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地三千余亩的大型生态农业观光景区——郑州绿源山水生态园项目被无理强拆,公司负责人张慧芳坚持起诉惠济区政府,追究其违法责任。惠济区官方在劝说其撤诉无效的情况下,将张慧芳抓走。
2020年11月19日,张慧芳在绿源山水生态园中。一个多月后,她失去了自由。刘虎 摄2022年1月6日,张慧芳的辩护人迟夙生律师收到了一审判决:郑州市惠济区法院以张慧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这是强权,不是法律!”在郑州第三看守所,现年36岁的张慧芳隔着铁窗对其辩护人说。张慧芳是一个五岁孩子的妈妈,同时也是河南知名民营企业家张之鹏的女儿。自从张之鹏被控“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身陷囹圄之后,张慧芳便积极寻找并委托优秀的律师,希望有一天可以让父亲重获自由。然而,一直为父奔走的她,莫名其妙地也突然成了犯罪嫌疑人,于2021年1月30日遭批捕。“这与其父坚持不认罪、家族企业被强拆等进行维权相关,是公权力滥用职权企图对张家进行打击报复。”张慧芳的辩护人说。由于张之鹏不认为自己构成犯罪,所以他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一直积极抗辩,拒绝认罪认罚。张之鹏的家人认为,“张之鹏坚持自己无罪,有着充分的理由。”2008年12月3日,郑州市惠济区财务开发公司根据郑州市惠济区政府文件,代替惠济区政府出资,成立了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开元公司资金来源系由惠济区财政用地方财政专户拨款3000万元至惠济区财务开发公司,惠济区财政局作为开元公司入股资本的监管单位。2012年初至2015年上半年期间,开元公司响应国家金融创新的号召,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所融资金用于其他企业生产经营。2012年5月3日,惠济区财务开发公司向开元公司出具承诺书,再次确认其作为股东身份,并郑重承诺同意为开元公司的经营风险承担连带责任。
在惠济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开元公司于2012年初至2015年上半年在郑州、开封、洛阳、等多地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到了2014年下半年,我国民间金融环境开始恶劣起来,尤其是投资担保行业。 据媒体报道,从2014年9月开始,四川就出现了担保公司大面积倒闭潮。随后,河南、山西、陕西、河北等地的投资公司或担保公司相继出现挤兑风波和兑付困难问题。其中,郑州八成以上的投资担保公司处于停顿或半停顿状态。“开元公司在2014年底也开始出现兑付困难。政府为了甩锅,直接把张之鹏定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抓起来,以为抓了企业负责人,众多债权人就不会闹事了。”张之鹏的家人称,“国资背景,国资担保,这才是债权人们愿意借钱给相关企业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原因。”
“抓了她,家里就没人出头了!这是惠济区政府的根本动机。”张慧芳的婆婆说,“理由居然跟她父亲一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21年12月14日,惠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张慧芳在绿源山水公司2008年成立时任法定代表人,并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私章以及绿源山水公司的公章用于开元担保公司、绿源山水公司等非法吸收资金,并将开元担保公司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绿源山水公司使用,且张慧芳在鹏升集团财务部任经理期间对开元公司兑付本金的付款申请单审核并签字。“经河南华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开元担保公司以绿源山水公司名义签订合同金额1,000,395,797.00元,扣除续转后的吸收金额为614,737,000.00元;资金流出包括偿还本金、支付利息、支付提成及其他支出共计852,392,068.10元;张慧芳提供的银行账户吸收资金150,734,970.00 元。”“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张慧芳家人认为,“退一万步说,即便张之鹏涉嫌‘非吸’成立,但张慧芳自始至终都没有参与。”2008年,在张慧芳出国学习、假期回国期间,张之鹏以张慧芳为法定代表人的名义注册成立了郑州绿源山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10年,张慧芳进入河南鹏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实习,2011年任鹏升实业公司总经理直到2013年年底;2014年上半年,张慧芳被张之鹏安排在集团经营管理部,负责企业的规章制度、运营计划等梳理工作;2014年下半年,张慧芳因要筹备婚礼事宜而断断续续上班,基本不在公司;2015年6月,张慧芳怀孕之后彻底离开公司,在家安胎生子、带孩子;2018年5月,因郑州绿源山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张震离职后无人管理,张慧芳接任绿源山水公司总经理。张慧芳辩护人说,“张慧芳虽然名义上是绿源山水公司的法人,但却没有真正在绿源山水公司工作过,基本都是听父亲张之鹏的安排,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郑州绿源山水生态园内建筑尽数被拆,仅剩一面国旗。(资料图片)刘虎 摄
