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杨岭芳,安徽蒙城县人,于2014年9月19日收到蒙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即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所建建筑物。杨岭芳不服该决定,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蒙城县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后,杨岭芳不服一审判决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5年6月30日,在上述案件未结案之前,蒙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人民对杨岭芳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杨岭芳认为被告的拆除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随即委托冠领律师事务所任战敏律师、赵间东律师做为代理律师,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办案风采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任战敏律师、赵间东律师在行政诉讼案件、特别是拆迁类案件中有着丰富的经验。
1、二位律师向法院提供了六组证据,证明被告未经允许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2、被告方蒙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供答辩状,也没有提供证据。
法院最终采纳二位律师的诉讼主张,确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
案件意义
本案中,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并没有提出答辩状和证据,处于消极的应诉状态。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本案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积极地保证了原告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