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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中院对一起哄闹法庭、辱骂法官的代理人依法作出处罚

2017-11-28 临夏热点

11月22日,临夏中院对一起哄闹法庭、辱骂法官的代理人依法作出了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


         2017年11月13日,临夏中院行政审判团队在开庭审理(2017)甘29行初24号孔德虎诉永靖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发现孔德虎当庭提交的作为村委会推荐函的材料实为村委会证明孔德虎无犯罪经历的证明,崔云同擅自增加了推荐为其代理人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的代理文书。根据法官职责要求,主审法官遂告知崔云同不能作为代理人出庭,引起崔云同的不满,哄闹法庭,经审判人员再三解释仍不听劝阻,在法庭逗留近一个小时,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另查明,崔云同在其作为当事人或代理人的案件中,长期有辱骂法院、法官和其他当事人的行为,如其诉永靖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的案件中,其在上诉状中写有“原审法院天下乌鸦一般黑”“欺骗你妈去吧”“地方政府的驴,披着法律外衣的司法狗”等侮辱性言语。崔云同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我院曾多次口头警告,但其非但未认识到错误并加以改正,反而更加肆无忌惮、目无法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款之规定,临夏中院决定对崔云同罚款一万元。并于11月22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了被处罚人崔云同,并告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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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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