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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宪法日】国家宪法日为何定在12月4日?“第一手材料”在这里!

2016-12-05 山西省阳泉荫营地区人民检察院


国家宪法日为何定在12月4日?


回答这个问题,需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这个决定的过程说起。



  要讲清楚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这个决定的过程,还得先认识一个人——阚珂



阚珂


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他在全国人大工作30多年,参与7届全国人大、30次全国人大会议、174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被誉为人大工作“活字典”,在工作中,他记录、整理和保存了许多资料,其中一些资料是档案管理部门没有保存或记录不全的,被称作“第一手材料”。

接下来,请看“剧透”!!!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


  10月24日,四中全会闭会的第二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组织部级干部传达学习四中全会精神。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召开会议,专题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全国人大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提出,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最为急迫的一项任务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要作出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10月下旬将举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此前的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已经确定在27日举行这次常委会会议,并提出了关于会议议程的建议。但在当时,四中全会尚未举行,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建议的这次常委会会议议程中没有审议设立国家宪法日的议案这一项。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的规定和工作惯例,如果10月底召开的这次会议不能就设立国家宪法日作出决定,就要等到12月下旬举行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时再作决定。这样安排就来不及以法定形式将2014年12月4日确立为首个国家宪法日了。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决定,立即启动法律程序,确保将设立国家宪法日的议案提交10月27日开始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24日是星期五,到27日只有短短3天时间,必须以最快速度完成议案的准备和提交工作。24日下午4点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接到任务,6点半提交了议案初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议案初稿研究讨论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召集会议,从晚上7点一直讨论到10点多,对议案稿进行逐字逐句审改,并研究了首个宪法日的活动安排和工作分工。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作出请示,建议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增加这项议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程是,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先提出建议。中央批准后,11月27日星期一早上8点45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开幕之前,张德江委员长主持召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委员长会议,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一致赞成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我在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这项立法工作。27日下午,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会议的第一组列席。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设立国家宪法日。同时,在第一组有5位委员提出,是否以《五四宪法》即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通过的日期——9月20日作为国家宪法日更好。还有几位委员提出,为什么将国家宪法日定在12月4日要讲清楚。我认为有必要介绍些情况,于是作了发言。这是我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唯一的一次发言。以下是整理后的我发言的主要内容。

 

为何决定草案将国家宪法日定在

12月4日


  第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在新中国立宪史上有什么地位?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在新中国的立宪史上具有重要地位,起了重要作用。毛泽东在1950年6月23日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上说:“我们现时的根本大法即共同纲领。”刘少奇在1954年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说:“共同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解决了在还不具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条件的时候建立和治理新中国的宪法依据问题。《共同纲领》还是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基础。但由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代表不是由选举产生的,它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还不能说就是宪法。这样,没有将《共同纲领》通过的日期确定为国家宪法日也就是很自然的了。


  第二,为什么没有把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公布和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日期9月20日定为国家宪法日?


  有意见提出,1982年是修改宪法,不是制定宪法,应当把1954年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日期确定为国家宪法日。我认为,这个意见是有道理的。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到这时,新中国刚成立5年,还处于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这次会议所制定的宪法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为全国人民指出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前进道路——社会主义道路。1954年9月20日通过的宪法,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毛泽东设想:过渡时期大概是3个五年计划的时间,即15年左右,这部宪法大概可以管15年左右。1954年宪法是一部好的宪法。


  在“文化大革命”中,1975年1月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1954年宪法进行修改,形成了1975年宪法。这部宪法有严重的缺陷和问题,比如,它肯定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用“文化大革命”中通过夺权建立的革命委员会代替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政府)等。1975年宪法施行后,1954年宪法自然就不再施行了。这样一部有严重缺陷的宪法,很难说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律保障。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1975年宪法进行修改,形成了1978年宪法。这时,虽然已经粉碎了“四人帮”、结束了“文化大革命”,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还没有召开,对“左”的思想还没有来得及进行系统地清理,1978年宪法也存在严重缺陷。


  设立国家宪法日的目的,不仅是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诞生,更重要的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现在施行的就是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把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是合适的,更具有现实意义。


  第三,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制定宪法后,全国人大还有制定宪法的权力吗?


  有人有这样一个疑问:1982年宪法文本题注中用了“通过”一词,即“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而没有用“修改”或者“修正”,那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制定宪法后,全国人大还有制定宪法的权力吗?


  1954年3月23日中共中央提出的宪法草案初稿规定全国人大有“修改宪法”的职权,在讨论过程中形成的宪法草案修改稿加上了“制定宪法”,后来又删去了这一规定。为什么删去呢?宪法起草工作的法律小组说明的理由是:本宪法的制定,已经在宪法序言中庄严地宣布了,以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修改现行宪法的话,这已经包括在修改宪法的职权范围内,无须另外再规定制定宪法的职权。因此,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向社会公布、交付全体人民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序言中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年月日在首都北京,庄严地通过我国的第一个宪法。”


  3个月后的9月14日,即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幕的头一天,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对宪法草案作最后审议,将序言中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后面加上了“第一次会议”,将“庄严地通过我国的第一个宪法”改为“庄严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27条规定,全国人大有修改宪法的职权,但没有规定制定宪法。


  可以肯定地说,1954年《宪法》制定后,后来都是对宪法的修改。1975年《宪法》修改了1954年《宪法》,1978年《宪法》修改了1975年《宪法》,1982年《宪法》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修改了1978年《宪法》。同时,应该看到,1975年、1978年、1982年三次都是对宪法的全面修改。正是因为如此,才在1954年《宪法》制定后,在事实上1975年、1978年、1982年这三次修改后分别形成了一部新的宪法。还需要说明的是,1978年《宪法》通过后,在1979年、1980年作了两次个别条文的修改,但不形成新的宪法。


  第四,1982年宪法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改,还能说是现行宪法吗?


  《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指出,将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即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也就是说,1982年宪法经过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改仍然是现行宪法。那这怎么理解呢?


  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改1982年宪法。当时对究竟用什么方式修改进行深入研究,确定采用“修正案”的方式,提请审议时草案的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后去掉“草案”两个字,宪法的原文不动,也不重新公布宪法。这样,1982年宪法仍然是现行宪法。彭真说:这次对宪法的修改采取修正案的方式,这是美国的修宪方式,比法国、苏联和我国过去的修改宪法办法好。这种修宪方式,有利于维护宪法的稳定和尊严。


  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改1982年宪法。1992年12月5日在宪法修改小组第一次会议上,有同志提出,宪法修改采取后附修正案的方式,原文不作改动,没有一部经过修改的完整的宪法,使用起来很不方便。后经研究确定,仍采用修正案的方式,但出版两个文本:一个是1982年通过的宪法并附修正案;另一个是按照修正案修正后的宪法。前一个是法定文本;后一个是工作文本,以便于人们使用查阅。1999年、2004年两次修改宪法采用的都还是这种方式。这样,1982年宪法仍然是现行宪法,现行宪法包括1982年通过的宪法和之后的每个宪法修正案。


  我作了以上发言后,会议召集人说,如果是决定草案的说明,这样讲就清楚了。我自己明白,受会议时间的限制,决定草案不可能作这样长篇幅的说明。事后我想,我分工负责这项立法,如果事先考虑周全,准备一个参阅材料,对会议审议这个议案会有些帮助,但当时的时间太紧张。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决定,将现行宪法通过、公布、施行日期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本文节选自阚珂《人民代表大会那些事》法律出版社


(转载自: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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