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拆迁户在咨询我们的时候,当我们的解答与其他律师的解答不一致时,他们时常拿出其他律师的所谓典型案例的中维权措施来反驳我们。他们的思路是这样的,自己的案情与那位律师的典型案例比较类似或相近,那位律师的典型案例取得了理想效果,我的案件如果采取和典型案例相同的维权措施,就会取得同样的理想效果。这样的思维,如果在民事案件中,可能(注意仅是可能)凑效,但在行政案件(拆迁案件是典型的行政案件)中,几乎无效。为什么呢?
一、行政诉讼受行政干预比较多
行政案件被告是政府,我们国家的政府不必过多论述都知道是比较强势的,否则拆迁纠纷就不会有那么多的伤亡事件。当政府被告到法院,为了不败诉,往往会用其权力干预法院审判,所以拆迁律师的裁判文书的胜诉率一般不超过10%,也就是说平均下来打10个官司能胜诉一个,但要特别注意的是,我这个地方讲的胜诉率指的是裁判文书的胜诉率,不是指的是最后获得合理补偿的胜诉率(请一定要把这两个区分开来)。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目的是消除行政干预司法,但说实话,如果仅是这么一个规定,没有其他的配套改革措施落实,收效必定甚微,其中最关键的是将法院的人、财、物脱离于当地政府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这项工作据我们了解目前正在某些地方开展。
如果你看到那位律师是以胜诉判决书当作典型案例给你讲的,同时你也想追求胜诉判决书的话,那么你获得胜诉的可能性也就10%。
另外,我们国家省市多,每个地方的法制状况不一样,这个省市法制状况好,那个地方法制状况可能就不好,上述的10%是平均数。就是说,如果你不幸家在法制状况不好的省市,那可能会远达不到10%。
也就是说你聘请名气再大、能力再强的律师,也扭转不了这个局面。
即使那位律师不用胜诉判决书,用的是没有判决书但最后获得合理补偿的典型案例,那也要看具体的案情和所在地的法制状况。
你是否感到聘请律师维权没有用了?别急,深呼吸后往下看,律师的能力在下面讲。
二、拆迁法律维权取得理想效果不靠裁判文书的胜诉(注意区分)
如果你不明白这一点,请好好仔细学习我们的上一篇文稿《拆迁官司的胜诉率有多高?》
三、拆迁户能否获得合理补偿取决于是否占据优势谈判地位
上面我们讲到,拆迁官司胜诉率(注意指的是裁判文书的胜诉率)不高的客观原因,拆迁法律维权效果也不靠裁判文书的胜诉。那靠什么呢?靠的是能否占据优势谈判地位,这一问题在上一篇的文稿中已经讲到。如果不明白的请大家仔细学习上一篇文稿《拆迁官司的胜诉率有多高?》。
四、能否占据优势谈判地位,维权手段上要看能否“辨证施治,对症下药”
我们讲到能否占据优势谈判地位,主要取决于律师的承办方案是否得当,你是否有足够的热情和耐心密切配合律师这两个因素。我们假定拆迁户有足够的热情和耐心密切配合律师(拆迁户在委托律师时,几乎是异口同声肯定能密切配合律师),那能否占据优势谈判地位,就主要看律师的承办方案是否得当了,得当与否,主要看律师能否”辨证施治,对症下药“。
拆迁户把案件委托律师后,专业负责的律师一定会对案件及对手要进行仔细的分析。首先,对案情分析后需要对案件进行分类,以方便对不同情况拟制不同承办方案。就案件类别上,我们通常会把案件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房屋未被拆除,另一类是房屋已被拆除。其次,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房屋没被拆,要考虑房屋短期内有没有被拆的风险,如果有,通常情况对房屋要进行法律上的保护,后期即使被强拆了,维权不至于被动。对拆迁程序的合法性要进行审查,寻找切入点,是行政复议还是要进行行政诉讼?以及何时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要评估拆迁方会不会与拆迁户谈判,如果谈判应该拿出什么样的谈判方案,如果在行政诉讼中法院要进行调解,应拿出什么的样的应对方案。如果案件是房屋已经被拆,要尽快锁定谁违法拆除房屋的,有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准备好要及时提起诉讼,如果法院不立案有何对策……,如此往复的设想问题再寻找解决办法,这就是”辨证施治,对症下药“。律师的能力就体现在这里。
由此,大家可以想象一下,上述这么多的不确定因素,如果我们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区分情况分别应对,生搬硬套所谓典型案例的维权“高招”,维权效果好的了吗?
(编辑:张博文)