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刘某生前是北京市运输公司的职工,八十年代单位分给其一处租赁住房。1994年10月刘某死亡后房屋由其二儿子刘甲管理、居住,并以刘甲的名义支付房屋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2007年7月,某房地产公司在该房屋地区开发建设,运输公司为拆迁单位提供的房屋承租人是刘某已经死亡,实际居住人是刘甲的证明。房地产公司入户调查时以刘甲为实际居住人,与刘甲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对刘甲进行了拆迁安置补偿,并将拆迁房屋进行了拆除。后刘某之妻王女士和大儿子刘平家以刘甲不是承租人,无权签订拆迁协议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甲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