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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起保单保函造假案:临沂中院被指审不清12张假发票

巴蜀独立评论 2023-02-23

作者 巫英蛟 刘虎

全国最大保险公司、央企中保陷入全国第一起保单保函造假案。巫英蛟 摄

山东临沂海诺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海诺公司”)因与净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权纠纷引发诉讼,最终被判支付其股权转让款2800万元及违约金。随后,山东临沂中级法院凭借一份真假存疑的保单保函决定执行海诺公司的财产。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下称“中国人寿重庆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称涉案保单保函系伪造,是为全国第一起“真假保单保函”案。参见笔者此前文章《临沂中院凭保单保函执行争议财产,中国人寿称无此业务》(点击标题阅读)。对此,临沂中院举行听证,于2022年9月30日下达裁定驳回了中国人寿重庆公司的异议请求。

此后,中国人寿重庆公司不服裁定,提交了《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曝出更多令人费解的怪相,其中就连12张假发票法院都视而不见。临沂中院是工作疏忽还是故意为之?

01
诸多疑问悬而未决

临沂中院裁定认为,中国人寿重庆公司主张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保单保函的购买人即申请执行人临沂盛雅达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盛雅达公司”)等相关人员涉嫌诈骗行为,没有否认或提供证据证实上述材料上加盖的公章系虚假,故保单保函和情况说明均合法有效。
临沂中院称,正是基于中国人寿重庆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才将海诺公司的财产以物抵债给盛雅达公司。“海诺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安宜公司的优先受偿权不能实现,该后果是因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提供继续执行责任保险造成的。故,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在其提供的2800万元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无需经过人民法院审理确认。”

临沂中级法院。巫英蛟 摄
随后,重庆人寿重庆公司提交了一份《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称,执行法官未作有效性审查,担保材料存在诸多自相矛盾之处。
首先,盛雅达公司提供的12张重庆市增值税发票拟证明已付担保费112万元,但开票人均为重庆中恒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明显不一致。而且,其中9张为虚假的增值税发票。直到申请人收到承担担保责任的执行裁定后,2022年7月向临沂中院申请查阅卷宗时,发现上述发票并非申请人制作,原承办法官此时才注意到该问题,对于申请人疑问担保材料是怎么审查过关的,其无法回答。
其次,临沂中院所称的执行承办人通过热线95519进行过核查的真实情况是:执行法官在2021年8月5日收到担保材料当日便裁定继续执行,并未致电异议人对担保材料的真实情况进行核查。而是完成继续执行以物抵债过户后一个多月,为了要补充提供《情况说明》,才拨打热线问申请人是否有制作过编号为6615492021500226001665的保单, 申请人热线工作人员通过查询确有该保单号, 故给以了肯定回答,但事实上执行承办人所称的文件与申请人热线工作人员所指的文件内容完全不同。因为执行法官只问了保单编号,故并未核查到《保单保函》内容真伪。
再次,盛雅达公司出示与中恒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于 2022年8月5日签订的担保合同,合同中约定由中恒工程担保公司委托购买保险,而涉案《保单保函》落款时间却是2022年8月3日,委托成果早于委托意向,明显不合常理。当庭审法官询问盛雅达公司为何担保合同要晚于《保单保函》的出具时间时,盛雅达公司却称从未见过《保单保函》, 该说法与其答辩意见截然相反,与原执行承办法官所称《保单保函》由盛雅达公司与申请人委托的杨柳一起提交的说法也相矛盾。另外,原审法官庭上已查明申请人与中恒工程担保公司并无任何业务往来,并未接受中恒公司的委托出具案涉《保单保函》。但相关执行裁定却并未对上述事实进行论证和采信,而是直接忽略。 

