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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杀警案疑云

张梦云 巴蜀独立评论 2022-07-19


作者 张梦云


邬志豪的生命终结在27岁。
 
他1992年3月30日出生于河北省青龙县,大专文化。2019年10月28日,因为秦皇岛交警车管所所长被杀案,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不过,此案的办理并未让邬志豪及其亲人心服口服。“我们的儿子是冤枉的,他没有杀人。”尽管时过境迁,邬志豪的父亲邬合财、母亲吴凤艳的悲伤仍未远去。同样挥之不去的,还有一直笼罩在他们心头的疑云。


秦皇岛市公安交警支队车管所。张梦云 摄
 
 

01

49岁车管所所长工作时间被刺死
 

2016年1月22日上午,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所长办公室发生了一起凶杀案,所长王立新被杀,警员冯某受伤。
 
王立新生于1967年,1984年5月参加公安工作,一级警督警衔。
 
次日凌晨,涉嫌杀害王立新的邬志豪被刑事拘留。当天上午,秦皇岛市公安局官方微博“秦皇岛公安网络发言人”发布消息《持刀杀害警员的犯罪嫌疑人邬某某落网》:“今日凌晨1时30分许,经缜密侦查和全力追捕,杀害秦皇岛市公安交警支队车管所所长王立新的犯罪嫌疑人邬某某被成功抓获。1月22日上午10时40分许,王立新同志在单位制服一名冒充国家公职人员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人时,遭遇嫌疑人持刀暴力反抗,搏斗中身负重伤,经救治无效,于当日14时46分不幸牺牲,另有1名警员轻伤。”
 
2017年5月31日,秦皇岛中院一审判决认定,2016年1月22日10时许,邬志豪冒充河北省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携带U盘来到王立新的办公室内意图敲诈,其身份被王立新当场识破,王立新欲将其抓获,邬志豪持事先准备的尖刀多次猛扎王立新头、颈等部位,并将后来赶到的被害人冯某扎伤,邬志豪逃离现场。被害人王立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立新系单刃锐性物体多次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冯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一审判决认定邬志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邬志豪称“被人冤枉,没有犯罪”,上诉至河北高院。
 
2018年10月9日,河北高院做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2019年6月17日,最高法院下达刑事裁定书,核准河北高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邬志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2019年10月28日上午,邬志豪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邬志豪杀警案一审死刑判决书。


 
02

“招摇撞骗”败露杀人?
 
 
邬志豪成为这桩命案的凶嫌,缘起于“招摇撞骗”。在一审中,秦皇岛市检察院是以故意杀人、招摇撞骗罪对邬志豪提起公诉的。而王立新被杀,也与“招摇撞骗”有关。
 
检方指控,邬志豪冒充河北省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称携带的U盘内有举报王立新的材料,被王立新识破,王立新欲将其抓获,在争执的过程中,邬志豪持事先准备的尖刀多次猛扎王立新头、颈等部位,并将后来赶到的冯某扎伤,邬逃离现场。王立新经抢救无效死亡。
 
起诉书还称,数日前的2016年1月17日,邬志豪来到秦皇岛市教育局冒充河北省检察院反贪局的工作人员,打听到该局局长叫李某某后,于20日、21日携带复制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决定逮捕”文档的U盘,到秦皇岛市教育局招摇撞骗,未能见到李某某。
 
然而,对邬志豪犯招摇撞骗罪的指控,秦皇岛中院一审判决认定不成立:经查,秦皇岛市教育局的多名证人证实有人曾拿U盘找李某某局长,但证人未辨认出邬志豪,邬志豪亦未与李某某见面,而其供述去教育局是为了咨询教师证事宜。虽然在邬志豪所用的U盘中曾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xxx决定逮捕”的内容,但邬志豪并未利用此内容向李某某骗取非法利益,故公诉机关指控邬志豪犯招摇撞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邬志豪及其辩护人所持邬志豪不构成招摇撞骗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理据充分,予以采纳。
 
证明邬志豪因为招摇撞骗杀人的重要证据,是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邬志豪的第五次供述笔录:2016年1月22日8点左右,我因为没钱了,想出去弄点钱花,勒索点钱,我从电视上看到检察机关是查贪官的,这些当官的听到是检察院的都应该害怕。我到车管所因为听办事的人说都是找他办事,这里面可能存在钱权交易,能容易得手。
 