张慧芳案一审开庭时,其辩护人迟夙生、苗杰均做无罪辩护,其主要观点如下:第一、本案起诉的被告人为张慧芳个人,但是本案的立案决定书还是引用2017年11月8日“郑州市惠济区开元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立案决定书,不是合法的立案手续,侦查机关在没有合法立案手续的情况下所搜集取得的全部证据材料均属于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张慧芳构成犯罪的证据使用。第二、即便在程序违法、证据材料合法性存疑的情况下,也不能证明张慧芳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控不能成立。例如:1、已生效刑事裁判文书显示,认定张之鹏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时间为2012年-2015年,但公诉机关在本案中却指控为2012-2017年初,明显与已生效法律文书不符,指控错误;2、张慧芳对个人私章、个人银行账户及绿源山水公司公章的使用情况是不清楚的,她不负责管理,更没有决定权,对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情完全不知情。张震在证言中称“张之鹏是绿源山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2017年9月份之前,张慧芳不负责管理绿源山水公司。”钱立的询问笔录也称:“鹏升集团的子公司没有独立的财务权,由集团统一管理,由张之鹏直接负责。”鉴于此,指控的签字兑付、开例会、公章使用等问题,均由张之鹏实际掌控,张慧芳仅出于对父亲的信任而由其安排。3、河南华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出具的《关于张慧芳吸收资金的情况说明》已经非常明确给出意见:“未发现客户经理为张慧芳的吸收资金事项”,说明张慧芳没有实施任何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虽然后续又出具了《豫华夏会审字(2018)第538-1号专项审计报告》和《关于豫华夏会审字(2018)第538-1号专项审计报告的补充说明》,但是在证据材料中却未见到其鉴定依据即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的《鉴定聘请书》和《委托函》,因此该两份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华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2018年出具的豫华夏会审字2018第538号《专项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的时候,没有张慧芳的任何责任,而当把这个报告在2021年做成第538号-1《专项审计报告》,加了一个杠和一个1之后,强行将张慧芳定罪指控。”辩护人说,“华夏会计师事务所意识到该报告的不合法,在这份报告中不厌其烦的说明自己这份报告的不准确性,不断地摘清自己的责任。”此外,惠济区官方2017年开始追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人员刑事责任时,张慧芳仅作为证人身份。“张慧芳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是因为她是绿源山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不是什么公章、私章、个人账户、参加例会、票据签字等问题,只是因为——她是张之鹏的女儿。”苗杰律师说。
迟夙生律师则认为:控方立足的观点是张慧芳负责过财务工作、参加过例会、有个人的名章盖在合同上、绿源公司有使用集资到的款项等,而所有这些行为对于时断时续工作的张慧芳而言,其地位、作用远远低于惠济区政府中那些起草、签发、下达惠政办(2008)17号《关于成立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筹备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的人,也远远低于惠济区财务开发公司向第三人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的那些决策者们。“这些政府官员、这些手握实权的人才是真正的非法集资的始作俑者,在他们不被追究非法集资犯罪的前提下,对其他任何人的追究都是不公正的,对张慧芳的追究则更是嫁祸于人。”在张慧芳法非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判决书上,惠济区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慧芳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对于一审法院判处张慧芳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的结果,张慧芳的家人倍感无奈,“心情很乱,不知怎么办。”一、本案一审庭审存在多处程序违法问题。例如,张慧芳案最应当追加的其实是单位犯罪的各个涉案单位,这些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开元公司。