涉案保单保函。受访者供图

“也就是说,执行法官在2021年8月5日收到执行保函及相关材料当日便裁定继续执行,这明显不符合常理!”海诺公司的负责人说,正常情况下执行团队应当进行审查和合议。“而且,经复议审查,向临沂中院提供执行保函的人员根本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或保险公司人员,而是与本案无关的案外人,何其荒谬。”
对于上述种种矛盾和不合理之处,执行法官对此不作任何评述,甚至忽略。中国人寿重庆公司认为临沂中院的意图是“以尽快裁定申请人承担责任后掩盖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错误问题”。
蹊跷的是,2020年9月30日临沂中院作出复议裁定驳回中国人寿重庆公司的复议申请,2020年10月10日临沂中院突然下达《结案通知书》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海诺置业有限公司、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案……现因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与相关当事人达成协议,故现申请对本案作结案处理,并承诺该案不再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结案。且申请执行人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在与本院谈话时,亦确认该公司与临沂海诺置业有限公司就本案债务已全部清偿完毕,不再向临沂海诺置业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后,2022年12月2日临沂中院向海诺公司送达了中国人寿重庆公司提交的落款为2022年10月8日的《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该案仍需山东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
临沂中院在已驳回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执行异议的情况下,安宜公司为何申请对其执行作结案处理并主动放弃自己的1000万权利?
海诺公司的负责人说:“很明显,法院、安宜公司、中国人寿重庆公司等几方达成秘密协议了。如果法院真把中国人寿重庆公司的担保款执行了,将来公安局若查明保单是假的,肯定有人要担责的。所以,干脆把保单真假一事搁置起来,避而不谈。”

02
时任院长被指系幕后操盘手

“与法院系统打过交道的人都明白,如果没有法院领导的干预甚至操纵,根本不会出现这些乱象。”海诺公司的负责人说,“当年案发时,临沂中院时任院长于晓东逃不了干系,正是他的幕后干预,才让下面的人仅凭一份真假存疑的保单保函就来执行我们尚处争议中的财产。”
之所以说执行财产“尚处争议中”,是因为海诺公司曾多次提出执行异议,其与净雅集团还有另案尚未了结,应中止执行。
海诺公司提出反诉认为净雅集团在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违反我国《规划法》和《建筑法》的规定,在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施工,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书》,海诺公司及现股东有向净雅集团偿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同时,净雅集团因其股权转让前的违法行为给海诺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造成股权实际价值减少,也有赔偿的义务。海诺公司要求净雅集团赔偿2898万元经济损失,并申请查封了原本将要执行的债权。
然而,临沂中院未理会海诺公司的异议,继续推进执行。被指造假的保单保函正是在这期间出炉。
“目的就是尽快先行将海诺公司的资产处理完毕,即使海诺公司胜诉,海诺公司的资产也已被处理完毕。”海诺公司负责人说,“后来于晓东调到烟台中院,但他提拔的下属仍在继续掩盖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恶果,回避其执行过程存在的种种乱象。”
针对海诺公司提起的反诉,临沂市河东区法院于2021年8月作出一审判决:净雅集团需偿付海诺公司2898万元。
“一审判决后,于晓东安排临沂中院分管副院长找到海诺公司,表示该院已研究撤销先前相关执行裁定,关于拖欠的税款,该院协调税务局不再要了,希望海诺公司不要再向上级及有关单位反映、控告。”海诺公司负责人说。净雅集团对该案提起上诉后,案件来到临沂中院。临沂中院终审撤销了河东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海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海诺公司已上山东省高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院近日已驳回海诺公司的再审申请,海诺公司表示将继续维护其权利,向检察机关和上级法院继续申请抗诉和申诉!

山东省高级法院。刘虎 摄
另一方面,海诺公司负责人一直在在控告原临沂中院院长于晓东、副院长王胜,其在控告信中称:
“对于因海诺公司与净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所产生的一系列诉讼、执行、执行异议纠纷,均是由原临沂中院院长于晓东、副院长王胜指使、干涉所致,否则无法对该案出现的种种荒谬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海诺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足以初步证明于晓东、王胜已涉嫌犯罪。请求上级机关和领导对本案高度重视,成立专案组对于晓东、王胜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已维护中国司法的公信力、维护投资商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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