但在一审判决中,邬志豪的第五次供述也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针对邬志豪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供述系刑讯逼供形成、请求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院对第五次供述进行了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秦皇岛市看守所在押人员临时出所体检表、同步审讯录像资料,以证明该份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没有侦查人员的签名,该说明材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侦查人员夜间由看守所外提犯罪嫌疑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秦皇岛市检察院,邬志豪案公诉机关。张梦云 摄




 
03

证人证言多处不一
 

在庭审中,邬志豪对被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予以否认,辩称其在现场救助王立新,王立新系被他人所杀。邬志豪的一审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邬志豪犯故意杀人罪,各个证据相互矛盾,彼此不能印证,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而邬志豪的二审辩护人认为,本案未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应疑罪从无,宣告邬志豪无罪。
 
此案的一二审中,检方提供了作为本案现场重要目击证人的秦皇岛车管所三名警员冯某、赵某、贾某的证言,三人均指认邬志豪是杀害王立新的凶手。
 
本案受伤警员冯某作证称,其走到王立新办公室门口,看见王立新所长已经倒在地上了,头部受伤流了很多血,办公室里面还有一个其不认识的男的手里拿着刀,其问他干什么,那人边朝其走过来,边说:你别管,躲开。其就在门口拦着他,他就拿刀朝其乱划,并将其推倒在门口处,然后就夺门而出。
 
车管所警员赵某作证称,其突然听所长屋里有哐哐的响声,赶紧到所长办公室发现门推不开,从里面反锁,同事贾某就直接把门撞开,其紧跟着进去,发现所长躺在他办公桌旁边的地上,那个小伙子拿刀在扎所长,是一把长约30公分的双刃尖刀,其让他住手,这个小子返身挥刀朝其们冲过来,当时其同事冯某也赶过来了,这小子把冯某扎伤了。
 
车管所警员、本案报警人贾某作证称,其看见在王立新所长房间门口有个男的在敲门,打架的声音就是从房间发出的,门是锁着的,屋里传来王立新嗷嗷叫的声音。其情急之下,把房门给撞开了,其进去看见王所长倒在地上,地上都是血,有个男的还用拳头打王所长头部,王所长护着头,那个男的看见其进来就不打王所长了。
 
检方还出示了其他证人证言,其中证人贺某与王立新是朋友关系。贺某作证称,10点多,其敲王立新办公室的门,里面锁上了,其听到“嗷嗷”叫的声音。这时车管所的一女和一男过来了,门里继续发出“嗷嗷”叫的声音,女孩说把门踹开吧,然后把门踹开了,其看见王立新趴在暖气旁的小桌上,脸上、手上都是血,一个年轻的男子右手拿着一把刀冲其比划说:“你别动,动的话捅你。”
 
证人张某作证称,22号其到市车管所开会,主持会议的是王立新所长,开完会其去取资料,在楼道其听到王立新办公室有打斗和人的哼叫声,其就推开307的房门喊人,出来一男一女和其一起到王立新所长办公室门前,敲门没开,然后其三人一起将门踹开,其看到王立新所长躺在地上,另一个人在蹲着打王立新所长,王满头满脸的血,其们就往屋里走,其喊住手,打王立新所长那个人转身手持匕首向其们冲过来,他说谁进来杀谁。
 
邬志豪的二审辩护人蔺文财认为,上述证人证言对案发现场的描述明显矛盾,根本无法互相印证,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比如车管所警员冯某、赵某、贾某说王立新当时是倒在地上的,而王立新的朋友贺某则说王立新趴在暖气旁的小桌上;冯某、赵某、贺某说凶手当时拿的是刀,而贾某则说是用拳头打。张某也说有一个人在蹲着打王立新,然后又说那个人手持匕首;赵某、贾某、贺某说王立新的办公室门是贾某撞开的,而张某则说是三人一起将门踹开的……
 
对证人对案发现场部分说法不一、互相矛盾的问题,秦皇岛中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在现场情况紧急和混乱的情况下,部分证人经过回忆对现场细节的一些描述和说明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符合正常的感知和表述的规律,证明内容与在案其他证据互相印证,不存在足以否定案件事实认定的矛盾和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邬志豪及其辩护人的辩解与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蔺文财称,另一位重要现场目击证人、车管所副所长王某在询问笔录中说,其“到三楼王所办公室,看到不少人围在他办公室门口,王所长躺在地上,浑身是血,冯某、郭某在室内,冯某手上有血,但我没有注意他有伤口。”蔺文财称,郭某作为本案的重要现场目击证人,奇怪的是全案卷没有他的笔录。而且公诉人在宣读副所长王某的笔录时停顿了大约15秒,跳过了冯某和郭某在现场这一段。