追加开元公司及相关联公司为被告,这就直接牵涉到了组建开办开元公司、出资、担保的惠济区政府,这是本案件无法回避的问题。视此问题于不顾,有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追究的包庇嫌疑。同时,本案没有合法的立案手续,侦查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搜集取得的全部证据材料均属于非法证据。一审判决对此含糊其辞,未列举明确法律依据进行评析,难以让人信服。二、一审判决对张慧芳参与的事实认定错误,且相关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证明指控成立。没有任何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开元公司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张慧芳仅仅作为鹏升实业公司的负责人和绿源山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基于此所作出的行为包括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对财务付款申请进行签字审核等行为都是公司合法经营行为。本案全部是证人证言,且证人证言之间对部分事实的陈述相互矛盾,对于例会中是否涉及到开元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也没有一份客观证据比如例会记录予以佐证。三、本案一审中关于专项审计报告的一系列证据均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这三份证据均依托《豫华夏会审字(2018)第538号专项审计报告》作出,不能脱离第538号报告单独使用,但是本案中并没有将第538号报告列入指控证据,因此以上三份证据均无效。该三份证据还缺少警方的鉴定委托,证据来源不合法,且没有鉴定人的签字,不符合法定要求;从内容上来看,所有鉴定意见系在记账凭证原始单据缺失、台账不齐全、银行交易明细信息缺失等情况下所作出,各部分数据相互重合,完全不具备准确性和真实性。基于以上理由,其辩护人认为张慧芳并未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自此,张慧芳一家近乎人财两空。一方面是张慧芳的父亲及其本人均已身陷囹圄,另一方面关于其诉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办违法强拆一案也得到了一个荒唐的结果。前文提到,其辩护人和家人均认为张慧芳于中途突然被立案,与她以自由身在外频繁“活动”有关,其中就包括对绿源山水项目遭强拆而作出的起诉政府行为。据其家人讲述,绿源山水公司起先将惠济区政府告上法庭,惠济公安多次来要求张慧芳改变行政诉讼对象,张慧芳不同意,他们才将张慧芳抓走。公开资料显示,郑州绿源山水生态园项目是经政府授权批准备案成立、享受政府财政补助支持的生态农业观光景区。园区始建于2009年6月,占地面积3350亩,其中陆域面积2963亩,水域面积387亩,是一个集现代农业、旅游观光、休闲度假、温泉疗养、商务会展、采摘垂钓于一体的观光休闲景区。2020年4月29日、8月2日、8月17日,大河路街道办分三次组织工作人员将该项目的八大别墅、网球馆、沙滩会议室、健身中心等建筑物全部拆除,里面的贵重家具物品全部毁损,园区部分植被也被破坏。
绿源山水生态园内,化为一片废墟的温泉健身中心。(资料图片)刘虎 摄
随后,张慧芳代表绿源山水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因管辖权问题,该案于2021年6月29日由郑州市惠济区法院移送至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21年11月19日判决认定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办事处在未依法确认原告绿源山水生态园项目建筑为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亦未遵循法定程序,径行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但该院仅判决被告赔偿40.6万元。其行政判决书称:“在原、被告证据均不能证实本案确切直接损失数额的情况下,本院根据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已于2019年8月份即开始通知原告自行搬离、整改,直至2020年4月29日被告才开始实施强制拆除,后又于2020年8月2日、8月17日陆续拆除的客观情况;参照上海金鸿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中记载的原告机器设备、办公及其他设备2015年2月28日净资产为7.733.565.24元的评估结论;结合机器设备的年折旧率,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酌定被告大河路街道办对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40.6万元。”
“经统计,绿源山水从建园那天起,前前后后的投入加起来上10亿,最终却只能获赔40万。”张慧芳的家人认为,这是一个反智的判决结果,“请问谁能用40万就可以建起这么大体量的项目?”对这一行政判决,绿源山水公司目前也已提起了上诉,希望对赔偿金额方面进行改判。后续情况如何,我们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