司长骞芳莉等30名人大代表提交了《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立法的议案》。骞芳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民法总则》第127条虽然承认了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是一项民事权利,但无论从立法技术和现实保护的角度来看都还不够完善。

这一不完善的情况也延续至“后《民法典》时代”。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沿袭了《民法总则》第127条的表述。

“这一条款作为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指引性规定,只是一个引致条款而无实际规范内容,目的在于为后续的专门立法提供一个具备兼容度的制度接口。”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解释。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改委在2020年7月发布的《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强调,要“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2021年修订生效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案由之下,新增“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袁小彬指出,目前中国法律体系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仍然属于概括式、宣示性的立法模式,“对虚拟财产应当如何认定,又如何进行法律保护,仍处于空白”。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保护范围、权利属性、权利和义务内容等较为复杂,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袁小彬注意到,目前已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开始尝试通过立法,实现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与监管,提升在下一代互联网与新型数字经济领域的国际竞争力。

比如,开曼群岛在2020年5月颁布《虚拟资产(服务商)法》及配套法规,针对服务商提供的各类虚拟资产服务,制定了不同的监管制度;2023年2月,香港证监会根据《有关香港虚拟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的精神,发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欧盟则颁布《加密资产市场条例》,将虚拟资产类别划分不同类别,并分别明确具体保护监管规则。

袁小彬向财经E法表示,许多国家或地区承认“代币”,因而域外的虚拟财产立法将金融类财产包含在内。但我国不承认虚拟资产的金融属性,并严防虚拟资产货币化和洗钱。“在国家大的基调已定性的情况下,只能够立足虚拟资产的非金融性,而不涉及数字货币和金融产品”。

2021年11底,央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主任苟文均在首届陆家嘴国家金融安全峰会论坛上曾明确表态:“应明确虚拟资产的非金融属性,完善新兴虚拟资产的监管政策。”

“海外资产数字化的模式不适合在中国推广,需要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虚拟财产法规。”皮剑龙在提案中写到。

02

专门立法时机已至?

“加快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立法,既是加强国家竞争力的需要,也是保护民众权益的需要,以及加强监管的需要。”皮剑龙强调,对于大量出现的非金融虚拟财产,目前还是法律真空地带,需要尽快立法治理非金融虚拟财产。

袁小彬指出,健全虚拟财产立法关乎数字经济发展。一个完整的数字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应该至少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数字经济基本法、交易法、安全保护法和专门法。其中,数字经济的安全保护法用来对数字经济中新产生的权利和资产进行确权,明确保护和救济的相关措施等。数字经济的安全保护法又可细分为数字经济的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虚拟财产安全三大类。比如,2016年颁布的《网络安全法》、2021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均属于数字经济的安全保护法。

“保护网络个人信息和隐私,维护互联网安全是数字经济立法1.0的主题。那么,制定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正是数字经济立法2.0的宗旨。”袁小彬表示,在中国现有数字经济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只有出台虚拟财产保护法律,才算是初步完成了数字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

呼吁加快虚拟财产立法的声音,并不限于两会会场。据国家发改委主管的《中国信息界》杂志报道,2023年2月14日,多家机构在北京联合发布《推动非金融数字资产立法倡议书》,建议为非金融虚拟资产构建合适的法制框架。

皮剑龙认为,不同于《民法典》立法之时,当前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范畴、保护范围、权利属性、权利和义务内容等研究已较为深入,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进行专门立法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为此,皮剑龙在提案中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将《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列入立法规划,启动相关立法进程。在这一法律正式颁布之前,建议先由国务院起草颁布《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发布关于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司法解释;由网信办、人民银行总行、证监会等部委起草发布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登记、确权、交易的系列相关规章;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出台“先行先试”的法规政策。 

谈及虚拟财产损害赔偿机制如何建构,皮剑龙表示,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所有者在获得虚拟财产的过程中,付出了较多的精力和金钱,当所有者的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损害时对其身心造成了损害。这就要求,网络虚拟财产在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应该健全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损害时的法律赔偿机制,包括财产赔偿和精神赔偿。

袁小彬则建议,国务院牵头制定一部关于虚拟财产登记、确权、交易的行政法规或规章,明确虚拟财产的概念、保护范围、权利属性、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内容,包括如何规制和预防洗钱,为虚拟财产保护提供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维护非金融虚拟财产发行方、交易平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待时机成熟时由全国人大进行专门立法。

另据中国网报道,全国人大代表、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主任冯帆也在本次两会上建议尽快启动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专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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