秦皇岛中院。拍摄时正遇到大门外有人喊冤。张梦云 摄

 

04

无法提供的血案现场监控视频
 

在二审庭审中,邬志豪称自己去车管所是为了办车辆牌照,期间上了一趟厕所,回去后发现王立新办公室门口有很多人,王立新躺在地上,邬志豪为了讨好王立新,上前扶了一下王立新。
 
二审辩护人蔺文财认为,邬志豪反复强调自己没有在被害人王立新与他人打架的第一现场,邬志豪看见到王立新倒在地下后,王立新的办公室已经有好几个人在场。如果能调出监控录像,就能证明邬志豪到底杀没杀人。如果调不出来,就应该疑罪从无。
 
2016年5月13日,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说明》称:我队在侦查过程中,在案发地车管所内未发现有任何监控设备。
 
二审庭审中,检方出示了秦皇岛车管所2018年2月8日出具的证明:车管所院内监控设备在王立新被害之前就已损坏,无法使用。
 
蔺文财称,海港分局刑警大队说车管所没有监控设备,他到车管所院内看到有多处监控摄像头,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三楼楼道监控设备照片和录像,侦查人员怎么可能发现不了?现在车管所又说有监控设备,只是损坏了。蔺文财认为,这是侦查人员不负责任的表现,他质疑对邬志豪有利的证据遭到隐匿。侦查机关及工作人员出具关于在侦查工作中没有发现任何监控设备的虚假情况说明严重违法,应当予以排除。
 
对此,海港公安分局刑警大队2018年5月11日出具情况说明称:我队在侦查本案时,到车管所监控室查看录像,当时车管所的监控设备已损坏,侦查员在监控室没有看到监控主机,故在案卷中写明秦皇岛车管所没有监控设备。
 
这份情况说明还称:高检要求查明车管所在案发时是否有监控录像。我队侦查员到秦皇岛车管所找到车管所办公室,车管所出具证明案发时秦皇岛车管所的监控设备已损坏。这两份说明的意思是一致的。
 
蔺文财认为,如果邬志豪真的是杀人凶手,按照证人的说法,案发现场有好几个警察,车管所内还有其他警察,“这么多警察看到杀人犯跑掉了,谁都不去履行职责?这是不可能的。”


一审邬志豪最后陈述部分内容。
 
 

05

经济状况糟糕借钱还房贷
 

关于本案杀人凶器,检方提供了证人邬某的证言。邬某是邬志豪堂弟,在山海关一家修理厂住。邬某称,案发当天上午,他接到邬志豪的电话,让他去山海关一家宾馆附近接邬志豪。见到邬志豪后,邬志豪称自己和别人打架了,眼镜打丢了,让他给找身衣服换上。邬志豪把换下的衣服放到了自己宿舍柜子里,然后去配了一副隐形眼镜,到理发店理了发,并向他借了3000元去银行还了房贷。当晚两人到邬某姐姐家吃了饭,还喝了酒。第二天下午邬某接到邬志豪父亲电话说邬志豪因为打架被派出所带走了,自己又在网上看到车管所所长被杀的消息,嫌疑人叫邬某某,怀疑是邬志豪干的。当晚邬某和其姐姐、姐夫在邬某宿舍整理东西时,发现床垫子底下有一把刀,怀疑是邬志豪放在宿舍的,就把刀和邬志豪之前放在自己宿舍的衣服装在塑料袋内一起交给了办案单位。
 
检方出示的法医物证鉴定书显示,邬志豪黑色棉服和牛仔裤上的血迹检出的STR分型(一种DNA分型)与王立新血样的STR分型相同。刀具刀身和刀柄的擦拭物检出的STR分型也与王立新血样的STR分型相同。
 
蔺文财认为,邬志豪衣服上的血迹是扶王立新时所蹭。凶器上只检验出了王立新的血迹,却没检验出受伤警员冯某的血迹,存疑。另外,侦查机关并未在凶器上鉴定出邬志豪的指纹,无法得出邬志豪用这把刀杀害了王立新的唯一结论,更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依据证人邬某的推测得出结论。在法庭上,邬志豪辩解称自己进车管所就没有带刀。
 
检察员认为,关于刀具鉴定问题,鉴定出了被害人血迹,没有鉴定出邬志豪的指纹也是很正常的,只要刀具上检出被害人的血迹,刀子是邬志豪的,就足以说明问题。
 
蔺文财则认为,即便刀上检出被害人王立新的血迹,也无法得出刀就是邬志豪的的唯一结论,更无法得出邬志豪用这把刀杀害了王立新的唯一结论。应当鉴定刀上有没有王立新和冯某的指纹,才能得出这把刀究竟是谁的的结论。
 
蔺文财称,进入二审程序后,他曾申请鉴定刀上是否有其他人的指纹,但未获准许,因此无法确定邬志豪就是杀人真凶。邬志豪和蔺文财申请庭审直播,也未获批准。


邬志豪留在人间的最后一张照片。受访者提供
 

 
06

多次翻供庭审始终不承认杀人
 
 
在一二审中,邬志豪及其辩护人均称邬志豪曾遭到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其有罪供述系屈打成招。
 
在一审最后陈述时,邬志豪说:王立新不是我杀的,我是冤枉的。我第一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笔录和辨认刀笔录、辨认现场笔录都是被刑讯逼供打出来的口供,都是侦查机关逼我承认的,都是假的。我坚决要求非法证据排除。
 
邬志豪在二审庭审陈述上诉理由时说:我没有杀人,我是被冤枉的,被人栽赃陷害的。其会死得不明不白,希望查清本案,还我清白。
 
检方提供的邬志豪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显示,其前后明显不一。前面的口供说他去王立新办公室,开门时不小心带出U盘掉在地上。王立新认为邬志豪是来敲诈自己的,对邬志豪进行辱骂、威胁和推搡,并踢了他裆部一脚。邬志豪求王立新放他走,王立新抓住他不放,随后两人被桌子绊倒,邬志豪的刀就掉出来了。在撕扯的过程中,邬志豪情绪失控,用刀扎了王立新几下。
 
第六次供述时,邬志豪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均称不能说。第七次供述时,邬志豪什么都不说,并拒绝签字。
 
在2016年2月24日下午的第八次供述中,邬志豪称:案子不是我做的,我希望公安机关深查此案,给死者一个公道,不要冤枉我。我以前的口供是幕后人逼我的,拿我家人生命逼我的。在2016年1月22日晚上大概10点左右,有两个人在我家小区对我说要拿我家人生命威胁我,让我承认人是我杀的。
 
在这份笔录上,邬志豪签字后写下了“我希望深查此案,内有隐情,还真相大白”等字样。蔺文财认为,侦查人员应该到小区调监控录像,调查这个时间段威胁邬志豪的两个人究竟是谁。
 
在一审中,邬志豪及其辩护人提出邬志豪在侦查阶段所作的第一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供述及辨认刀具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均系刑讯逼供形成,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秦皇岛中院认定,邬志豪的第一次、第三次、第四次供述及辨认刀具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对其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第五次供述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在二审中,邬志豪及其辩护人均辩称邬志豪在侦查阶段遭到了刑讯逼供。蔺文财还对邬志豪遭到疲劳审讯、侦查机关违规使用戒具、第一次笔录取得时间等提出了质疑,认为属于非法取证,应予排除。
 
检察员认为,通过监控录像发现并没有疲劳审讯问题,公安是凌晨将其抓获,为了收集证据,及时讲法律讲政策,属于正常办案程序。邬志豪讯问时使用背铐没有违法,法律规定警察可以使用背铐,只有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不可以用背铐。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可以证明并不存在疲劳审讯和刑讯逼供,入所体检表显示其身体正常。
 
河北高院二审判决认为,本案情节与在案证据相互印证,相互吻合,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得出唯一排他性的结论。邬志豪上诉称被人冤枉,没有犯罪和辩护人提出本案未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应疑罪从无宣告邬志豪无罪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非法取证,无证据予以证实。
 
就在临刑前,邬志豪还在喊冤。其父邬合财说,邬志豪被执行死刑前几天,妻子接到秦皇岛中院的通知,说邬志豪想见家人一面,通知他们于2019年10月28日上午9点到秦皇岛中院见邬志豪。审判长只给了5分钟会见时间,而且家人事先没有收到邬志豪的死刑执行通知,会见前他们也未被告知邬志豪当天要被执行死刑。
 
邬合财说,他见到邬志豪后,问人到底是不是他杀的,邬志豪说不是,并当着在场法官、检察官、记者的面喊出了真凶的名字。吴凤艳以“凶手另有其人、邬志豪不是真凶”为由,跪在地上哀求审判长刀下留人,夫妇二人被法警带离法院。当天上午11点左右,他们就接到了法院让家人去拿邬志豪骨灰领取通知单的电话,吴凤艳当场昏倒。
 
邬志豪的二审辩护人蔺文财表示,他打算以案外人的身份提出申诉,请求对此案进行复查。“疑点太多,真凶另有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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